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
年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作者:————————————————————————————————日期: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申请意愿:□申报地或异地调剂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经济适用房上市申请人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区(开发区、新区)户籍所在街办户籍所在社区目前居住地址申报家庭人口数申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工作依据《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和回购操作程》(洪府厅发〔2016〕1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须认真阅读有关条款。
2、此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受理窗口提交。
3、《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家庭声明及授权》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许可政府专项救助部门对其房屋、车辆、住房公积金、就业、户籍、婚姻、死亡等基本信息与财产、收入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申请人及所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亲自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受理窗口签字并加盖手印。
公共租赁住房摇号中签(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至申请家庭退出本市住房保障政策止,该《声明及授权》有效;公共租赁住房摇号未中签的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至当次公共租赁住房中签公告发布止,该《声明及授权》有效。
4、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1)本市市区户籍的申请人,“目前居住地址”填写现阶段实际居住地址;非本市市区户籍的申请人,“目前居住地址”填写所持居住证地址(地址须具体至社区)。
(2)“本人申请前六个月收入总计”填写本人申请之日上溯六个月的各项收入总计。
南昌2023年住房总结
南昌2023年住房总结引言住房问题一直是城市发展中的重要课题之一。
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南昌市一直在不断推进住房改革和创新,为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
本文将就南昌市2023年的住房情况进行总结,并分析未来的发展趋势。
住房供应情况新建住房项目在2023年,南昌市共新建了多个住房项目,包括公共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
这些项目的建设不仅改善了居民的住房条件,也带动了南昌市的经济发展。
住房分配政策南昌市在住房分配上实行了一系列政策,旨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例如,经济适用房的分配采取了一定的保障人数比例,确保了低收入家庭有机会获得经济适用房。
住房价格情况房价涨跌趋势据统计,2023年南昌市住房价格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
尤其是市区核心地段的房价涨幅更为显著。
这一趋势可能是由于南昌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加所引起的。
住房租金水平南昌市的租金水平在2023年也有所上涨,但增幅相对较低。
这与南昌市租房市场供需平衡有关。
政府对租房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租金的相对稳定。
社会保障住房情况公共租赁住房南昌市在2023年扩大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规模,通过政府购买和建设的方式,为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居民提供了租金相对较低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不仅解决了一部分居民的住房问题,也减轻了居民的经济压力。
优抚安置房南昌市还加大了优抚安置房的建设力度,为退役军人、烈属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了相对优惠的住房条件。
这一举措既是对他们的尊重和关怀,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
未来发展趋势种类多样化未来,南昌市住房的种类将更为多样化,不仅仅是传统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公共租赁住房、长者居住设施等也将更广泛地投入使用。
价位分化随着南昌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住房供需关系的变化,住房价格将呈现出更为明显的分化。
高档住房的价格将继续上涨,而普通住房的价格可能会相对稳定或略有下降。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未来,南昌市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政府对住房市场的调控和管理力度,确保低收入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赣府厅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2010年10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近年来,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仍有部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有效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阶段性居住困难,加大民生保障和改善力度;对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二、规划建设(一)各市县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7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废止3件地方性法规(一)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二)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三)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对《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四)删去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1996年3月19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4月30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10月11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以及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信用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房屋租赁实行管理。
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对房屋租赁实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价格、工商、公安和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六)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开发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核、配租、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核、配租、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价格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期限承租。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包括:(一)政府出资新建(集中建设和配建)或者改建的住房;(二)政府出资收购或者租赁的住房;(三)腾退的公有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类企业、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六)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类投资主体出资建设的住房;(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省切块下达的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
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正文:----------------------------------------------------------------------------------------------------------------------------------------------------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0日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和历史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应急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南昌网约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南昌网约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南昌市范围内所有通过网约房平台提供租赁服务的房屋。
三、安全管理要求1. 网约房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 网约房平台应当对注册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并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
3. 网约房平台应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标准,无安全隐患。
4. 网约房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房屋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5. 网约房平台应当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6. 网约房平台应当对房屋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四、安全检查与维护1. 网约房平台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网约房平台应当督促房屋出租人定期进行房屋维护,确保房屋安全。
3. 网约房平台应当对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安全。
五、应急管理1. 网约房平台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等。
2. 网约房平台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网约房平台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六、责任追究1. 网约房平台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网约房平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南昌市租户使用入学指标
南昌市租户使用入学指标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南昌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不断加大,教育资源的需求也日益旺盛。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益,南昌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允许租户使用入学指标。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详细介绍南昌市租户使用入学指标的现状、政策规定以及注意事项。
二、现状分析
据调查,南昌市租房市场近年来持续火爆,许多家长选择在孩子入学前租房,以获取所在区域的优质教育资源。
根据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租户可以使用入学指标,这意味着他们在租房区域内有与购房业主相同的入学权益。
三、政策解读
南昌市关于租户使用入学指标的政策规定如下:一是租赁房屋需符合居住条件,租赁合同期限需满一年以上;二是租赁房屋所在区域的教育资源满足入学需求;三是租户需提供租赁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租户子女可享受与购房业主相同的入学权益。
四、实例分析
以李某为例,他在南昌市某优质学区租房,并在租赁期限内为孩子办理了入学手续。
李某表示,当初选择租房就是为了让孩子能进入这所名校,而政策允许使用入学指标,让他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五、注意事项
租户在购房、租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了解所在区域的入学政策,
确保符合条件;二是查验房源是否具有入学指标,以免影响孩子入学;三是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权益,以防纠纷。
六、总结
南昌市允许租户使用入学指标的政策,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了更多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租房市场将继续壮大,租户使用入学指标的需求也将逐步上升。
江西南昌为外来务工人员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记者从江西省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局印发了《南昌市中心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发放租赁补贴的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合理加大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力度,将南昌市中心城区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纳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按照《细则》,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租赁补贴,且需同时符合年满18周岁(含)以上,在 南昌市中心城区办理居住证连续满三年以上且有效,在 南昌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社会保险,申请人年收人不超过南昌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目則为44136元),在南昌市中心城区、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无房,申请时 未享受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经 济适用房政策等条件。
其中,外来 务工人员是指与南昌市中心城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包含中心城区、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安 义县)。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发放 (6月发放1一6月租赁补贴,12月发 放7—12月租赁补贴)。
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情况,如财政资金不足,则按计划采取轮候方式,分年 度、分批次给予保障。
轮候期原则 上不超过两年。
(资料来源:大江网)*W W S I2020/12TI三农网寧安徽加大奖补力度提升农村电商“带货”能力曰前,安徽省出台了《农村电 商提质增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加大奖补力度提升农村 电商“带货”能力,推广“电商企业 +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助 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依据《方案》,安徽省对经认定的农产品上行超1000万元的电商经 营主体,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 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 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农业基地或 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 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资料来源:新华网)江西南昌为外来务工人员发放住房租赁补贴28。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行和管 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后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区是指东湖区 、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第三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政策;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及后期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三)申请人的年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和新建区)无房。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政策。
第三章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
异议复核仅限一次,以复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名单及相关电子档案提交市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
公示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 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 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南昌申请公租房指南
南昌申请公租房指南南昌申请公租房指南 南昌公租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呢?怎么申请南昌申请公租呢?以下是⼩编为⼤家整理南昌申请公租房指南相关内容,⽂章希望⼤家喜欢!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本市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员配租。
开发区、⼯业园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员配租。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配租。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为本市家庭的,应当⾄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居民户⼝; 申请⼈为外来务⼯⼈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连续稳定⼯作满6个⽉。
2、家庭⼈均年收⼊不超过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1倍(31942元); 3、家庭⼈均住房建筑⾯积不超过15平⽅⽶(计算家庭⼈均住房⾯积应当将申请之⽇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并依法⽣效满两年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经民政部门备案满两年的离婚协议,可以视作改变房产物权关系的法律⽂书 4、申请⼈及家庭成员名下⽆商业⽤房、写字楼等⾮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代步车,⼆、三轮摩托车除外)。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住房政策。
(⼆)申请开发区、⼯业园区筹集的⾯向外来务⼯⼈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稳定⼯作满6个⽉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2、本地⽆房; 3、家庭⼈均年收⼊不超过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1倍(31942元)。
(三)申请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均住房建筑⾯积不超过15平⽅⽶(计算家庭⼈均住房⾯积应当将申请之⽇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2、家庭⼈均年收⼊不超过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1倍(31942元)。
南昌市公租房
南昌市公租房关于南昌市公租房南昌市公租房介绍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申请公租房经过哪些程序?申请公租房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初审——复审——公示轮候——摇号配租——签约入住。
3、公租房有哪些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公租房。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4、哪些人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南昌公共廉租房住多久可以买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所以,南昌公共廉租房住多久可以买这个问题,答案显而易见,公共廉租房住多久都不可以买的。
南昌公租房申请条件和需要准备材料现在南昌申请公租房具体价格还没有出来,但申请办法已经明确。
南昌市家庭、就业职工和外来人口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分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准备什么材料?南昌市申请公租房办法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城区(开发区,新区)常住户口2年以上;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3、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4、未享受房改政策;5、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者无房;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已婚的,其家庭成员(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未婚的,应当年满25周岁,符合本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且在本市无房。
南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南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指对于租赁房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防止出现合同纠纷,同时也为政府监管提供依据。
目前,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是大多数城市租赁市场的必要流程。
南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南昌市实施房屋租赁备案制度,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南昌市出租住房,在出租前,必须到当地租赁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手续,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南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流程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申请备案在南昌市租房的当事人(甲方和乙方)应前往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或派出机构申请备案。
备案申请需要本人亲自前往,并带上以下资料:•甲方的证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及房产证;•乙方的证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其他备案所需资料。
第二步:审核备案材料申请备案后,南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需要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
备案费用根据不同的地区、房屋类型和合同期限而异,申请备案时需具体咨询相关部门。
第三步:领取备案证明经审核通过并缴纳备案费用后,申请备案的当事人可以领取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是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合同已经备案,并记录了以下信息:•甲方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房屋名称、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等;•乙方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租赁合同的起止日期、租金及租赁保证金数额、返还方式等信息。
南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作用南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保障租赁双方权益备案后,租赁合同具备法律效力,保证租赁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一旦发生权益纠纷,根据备案证明能快速依据调查权益归属。
防止房屋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备案后能够将整个租房的信息全面登记在册,可有效监管租房市场,防止搭建或者使用非法的窝点。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洪府厅字〔2020〕41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城管局,市金融办:为不断解放思想,彰显省会担当,积极推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商品房屋租赁和租赁中介市场秩序,打造便利、公平的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环境。
现就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权限改革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权力事项“应放尽放,能放皆放”的要求,深化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改革。
(一)行政备案权限下移1.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赋权到街道(乡镇)。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街道(乡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要求,将县级房管(住建)部门的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权限赋予街道(乡镇)实施。
为做好基层便民服务工作,准确把握实际情况,由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下放区房管(住建)部门、并赋权开发区管委会。
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
(二)委托行政处罚权限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委托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发现辖区内有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公示。
2024南昌房屋出租详细条款协议样式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南昌房屋出租详细条款协议样式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1 房屋地址1.2 房屋面积1.3 房屋户型1.4 房屋设施第二条出租人信息2.1 出租人姓名2.2 出租人联系方式2.3 出租人身份证号码第三条承租人信息3.1 承租人姓名3.2 承租人联系方式3.3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第四条租赁期限4.1 租赁开始日期4.2 租赁结束日期4.3 租赁期限共计月数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5.1 租金金额5.2 租金支付周期5.3 租金支付方式5.4 租金支付账户信息第六条押金6.1 押金金额6.2 押金退还方式及时间第七条房屋使用及维护7.1 房屋使用规定7.2 房屋维护责任第八条房屋维修8.1 维修责任方8.2 维修费用承担方式第九条合同解除9.1 合同解除条件9.2 合同解除通知期限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出租人违约责任10.2 承租人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管辖12.1 法律适用12.2 管辖法院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物业费支付13.2 水电费支付13.3 网络费用支付13.4 停车费支付第十四条合同签订日期14.1 合同签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1 房屋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区街道号房1.2 房屋面积: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实用面积为平方米。
1.3 房屋户型:该房屋为室厅卫。
1.4 房屋设施:房屋内设有、、等设施设备。
第二条出租人信息2.1 出租人姓名:X2.2 出租人联系方式:电话:X,邮箱:X2.3 出租人身份证号码:X第三条承租人信息3.1 承租人姓名:X3.2 承租人联系方式:电话:X,邮箱:X3.3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X第四条租赁期限4.1 租赁开始日期:年月日4.2 租赁结束日期:年月日4.3 租赁期限共计月数:个月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5.1 租金金额: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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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表
申请意愿:□申报地或异地调剂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区(开发区、新区)
户籍所在街办
户籍所在社区
目前居住地址
申报家庭人口数
申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表须知
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工作依据《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须认真阅读《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
2、此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窗口提交。
3、《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声明及授权》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许可政府专项救助部门对其房屋、车辆、住房公积金、就业、户籍、婚姻、死亡等基本信息与财产、收入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申请人及所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亲自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窗口签字并加盖手印。
公共租赁住房摇号中签的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至申请家庭退出本市住房保障政策止,该《声明及授权》有效;公共租赁住房摇号未中签的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至当次公共租赁住房中签公告发布止,该《声明及授权》有效。
4、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本市市区户籍的申请人,“目前居住地址”填写现阶段实际居住地址;非本市市区户籍的申请人,“目前居住地址”填写所持居住证地址(地址须具体至社区)。
(2)“本人申请前六个月收入总计”填写本人申请之日上溯六个月的各项收入总计。
(3)“申请家庭类型”:申请人及家庭根据本人及家庭实际情况,经计算后,如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勾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家庭”选项。
如同时符合“低保家庭、烈属家庭”等条件的,在“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家庭”选项下,勾选本人及家庭符合的相应次级选项(可多选),但须在本《申请表》的证明材料提交表对应位置,粘贴有关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我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及南昌县、新建县(区)范围内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农房、自建房、租住公房等房屋信息。
其中,已签订购买合同尚未发放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自申请之日上溯两年内交易(赠予)的房屋均须填报。
(5)“申请家庭的车辆情况”: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信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等不属于填报范围。
5、本《申请表》中所有的“之前”、“以内”、“以上”等均包含本值。
6、其他未尽事宜,以《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为准。
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声明及授权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面真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愿意放弃申报或退缴已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待遇,并接受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授权并自愿配合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其房产情况。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授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住房公积金、公安局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机构获取个人的就业、户籍、婚姻、死亡、公积金、机动车等方面的信息,对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和车辆拥有等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查。
并自愿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完成上述工作。
四、本《声明及授权》在申请及保障期间一直有效。
我确认,以上声明及授权均为申报家庭成员本人在我处当场签名并盖手印。
乡镇(街道)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经办人员:
年月日
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
□申请家庭无住房、未租住单位公房和直管公房
申报家庭住房总建设面积㎡,申报家庭人口数人
申请家庭的车辆情况
□申请家庭无车辆
证件材料提交表(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低保证、特困人员证明、残疾证复印件)
(烈属证、优抚证、复转军人立功证明复印件)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孤寡老人、抗日战争老兵证明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原住房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凭证复印件)
(车辆登记凭证复印件)
(收入类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件材料提交表(十一)(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