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务检测车运用管理办法》(201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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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XH212—2014
电务检测车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务检测车由特种用途车辆及其通信、信号检测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系统)构成,用于检测通信信号设备工作状态、发现设备隐患和指导现场设备维护。
为规范电务检测车运用及维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电务检测车的运用和管理,其他装有电务检测系统的专用车辆的运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铁道基础设施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铁路局应配备电务检测车。
车体应符合国家和总公司的相关技术标准,具备加挂直供电列车机次位的能力,其构造速度应满足160公里/小时动态测试要求。
第四条检测系统应具备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牵引回流、机车信号和无线列调、GSM-R系统等信号、通信设施的检测功能。
第五条电务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提供的检测数据和报告应科学、准确、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电务检测车实行总公司、铁路局两级管理。
总公司电务检测车检测由总公司运输局组织,检测中心具体实施,铁路局配合;铁路局电务检测车检测由铁路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运输局电务部是电务检测车运用维护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制定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全路电务检测车和检测系统配置的规划;编制总公司电务检测车年度检查计划,监督、指导全路电务检测车运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检测中心在总公司运输局指导下负责总公司电务检测车运用和技术管理工作,制定电务检测车运用管理细则;按照总公司运输局年度检测计划编制检测中心电务检测车检测计划并组织落实;承担全路干线的定期检测和一般线路不定期抽检;负责对全路检测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和统一管理;组织全路电务检测车检测工作人员技术培训;负责组织全路电务检测车检测系统年度标调标定工作。
第九条铁路局电务处是本局电务检测车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局电务检测车运用管理细则;负责制定本局电务检测车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上报检测数据;对总公司、铁路局检测车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反馈;配合完成总公司电务检测车的检测工作。
第三章检测运用
第十条总公司、铁路局电务检测车日常检测计划和编挂车次分别由总公司运输局、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以文电形式下达。
铁路局各相关部门据此做出安排,确保加挂列车安全、正点运行。
第十一条信号检查项目包括:机车信号显示校核;轨道电路检测、钢轨牵引回流检测、补偿电容检测、应答器检测等;通信检查项目包括:无线列调场强覆盖检测、GSM-R网络场强覆盖及服务质量检测、电磁环境检测等。
第十二条检测中心将总公司电务检测车检测发现的问题,及时上传电务检测数据管理系统,铁路局电务处应及时向各电务段、通信段分发。
设备维护单位应在最近天窗内组织对问题进行复核及处理,并将复核结果和处理情况报检测中心。
第十三条铁路局应在本局检测任务完成后10日内将检测数据通过铁路办公网上传至检测中心电务检测车数据管理系统。
铁路局电务检测车检测数据应及时向各电务段、通信段分发。
第十四条检测中心、铁路局在检测工作中建立动态检测数据定期分析报告制度,结合运用多种监测检测手段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统计、汇总和评判,形成检测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检测分析报告的基本格式应规范统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测概述、区段总结、检测问题分析及建议、检测设备运用状态等。
第十六条检测中心应于交路检测任务完成后向运输局电务部提交月度检测分析和各局复核结果、整改情况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运输局电务部提交年度检测分析报告并抄送各铁路局。
第十七条铁路局每年1月20日前向运输局电务部提交电务检测车年度检测分析报告,并抄送检测中心。
第十八条检测中心负责全路电务检测基础数据库管理和维护,基础数据应及时更新。
电务检测车数据应采用数据库存储方式,数据库实行统一格式。
各铁路局电务处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基础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并及时上传检测中心。
第十九条电务检测车执行检测任务时应编挂于旅客列车机次位,在机车上采集机车信号信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传送至电务检测车。
执行无线通信单项检测时,检测车可编挂于旅客列车尾部。
第二十条总公司电务检测车执行检测任务过程中,铁路局负责电务检测车运用检修、上水、洗车、清污、加油等日常工作以及机车信号的接线、拆线等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电务检测车检查周期、质量评定标准、检查报告和车辆维修及管理按照总公司客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系统标定及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检测系统每年进行一次系统标定(自上次颁发证书之日起),检测系统设备升级改造或配合车辆检修重新安装后,应及时进行系统标定。
检测系统配备的仪表应按规定计量检定。
第二十三条未经系统标定或系统标定不合格的检测系统不得执行动态检测任务。
第二十四条各铁路局按照年度标定计划,提前一个月提出标定任务书并做好标定准备和配合工作。
通信、信号检测系统年度标定由检测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检测系统年度标定报告、合格证由标定单位出具,标定合格证应张贴在车内明显位置。
第二十六条检测系统软件由设备提供商实行终身维护,检测
系统硬件应实行故障修和设备委托修的维修方式。
第二十七条检测系统设备应实行寿命管理,已达到寿命期的设备部件和器材不得继续使用。
主要设备、器材寿命期见附件。
第五章岗位及人员培训
第二十八条铁路局电务检测车由各局电务检测所管理,具体岗位设置由各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电务检测车运用单位应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学习交流和案例分析活动,提高检测人员数据分析评判能力。
使用单位担当车辆乘务工作的人员,须经配属或代管局车辆部门技术培训,经培训合格上岗。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电务检测车配属、运用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保证电务检测车车辆和检测系统正常运用。
车辆部门按规定对检测车进行技术作业,确保车辆运行安全;电务部门负责检测系统接线、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检测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电务检测车工作人员应做好行车日志记录,对发现的车辆、检测系统、油箱和发电机组等处的异常情况要及时记录、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电务检测车执行检测任务时禁止编挂货物列车。
电务检测车进行调车作业时,严禁溜放。
调车作业接近连挂速度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电务检测车停放时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三十三条电务检测车工作人员车外作业时,应按规定做好
防护工作。
严禁在电气化区段站台冲洗车辆和攀登车顶等作业,防止触电。
第三十四条非工作人员不得操作检测系统。
工作人员不得在检测系统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第三十五条电务检测车应落实消防管理规定,配备相应消防器材,炉灶防火安全管理按旅客列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电务检测车工作人员应具备行车安全常识,掌握紧急制动、手制动机、灭火器等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检测中心每年初根据总公司运输局下达的检测计划和设备大修计划向总公司财务部申请预算,预算按程序报批后,检测中心在预算内据实请款。
检测中心所属电务检测车及其检测系统更新由检测中心向总公司计统部提报计划。
第三十八条各铁路局电务检测车年度系统标定、检测系统维护及设备日常维修等费用纳入各铁路局成本管理,满足检测车日常检测需要。
电务检测车及检测系统应按期进行大修或更新。
第三十九条检测中心、各铁路局应依照本办法制定运用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检测系统及部件寿命周期
信号检测系统各部件寿命周期表
通信检测系统各部件寿命周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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