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园林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现将《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2日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建的总体要求1.现实基础。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建是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面临的深刻变革,是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现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区,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二五”期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法规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推进严格执法为抓手,以增强普法宣传效果为载体,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法治住建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先后出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等8部事关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法规规章,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框架基本形成;着力加强系统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日趋规范;加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曝光力度,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银川市2024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银川市2024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2024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稳市场、防风险、促转型工作,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切实落实融资协调机制。
科学确定支持项目“白名单”,推动“一项目一方案”支持融资需求,成熟一批,推送一批,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实施房贷利率动态调整机制。
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评估期内(上季度末月至本季度第二个月为评估期)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三、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夫妻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二孩家庭、三孩及以上家庭贷款额度分别额外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
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限额内,由不高于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提高到30倍。
四、支持居民住房以旧换新。
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五、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批缴纳。
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某某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某某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我省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20XX年全省“法治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任务对20XX年5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一)与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农垦、森工系统改革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二)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其他专项清理要求的;(三)与上位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不相符的;(四)涉及产权保护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五)因机构职能转变,名称等表述发生变化的;(六)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开展清理工作期间,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国家及我省新公布有关改革决定等情况需要增加清理任务的,省政府法制办将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清理内容。
二、清理原则(一)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
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
原起草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以下统称起草单位)。
地方性法规清理范围为政府提报人大常委会审议部分。
(二)坚持“开门”清理。
清理工作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研究机构等单位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评估,确保清理工作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三)避免重复清理。
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等已明确清理工作牵头部门的专项清理不在本次清理任务范围。
牵头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相关清理工作,并与本次清理工作做好衔接。
(四)契合改革方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09〕23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9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3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 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2〕2号
房屋征收与 补偿
现行有效
46
关于支持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1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7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8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20〕15号
宁建房发〔2020〕1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2
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发〔2020〕1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3
关于严防利用假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紧急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8〕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16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1〕109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餐饮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宁建(建)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压实建筑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全区建筑市场秩序稳定。
现就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时间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从即日起至2024年6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核查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
对系统预警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全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名单已另发),厅本级将按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二)动态复核阶段(2024年3月底至2024年6月底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
利用线上预警和线下抽查相结合方式,对违规企业进行抽查,全面监控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核查范围(一)全区通过申请、延期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二)全区承揽在建工程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三、核查方式(一)线上核查。
依托“智慧住建综合监管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搭建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模块,监管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预警。
凡三类人员配比连续7日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黄色预警,并短信告知企业负责人;黄色预警后15日内整改不到位、三类人员配比仍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红色预警,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1.30•【文号】建办市〔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现就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对涉及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的条款或规定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全面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
二、推进统一建筑市场体系建设。
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优化服务,改善本地区营商环境。
三、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
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招标人的上述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四、推行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收取其它保证金。
并政办发〔2010〕42号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做好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清理任务(一)对市政府制定的46件现行规章中已基本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及存在其他问题的规章,提出清理意见。
(二)对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乡镇政府及各级各有关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设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涉及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2.对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协会、社团组织等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制定。
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4.有效期未满,但使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5.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6.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
7.凡未经审查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太原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李俊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张波(市政府秘书长)窦力奋(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尹小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清理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销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销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宁建(建)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销号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3〕3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全区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
按照自治区政府工作安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现就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的辨识、判定、整改、验收、闭环销号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在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企业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项目负责人对其承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建立健全项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完善项目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保证项目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和参与项目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督促安全隐患上报,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2.重大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自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自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宁建(督)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自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宁建(督)发〔2024〕8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全区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整治内容(一)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主要包括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准入退出职责,涉企窗口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少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少,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等问题。
(二)涉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问题。
主要包括不遵守法定程序,不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滥用羁押性、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不认真执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可以不实施处罚或强制等问题。
(三)涉企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问题。
主要包括违反规定收费、变相收费、收费不入账;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以罚代管、重复罚款;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异罚、畸轻畸重等问题。
(四)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执法扰企问题。
主要包括对该合并检查的不合并、该联合检查的不联合、对已检查合格的事项重复检查、“随意检查”、“任性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11.25
•【字号】银住建办发〔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银住建办发〔2022〕23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结果的决定》(银政规发〔2022〕2号)规定,按照“三个必须”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各县(市)住建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银产业园管委会,各建设、施工、监理、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企业: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和银川市十五届八次、九次全会及“1+37+8”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坚决消除因冬季停工期间带来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督促项目各参建企业落实相关责任,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春季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24〕39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压实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实效,扎实落实开复工有关要求,确保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检查时间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
三、检查方式及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银川市市辖三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受检项目按照项目总数量40%,建筑业企业和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企业总数的10%进行抽查。
两县一市建设工程开复工检查工作由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实施,市住建局予以指导。
四、检查内容(一)项目级检查1.安全生产条件管控情况(1)开复工程序落实情况。
开复工前,施工企业是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工作计划,是否召开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专题部署会,是否严格按照“六个一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违法行为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违法行为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26
•【字号】银政办发[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违法行
为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管理,严厉打击乱搭乱建行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违法行为执法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和第10条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规划批准的违法乱搭乱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根据《关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调整改革的意见》(银政办发[2009]209号)中“重心下移,放权强区”的精神,上述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全部下放由市辖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
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市住房保障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执法监管职责。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建局机关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建局机关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银住建发〔2019〕511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建局机关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银住建发〔2019〕511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区、市关于解决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的工作部署安排,切实落实好“基层减负年”各项工作要求。
现将《银川市住建局机关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二十条措施》随文印发,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8月19日银川市住建局机关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二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及区、市党委关于“基层减负年”的部署要求,结合住建工作实际,特制定市住建局机关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二十条措施。
一、坚决整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1.加大对形式主义突出问题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系统内的清理自查,对发现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科室提出整改意见。
对整改后,仍在存在的典型案例及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曝光。
(纪检监察室牵头,各科室配合)2、深入开展局机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主动查找、整改各科室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认真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制度清单,列出目标任务和整治措施要求,切实整改。
(纪检监察室牵头,各科室配合)二、精简会议活动3、严格会议计划管理。
对全局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对会议次数等建立会议登记台账。
严格控制全局性会议,减少各类工作会、专题会、协调会。
对局党组(党工委)、局务会议实行严格控制,凡局分管领导专题会议能解决的,不得再提交局党组(党工委)、局务会议研究。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X〕X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X号)、《关于开展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X〕X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一)“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设区市政府出台的现行有效规章,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明确清理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本级政府负责清理;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一)清理依据1.“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X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1)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3),要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附件4)进行清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化治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化治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宁建(督)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化治理能力建设的通知宁建(督)发〔2023〕7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环境卫生是卫生城市建设和群众健康生活的重要基础,也是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的重要内容。
为提升我区城市市容环卫精细化管理水平,补齐城市管理短板,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城市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化治理能力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重点场所和薄弱环节,围绕环保督察整改、环境卫生、街面秩序、户外广告、架空线缆、垃圾分类、安全管理等工作,深入开展市容环卫行业规范化治理行动,实现城市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安全,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民至上。
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小切口”推动“大变化”,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怀、最迫切、最直接的市容环境问题,全力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坚持源头管控。
推动市容环境从被动治理向主动服务转变,从末端作业向源头治理转变,提升市容环卫治理成效。
坚持示范引领。
持续推进建设“示范街区”“示范小区”,开展提升城市环境卫生品质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试点,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突出智慧赋能。
借力智慧城管系统平台(包含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发挥大数据、云平台、智能设备等作用,不断提升城市市容环卫精细化管理水平。
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的通知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各市(县)、区司法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确保有效制度供给,服务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上黄市长的指示要求,请你们根据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适用且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为下一步修改、废止工作做好准备。
现就梳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梳理范围包括全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梳理标准认真贯彻执行《纲要》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公平竞争等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根据2018年以来最新颁布、修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本单位起草、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切实解决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建议:(一)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已被取消或者可以通过其他管理措施替代的;(三)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五)调整对象已不存在、调整的法律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六)与国家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七)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脱离工作实际的。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银建通[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工作的通知(银建通〔2014〕19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业务处室: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75号)要求,现就我局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市政府规章(市建设局实施的);(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建设局实施的);(三)市建设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
(二)清理在投资领域、准入条件、金融服务、财政支持、税费负担、社会服务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设立的各种隐性壁垒、不合理规定。
(三)清理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规定。
(四)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变相设立的交叉重复、方向类专项基金以及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监管政策的规定。
(五)清理含有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包括发布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歧视外地企业的补贴政策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等。
三、清理任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
(二)市建设局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局业务处室起草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由局属各单位代市建设局起草的,由局属各单位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并要经得局业务主管同意。
开展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暨专项清理工作的方案(最新)
开展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暨专项清理工作的方案(最新)为进一步深化全市“一次办好”改革,消除阻碍改革开展和影响“四新经济”发展的实质性障碍,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切实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省、XX市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推进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系列工作部署,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和专项清理工作的方案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活动(一)清理内容1.全面清理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对照上位法和中央、省、XX市有关改革决策,对照国务院批复的《XX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和《XX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以及省、XX市其他有关文件要求,对现行有效的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严格审查,对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和改革创新发展的;对涉企收费和各类认证、评估、检测等政务服务中介项目设置不合理,不适当增加企业负担的;对有关行政许可、负面清单等事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对不符合促进外资增长等重大决策精神的,提出相应的修改、废止等清理意见。
对不符合“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出暂时调整、废止或者修改的意见。
对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最大程度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依法清理废除妨碍改革发展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新旧动能转换扫除制度性障碍。
2.全面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
重点清理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违规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违规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宁建(保)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违规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宁建(保)发〔2024〕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巩固提升主题教育期间住建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推动深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提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违规问题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及关于作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部署要求,紧盯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腐败问题和急难愁盼难题,加强公租房管理、服务人员作风建设,着力解决政策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持续整治违规转租转借、改变用途、拖欠费用、申请资料造假、代办诈骗等问题,及时清查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让公租房成为百姓的“公平房”“民心房”“暖心房”。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专项整治主要针对全区担负公租房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单位、个人及公租房承租人,重点突出五个方面:(一)落实政策方面。
1.“兜底”作用发挥是否明显,是否落实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
2.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分配、摇号等制度是否建立。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年度自查报告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年度自查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年度自查报告根据《关于对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自查的通知》要求,现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总体情况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持续深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要求,切实落实《2022年银川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文件精神,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为目标,高质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把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做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良性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促进保护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建设,成立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及局属各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内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开展审查。
进一步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基本工作流程,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落实起草科室初审再提交政策法规科复审的内部“双审查”机制,凡是起草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发文前必须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局政策法规科和局法律顾问严把审查关,审查中发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提出改正意见;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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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银住建发[2015]608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住建发〔2015〕608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银政办发[2015]155号)要求,现就我局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银川市地方性法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
(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涉及国家、自治区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或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着力解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放权不彻底、放权不同步的突出问题。
(二)涉及调整了投资审批权限的规定,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三)涉及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的规定,规范职业资格管理。
(四)涉及不合法的收费基金项目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违反财政资金监管政策的规定,以及涉及强制性入会会费、强制赞助捐赠和依靠代行政府职能设立收费项目的规定,推进收费清理改革。
(五)涉及注册资金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先照后证”改革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政府服务。
(六)涉及其他领域改革事项需要废止和修改的相关规定。
三、清理任务和程序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或起草部门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局业务处室起草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由局属各单位代市住建局起草的,由局属各单位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并要经局业务主管同意。
(三)所有清理意见报局政策法规科,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局属单位、各处室提出的清
理意见进行审查并汇总。
(四)局政策法规科将清理意见提交局务会或局专题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上报市政府,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开。
四、清理要求
(一)局属各单位、各处室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工作作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工作职能的具体体现,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并确定专人具体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二)局属各单位、各处室要认真填写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并务必于9月15日前将附表及电子版报送至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李晓兰电话:6899928
附件:1、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统计表
2、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015年8月31日
附件1
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