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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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

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doc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doc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 16 号令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稳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

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

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

任主体 ;市、县 (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

查。市、县 (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

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自治区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水利工程 隐患排查制度

水利工程 隐患排查制度

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制度

一、水利工程隐患的表现

水利工程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缺陷。水利工程设计不合理、规划不周全或者是设计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工程在使用中发生故障。

2. 施工问题。施工质量不过关或者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纠纷,造成水利设施出现隐患。

3. 维护保养不及时。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保养不到位,导致设施老化或者是损坏,进而导致隐患的产生。

4. 自然灾害。洪水、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给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破坏,引发隐患。

5. 偷工减料。为了追求利润或者是图省事,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导致水利设施质量不过关。

6. 管理不善。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不到位或者是管理规范不全面导致水利工程隐患的产生。

二、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利工程是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一旦水利工程出现隐患,可能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建立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人民的安全。

2. 促进水利工程设施的健康发展。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避免隐患的不断积累,促进水利工程设施的健康发展。

3. 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建立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制度可以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监管意识,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4. 促进水利工程技术创新。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解决,促进技术积累和创新,提高水利工程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三、建立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合规。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制度的建立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安监[2017]3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见附件),现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判定隐患级别是排查治理的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判定标准实施工作,指导和帮助辖区内有关单位熟悉掌握有关方法和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隐患判定。

二、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合理判定。判定标准清单中列出了一些常见隐患内容,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补未涵盖的隐患内容,也可根据工作经验采用其他方式方法来判定。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

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依法切实加强督办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认真开展跟踪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范文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范文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范文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水利安全

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

理单位,以及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各级政府部门。

第三条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原则,突出重点、分级分类、部门协同,促进水利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

第四条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容包括:隐患排查、风险

评估、整治措施、责任追究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五条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

级责任,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水利隐患排查是指针对水利工程及其周边环境中可能

存在的危险源、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和检查。

第七条水利隐患排查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全面性:对水利工程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二)科学性:根据隐患排查的具体情况,采用科学方法判断隐患的危害程度和处理优先级。

(三)有效性:通过排查工作,发现的隐患要能够有效地进行整治和处理,防范事故发生。

第八条水利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类水坝、堤防和水库等水利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的隐患。

(二)水文气象、水流情况等方面可能引发洪涝灾害的隐患。

(三)水利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完好性、运行状况等方面的隐患。

(四)河道、堤岸、堆场等水利工程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水利隐患排查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检测和评估。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O—六年九月二^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应建立

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

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

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

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

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

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

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

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

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

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正式)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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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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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7722-71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水利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道、水闸、泵站、

水电站等。

第三条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

行单位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是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隐患排查,针对工程运行、施工、拆除等环节,查找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

第六条隐患排查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

(一)工程结构安全:检查水利工程的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裂缝、沉降、位移等现象。

(二)设备设施安全:检查水利工程中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磨损、腐蚀、漏电等现象。

(三)作业环境安全:检查水利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等环境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存在危险品存放、火源控制等不安全因素。

(四)安全管理:检查水利工程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演练不落实等现象。

第七条水利工程单位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水利工程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

责任主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

第九条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稿)【模板】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稿)【模板】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稿)

1 总则

1.1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和运行管理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3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1.4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判定重大事故隐患。

1.5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可依据本标准直接判定。

1.6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隐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和工程实际,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增补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2 判定要求

2.1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前应认真查阅工程有关资料和记录,并进行现场核实。

2.2 对于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的重大事故隐患,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进行集体讨论或组织专家论证。

2.3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后,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治理时限以及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3.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符合附表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2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符合附表2《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 附则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

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

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9.04.08

•【文号】办监督函〔2019〕457号

•【施行日期】2019.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

办监督函〔2019〕457号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当前,水利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建设力度不断加强。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针对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占比偏高的状况,水利部决定于2019年4月至11月,在水利行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隧洞工程等高风险施工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切

实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内容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级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单位全面开展整治活动,主要排查整治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安监[2018]323号)的要求,组织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是否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是否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开展重点监管等情况。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包括河流、水库、堤防、渠道等水利设施的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和监管工作。

第三条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政府管理、社会参与,强化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能力,推动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水利隐患排查治理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表,加强统筹规划,推动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完善水利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数据交换和监管信息公开。同时,建立健全水利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真实、

完整、准确。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水利隐患排查应当采取主动排查和 passiver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运用遥感、

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水利设施的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建立水利隐患排查台账,对水利设施的基本信息、危险点和隐患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进行动态更新和监测。

第八条对发现的水利隐患,应当进行隐患等级划分和评估,明确隐患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形成水利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第九条对于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利隐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治理,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十条水利隐患治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和工程手段,保障水利设施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制度范本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水利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制度

范本

水利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平安生产管理,排查事故隐患,保障水利设施和人员平安,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设施建设、修理、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综合治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行业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其次章事故隐患排查

第五条水利行业各级单位应每年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排查方案,并依据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全面、细致、深化,对水利设施及其周边环境进行逐项检查,重点排查弱化和老化设备、施工质量问题、环境平安隐患等。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实行逐级逐项排查的方式,由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报告排查进度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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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八条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应准时记录,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

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对发觉的事故隐患依据治理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要确保首要隐患准时整改消退。

第十条事故隐患治理应有明确的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整改方案,依据时间进度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对于无法准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实行临时措施进行防护和限制,同时上报上级单位,寻求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留意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得实行简洁粗暴的方法。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水利行业各级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动态管理机制,准时跟踪和监测隐患整改状况。

第十四条水利行业各级单位应定期召开平安生产会议,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并制定下一阶段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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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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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

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各参建单位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项目法人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描述;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五)责任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六)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隐患排查组织单位应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七)有关参建单位应按月、季、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于每月5日前,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上月、季、年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项目主管部

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八)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各参建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九)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恢复施工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效果和评估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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