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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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题要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条例是由劳动部在1994年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其内容对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工资支付条例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2024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2024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原则1.3 工资支付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2.1 工资支付的标准与周期2.2 工资支付的方式与形式2.3 工资支付的记录与公示第三章: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3.1 工资支付保障基金的设立与管理3.2 工资支付的监管与检查3.3 拖欠工资的预防与处理第四章: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4.1 节假日与休息日的工资支付4.2 工伤与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4.3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工资结算第五章: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5.1 工资争议的协商与调解5.2 工资争议的仲裁与诉讼5.3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6.1 条例的解释权6.2 条例的实施日期6.3 其他补充规定第七章:合同签署7.1 签署双方信息7.2 签字栏7.3 签订时间7.4 签订地点以上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2024版)》合同目录的主要内容。

合同编号: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适用于所有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1.2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原则用人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1.3 工资支付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2.1 工资支付的标准与周期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约定,确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并按月支付工资。

2.1.1 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1.2 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具体支付日期应明确约定。

2.2 工资支付的方式与形式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2.2.1 货币支付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拖欠。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可以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第三条
农民工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不得有任何单位和个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支付农
民工工资。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农民工延期支付工资的
赔偿金。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物品、证券、股权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向农民工支付上月的工资。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农民工应得
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金。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农民工对用人单位未按期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投诉或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全文,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与员工的良好关系。

第九条:工资支付方式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两种方式之一。

若选择银行转账方式,员工应向用人单位提交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2.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在约定的支付日前向员工支付当月工资,未按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

3. 若因特殊原因,导致员工无法正常领取工资,用人单位应该提前告知员工,并进行合理的安排。

4. 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提供工资明细,明确列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奖金、福利等项目,并且要保证明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 若员工有未偿还的借款、罚款等需要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工资支付时进行扣除,但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工资的50%。

6.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工资的50%。

奖励和罚款都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和证明。

7. 若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离职,用人单位必须在离职时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并提前告知员工离职后的工资支付方式。

8. 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员工的工资信息的隐私,不得将员工的工资信息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工资支付系统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工资支付错误。

9.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工资支付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定期进行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和汇总,保证工资支付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总之,本条例旨在规范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和安全保障,保障员工的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

希望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遵守这些规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导言工资是雇主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资支付的权益,国家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该条例对于工资支付的时效、方式、形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强调工资支付的重要性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经济回报,是劳动者实现个人价值的基础和保障。

雇主应当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条定义工资支付的方式工资支付的方式包括货币支付、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雇主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工资支付方式,并向劳动者提供明确的工资支付方案。

第三条设立工资支付制度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机、方法、程序等事项,确保工资支付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条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时效第五条规定工资支付的时效雇主应当以周、月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将工资支付日确定在每个周、月的固定日期。

第六条雇主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雇主临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劳动者达成书面协议。

延期支付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雇主未支付工资的后果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赔偿金,并在规定的补偿期限内支付赔偿金。

第三章工资支付的方式第八条强调货币支付的优先性工资支付以货币支付为原则,雇主不得强制劳动者接受其他形式的支付方式。

第九条银行转账支付的规定工资支付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应当确保在劳动者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有效地存入相应金额的工资。

第十条现金支付的规定雇主应当妥善保管好现金支付的安全,确保现金支付的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形式第十一条均等支付原则雇主应当按劳动时间、劳动量和技术水平等要素,合理确定工资的支付形式,不存在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差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工资支付规定

工资支付规定

工资支付规定一、总则本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对员工工资的支付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资支付的效率和准确度,制定本规定。

二、工资支付的时间1.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若法定节假日与工资支付日重合,工资支付时间可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三、工资支付的方式1.银行转账:工资将通过银行进行转账,员工需要提供正确无误的银行账户信息。

2.现金支付:对于无银行账户的员工,公司将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

3.其他支付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其他合适的工资支付方式。

四、工资支付标准1.工资标准将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和公司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2.公司将确保工资支付标准的公正、合理,不歧视任何员工。

五、工资支付的项目工资支付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合同约定的固定基本工资进行支付。

2.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给予相应的绩效奖金。

3.加班费:对于需要加班的员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4.假期工资:根据员工请假情况,支付相应的假期工资。

5.其他福利津贴:根据公司规定及员工情况,支付相应的福利津贴。

六、工资支付的管理1.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工资支付由财务部门负责,确保工资发放的安全和合法性。

3.员工可以通过公司规定的渠道查询工资支付情况,并有权要求解释和核实工资支付明细。

七、违规处理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员工,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违规处理:1.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工资支付错误的。

2.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或未及时更新账户信息的。

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未支付工资的。

4.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其他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订时需经公司领导层审批。

2.对于本规定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以上为工资支付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的工资支付细则和操作流程将由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和培训。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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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约定工资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权益。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时间和方式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颁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与本条例不一致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XX部门所有。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1. 引言本工资支付条例旨在规范和保护员工的工资权益,确保工资支付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性,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2. 定义•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由雇主支付给员工的金钱报酬。

•基本工资:员工根据岗位、职位以及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的固定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确定的额外工资。

•奖金:根据员工个人或团队的出色表现或完成特定目标而给予的额外报酬。

•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补贴等员工福利。

3. 工资支付周期3.1 薪资发放时间公司将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或约定的发薪日前发放上一月度的工资。

3.2 薪资调整公司有权根据业绩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对员工的薪资进行调整。

薪资调整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综合评估进行,并经过合法程序报批。

4. 工资项目及支付方式4.1 工资项目公司的工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

4.2 工资支付方式公司将工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员工。

员工需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并确保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5. 工资扣除和个人所得税5.1 工资扣除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扣除,包括但不限于违纪、旷工、请假、未经批准的加班等情况。

5.2 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工资所得将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将在每月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得税缴入国家税务部门。

6.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1 社会保险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6.2 福利待遇公司将为员工提供适当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员工培训等。

7. 工资争议解决对于工资相关的争议,员工可以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无法得到满意解决,可依法采取合法途径解决。

8. 附则8.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的工资条款由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薪金支付暂行条例2023最新版

薪金支付暂行条例2023最新版

薪金支付暂行条例2023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薪金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薪金支付时间和形式
第一节:薪金支付时间
劳动者的薪金应当按月支付。

企业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的薪金支付给劳动者。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薪金。

第二节:薪金支付形式
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支票支付等方式向劳动者支付薪金。

企业应当将符合要求并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的劳动者薪金支付方式及其变更情况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

第三章:薪金计算规则
第一节:薪金计算基数
劳动者的薪金计算基数为其本人的工资额。

其中,工资由基本
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二节:薪金发放额
企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其对应工资周期的薪金。

其中,薪
金发放额等于工资基数加上奖金、津贴、补贴等合理的报酬,减去
责任扣除、罚款等不合理的扣除。

第四章:薪金转移
第一节:薪金保障
企业应当通过社保、公积金等途径为劳动者提供薪金保障。

第二节:退休保障
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退休保障制度,确保劳动者的退休金得到
妥善保障。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薪金发放形式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通知劳动者,并经劳动者同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十大法定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十大法定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十大法定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下面将从十个方面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主要法定制度。

一、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将法定工资、劳动报酬等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的时间要求。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支付工资,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三、工资支付的方式。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现金、传统方式等合法支付手段,确保工资支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并提供支付凭证。

四、工资支付的凭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凭证上应当明确工资计算基数、工资项目、工资金额等信息。

五、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六、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会、劳动监察机构等应当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七、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措施。

条例规定,对于拒不支付工资或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八、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可以向工会、劳动监察机构等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九、公开宣传与监督机制。

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公开宣传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十、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的审理程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详细规定了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起诉时间、受理范围等。

总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重要法律法规。

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

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

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
1. 引言
该文档旨在确保雇主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并明确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雇主和员工,不论其雇佣合同的性质或所属行业。

3. 工资支付规定
3.1 雇主应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方式,准时支付员工的工资。

3.2 雇主应提供明确的工资单,包括工资金额、工资项目明细和应扣除的税费等。

3.3 员工有权检查和核对自己的工资单,如发现错误或疑问,应及时与雇主进行沟通和调整。

4. 工资支付程序
4.1 雇主应在每个工资支付周期结束后的指定日期内,通过指
定的支付方式将工资划入员工的指定银行账户。

4.2 如工资支付日期与法定节假日重叠,雇主应提前安排合理
的支付时间,以确保员工能够按时收到工资。

4.3 雇主应妥善保管工资支付记录和凭证,并在员工提出合理
要求时予以提供。

5. 备注事项
5.1 雇主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工资支付
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5.2 员工应按照公司的工作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工作责任,不得因个人原因擅离职守或拖延工作进度。

5.3 如遇特殊情况,雇主和员工应协商解决,并遵守相关的解
决办法,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6.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以前的版本。

以上为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
操作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2023年修改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2023年修改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2023年修改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及时、足额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条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可以使用货币支付,也可以使用实物支付。

使用实物支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算成货币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支付的,应当征得农民工同意,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扣除农民工工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工资保障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和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原因,并按月支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工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支付农民工逾期付款的赔偿金。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可以处以罚款:(一)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订目的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修订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三条工资支付标准农民工的工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等制度。

第四条工资支付时间农民工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拖欠。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农民工的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鼓励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三章工资保障第六条工资保障基金设立工资保障基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障基金。

第七条工资保障制度建立工资保障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拖欠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生效时间修订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修订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有。

---以上是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的示例,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资支付第6条

工资支付第6条

工资支付条例第6条的内容如下: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800字的范文:工资支付条例第6条为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工资:1.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替代。

2. 工资应当按照约定日期支付,不得逾期。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延迟时间。

3. 工资应当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由他人代领。

4. 如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工资未按时领取的,用人单位可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银行签订代发协议,并确保提供准确的劳动者个人信息和准确的工资发放金额和时间。

同时,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将工资发放到劳动者的账户中。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包括支付主体、支付时间、支付金额、领取者姓名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这份清单应当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所有工资收入总额、每月的工资收入、加班费、奖金、补贴等明细信息。

这是劳动者了解自己的劳动所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总之,工资支付条例第6条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直接支付给本人、不得代领、保存记录和提供工资清单等。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条例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

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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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工资奖金支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工资奖金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办法。

第二条凡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自其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其工资、各项津补贴和奖金支付均适用本办法。

与公司签订短期(不足一年)劳动合同的人员或按工作任务签订灵活劳动合同的人员,其工资的支付按本人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根据人事教育部单项规定执行。

第三条员工工资起薪时间为员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之日。

员工在公司内部调整岗位的,从聘任新岗位的次月1日起按新岗位核发工资。

第二章加班工资的核算与支付第四条实行正常工作班制及轮班作业的生产、直接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直接生产服务岗位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加点工作的给予加班工资的补偿。

公司各级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及技术服务人员、外勤人员、值班人员以及其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适用加班及加班工资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要求、公司正式安排或主管领导安排所属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外出临时工作等应视为加班加点并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离岗参加各种学习培训期间、因工出差期间、非单位安排的社会活动期间不适用加班及加班工资的规定。

当公司生产经营出现紧急情况,各类人员都要根据领导安排无条件加班加点。

事后,公司另行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六条适用加班规定的员工由主管领导安排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本人小时加班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适用加班规定的员工由主管领导安排在公休假日工作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本人日加班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适用加班规定的员工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由主管领导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本人日加班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加班不足一个工作班制的,按照实际加班小时计算加班工资。

第十条实行轮班工作制人员在法定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在法定节假日轮班工作按照节日加班给予300%的加班工资补偿。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员工本人本月岗位薪点工资,即:本人岗位薪点标准×当期公司薪点值第十二条日、小时工资标准的换算标准日工资标准=员工本人月岗位(薪点)工资标准÷21天小时工资标准=员工本人月岗位(薪点)工资标准÷168小时其中:“21天”是指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8 号文件规定的月制度工作日,计算公式为:21天≈ (365天-法定节假日10天-公休假日104天)÷12个月“168小时”是指根据月制工作日和每天8小时制度工时计算的全月工作小时数:即168小时=21天×8小时第三章新录用员工工资支付第十三条公司新录用的员工在试用(见习)期间的岗位薪点工资按其拟任岗位相应薪点标准(拟任岗位有多个薪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的70%计发;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按标准发放;试用期员工不发放各项奖金。

第十四条员工试用(见习)期满,经各项考核合格,从正式上岗当月起,按正式员工的标准发放工资和奖金。

第四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工资支付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是指员工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十六条医疗期在规定的时段内,从病休的第1天开始累计病休时间。

连续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如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病休达到21个工作日的,视为病休一个月。

第十七条在医疗期内,一律按本人岗位薪点工资标准的60%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基本工资照发,津补贴停发。

扣发、停发工资(津补贴)的日标准按本人月工资(津补贴)标准除以21天计算。

第十八条员工因病死亡,当月发给全月工资。

第五章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第十九条员工因工负伤或经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的,不设医疗期限制。

第二十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及出院休养时间在6个月内,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薪点)工资照发;休养满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支付本人原岗位工资的70%,基本工资保留。

第二十一条治疗结束上岗工作后,按新确定的岗位执行岗位工资,如新岗位工资标准低于负伤前执行的岗位工资标准,保留原岗位工资标准,至现岗位工资标准等于或高于原标准为止。

第二十二条在岗员工由公司安排护理本公司病、伤人员期间,其全部工资由公司支付。

员工因工伤死亡,当月全额发放所有工资。

员工因工伤亡的其它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比照工伤处理人员,其工资待遇比照相同条款执行。

第六章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第二十四条实行不定时工作班制人员请事假在五天以内,经公司领导批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也不需要另外派员临时替补其工作前提下,其事假不扣发工资。

事后,其个人积累的工作任务由个人加班加点完成。

事假在五天及五天以上,每超过一天按其本人岗位(薪点)工资的日标准扣减。

第二十五条适用加班及加班工资规定人员请事假,按照个人加班工资标准扣发本人事假期间岗位工资。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个人民事案件或他人刑事案件影响而离岗期间,因刑事案件羁押未判期间,其工资待遇比照事假处理。

第七章婚、丧、探亲、产假及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的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休假以及享受其它有薪公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作为有薪假期,不扣发本人工资。

第二十八条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人大、政协、各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同类型会议;《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当地政府组织的治安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党和国家庆典活动;当地政府法律文书下达、公司领导同意的其它和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女工怀孕7个月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不计算在规定的产假内),休假期间支付本人岗位工资的90%,。

所在单位可根据女工的实际生活情况和单位支付能力酌情赠送慰问金或生活困难补助。

员工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可增休6个月的哺乳假,支付其基本工资,停发其岗位工资。

所在单位可根据女工女工实际生活情况和单位支付能力酌情支付慰问金或生活困难补助。

第八章员工培训学习期间的工资支付第三十条因工作需要,由公司安排并组织参加岗位培训、业务进修、文化补习等情况离岗学习在6个月(含)以内的,不扣发本人岗位工资。

6个月(不含)以上的,自离岗的第2个月1日起,其岗位工资按原标准的80%执行。

第三十一条经公司主管领导(有劳动组织和工资分配权)批准,员工申请离岗自费参加学历教育的按请学习假处理,保留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岗位工资,保留基本工资。

第三十二条离岗学习没有办理申请手续者或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章旷工及各种处分期间的工资处理第三十三条员工因各种原因旷工或按旷工处理期间,停发其岗位工资和基本工资。

旷工或按旷工处理后,需要纠正的,经所在单位申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原停发的工资及各种津补贴予以全额补发。

第三十四条员工受非开除的各种行政处分及司法缓刑处分期间,保留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酌情予以扣减。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期间,暂停支付岗位工资,待判决后根据判决结果和公司的行政处理结果处理。

其工资待遇的处理自离岗之日起执行。

第十章待岗期间的工资支付第三十六条对于因生产任务不足或因岗位调整而待岗的员工,公司实行待岗期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待岗期间工资支付的范围和月标准为:从离岗之日起五个自然(含)月内:待岗工资800元+本人工龄津贴从离岗之日起五个自然(含)月以后:待岗工资500元+本人工龄津贴第十一章工资支付纪律第三十八条工资支付时间。

公司每月5日根据员工上月岗位考核结果向员工支付当月工资。

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可以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其它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3天。

延期3天以上应提前向全体员工做出解释;延期30天以上支付员工工资应补偿支付利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工资以现金、支票或经本人同意后以银行储蓄卡的形式支付。

公司财务部门要为每个员工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户。

第四十条工资要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受其委托的本公司员工、本人家属以及持有员工本人委托书的其他有关人员。

除银行储蓄卡外,其它形式支付工资时都需要领取人签章。

公司财务部门要在两年以内保存包括工资支付清单。

工资支付清单包括:员工的姓名、工资的各项构成及其数额、核算时段及支付时间、领取人签章。

第四十一条工资分配情况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商业机密,员工个人收入情况属其个人隐私。

除公司领导、本部门领导、工会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经办人员等有关人员外,任何人非经主管领导批准都无权传播公司整体及员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情况。

违者,责任自负。

第四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资发放部门有义务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资代扣缴或扣转义务,此项扣缴扣转不受比例限制。

因员工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的,可以在本人月应得工资总额20%范围内扣缴,至扣缴完毕。

在员工正常工作情况下,上述所有扣缴扣转后,员工实际所得不应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制定,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之处,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调整后,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其发生直接抵触,按国家法律执行,如未发生直接抵触,待本办法相关条款修改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经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以视为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的当然附加条款,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不具备回溯管辖权,凡本办法正式实施前的各种工资支付行为,均不做调整。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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