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北京国税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合法凭证认定
北京2016年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且是合法、相关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称合法有效凭证,一般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三)纳税人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五)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六)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各分期项目清算方式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
(七)纳税人支付的罚款、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罚息以及与该类款项相关的税金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罚没性质款项,不允许扣除。
第三十三条除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外,扣除项目金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
对纳税人因容积率调整等原因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准予扣除。
(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一、账簿、凭证管理的概述账簿,是纳税人用来连续地登记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
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记账和查账的重要依据。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讲,账簿凭证主要用于核算企业的经济效益,反映企业的经济成果。
从税收的角度讲,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载、核算应缴税额,填报纳税申报表的主要数据来源,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环节。
二、账簿的设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所谓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4)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凡在税控装置推广使用范围内的,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对暂不在税控装置推广使用范围内、未达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 1 -- 2 -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的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什么是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1
什么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 三、合法扣税凭证类型
• 2、如果对方是行政机关或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应提 供行政事业性收据。即: • 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且上述单位收取 的是属于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如质检 站、测绘站、消防局、市容管理等,以其所开具的财
国税发[2009]114号文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
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 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 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 成本。
什么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围的,如建筑公司、设计院、运输队、材料供货商、监理 公司等,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即使是对于经
过法院拍卖而取得的房产,也应该由出卖人依法开具发票
作为税收的合法凭证。即使是没有达到起征点或免税的农 产品,也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才算是“合法有效 。 合法有效”。
什么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据?
• 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 ,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 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
2.收取时开具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 的财政票据;
•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票据合法性及完整性的税收政策要求
(一)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a.发票的合法性;b.发票的真实性;c.发票的统一性;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发票业务培训之发票相关知识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14年以14表 示)。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 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 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 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 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 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二、发票开具内容方面 (一)审核发票开具的字迹和加盖的 印章。 重点审核字迹和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 票专用章是否清楚,易于辨认。 另外发票表面应干净整洁,并且内容 不得涂改,如果填错涂改,应重新予 以退换。
二)审核发票开具的付款单位是否为 公司全称。 2004年8月31日后,对付款单位的开 具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必须如实填 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 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发票与收据两者有本质区别,不同经济内容的业 务应收取或开具不同的发票或收据。发票的威严 远远大于收据,发票所收支的款项可以做为成本、 费用税前列支,而大部分收据都不能作为成本费 用税前列支,只有少部分收据能够作为成本费用 税前列支。 我们通常列支成本费用的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门 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据用于行政事业 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如行政收费、罚没款等, 一般来说这些收入要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内。收据 通常有行政非税收入收据、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教育收费收据、行政事业往来收据等 。
(
(三)审核发票填开项目是否齐全。 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 金额、填开日期是否都填开齐全,如 果商品种类多,在发票上无法一一列 示,应附开票单位盖章确认的明细清 单。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核定额发票时, 必须重点审核是否准确填开日期,是 否存在不开日期的情况。
证明书合法有效的事实证明文件
证明书合法有效的事实证明文件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常常需要提供证明书以证明某项事实的合法有效性。
无论是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领域,证明书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一种正式的文件,可以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为相关事务的进行提供保证。
本文将探讨证明书合法有效的事实证明文件的重要性,并分析其逻辑结构以使论证更具说服力。
事实证明文件是一种用于证明事实真实性的信件或文件。
它可以是由权威机构、专业组织或有资质的个人签发的,为了证明特定事实而提供的文件。
事实证明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决定了其在法律上和官方场合的认可度。
首先,证明书合法有效的事实证明文件充分证明了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权威机构或专业组织发出的证明书意味着他们对所证明的事实进行了仔细的审核和认可。
例如,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例证明可以确保患者所述的病情是真实存在的。
这种事实证明文件的存在消除了他人对事实真实性的怀疑,从而为相关人士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其次,事实证明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保证了在官方场合的认可度。
政府部门、法院、学校等机构要求提供事实证明文件,是为了确保所涉及的事实真实可靠。
例如,申请人在申请学校时需要提供教育证书以证明自己的学历背景。
学校无法直接核实每个学生的学历,因此依赖于正式的事实证明文件来确认学生所提供的信息。
这些官方机构的认可为个人提供了在相应领域进行更多活动的机会和权益保障。
此外,证明书合法有效的事实证明文件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商业交易中,买家或雇主可能需要通过事实证明文件来核实卖家或应聘者提供的信息。
这种验证可以避免潜在的欺诈行为和不诚信行为,并确保各方在交易中享有公正的待遇。
合法有效的事实证明文件不仅有助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证明书合法有效的事实证明文件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们有效地证明了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获得了官方机构的认可,并促进了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因此,在需要提供证明的情况下,人们应该重视事实证明文件,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发票专用章是一种重要的印章,用于对发票进行盖章,具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和规定。
下面将就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各类发票进行盖章。
发票是企业进行交易的凭证,是合法有效的财务凭证。
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票上需要盖上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具有防伪、保密、可追溯等功能,能有效防止发票的伪造和篡改,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包括各类发票,如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等。
不同类型的发票在使用时,都需要盖上相应的发票专用章。
例如,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在进行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时开具的发票,需要在发票上盖上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普通发票是对个人消费者进行商品销售时开具的发票,也需要在发票上盖上普通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与发票的种类密切相关。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还包括发票的开具、报销、归档等环节。
在发票开具环节,企业需要将开具的发票进行盖章,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发票报销环节,企业需要将报销的发票进行盖章,以便后续的财务核对和审计工作。
在发票归档环节,企业需要将已使用的发票进行盖章并妥善保存,以备将来的查阅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不能随意盖章。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张发票只能盖一次章,且盖章位置、方式等也有一定的规定。
同时,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不能滥用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是一种重要的印章,具有防伪、保密、可追溯等功能,用于对各类发票进行盖章。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包括各类发票及其开具、报销、归档等环节,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
只有正确合规地使用发票专用章,才能保证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有效”凭证的认定标准
“合法有效”凭证的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即使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税收法规没有对合法有效凭证作过具体界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不少税务人员、财务人员,都对税法上的合法有效凭证难以准确把握。
到底哪些是合法有效凭证呢合法有效凭证的含义税法上所说的合法有效凭证,最初出现在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会计凭证是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也是税收管理的基础。
合法有效凭证要从广义、狭义两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指会计制度上所定义的,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
狭义的指税法上所理解的,即税法所统称的合法有效凭证。
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看,合法有效凭证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必须同时满足合法性、有效性两个特征要求:(一)合法性指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税收政策没有规定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有效性主要包含两方面:1.真实性,指纳税人有关收入、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合法有效的税收凭证类型有哪些
合法有效的税收凭证类型有哪些【问题】合法有效的税收凭证类型有哪些?【回答】(1)发票对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不能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减除。
特别提醒:各种类型的利息费用,都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才能次季扣除(当然还有其他所得税规定)!(2)签单对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特别提醒:对外支付时千万别忘记了代扣代缴义务哦,包括增值税(及地税)代扣代缴和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3)完税凭证对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文书即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核发债权债务文书等。
(5)财政票据对扣除的政府性基金投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田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税收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注意:捐赠是“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6)自制凭证自制凭证是企业内部自制的凭证,如记账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入库单、出库单、提货单、员工借款单、工资发放明细表、折旧计算表等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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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过程中,不论是税务管理人员还是财务人员,对凭证的合法、有效性都难以准确把握。
那么到底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呢?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财税法规主要有以下法规对“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1996)19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一条(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有效凭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有效凭证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房地产市场的核心参与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销售与交易过程中必须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确保其合法经营以及为购房者提供合法权益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有效凭证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与疑虑。
本文将从合法有效凭证的定义、现实问题和解决办法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首先,合法有效凭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销售与交易过程中的必备文件。
合法有效凭证的核心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这些凭证的取得需要通过政府相应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具有法律效力,标志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具备了合法经营的资格和条件。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有效凭证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一方面,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存在利用虚假凭证、弄虚作假等不法手段,以规避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管部门的审查。
这些企业可能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凭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批准凭证时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可能导致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购房者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有效凭证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核与监管力度,严格依法办事,保证项目凭证的真实合法。
对于虚假凭证或其他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合作,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提高凭证审核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凭证的规范制定和执行。
同时,建立购房者维权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的监测与评估,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保障。
在未来的发展中,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有效凭证问题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深入解析税法规定可扣除的合法凭证
深入解析税法规定可扣除的合法凭证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可以用于减免纳税额的扣除项目,而凭证的合法性对于这些扣除项目的有效性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深入解析税法规定中可扣除的合法凭证,并介绍一些常见的扣除项目以及相应的凭证要求。
在税法中,凭证是指能够证明纳税人享受扣除项目的相关收入、费用或其他权益发生和数额的书面材料。
凭证的合法性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凭证,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凭证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需要提交工资、薪金发放凭证作为支持材料。
该凭证应包括纳税人姓名、工资发放期间、计税所得、各项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等要素,以确保所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二、劳务报酬的凭证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报酬凭证。
这些凭证可以是劳务合同、发票或其他合法的书面文件,应包括纳税人姓名、劳务报酬项目、报酬金额、纳税单位等信息。
凭证内容需要与纳税申报的劳务报酬所得相一致,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财产转让的凭证在财产转让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提供与所述转让交易相关的凭证。
这些凭证可以是购房合同、买卖合同、发票或其他合法的书面文件,内容应涵盖纳税人与交易对方的姓名、转让事项、交易金额、纳税单位等信息。
精确的凭证将有助于明确资产转让的性质和经济效益,符合税法规定。
四、教育、医疗、住房等费用的凭证在教育、医疗、住房等费用方面,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
凭证可以是学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单、租房合同等,内容应明确包括纳税人姓名、费用项目、金额、缴费单位等信息。
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纳税人享受相应扣除项目起着重要作用,也需要符合税法的合法要求。
五、捐赠支出的凭证对于捐赠支出,纳税人需要提供捐赠凭证来支持申报。
捐赠凭证可以是捐赠协议、爱心公益组织开具的收据等,内容应明确包括纳税人姓名、捐赠金额、捐赠对象、捐赠时间等信息。
合法有效的捐赠凭证将反映纳税人对社会公益事业所作出的贡献,同时也能确保纳税人享受相应扣除项目的合法性。
行政公文的凭证和证明
行政公文的凭证和证明行政公文是政府机关或行政部门用以传达行政决策、管理事务、履行职权的书面文件。
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行政公文不仅要具备法律效力,还需要提供凭证和证明来确保其可信度和可追溯性。
本文将介绍行政公文的凭证和证明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公文的凭证类型1. 签章凭证:行政公文需要在文件上盖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章是行政机关的专用标志,它不仅是文书的身份证明,还具备法律效力。
在签章过程中,应确保章面清晰,章款完整,以避免出现模糊或错误的情况。
2. 文件编号:为了管理和查找方便,每份行政公文都应当具备唯一的文件编号,以确认其存在和完整性。
文件编号通常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排,包括机关名称、年份、文种、顺序号等信息。
3. 日期凭证:行政公文在发文时需注明日期,以确定其有效期和时效性。
日期凭证可通过手写、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形式呈现,并在文面上予以体现。
日期的准确性对于发文者和接收者都极为重要,应严格按照发文当日的日期填写。
4. 印鉴凭证:在行政公文的签章过程中,使用印鉴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印鉴与盖章具有相同的效力,是行政公文中体现机关正式意志的重要凭证之一。
印鉴应妥善保管,防止盗用或冒用。
二、行政公文的证明要求1. 真实性证明:行政公文需要提供真实性证明,即证明文件内容与事实相符。
真实性证明可以通过行文和签章等方式完成,确保文案内容不被篡改和冒用。
2. 权威性证明:作为政府机关或行政部门发出的文件,行政公文需要具备权威性,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法定职权。
权威性证明通常体现在文案的发文机关、发文部门等方面,以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3. 法律效力证明:行政公文需具备法律效力,即相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应能发挥约束力和执行力。
法律效力证明需要确保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包括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按程序制定等。
4. 可追溯性证明:行政公文在颁发后可能需要长时间保存或被他人查询使用,因此需要提供可追溯性证明。
发票必须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必须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是一种合法的凭证,可以作为企业开展业务、报销费用、缴纳税款以及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发票开具过程中,发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是十分重要的,而发票专用章是确保发票有效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首先,发票专用章在发票的合法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票必须盖上发票专用章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发票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发放给纳税人的专用印章,它是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审核和管理所需的重要工具。
只有在发票上盖上发票专用章,才能证明发票是合法、合规开具的,并且能够被税务机关认可和接受。
因此,发票必须盖发票专用章,才能保障发票的合法性。
其次,发票专用章在发票的真实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发票是企业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证和证明,为了防止伪造和篡改,税务机关规定发票必须盖上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具有独特的标识性,它能够证明发票是由合法纳税人开具,并且对于伪造发票或篡改发票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通过发票专用章的盖章,可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减少假冒伪劣发票的流通,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发票专用章在防范发票风险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一些商业交易中,有些不法分子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进行偷税漏税、逃避税务监管等违法行为。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有效地防范了这些风险。
税务机关对发票专用章进行了统一管理和监管,确保了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通过加强发票管理,提高了发票的可追溯性和可核查性,可以及时发现和遏制违法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
此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发票专用章的盖章是发票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重要证明,对于企业的财务核算和账务管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企业在使用发票专用章进行核销、报销和结算等财务操作时,可以有效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和真实。
并且,发票专用章可以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防止虚开发票和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能力。
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据主要有哪些
东方市地方税务局在线访谈专题访谈内容: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等相关内容2013年7月12日上午,东方市地方税务局开展7月在线访谈活动。
东方市地税局局长付仕仿做客访谈室,围绕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等相关问题,与广大纳税人、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现场回答网友的提问。
该局征管、税政、纳税服务的业务骨干参与访谈活动。
1、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据主要有哪些?该阶段主要发生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主要含土地出让金或土地转让金、契税、规费、土地变更费、土地评估费、其他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主要含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其他等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有的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入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有关规定,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1)以自有的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房屋等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以自有的开发产品(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3、单位集资房并有偿分配给职工,是否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等文件,单位集资建房并有偿向职工分配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4、自然人身份参与土地的竞标,中标后此自然人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对该自然人征收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土地中标的自然人以中标的土地作为投资入股,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5、关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有新政策吗?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缴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作了明确。
婚姻登记管理考试题库
婚姻登记管理考试题库一、单选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的法定年龄是:A. 男22岁,女20岁B. 男23岁,女21岁C. 男24岁,女22岁D. 男25岁,女23岁2. 下列哪一项不是结婚的禁止条件?A. 直系血亲B.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C. 有配偶D. 双方自愿3.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哪项内容?A.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B. 婚姻登记的程序C. 婚姻登记的费用D. 以上都是4.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完成审查?A. 5日B. 7日C. 10日D. 15日5. 婚姻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补领或者换领的期限是:A. 1个月内B. 3个月内C. 6个月内D. 1年内二、多选题6. 婚姻登记的程序包括以下哪些步骤?A. 提交申请B. 审查资格C. 填写登记表D. 颁发婚姻证7.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核实以下哪些信息?A.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B. 当事人的户口簿C. 当事人的健康状况D. 当事人的结婚意愿8. 下列哪些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A. 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B. 当事人未满法定离婚年龄C. 当事人患有精神病D.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离婚9. 婚姻登记证应当载明以下哪些内容?A. 当事人的姓名B. 当事人的出生日期C. 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D. 结婚登记的日期10.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婚姻登记违法行为?A. 伪造婚姻登记证B. 买卖婚姻登记证C. 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婚姻登记D. 婚姻登记员玩忽职守三、判断题11. 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12.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为残疾人办理婚姻登记。
()13. 离婚登记可以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14. 婚姻登记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唯一凭证。
()15. 离婚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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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二、“合法、有效凭证”的释义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只有完全具备以下“三性”的发票才是合法有效的发票。
1.合法、有效的发票是指:
(1)合法性。
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它是由法定的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它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
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的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头单”(也称白条)等非法凭证付款入账,是受理非法凭证。
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领购、依法开具、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发票的合法性。
(2)真实性。
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变造、虚开的发票是违反真实性的这一特性,是不能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原貌的。
(3)时效性。
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滞后开具发票,人为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有关人员的签章等。
原始凭证所填制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各项内容填写正确齐全、文字简要、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格,并有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签名盖章,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制度和核准的预算,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原始凭证方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原始凭证按照来源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如购买货物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发票)和自制原始凭证(如工资单、领料单等)。
3.记账凭证则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
记账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有:填制单位的名称,凭证名称、编号、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制证、审核、记账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与原始凭证基本一致。
无论是何种凭证,都要连续编号,以备查考。
三、“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形式
1.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一般生产经营领域中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征税范围的,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
如,对于经过法院拍卖而取得的房产,也应该由出卖人依法开具发票作为税收的合法凭证。
2.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如,路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则为合法凭证。
3.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合法的记账核算凭证。
4.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如,根据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时,应由相应的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5.其他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会计凭证。
如企业支付给工人发生的支出时,根据工人的工资发放表(收款人签字确认或银行支付证明)结合劳动合同进行确认。
另外,对于实在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客观条件下,结合实际情况,以相关收据、收款证明作为企业入账凭证,如: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结合相关证明材料,收款人的收款收据即可确认为合法凭证。
四、使用非“合法、有效凭证”法律责任
1.对于非法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2.企业如果使用非法凭证,就要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企业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被认定为偷税的,就会被处偷税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