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要用足税收优惠
企业如何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初探
黧熊:苎凰.企业如何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初探黄满武(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江西贵溪335424)睛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国家时企业开辰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救优惠政策,并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由于该政策的特点和不少企业在操作中缺乏必要的筹划,虽然有效利用了“三废”,却不能充分享受到应有的优惠问题,论述了企业如何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臼锎]秩Jl炙优惠;资源综合利用;税救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者B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的—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对于大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来说,对“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是重要业务。
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发挥预收对资源的综合利用的引导作用,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资源的重要手段。
一、目前国家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增值{《减免1.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2.增值税即征即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疑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3.增值税减半征收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㈡所得税减免为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来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仇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j§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 尽享税收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尽享税收优惠摘要:随着世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资源过度开采导致碳排放增速过快,环境压力加剧,能源利用率偏低,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受阻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我国政府不断努力寻求解决办法,其中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不断创造出经济价值,更取得了社会效益。
关键词: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2)12-000-01一、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概述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也给予过一定的优惠,为了全面推进能源和水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原有的直接减免优惠方式转变为减计收入的间接优惠方式,且范围也有所扩大,没有时间限制,以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
减计收入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间接税收优惠措施。
对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减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总额,而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则可以正常扣除,则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在这些项目上的税负,还可以减少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纳所得税。
例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为100万元,对此收入可按90%即90万元计入应税收入,而该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为95万元,则企业该项目的应税所得额-5万元。
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该项目-5万元的亏损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
从而不仅相当于这一项目免税,还可免去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纳的所得税。
企业该项收入越多,最终得到的优惠就越大。
二、资源综合利用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工业废料产生量增长快“十二五”期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对电力、煤炭等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大宗工业废料的产生量将逐年增加。
财税实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取得的收入,可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取得的收入,可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一、业务概述及办理条件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
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企业经营的
类别、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应符合《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文件的规定。
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三、所需资料企业应在申报前(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除了备案表,主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报告表。
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3.各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核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四、流程图。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王文清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效举措。
为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合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治理,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202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在原《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与完善,并明确了适用的基本条件、计税方法、退税申请以及涉税风险等内容,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此,本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类企业,从界定区别、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等方面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以期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和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参考。
一、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界定及区分根据40号公告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如废旧金属、废玻璃等。
其中,属于加工处理的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如废旧橡胶破碎后用于销售的。
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因此,对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另外,从上述界定看,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不同。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水泥,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五、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六、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努力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要求等方面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废物生产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凡有条件的,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等建材企业,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筑路、筑坝、筑港工程,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二)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三)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并对利用废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费。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与利用废物的企业之间应当签定长期的供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的原则,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源的日益稀缺,资源综合利用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
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进一步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将废弃物或次生资源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回收、利用和加工,以生产出新的价值产品。
这既有利于环境保护,降低废弃物的排放和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也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成本和风险,企业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经营压力。
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中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是效率最高和拟衔接最好的税种之一。
为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14年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并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退还或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具体而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按规定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主要条件包括企业已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并且符合相关环保和质量要求。
2. 减免增值税: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具体来说,按照不同类别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能源消耗情况,政府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减免比例,从而为企业减轻了生产成本。
3. 增值税退还: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退还。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合理利用资源而设立的一种政策措施。
通过减免税收,政府可以激励和支持在资源利用方面有创新和绿色发展意识的主体,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当前全球资源紧缺、环境问题突出的背景下,合理利用资源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可以有效地引导和鼓励企业和个人在资源利用方面做出理性决策,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使企业优化和改善资源利用方式。
企业在面对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自觉地考虑如何更好地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例如,对于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政府可以给予减免税收的支持,以鼓励企业改造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这样既节约了有限的资源,又为企业创造了更大的利润空间。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还能够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
当前,低碳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降低绿色产业的税收负担,进而促进其发展壮大。
例如,对于研发和应用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技术的企业,政府可以给予减免税收,以降低其创新成本和运营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这样不仅能够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还能够为改善环境状况做出积极贡献。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鼓励和支持绿色消费,倡导环保意识。
政府可以通过减免消费税等方式,降低绿色产品的售价,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这将有助于扩大绿色消费市场规模,引导更多消费者选择绿色环保产品。
通过这种方式,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还能够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推动绿色消费理念的普及。
当然,在制定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题。
首先,如何确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是关键。
政府需要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使各行各业都能够得到合理的激励和支持。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如何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十、农口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 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包括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重点龙 头企业所属的,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 含50%)的控股子公司)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 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 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一、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 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 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 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 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 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五、教育优惠政策
三、教育税收政策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 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 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 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 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 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 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教育优惠政策
6、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 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 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7、上述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意:取消 (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 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 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解读及筹划探讨
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解读及筹划探讨随着国家对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视,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已成为当前国家工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推动钢铁企业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的力度,国家税收政策针对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进行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
本文将围绕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在这一政策框架下钢铁企业应如何筹划资源综合利用发展。
1. 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收政策对于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钢铁企业,可以根据其投入产出效益实行差别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从而鼓励企业加大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力度。
(3)所得税优惠: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钢铁企业,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可以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税收激励资金投入:国家鼓励对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进行研发和应用,对于从事研发的钢铁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激励资金投入政策。
(2)无形资产摊销: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钢铁企业,可以将研发和应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所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降低企业成本。
(3)进口税收减免:对于进口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设备和技术,可以给予一定的进口税收减免政策。
以上便是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为了鼓励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执行的优惠、激励、减免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有效鼓励钢铁企业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的力度,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也为钢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在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提供一系列税收政策支持的钢铁企业应如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筹划呢?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研发和应用钢铁企业应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便享受国家税收政策提供的激励和优惠政策。
可以通过资金投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等方式,加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从而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获得税收优惠。
五步掌握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步掌握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是指通过有效处理和利用废弃物、余料和能源等资源,实现资源的最大价值和减少环境污染的目标。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本文将为您介绍五个步骤,帮助您快速掌握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了解资源综合利用的定义和范围。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废弃物、余料和能源等资源进行开发、再利用和循环利用,达到最大化利用资源的效果。
资源的综合利用包括废物回收利用、能源综合利用、食物残渣利用等多个方面。
了解资源综合利用的定义和范围,可以帮助企业明确自己的利用对象和目标,有针对性地寻求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步,熟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而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税、加计抵扣、特殊税收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例如,对于参与废物回收利用的企业,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减免或优惠政策;对于能源综合利用企业,则可以享受电力税、煤炭税的减免政策;同时,根据资源综合利用的不同领域和地区,可能还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这些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合理规划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税收优惠的节约效果。
第三步,确定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项目。
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一定限制和要求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情况,确定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项目。
在确定项目时,需要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等方面。
同时,需要了解政策的有效期限和扶持力度,以及政府对于项目的发展方向和重点支持的领域,可以帮助企业选择具有潜力和可行性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步,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手续。
企业在确定了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项目后,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根据不同的税收优惠项目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资源综合利用的计划和效益预测等方面的材料。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1. 引言1.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重要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资源的日益枯竭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成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这些企业通过将废弃物转化为资源,实现了资源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了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降低了环境污染的程度。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降低生产成本,还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 正文2.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
资源综合利用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模式,可以有效促进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政府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鼓励更多的企业投身于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随着环境污染和能源短缺等问题的日益严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对于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励企业更加积极地投入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1.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根据其对废弃资源的回收利用程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对于那些实行高效能源和资源利用技术的企业,其所得税税率可以有所降低,从而鼓励企业更多地投入到资源综合利用领域。
2.免征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或设备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这样一来,企业在投入资源利用项目时可以节省一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3.税收抵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进行资源回收时所获得的利润可以用来抵扣企业所应缴纳的税款。
这样一来,企业在资源回收过程中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资金,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除了上述几点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比如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环保税等等。
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 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12-15 8:16 吴清亮施月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通知》明确,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是对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筹划当前,能源供应紧张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能源紧张的背后是对资源的粗放、低效利用。
对资源的综合利用既可以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又可以保护环境,因此我国在1995年就制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此政策此后一直在执行)。
此优惠政策当时仅限于建材产品。
2001年,国家又出台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调整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政策,并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该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同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优惠政策影响非常大,为此国家制定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符合标准的非黏土砖、砌块、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3年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2月又下发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补充规定:1.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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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次小 薪材 、 作 物秸 秆 、 渣为 原 料 自产 的综 合 农 蔗 利 用产 品享 受增 值税 即征 即退政 策 。 体退 税 比例 具
20 0 9年 为 1 0 ,0 0年 为 8 %。 0% 2 1 O
Vo . 8。 . 1 2 No 9
中国 资 源综 合 利 用
21 0 0年 9月 Fra bibliotekC ia eore o pees e ti t n hn sucs m r ni iz i R C h v U la o
o 行 业 动 态
资源综合 利用要用 足税 收优 惠
日前 .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 技 部 、 信 部 、 科 工 国土
入 收入 总额 。
一
是 共 生 、伴生 矿产 资 源 。以 1 0 0 %的煤 系共
生 、 生矿 产 资源 、 斯 为原 料生 产 的 高岭 岩 、 伴 瓦 膨润 土、 电力 、 热力 及燃 气 。 二 是废 水 ( )废 气 、 渣 。包 括 : 液 、 废
以 7 %以上 的煤矸 石 、 0 石煤 、 粉煤 灰 、 采矿和选矿
税政策》 :在 2 1 0 0年 1 2月 3 1日前 对 企 业 以三 剩
生产 原 料 中掺兑 废 渣 比例 不 低 于 3 %的 特 定 0 建材产品( 特定 建 材 产 品指 , 、 砖 砌块 、 粒 、 板 、 陶 墙 管 材 、 凝 土 、 浆 、 路 井 盖 、 路 护 栏 、 火 材 混 砂 道 道 防 料 、 火材 料 、 耐 保温 材料 、 岩棉 ) 矿 。
废渣 、 冶炼 废渣 、 业 炉渣 、 硫 石膏 、 石 膏 、 河 工 脱 磷 江 ( ) 的清淤 ( 渠 道 淤沙 )风积沙 、 筑垃圾 、 活垃圾焚 、 建 生 烧余渣 、 化工废渣 、 工业废 渣为原料生产 的砖 ( )砌 瓦 、
粉 ( 役 军用 发 射 药 在生 产 原 料 中的 比例 不 低 于 退
以废 弃酒 糟 和酿 酒 底锅 水 为原 料 生产 的蒸汽 、 活性炭 、 白碳 黑 、 酸 、 酸钙 、 乳 乳 沼气 ( 弃酒 糟 和酿 废
酒 底 锅水 在生 产 原料 中所 占的 比重不 低 于 8 %) 0 。
以煤 矸石 、 泥 、 煤 、 煤 石 油母 页 岩 为燃 料生 产 的 电力 和热 力 ( 矸 石 、 泥 、 煤 、 煤 煤 石 油母 页 岩 用 量 占
以 废 旧 沥 青 混 凝 土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再 生 沥 青 混
《 源综 合利 用 企业 所 得税 优 惠 目录 》规 定 的 资源 资 作 为 主要 原材 料 , 产 国家 非 限制 和禁 止并 符 合 国 生 家 和行业 相关 标 准 的产 品取得 的收入 , 按 9 %计 减 0
企 业所 得税 : 按 9 %计入 收 入 总额 减 0 根 据企 业所 得税 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规定 : 企业 以
以垃圾 为燃 料生 产 的 电力 或热 力 ( 中垃 圾用 其 量 占发 电燃料 的 比重不 低 于 8 % : 0 垃圾是 指 城 市生 活 垃圾 、 作 物秸 秆 、 皮 废渣 、 泥 、 农 树 污 医疗 垃圾 ) 。 以煤 炭 开 采 过程 中伴 生 的 舍 弃 物 油母 页 岩 为 原 料生产 的页岩 油 。
发 电燃料 的 比重不 低 于 6 %) O 。
先征 后退 四大 类 。 根据 企业 所得 税 法及 其实 施条 例
规定 : 企业 以《 资源 综合 利 用企 业 所得 税 优 惠 目录 》
规定 的资 源作 为 主要原 材 料 , 生产 国家非 限制 和禁
部分 新型 墙体 材 料 产 品 ( 体 范 围按新 型 墙体 具
凝土 ( 旧沥 青混 凝土 用 量 占生产 原 料 的 比重不 低 废
于 3 % ) 0 。
采 用旋 窑 法 工 艺生 产 并 且 生 产 原 料 中掺 兑 废
渣 比例不低 于 3 %的水 泥 ( 括水 泥 熟料 ) 0 包 。 即征 即退 5 %的有 : 0 以退 役 军 用 发射 药 为 原 料 生 产 的涂 料 硝 化 棉
膏、 酸 、 硫 硫酸 铵 和硫磺 ) 。
资源 部 、 房城 乡建设 部 、 住 商务 部 联 合发 布 了《 国 中
资源 综合 利用 技术 政策 大 纲》 那 么 , 。 现行 资源 综合
利 用税 收优 惠 政策 有 哪 些 ?记 者从 相关 部 门 了解 到 , 值税 政 策 分 免 征 、 增 即征 即退 、 即征 即退 5 % 、 0
材 料 目录执行 ) 。 先征 后退 的有 :
止并 符合 国家 和行 业相 关 标 准 的产 品取 得 的收 入 ,
减按 9 %计 人 收入 总额 。 0 增值 税 优惠 普及 众 多资源 综 合利 用产 品
以废 弃 的动 物 油 和 植 物 油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柴 油 ( 废弃 的动物 油 和植 物油 用 量 占生 产原 料 的 比重不
年 为 7 % ,0 0年 为 5 % 。 0 21 0
排水 、 活污 水 、 圾 处 理 厂 渗 透液 等 水 源 进 行 回 生 垃
收并 经 适 当处 理 后 在 一 定 范 围 内重 复 利 用 的 水 资
源 ) 。
利用 废 旧轮胎 为原 料 生产 胶 粉 和翻 新轮 胎
根 据 《 林 剩余 物 为 原料 的综 合 利 用产 品 增值 农
低 于 7 %) 0 。
根据 《 源综 合利 用及 其 他产 品增值 税 政 策》 资 ,
以下 增值税 为 免征 : 再 生水 ( 再生 水 是 指 对 污 水处 理 厂 出水 、 业 工
根据 《 生 资 源 增值 税 政 策 》 2 1 底 前 , 再 :0 0年 对
符 合 条 件 的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售 再 生 资 源缴 纳 的增 值税 实 行 先 征后 退 政 策 。具 体 退 税 比例 2 0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