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性质
民法学简答精简
民法学简答精简《民法学》1.▲■【简答】简述我国民法的性质。
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
2.●■【论述】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2013.01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单选】▲(2)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简答】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012.01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论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民法性质之二:民法是权利法
“法律即为客观的权利,权利即为主观的法律”。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在民
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 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 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 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 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 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 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此外,私法自治要求以民 事权利为中心,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 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这 与行政法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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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的人性基础(一)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 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观念为出发点的。”
民法上人的观念:“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 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地决定他的存 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 制。”
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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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性质之一: 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为私法之体现
– 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 私人之间的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 象)
– 案例: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即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平等主体平等性的主要表现: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另一方的法律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基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时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时的基本准则。
包括意思自制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可约束本人,但是如果相对人愿意撤销,可以撤销。
而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本人享有追认权和否认权,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所有第三人都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都应认为是有权代理。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一是特定的场所,如在本人的场所。
而是与本人的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子女关系,雇佣关系。
三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
四是本人是否容忍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本人是否在代理权终止后收回授权委托书。
五是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持有代理证书等享有代理权的依据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只要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联系,则不管本人是否有过错,本人都应当承担责任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联系:1、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经转化成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的性质
论民法的性质从词源上说,性质是指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相应的,谈论民法的性质也应当是在讲,民法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
之所以民法的性质至今尚无普遍性的定论,在于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而复杂。
在总结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我认为民法的性质在本质上反映为: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作为私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私法关系。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
根据民法现阶段的理论,可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法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大致将法律分为公与私两条主线。
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这也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
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下,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所以,意思自治原则构建了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正确关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
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
为此,我们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
民法调整的人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民法所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故与自然人格相接近。
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而民法又恰是以此为己任因为主体平等正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属性)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的民法,从调整对象、基本功能等方面来看,是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律和实体部门法。
这一点,法学者的认识是一致的。
但在民法的根本内涵、属性的看法上有不同的提汉。
主要介绍以下三种:1、民法是私法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个规定揭示了民法的私法属性。
把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其目的在于较为准确地理解和认识普通社会成员之间关系、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采取不同的法律方法进行调整的必要性。
公法表现的内容是政治、公共秩序和国家的利益,它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
私法表现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利益,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
当前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强调民法属于私法,将导致法的观念和国家的观念的改变。
私法保护私权即民事权利,从而要求摆正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政府与社会、国家与人民、政治与经济的关系。
提倡私权自治,即在民事生活中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进行干预。
当然,对民法是私法不应作绝对化理解:首先,民法是私法,并不是说民事主体可以任意追求私益,私权不能无限膨胀,私权自治是有边界的。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不得损害公益,私权不得违反公法。
其次,民法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生活条件的表现,而市场经济中非理性的消极因素和偶然因素大量存在,为了交易稳定、交易安全以及弱者的利益,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是必要的。
第三,私权即民事权利不仅需要私法系统的有力保障,使之不受非法侵害,而且私法的自由、平等、人权的精神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公法领域。
2、民法是人民有的学者认为:从整体上讲,民法是人法,是一个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标准的人作样板规定的,即为人立的一个法;民法上的人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普通成员;是一个负载着丰富文化价值的社会普通成员;是市场经济基础上诞生的人。
民法是以对生存的人确立为人为根本出发点,并以人的彻底解决为终极关怀的法。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1.民法的性质(简答)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
经济人是民法的主体、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私法,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共法,规定个人私利的为私法。
(私法的公法规范,就是对私法的干预,政府干预过多,就是对私法领域的入侵。
理解)4、民法是权利法,是保证私人权利的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简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简答)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1、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是一种非财产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直接用商品价值来衡量。
2、专属性。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人身权利很难与人分离,因此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3、平等性。
民法只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一定的财产利益诉求。
3、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
第二章: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简答)1、内容的一般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2、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3、效力的统帅性和贯穿性4、功能的补充性和强行性第三章:1. 民事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 民事法律事实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
1.民法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
市民社会需要一定的安全保障制度,这种保障主要表现在民法规范上。
市民社会的安全有首先赖于其构成成员个人行的为合理性,自身自由以他人自由为界限,保障双方利益均衡实现,民法正是这种自我调节的体现。
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调整涉及其全部领域。
作为权力主体的人的自由和其应为所有者是商品的生产交换必备条件,在民法则体现为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则并作为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此基础之上,用主体制度赋予每位成员平等地位,用权利制度肯定成员与生俱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用行为制度确定成员实现权利的客观可能性,以过错原则、同质救济为基础建立责任制度确保成员追求财产的自由和安全。
全面反映了市民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民法同时具有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维护私人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一个自主自在的空间。
相比国家借助政治权力的行使服务于公共利益,市民社会经由这种受保障私人活动的方式实现普遍的公共利益。
2.民法是私法。
其主体为私人,是平等者进行商品交换发展起来的规则,客观上要求排除国家权力的恣意干预和介入。
其本质是权利,市民社会本质是市场经济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法权制度,这个法权制度必须确立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建立财产权利体系,构成作为市民法律表现的民法的核心内容。
其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性规范,即使有义务,也是私人为实现自我利益的主动行为,一旦目的实现,义务就消灭。
民法的特点、性质
民法的特点/性质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
“民法”一词是“舶来品”。
首先可以追溯到日本民法——“清末变法,抄自东瀛”。
而究其根本是渊源于罗马市民法。
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因此,民法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
性质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作为一个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研究民法性质对于把握民法基本理念、推动民事立法和完善司法体系均大有益处。
我认为,民法的基本性质有以下几点:1.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自古罗马以来,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
而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主要有以下三种:①利益说。
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认为,规定国家事物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②意思说。
德国学者拉邦德认为,规范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范对等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③主体说。
德国学者耶律内克和日本著名学者美浓部达吉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
当前我们强调公私法划分是有必要的。
正确认识并将民法归于私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有了公法与私法之分,才能更好地协调公权与私权、国家与人民、集体与个人、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等的关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尽量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公法优位和私法优位的抉择和协调就是对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关系的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区分对政府行为规范、社会关系调整方式和司法救济上存在不同。
2.民法是权利法权利是人之为人的价值所在,对权利的侵犯就是对人性的戳杀,因此权利不受侵犯乃私权神圣的应有之义。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的一切内容、制度是以权力为核心建立起来的。
民法确认和保护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财产权。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一)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一)摘要]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
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
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
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
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关键词]民法;私法;市民社会;私权神圣;私法自治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
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
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语,究其渊源,第一步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1];第二步可追溯到法国民法,因日人是从法语droitcivil转译而来;第三步则须追溯到罗马法,盖因法语中的droitcivil乃来自于罗马法中的juscivile即市民法,其他欧陆诸国如德、瑞、意等关于此语之名称也均系由市民法转译而来①此说为我国民法学界前辈学者之通说。
但关于日人中谁是使用“民法”之第一人,则有二说:一说为箕作麟祥,其在转译法语droitcivil时将其译作民法;一说为津田真道,其在转译荷兰语burgerlykregt时将其源于日本民法学者穗积重远之考证。
]。
而日人转译时从其简,省掉了一个“市”字,遂有汉字中“民法”之称谓。
是故,民法之真正根源乃罗马法,研究民法的人便无不“言必称罗马”。
一、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的法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通过对民法一词的语意与渊源考察我们已经得知,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
民法学习九讲
民法学习九讲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其基本原则对于掌握法律知识、开展案例分析和舆论评论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民法学习进行九讲,旨在探索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以便更高效地学习和分析民法。
第一讲:民法的定义民法的定义一般是指“民法是一种法律体系,规定了全民的相互关系,用以解决民事诉讼,行使权利,实现义务和在民事活动中的公平交易的法律”。
第二讲:民法的特点民法具有IIP特性:1)普遍性,指民法以一定程度普遍适用;2)统一性,指在任何时候和所有地域内都具有统一的法律原则;3)关联权利和义务,指民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联系;4)程序性,指民法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特定的程序性。
第三讲:民法的类别民法可以分为三大类:基本民法、民事法和程序法。
基本民法是指规定民事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它包括许多基本的法律规则,如民事责任法。
民事法是指规定民事行为的具体法律,它包括合同法、劳动法和物权法等。
程序法是指规定民事程序的法律,它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第四讲:民法的处理原则民法的处理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和判断原则。
基本原则指法律问题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判断原则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法院对案件判决的说明。
第五讲:民法的主体民法的主体有四种:行政主体、司法主体、权威主体和特殊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国家机关作为民法主体负责执行和推动民法制度的发展,具有最高行政权威。
司法主体是指司法机关负责裁判民事审判案件,确定民法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权威主体是指通过不同形式发布民事宪法、民法典和法律,规定民法内容和范围,具有最高权威性的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义务的个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讲:民法的法律行为民法的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责任行为和义务行为。
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合同达成协议,相互就涉及的权利义务事项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
责任行为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担负过错责任时,应当赔偿给他人遭受的损失。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 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2 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3 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4 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5 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7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8 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论我国民法的性质 贵大法硕研一期末考试
一、论我国民法的性质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指《民法通则》。
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为市民社会法。
那么,为何仅将民法定为市民社会法呢?关键在于民法调整的人(行为主体)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
这须从法律、经济方面进一步说明。
首先,在所有法律中,唯有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将平等原则作为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以体现平等、自由和博爱精神为其最终目标。
其次,民法重视当事人地位平等,迎合了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需要。
2.民法属私法。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其一,可大致分清公与私两条主线,即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事为私;以政治为公,则经济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
由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进而正确理解民法的精神,协调好“公”和“私”的利益。
其二,可认清公法与私法在实体法上的基本特性。
一般在私法上占主导地位的是决策自由。
即通常不需要说明理由即可自由决定,具体以契约自由和权利行使自由为支柱。
而公法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受约束的决策。
即法律对大部分决定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明确规定,对决策自由进行严格限制。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首先,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而构建。
譬如,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如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及产生原因(各种法律事实);规定了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如可代理行使)及权利行使的限制,规定了权利转让、保护方式及民事责任等。
其次,从民事立法的法条性质来看,是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居多。
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即肯定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积极行为的权利)与禁止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不同,前者注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强调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精神。
民法学论述题及答案
民法学论述题及答案1、论民法的性质2、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3、论民法的自愿原则。
4、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5、论民法的公平原则6、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7、论宣告失踪的效力8、论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9、人身权的意义如何?10、论人格权的性质11、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如何?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13、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4、论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15、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16、试述抵押权的标的17、论债的发生原因18、试述债的履行原则19、试述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20、试述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2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2、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3、试述要约的效力24、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1、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
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
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简述民法特点
简述民法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是民法的一些特点:
1. 私法属性:民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个人、家庭和企业等民事主体的权益和义务。
2. 平等主体:民法中的主体地位平等,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3. 自愿原则: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协商、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4. 财产权保护:民法强调对财产权的保护,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益,旨在维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和经济利益。
5. 人身权保护:民法也涉及到对人身权的保护,如人格权、身份权等,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6.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等,这些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指导着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7. 民法体系:民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多个部门法,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框架。
总之,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注私人领域的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强调平等、自愿、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遵循基本原则,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对平等,自由的要求,我们必须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其主体须是享有平等、自由、自主、自愿权利的主体,这就要求打破对政府对经济主体的束缚,把市场经济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把市场经济关系采用特殊方法加以规范和调整,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正好满足了这一个要求,另外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对于部门法的划分,法律体系的构筑等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所规定的法律权利为社会普遍成员依法享有的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而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因此民法为权利法,集中体现为民法是一部权利宣扬书;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法律形式,民法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现代民法作为现代市民社会的法律准则,其调整的民事关系不限于市场商品经济关系,但是市场商品经济作为现代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始终是现代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和核心部分。
民法的体系名词解释
民法的体系名词解释民法的体系具体指的是指令性法律体系中的一种类型,主要用于规范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体系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民法的起源、发展、特点以及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发展成为一种综合性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广泛的民事关系,成为后来各个国家民法的基础。
随着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崩溃,欧洲开始形成一个个单一的国家,各国开始以民法作为国内法律体系的基础。
法典的起草和通过成为一种常见现象,从而奠定了民法体系的地位。
现代民法体系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大革命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法国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例如德国的《公法典》、日本的《民法典》等。
这些法典统一了国家内部的民事关系,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原则。
二、民法的基本特征1. 私法的性质:民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通过规定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
与之相对的是公法,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例如宪法、行政法等。
2. 民事权利的平等性:民法强调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也是现代民法体系中普遍认同的原则之一。
3. 文字法的固定性:民法属于文字法,通过条文的形式固定法律规范。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稳定性,以及对权利义务的明确确认。
4. 契约自由原则:民法体系注重个人的契约自由,即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自由进行契约,并且法律不会轻易干涉私人契约。
三、民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系1. 民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用于规范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刑事关系。
民法和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各自独立,但也有一些交叉点,例如两者都和人的行为有关。
2. 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主要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民法和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有一定的重叠,例如在行政机关对民事关系进行监管时,就需借助民法的规范。
论民法的性质
论民法的性质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的性质表如今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普通条件。
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
何谓市民社会?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存在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依两种方式发生,一种是直接面对其他社会成员而发生,包括家庭成员,另一种是经过国家这一中介而发生。
由此形成两种社会关系,前一种社会关系因直接发生于社会成员之间,故其有关内容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人的意志,而后一种社会关系经过了国家的中介,国家必将其意志体如今其中。
体现社会成员个人意志的社会关系当以个人或私人利益为动身点和归宿,而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当以国家或公共利益为动身点和归宿。
由此,人所参与的全部社会关系别外乎此两种类型,而社会也就所以能够别仅从理论上而且从实证上划分为两种,一种为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任何人都总是扮演两种角色、具有双重身份,他一方面作为市民社会的人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作为政治社会的人参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规范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就进展成为市民法,它以爱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社会关系的法律算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
因此说,民法(市民法)是对于市民社会的法。
虽然人总是既要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又要参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但是市民社会是其生存之本,市民社会中的经济与人身关系是每一具人都生而必须进入的,因此,市民社会的日子对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市民社会中权利的享有与保障关于一具民主国家来说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政治国家中的权力从全然上说别是为国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市民即为民众而存在的,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只是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市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万别可颠倒。
民法案例——精选推荐
民法案例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性质1. 金素梅是四川省一个体工商户,一天在其餐馆中播放录像《打令我要》。
在播放过程中,金门公安局突击检查,称其播放淫秽录像赢利,暂扣其全部设备等候处理。
金门公安局随即按照四川省政府文件001号文的规定,将录像带送四川省公安厅鉴定。
鉴定结论是《打令我要》是淫秽录像。
金门公安局根据这一结论和有关规定作出了对金素梅罚款2000元,没收全部设备的行政处罚。
金素梅不服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金素梅的律师提出国务院新闻出版署002号文件规定出版物的鉴定统一由新闻出版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因此,四川省公安厅没有资格对该录像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要求法院撤消金门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并赔偿金素梅的损失。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 张某在解放前买了16间房,依当地习惯在产权证上写上代表张姓家产的代号“张继泽堂”。
当地习惯“堂名”通常是为了避免子孙后代在继承过程中世世分割,使家业几代而斩才冠以堂名。
1985年张某死亡。
张某的四个子女为这16间房发生争议。
大儿子拿出父亲临终前交给他的产权证和一张写着“全部房产交给长子执掌”的字据,说父亲让我执掌这些房屋,就是把这些房屋都给了我,应由他一人继承。
另外3个子女则认为,他们也是法定继承人,应该四人均分,每人4间。
问,该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 韩某结婚不久,丈夫即因病去世。
其公婆认为是媳妇命硬克死了儿子。
乘韩某不在家,将韩某新房里的东西全部搬运一空。
韩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判决将韩某婚后与丈夫居住的一间15平方米小平房判归韩某所有。
但判决没有涉及到小平房旁的一间小厨房。
判决生效后,韩某的公婆将小厨房拆除。
韩某认为小厨房也是归她的,要求公婆赔偿或重盖。
公婆则认为,法院判决没有涉及到小厨房,而小厨房是他们盖的,就可以想拆就拆。
问,该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 因造厂房,大江建筑公司与省水泥厂签订水泥供应合同,双方约定,下一年由水泥厂供应大江公司水泥1000吨,全年分四批,火车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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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3200字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
何谓市民社会?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存在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依两种方式发生,一种是直接面对其他社会成员而发生,包括家庭成员,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这一中介而发生。
由此形成两种社会关系,前一种社会关系因直接发生于社会成员之间,故其有关内容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人的意志,而后一种社会关系通过了国家的中介,国家必将其意志体现在其中。
体现社会成员个人意志的社会关系当以个人或私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而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当以国家或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由此,人所参与的全部社会关系不外乎此两种类型,而社会也就因此可以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实证上划分为两种,一种为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任何人都总是扮演两种角色、具有双重身份,他一方面作为市民社会的人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作为政治社会的人参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规范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就发展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
所以说,民法(市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尽管人总是既要参与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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