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习生支付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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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为实习生支付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实务,
会计实操]
问:如果是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用人单位为实习生办理的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如何列支会计科目?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一条“职工薪酬的范围”指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同时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为实习生办理的保险作为职工薪酬核算,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转入相关成本或当期损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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