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5_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_20120430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5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或配备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对自己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代理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对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代理运行、维修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社会化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其社会投资或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自行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
污染物产生企业自行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企业委托运行的,在实施委托运行之前,必须由SHE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运营商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和能力等。
在相关委托文件中明确受委托操作运行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职责(一)企业SHE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属分厂(车间)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三)企业财务部门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并监督资金合理使用;第二章 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二)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三)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件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四)必须进行开车前检查,确保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状态;(五) 符合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的要求。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7•【文号】环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4〕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一、总则(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 号)的规定,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制定本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的监督和执法,保障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对象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环境治理的污染处理设施。
2.涉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在申请、更新或变更资质许可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定义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指用于处理、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各类设施和设备。
2.资质许可: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依法申请并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获得的运营资质。
3.变更许可: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因经营需要,依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获得新的资质许可。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四条许可申请条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污染治理的规定。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方式进行申请。
第五条申请流程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完整的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应在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初审,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3.环保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后,对合格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0个自然日。
第六条许可结果1.环保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公示结果,对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申请,予以核准,并颁发许可证书。
2.环保部门对不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不符合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的时间和条件。
第七条许可有效期1.资质许可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向环保部门提交资质更新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义务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有义务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正常运营和维护设施,并对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报告。
污水处理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04-30 14:38 【大中小】【我要纠错】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发布日期:2012-4-30执行日期:2012-8-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8•【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年度总结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年度总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2•【文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年度总结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监督管理,贯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3号令),切实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的总结工作,大力推进和规范其市场化、专业化和企业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你们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的有关要求,完成对本辖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二)在对持证单位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做好本辖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总结工作。
年度总结内容应包括:本辖区运营资质获证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情况、考核结果的评价分析、市场化运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的建议等。
(三)请你们组织本辖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认真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表,将管理表(电子版)作为年度考核结果一并上报。
持证单位名单汇总表及管理表软件请在总局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tech/zzgl/)。
请你们认真部署和完成运营总结报告和持证单位考核结果汇总工作,并于12月30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钱玲联系电话:(010)66556217传真:(010)66556218E-mail :*******************.cn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环发[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2004年我局颁布并实施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
为配合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制定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配套文件和表格,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制度考核内容及程序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制度报告表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一、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是指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的运营情况进行的定期考核。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资质单位组织机构、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采取记分的办法。
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考核内容及标准见《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2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2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豫环办[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2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豫环办〔2013〕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持证单位:根据环保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0号令)和省环保厅《河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0〕244号)及有关要求,我厅委托各省辖市环保局组织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进行了年度考核,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2012年度考核情况截至2012年底,全省52家单位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48家单位参加年度考核,4家单位无运营项目。
全省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单位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运营资质证书保存良好,没有发现转借或涂改等情况;在运营的规模和类别方面,均按证书审核的业务范围实施,没发现擅自更改、扩大运营规模和类别的情况。
运营单位建立了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了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在生产运营中未发生生产运营事故;绝大多数持证单位运营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各项指标均能达到合同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48家运营持证单位年度考核中6家为优秀, 41家为合格,1家为不合格。
2012年度考核结果见附件。
二、存在的问题(一)持证单位需加强自身建设,运营单位还存在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现象。
(二)部分运营单位内部监测能力不足,主要依靠外部委托的监测机构。
监测频次和监测指标不能达到国家要求,难以保证运营质量。
(三)运营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监测、巡检记录格式不统一,交接班、审核人员手续不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1•【文号】•【施行日期】199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5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水平,发挥环境保护投资效益,促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染治理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或污染物的处理。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技术能力、资金能力、管理水平、人员业务素质等从业条件的审查和认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单位,可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证书》。
第四条《运营证书》暂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六个专业类别。
第五条《运营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管理和核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证书》使用过程中的查验与监督。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债务偿还能力;(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或检验设施,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并且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环发[2012]37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7.12
【实施日期】2012.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环发〔2012〕370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黄南州、海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管理许可制度,现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是强化污染源监管、推进污染减排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州(市、地)环保部门要高
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加强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发[1999]212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1999.09.27【实施日期】1999.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212号)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范围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营。
生态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暂不开展资质认可。
具备资质申请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
二、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证书”)暂不划分级别。
运营证书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获得临时和正式运营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证书所规定类别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管理业务。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实行“一级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国家环保总局管理职责:1、制订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行政管理规章;2、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的申请进行审批,印制、核发运营证书;3、组织对获得资质认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作出收回运营证书的处理决定;4、指导并监督规范各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纠正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5、总结和交流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经验。
6、组织制订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培训大纲,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具体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1、贯彻实施和宣传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有关的规章;2、受理企业的申请,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统一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报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并按国家环保总局的审批结果,统一领取运营证书,向合格的单位发放证书;3、受国家环保总局的委托,组织对持证单位的抽检和年检工作;4、对重大违规的持证单位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或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收回证书的处理建议;5、指导并监督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纠正违规行为;6、对培训合格的环保设施操作人员批准发放国家统一格式、省级印制盖章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证明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证明第一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证明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证明(格式)注:1.运营设施基本情况由运营单位负责按照设施所在地分别填写,一地一页。
2.环保部门意见栏应当对设施的环境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要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要求一、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技术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全国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组织编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培训教材,指导各省开展培训工作。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技术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之前,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先行试点开展工作。
省级环保部门可采用与同级劳动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的方式,也可委托地、市级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考核工作。
有条件的运营单位也可自行开展培训工作,但经过其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环保部门的考核,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四、各级环保部门在开展运营培训工作中,可以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做到收支平衡,但不应以赢利为目的。
五、2005年6月以前为运营培训工作过渡期。
在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考核工作之前,申请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现场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上岗,并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可暂视为满足运营管理及操作人员申请条件。
待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工作后,持证单位从事运营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应参加当地环保部门组 1 织的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运营管理及操作人员培训内容为:(1)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标准。
(2)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简介。
(3)环境保护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
(4)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5)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规程。
(6)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主要有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制度、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制度、设施运行记录和监测报告制度、突发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等。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一、总则(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0 号)的规定,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情况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
(三)本标准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73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方案(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采用表1所列方案: 表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方案序号资质类别 资质级别 1生活污水处理 甲级 乙级 临时2工业废水处理 3除尘脱硫脱硝 4工业废气处理 5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6有机废物处理 7生活垃圾处理 8 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b.大气污染物监测(二)各类资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范围如表 2所示:表2各类资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范围序号资质类别运营许可范围1 生活污水处理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以下设施:1、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2、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 工业废水处理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以下设施:1、各类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2、各类工业园区的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3、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
3 除尘脱硫脱硝以下各类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颗粒物(烟尘和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净化设施,包括:1、各类工业锅炉;2、各类火力发电锅炉;3、各类工业炉窑(冶炼炉、炼焦炉、烧结机、水泥窑等)。
4 工业废气处理“除尘脱硫脱硝”类资质运营许可范围之外的各类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污染物(包括恶臭)净化设施,以及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0)26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2014]5号),我部决定对2012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
【总页数】3页(P16-18)
【关键词】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资质;运营;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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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J],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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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分局(办事处)、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是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达标运行,巩固和保障污染减排工作成果、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简称“运营单位”)应充分认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使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制度取得实效。
二、在我市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获得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从事相关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作。
三、运营单位在我市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合同30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科技与环保产业处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
四、运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科技与环保产业处报告运营项目情况并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月报表》,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科技与环保产业处提交本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五、运营单位应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提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本公司从事运营活动人员的岗位培训证书和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方案、运营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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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及其延续】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有效期为 5 年,临 时资质有效期为 2 年。 持证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没有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在资质有效期满前 6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 续,换发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予延续。具备相应条件的,临时资质持证 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乙级资质或者甲级资质。
负责人
关键法条
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 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十三条【资质效力】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全国通用。各地不 得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之外,以任何名义设置资质审批前置条件,也不得在审批 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集团公司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及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重复申领 运营资质证书或者申请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得转让。禁止伪造、变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四条【资质类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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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 年) Measures for the License Administration of Qualification for Op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2012 年 4 月 30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 4 第三章 运营管理......................................................................................................................................................... 8 第四章 监督管理......................................................................................................................................................... 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1 第六章 附 则........................................................................................................................................................... 12
法规重点提示:
负责人
关键法条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十七条【运营要求】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在全国范 围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Measures for the License Administration of Qualification for Op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环境保护部 令
部第 20 号 发文日期:2012 年 4 月 30 日 实施日期:2012 年 8 月 1 日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4 年 11 月 8 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3 号)同时废止。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 年) Measures for the License Administration of Qualification for Op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