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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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对议员有许多保障与豁免的条款。对 于议员,任何时候都不能因他在联邦议院或联邦议 院委员会中所投的票或所发表的言论而在法律上或 职务上受到追诉,也不允许在联邦议院外追究其责 任;非经议院许可,议员不得因为有犯罪行为而被 追诉或被逮捕,但当场作案或作案次日被捕不在此 限;议员必须遵守《基本法》第18条规定,任何人 如果反对自由民主的秩序,滥用表达观点的自由和 其他自由权利,则他将丧失这些基本权利。
※ 联邦议院的议员,一般 不能从事另一职业,国家 给予提名比较高的生活待 遇。
2.
联邦议院的职权
联邦议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权、批准预算 权和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权。此外,联邦议院参 与总统的选举,参与组建政府,参与选举联邦 法院法官,选举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确定国家 是否处于紧急状态 或防御状态,决定 是否签订和约等。
※ 关于候选人的提名,第一票中的候选人,政党和 选民均可提名,但选民提名的候选人,需要有200名 合法选民的联合签名方为有效,政党候选人则必须 由该党的选区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 生,在一个选区,每个政党只能提名一个候选人。 无论选民或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均须于选举前34天 向选区的选举机构进行登记,经选举机构审查合法, 方能作为正式的候选人提出。
※ 第一票是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谁相对得票多, 谁就当选;第二票主要是选举政党的,由各政党按 第二票的得票多少来分配另一半议席,但分配时,应 首先减去该党在第一票提名的候选人中已经当选的席 位,然后才能按第二票的得票比例分配另一半席位。
※ 联邦德国对参与竞选的政党实行一种限制性的 规定,即参与竞选的政党在第二票中所得票数达不 到总票数的5%,或在第一票中当选的本党议员不足 三人者,均须退出第二票的分配,它们所得的选票 分给其他得票多的政党,并由这些政党按得票比例 分配席位。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立法机构
(一)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最高立法机构 ——联邦议院 1. 联邦议院的选举、任期和对议员的保障
联邦议院是德国最高的立法机 构和对政府的监督机构,联邦德国
的总统与总理的选举,国家的法律
和重大方针政策,基本上都须由联
邦议院决定,因此,联邦议院的选
举对德国政局关系重大。
※ 《基本法》规定,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 自由和秘密的选举产生。联邦议院的议员是全体人民 的代表,不受委托和指令的约束,只服从自己的良心。 联邦议院每届任期四年,每届议院新的选举应在上届任 期届满前三个月举行 最迟必须在上届议会 任期届满前一个月举 行。在遇到联邦议院 解散的情况下,新的 选举应在解散后的60 日内举行。每届联邦 议院均应在选举后的 30日内举行会议。
※ 联邦议院自行决定其闭会和复会的日 期,联邦议院议长可以提前召集会议。如经 1/3的议员要求,或经联邦总统或联邦总理 要求,联邦议 院议长应立即 召集会议。联 邦议院现有议 员议席656席, 全部分选区进 行选举。
※ 联邦德国的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岁,在联
邦德国境内居住不少于3个月的的联邦德国男女公民,
※ 第二票中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在州的委员会 上提出后,召开党的州代表大会决定。第二票是 选举政党的,候选人的名单是按顺序排列的,排 在前面的进入议 会的希望就大, 因此各政党排列 名单顺序时,都 要考虑某些特点 地区和利益集团 的要求。
※ 各政党提名候选人的权力是由联邦选 举法和政党法所规定的,但是一个政党如果在六 年内不能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参加联邦议院和州议 会的选举,那么上述法律所赋予该政党提名候选 人的权力便自动丧失;如果一个政党在上次选举 中,在联邦议院或州议会的席位不到5席,它就 必须在本次选举前47天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提出申 请,并经联邦选举委员会再次认可其政党地位, 才能有资格提出候选人,而且在第一票中的候选 人提名,也必须得到200名选民的联名推荐。
均有选举权;凡年满18岁,至少在选举前一年就已 取得德国国籍的德国公民,有被选举权,除经法庭 判决被剥夺选举权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凡 没有能力担任公职的人也没有被选举权。在国外生
活的德国人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参加选举,选举
前,选民需要进行选举等级,经审查符合条件者,
方能领取选票。
※ 德国实行相对多数当选与比例选举相结合的制度, 选举分选区进行,全德656个联邦议院议席划分为328 个选区,每个选民在选举联邦议员时都拥有两票,需 要同时圈选两票。
3. 联邦议院的内部组织
议长、副议长、秘书
议会党团 各种委员会
(二)联邦参议院:
代表各州利益和要求
*议员的组成、任期 *表决 *议长 *职能 *议事程序
(1)立法权和立法程序
德国对联邦和各州享有的立法权限范围作 了明确的划分,规定没有明确授予联邦以 立法权限的范围内,各州有立法权
联邦专有的立法权
立 法 权
联邦与各州共享的立法权 联邦原则性的立法权
联邦议院的立法程序:
一读与委员会审议
三 读
二读 三读
(2)联邦议院对政府的监督
掌握预算权 提出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