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新十条”64家开发商承诺控制房价涨幅.doc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控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1.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增加供应规模。
2017-2021年全市计划供应5150公顷,其中2017年880公顷、2018年950公顷、2019年1020公顷、2020年1100公顷、2021年1200公顷,年均计划供应量比2016年增加47.1 %。
2.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加快已开工地块建设速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对未按时开竣工、闲置、故意囤地等违规行为,一律采取收取违约金、征收闲置费、收回土地、限制参与市场竞买等处罚措施,并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系统和土地市场诚信系统。
达到商品住房销售条件未申报销售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申报销售的,房产、物价部门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销售申请,销售备案价格不予上涨,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3.提高土地市场准入门槛。
严格土地市场竞买人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提高住宅、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进一步加强购地资金监管,购地资金应经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在南京市范围内经营的3A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审查。
房地产新十条-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房地产新十条-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房地产行业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市场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壮大。
然而,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房价过高、市场秩序混乱、投资风险增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系列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陆续出台,而在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房地产新十条》。
《房地产新十条》是近年来国家在房地产领域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加强市场监管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该政策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市场将出现一系列的变革和调整,对房地产从业者、投资者以及普通购房者都会带来重大的影响。
《房地产新十条》主要包括对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购房贷款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新政策要求开发商必须遵守土地规划、环保和建设质量等相关标准,严禁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其次,对于房屋销售方面,政策要求开发商必须公开透明地进行销售,不得虚假宣传或变相涨价。
同时,购房者也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购房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最后,在购房贷款方面,政策要求金融机构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避免高风险贷款的发生。
通过对《房地产新十条》的实施,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不断加大,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利益、稳定社会经济发展。
此外,新政策也将对房地产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总之,《房地产新十条》作为当前房地产行业的一项重要政策,其实施必将有效推动房地产市场向良性发展的方向转变。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新政策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并不会一蹴而就。
因此,我们需要全面理解和支持该政策,并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工作,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的繁荣做出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展开:在本文中,我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引言部分将首先对房地产新十条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概述。
接下来,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房地产新十条中的第一要点和第二要点。
新国十条
【新政下按揭买房五大宝典】《国十条》关键词解读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提出十条措施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被业界称为“新国十条”。
新政严格限制购买二套、三套以上住房和异地购房贷款,通过收紧信贷、加大供应,遏制楼市投机、防范金融风险、缓解供需矛盾。
《国十条》也掀开了新政调控第三波的序幕◎关键词一:政府考核问责“新国十条”首度提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政府考核问责制。
在以往的历次调控中,中央从没有明确地方政府在房产调控中应承担的责任。
这样,在利益驱动及缺乏压力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对中央调控阳奉阴违,导致中央调控屡成“空调”。
而“新国十条”却鲜明地提出“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关键词二:史上最严厉调控毫不夸张,“新国十条”号称最严厉,且招招致命打中要害:二套房贷首付提高到五成、叫停三套房贷等在很大程度上打击投机及投资性购房需求;限制外地人购房及地方政府有权限制购买套数在很大程度上打击消费性购房需求;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将令绝大多数刚需者者离场观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房产商利用土地及项目进行融资的难度将大幅增加;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开发商必将不敢再度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投资、投机性购房者的持有成本。
◎关键词三:新政牵涉部门最多“新国十条”是房产调控以来牵扯部门最多、部门责任最明确的一次调控。
此番调控明确了国务院、地方政府、住建部、监察部、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发改委、证监部门、统计部门等十二个部门的相关责任。
降价是新政的终极目的国十条出台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在5月2日宣布年内第三次上调准备金率;各地的新政细则也先后出台,其中北京更是祭起了限购令的大旗;6月4日,住建部等发出通知,对商业房贷中二套房认定标准进行明确,更为严厉“认房也认贷”,而且是以家庭为单位;开征物业税或者房产税的舆论效果满天飞,而且有板有眼……从去年年底出台“国四条”开始,不到一年时间,先后出台的调控政策超过十余条,而且愈调愈严厉,甚至现在看来还没有罢休之意。
南京今年新房价格控制目标出台
南京今年新房价格控制目标出台
昨天下午6点,南京市下发《关于公布南京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明确南京今年房价控制目标: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明显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低于去年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涨幅。
据了解,去年南京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为11.01%,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为10.4%;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目标为11%。
此次采用的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参照标准是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70个大中城市房价指数。
《通知》提出:为严控房价上涨,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实现,南京将采取以下措施:
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确保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有效增加普通商品房的供给,满足合理的住房需求;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抓好今年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建设6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的任务;统筹协调,加快推进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1000万平方米的保障房建设,全面推进新增100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选址启动工作;完善体系、细化
政策,积极发挥保障性住房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有效平抑房价的重要作用。
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价格动态监管,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同时积极抓好住房价格申报工作,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监管科。
2024年南京房地产年报
2024年南京房地产年报2024年南京房地产年报一、概述2024年南京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稳定,但在政策调控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影响下,市场增速有所放缓。
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达到1000亿元,较上年增长5.8%。
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销售额达到1200亿元,较上年分别增长2.6%和3.2%。
同时,二手房市场交易活跃,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迅速,成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政策环境2024年,南京市政府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开发企业行为、加大租赁市场监管力度等。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三、市场规模2024年,南京房地产市场规模继续扩大,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达到1000亿元,占GDP的比重为7.8%。
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销售额达到1200亿元,较上年分别增长2.6%和3.2%。
其中,二手房交易占比达到45%,较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四、房价走势2024年,南京房价总体保持稳定,但呈现出前高后低的走势。
在一季度和二季度,受市场需求旺盛和供应不足的影响,房价上涨较快。
随着政策的逐步实施和市场的自我调整,房价在三、四季度逐渐趋于稳定。
全年平均房价为15000元/平方米,较上年增长3.3%。
五、人口流量2024年,南京人口流量持续增加,主要受到城市化和产业发展的推动。
全年新增常住人口5万人,较上年增长1.3%。
随着人口流量的增加,房屋租赁市场需求旺盛,房屋租赁价格稳步上涨,平均租金为35元/平方米/月,较上年增长5.9%。
六、投资建议2024年,南京房地产市场投资总体保持稳定,但在政策调控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影响下,投资增速有所放缓。
未来,投资者应关注政策走向和市场变化,谨慎把握投资机会。
在投资策略上,应注重风险控制和长期收益的平衡,选择具有稳定收益和长期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
七、未来展望展望未来,南京房地产市场将继续保持稳定发展,政策调控也将继续保持适度从紧。
国发〔2010〕010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
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
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南京商品房价格规定明码标价
南京商品房价格规定明码标价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作为南京房价调控的细则之一,南京商品房昨天傍晚,南京市物价局和南京市住建委联合出台了南京商品房价格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领取预售许可证之前,要去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申报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话须再次备案。
但有市民看到通知后认为,这其中没有明确开发商如果“备高价”后随便调整怎么办,也没有像泰州那样限制重新备案后一次上涨的幅度,这样还是会给一些“不自觉”的开发商有空子可钻。
要求:三个月内不得调价[规定]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重新申报,申报后方可调整。
3个月期限从发放销售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解读]不少买房人认为,这条是房价备案制的核心内容,会真正对开发商的乱涨价起到限制作用。
但就通知中的规定来看,虽然明确规定,从发放销售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楼盘不得在申报价格的基础上涨价,但这其中还是有一些空子可钻。
比如,原本打算以1.5万元/平米销售的,在申报时报1.8万元/平米,那么在具体销售时,还是可以根据销售情况调整:开盘时卖1.5万元/平米,卖得好,后面就调到1.6万、1.7万一平米,对于买房人来说,就是一种乱涨价的行为。
而且通知中也没有对重新备案的涨幅作出要求。
这一点,泰州市的规定就显得“考虑周全”,除了规定每次重新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之外,还限制价格上调幅度应控制在3%以内;为了防止开发商“备高价”后慢慢抬价,还规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也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8%。
南京为何没有参照泰州的做法?对此,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我们相信南京的开发商会遵守国家及南京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价,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有意‘钻空子’的行为。
”除了房价,楼盘配套也要标[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住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住房价格、收费的相关因素。
14164570_南京土地拍卖一年三变:房企的坚定与迷茫
南京土地拍卖一年三变:房企的坚定与迷茫马乐乐 南京报道“土地拍卖玩法又变了。
”5 月 13 日晚,这个消息旋风般地传遍南京每个房企老总的耳畔。
当晚 7 点,南京市政府发布“宁十条”楼市调控新政:新购住房 3年内限卖,新房开盘需公证机构摇号等焦点政策,剑指高热的楼市。
然而在负责投资拓展的房企从业者眼睛里,第 4 条“调整优化土地出让方式”才是他们最关心的。
新规后的土地拍卖方式,发生的变化不小:土地出让时,地块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停止竞价,改为竞争保障性住房面积,面积最多者竞得,所建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政府,相应房屋建设成本不纳入房价准许成本。
同时,南京还表态将进一步增加中小套型和中低价位住房供应,选择河西新城、江北新区、南部新城等区域和江宁、仙林地铁沿线的部分地块,采取“限销售对象、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限销售方式、竞地价”的出让方式。
“最高限价”是去年南京为了应对房企热情拿地所设计的新规。
2016 年 5 月 13 日,葛洲坝在河西南部土地的争夺中,制造出 4.5万元 / 平方米的高价地,刷新南京地价纪录。
两周后南京迅速作出反应:土地出让设置最高限价,对竞买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终止土地出让,竞价结果无效。
南京一年内三次修改土地拍卖政策,对于房企来说,拿地风向未来依然充满变数。
“如果物价部门真的认定,溢价超过45%的部分不计入房价成本,那就真的麻烦大了,一大批去年拍卖出去的地块,一两年内都不可能上市。
”于是土地拍卖变成了土地摇号。
从 2016 年 9 月开始,几乎所有住宅地块最终都被快速封上最高限价,继而采用乒乓球摇号的方式来决定归属。
9 月 23 日的首次摇号中,几家欢乐几家愁。
五矿、银城各自“幸运”摇到 2 宗地块,更多的房企报名参加了十几宗甚至二十宗土地的摇号,但却寸土未得。
之后的多次摇号再次出现拼运气的场面。
一些从未进入南京市场或者已经淡出南京市场的开发商,因为可以靠运气公平摇号,也加入到土地拍卖的行列。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8.24•【字号】宁政办发〔1993〕71号•【施行日期】199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1993年8月24日宁政办发〔1993〕71号)为了推动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国有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快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状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纳入市土地有偿使用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公室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出让土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相结合,有明确的开发期限和开发进度。
净地出让的受让方,须在交付净地后1年内,投入的开发资金不低于出让金的25%;毛地出让的受让方,须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完成全部拆迁,毛地变为净地。
如不能按规定达到进度要求的,市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
未按规定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得对土地进行开发、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在1年内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0%以上的,也不得转让。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厂矿、机关、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开发经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凡于1990年5月19日后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在建项目,须在本通知下发3个月之内补办手续,补缴出让金。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9.10•【字号】宁政发〔1992〕216号•【施行日期】199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2年9月10日宁政发〔1992〕216号)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配合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促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及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房地产价格是整个商品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商品价格体系管理。
二、物价部门是我市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审定、审验、监测和监督检查,协调和仲裁房地产交易中的价格纠纷等工作。
三、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遵循有利于推进改革开放、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则,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
对优惠房出售价格,公有住房租金,房屋重置价格,土地基准价格以及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对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公有房屋出售、租赁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实行指导的市场调节;对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价格,非住宅商品房价格,高标准住宅商品房价格,私房出售、出租价格,建立利润调节机制,由市场调节。
四、商品房价格管理(一)商品房价格管理由物价部门负责,会同建委、房产、建行等部门共同制定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联合管理。
(二)合理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明确成本构成范围和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管理费率、利润率及楼层、朝向、质量和地段差价率。
新旧国十条&新旧国八条
国十条&新国十条2005年版“国八条”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去年以来,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势头得到了一定的控制。
但是,由于市场需求偏大,部分地区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大量增加,以及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导致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住房价格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条件的改善,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目前,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问题。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二、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同时要落实市、县人民政府的责任。
为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对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定幅度的地区,有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审批该地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措施不力,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宁价规[2010]3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宁价规〔2010〕3号)各区、县物价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本通知所称商品住房销售包括商品住房现售和商品住房预售。
商品住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住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住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住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三、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住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住房价格、收费的相关因素。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或者安置电子信息屏、设置多媒体终端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在同一时间必须完全一致,并公示价格举报电话。
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的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当采用一套一标的方式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
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标明以下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1、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装修状况等。
2、每套商品住房的房号、楼层、建筑面积等。
《2024年上半年南京房地产市场报告》
南京房地产市场在2024年上半年呈现出了一系列积极的趋势。
下面是一份详细的报告。
1.房价稳步上涨:2024年上半年,南京房地产市场的房价呈现出持续上涨的趋势。
据统计,该地区的房价平均上涨了5%左右。
其中,新房和二手房的价格上涨幅度相对较大,在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推动下,人们对于购房的需求不断增加,从而推动了房价的上涨。
2.供应量增加:与房价的上涨相匹配,供应量也在增加。
上半年,南京新增了多个楼盘,包括高层住宅和商业楼宇,进一步丰富了购房者的选择。
此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土地供应的政策,以满足市场需求,并稳定楼市。
3.限购政策调整: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南京市政府适时调整了限购政策。
根据新政策,非本地户籍居民购房的限制条件有所放松,同时对于购房者的居住年限和购房资格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这一政策的调整使得更多的购房者能够进入市场,从而进一步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4.信贷政策宽松:除了调整限购政策外,南京市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宽松信贷政策,以促进购房需求。
房贷利率有所下调,首付比例适度降低,这使得购房者在购房时更加得心应手。
信贷政策的宽松不仅刺激了购房需求,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5.投资增长:随着房价的上涨和地产市场的繁荣,南京的房地产投资也呈现出增长的趋势。
上半年,南京的房地产投资增长率达到了10%左右。
国内外的资本纷纷涌入南京的地产市场,投资机会不断增加,推动了经济的增长和就业的增加。
6.二手房市场活跃:上半年,南京的二手房市场也非常活跃。
随着房价的上涨,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开始关注二手房市场,重新评估买房的选择。
二手房市场的活跃度进一步推动了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总的来说,南京房地产市场在2024年上半年表现出了较为积极的趋势。
房价稳步上涨,供应量增加,限购政策调整,信贷政策宽松,房地产投资增长等都为南京的房地产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同时,二手房市场的活跃度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142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1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5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上市供应1.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出让、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开竣工合同。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2.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符合销售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经备案后的同期房源申报价格不再调整。
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
经督促仍未及时上市的,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建委)二、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3.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增加土地上市规模,确保完成全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力争超额完成商品住宅用地500公顷计划。
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4.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组织对全市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付款、开竣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应量。
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3]31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3〕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巩固调控成果,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完成年初制定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对今年400公顷商品住宅用地和350公顷保障房用地计划,尚未完成的要落实供地时间表,今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在前五年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增加10%。
进一步优化供应结构,切实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尤其要确保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供应。
同时,提高郊区和新区住宅用地的供应占比,引导人口有效分流,形成人口合理布局。
二、加大土地供后监管力度,探索新的土地供应方式继续加大土地供后跟踪监管力度,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机制。
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项目加强监管。
对已构成闲置土地的,加大调查认定和处置力度。
对于可能形成高总价、高单价的地块,研究采取“竞地价、竞配建”,“竞地价、竞保障房资金”等方式,保持地价平稳。
三、进一步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
继续支持首套购房需求,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从严执行第二套房的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贷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6〕3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6〕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要求,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导向、以房地产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重点、以涉房民生事务为基础,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意见:一、着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住房供应体系的质量与效率1.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三大环节,提高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系统性。
积极化解房地产潜在库存,继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加快老旧小区改造。
充分发挥政府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分类做好去库存工作。
围绕分类分区域去库存的总体目标,分解落实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重点任务。
2.进一步提高征收拆迁货币化安置的比例,促使区域存量商品住宅去库存。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对选择货币化补偿、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并在签约期限内搬家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对于购买普通商品住宅满足棚改安置需求的,适当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标准,引导和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通过使用政策性资金的信贷支持和集中支付,鼓励开发企业给予适当优惠折扣出售存量商品房。
对库存量较大的溧水、高淳等区,要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比例,控制集中新建安置房,利用市场存量的商品住宅用于棚户区改造。
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分散建设模式,推进落实对部分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用地出让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性住房。
南京力控房价涨幅10项措施扼制楼市炒作
南京力控房价涨幅10项措施扼制楼市炒作
无
【期刊名称】《江苏楼市》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南京市房产局、物价局近日召集全市150家开发商.发出落实“国八条”的倡议:对即将开盘的普通商品房,严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销售;对目前已经开盘的楼盘,继续依靠科技进步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房屋性价比,严格控制房屋价格过快增长。
从即日起到今年年底,同一楼盘、同样性价比住宅的价格涨幅控制在政府要求的范围内。
会上,南京房管局明确了规范开发商销售行为的10条具体操作措施:
【总页数】2页(P14-1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3.5
【相关文献】
1.南京供销比逆转房价涨幅不超过11% [J], 无
2.房价!7月份一二线城市新房价格环比涨幅回落,三线城市涨幅扩大 [J], ;
3.楼市:全国房价涨幅放缓 [J],
4.上海:内地房价最贵的城市——上海希望房价涨幅逐渐低于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
涨幅 [J], 宁南;徐蕾
5.70大中城市房价涨幅连续10个月收窄楼市趋稳明显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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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5•【字号】宁政办发〔2016〕143号•【施行日期】2016.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已出台的系列调控政策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进一步加大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三)进一步加大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力度。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措施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按照市政府最新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如下进一步要求: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80%。
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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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新十条”64家开发商承诺控制房
价涨幅-
南京市房产局日前出台“新十条”严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后,市内64家开发商联名发出控制房价涨幅的十点倡议,接受社会监督。
这64家开发商表示,目前,在国内少数城市又出现房价过快增长苗头,作为行业的主人,广大的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应把保护国家宏观调控成果、继续控制房价过快上涨,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
十点倡议是:
一、严格自律,透明交易,规范销售,杜绝炒作楼盘、哄抬房价。
二、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以任何形式销售;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房款;不以购房为指向办理VIP卡、招收会员。
三、确保网上公示的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与现场实际销售价格、销售进度一致,保障购房者知情权。
四、对即将开盘的普通商品房,严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销售。
在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的同时,严把成本关,将住宅品质提高对房价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五、对目前已经开盘的楼盘,严格控制房屋价格过快增长。
即日起到今年年底,同一楼盘、同样性价比住宅的价格涨幅控制在政府要求的范围内,不搞价格联盟。
六、对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事先告知购房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不以任何形式收取房款。
七、所售楼盘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30日内开盘销售,在签约后30天内为购房者办理登记备案,不一房二卖,不囤积房源,不惜售,不拒售,严格控制楼盘换手率。
八、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销售人员持证上岗。
对内部人员炒卖或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的严肃处理。
九、规范填写商品房买卖契约。
十、在政府统一部署和指导下,按照“四节一环保”要求,积极参与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和廉租房建设,在改善住宅供应结构的同时,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上好房子。
新华网
南京大胜关大桥昨开工桥面6条轨道2010
年通车-
大胜关大桥昨开工
昨天(9月14日),京沪高速铁路大胜关长江大桥正式开工,预计2009年11月30日建成,2010年通车。
据该桥工程指挥部介绍,该桥不仅是我国第一座高速铁路过江大桥,主桥跨度也是世界同类桥梁最大的,且桥面可以同时奔跑三种速度的列车,共设6条轨道,设计荷载比20座三桥还要重。
四个桥墩同时建设
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位于南京长江三桥上游1.55公里处,南京长江大桥上游约20公里处,全长9273米,主桥长1615米。
昨天,记者在现场看到,工人们都在搭着浮板的江面上紧张地忙碌着,几根圆柱形的大铁柱已经拔地而起。
“我们目前主要针对7号、8号、9号和10号桥墩进行开建。
”据现场负责的一人士介绍,该桥为六跨连续钢桁梁拱桥,主跨2×336米,连拱为世界同类桥梁最大跨度,其混凝土总方量是一、二、三桥的总和。
三种速度列车同时跑
大胜关桥上铁轨按六线布置,分别为京沪高速铁路双线、沪汉蓉铁路双线和南京地铁双线,根据规划,地铁8号线从沧波门地区向东接老宁芜铁路,利用南迁后的老宁芜铁路轨道改造为城市轻轨,经中和桥、中华门、汪家村、西善桥等站点,向西从京沪高速铁路南京长江大桥捆绑过江,然后再向南延伸至桥林新城,形成都市发展区东西向一条新的轨道交通线路。
据介绍,这座大桥建成后,可以同时跑六列列车,速度也分三种,其中京沪高速铁路设计时速达300公里,沪汉蓉铁路客车设计行车时速是200公里,地铁行车时速是80公里。
“一个火车头重220吨,一列货车重5000多吨,一节客车车厢也有1000多吨重,要同时跑6列,这就要求铁路桥的荷载一定要很大。
”据大胜关桥建设指挥部的相关人士介绍,仅大桥上的一个支柱受力就要达到1.7万吨,而每个桥墩上就有多个支柱,据估算,大桥的荷载量最小相当于20个长江三桥,这比现在我国的所有铁路桥荷载都要大。
比过江公路桥便宜
大胜关大桥与南京长江大桥结构不同,据介绍,现在的大桥铁轨桥枕下面是格子梁,坐在火车上探出头去,就能看到底下的长江,而大胜关铁路桥就像公路桥一样,底下是全封闭的。
这在全国的铁路桥设计中还是首次。
另外,大胜关大桥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价为38.6亿元,加上地铁建设地方上投资7个亿,总共投资45.6亿元,比同样的过江公路桥还便宜。
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