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关于做好2004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1.11•【文号】国新出发函〔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函〔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纸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2024年2月20日至3月31日二、核验重点(一)重点核验内容1.内容导向和质量。
报纸出版单位是否始终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走深走实;是否旗帜鲜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是否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是否刊发法律法规禁止刊载、存在导向问题、低俗庸俗媚俗、危害社会公德等不良和有害信息内容;是否擅自编译刊发境外新闻信息产品;是否存在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不合格,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等质量问题。
2.出版资质和能力。
报纸主管主办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职责;报纸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资本结构中是否存在非公有资本成分;报纸出版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导向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采编经营两分开、“三审三校”等采编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正常开展出版活动,是否存在经营恶化已资不抵债的情况;报纸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持有有效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0.11•【文号】新出期[1993]1385号•【施行日期】199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4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期〔1993〕1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自1991年起实行期刊的年度核验,此项工作起到了提高期刊质量和加强期刊管理的良好作用。
为使期刊年度核验的做法大体一致,在各地自订“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基础上,现制定《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1993年10月11日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一条为使期刊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期刊提高质量和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验工作依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核验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各地可在此时间内进行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可相应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期刊社参加年度核验在登记地进行。
第五条期刊年度核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期刊是否按登记的办刊宗旨、专业分工出刊。
二、期刊有无主办单位编制内的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能够适应办刊的专职编采人员;有无必要的经费保障等。
三、期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能否履行职责。
四、能否按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
五、期刊的版本记录是否完整。
六、能否遵守期刊管理的其它各项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通知⽂号:新出报刊[2009]124号颁布⽇期:2009-02-06执⾏⽇期:2009-02-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近年来,我国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先进⽂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各级各地报刊出版⾏政部门积极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式,提⾼依法⾏政能⼒,为营造良好的思想⽂化舆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要看到,当前报刊业发展中存在⼀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报刊主管单位不能很好履⾏管理职责,少数报刊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出版内容时有差错,少数从业⼈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为推动报刊业更加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进⼀步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式,创新管理⼿段,提⾼管理⽔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重点1.提⾼依法⾏政的能⼒,增强服务⼤局的⾃觉性和主动性。
做好报刊管理⼯作,事关党和国家⼯作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局。
各报刊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进⼀步增强服务⼤局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职责,做到敢于管理,创新管理,有效管理。
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熟悉报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依法⾏政的能⼒,严格执法,不徇私情,通过有效的⾏政管理⼿段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保证报刊业健康有序发展。
2.进⼀步解决报刊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报刊出版违规⾏为。
各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审核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履⾏管理职责;报刊主要负责⼈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质;报刊记者和记者站是否存在违规问题;报刊刊发重⼤选题内容是否履⾏备案⼿续,以及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报刊是否存在转让出版权、⼀号多刊多报等违规问题;报刊刊载⼴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报刊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等关于开展2004年秋季盗版教材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等关于开展2004年秋季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教育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发布日期】2004.07.28
【实施日期】2004.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共青团中央国务院
纠风办、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04年
秋季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版权局、团委、纠风办、“扫黄”办:
为遏制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猖獗势头,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及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部署,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纠风办、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2004年秋季在国开展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由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版权行政部门、团委及纠风办共同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图书批发市场、零售单位和连锁门店等出版物市场;查处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含自考教材)的单位;查处以买卖书号方式出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出版单位和个人;取缔无证照的非法发行、印刷单位。
此项工作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
(二)清查各类学校(含自学考试助。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6•【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报刊出版管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促进报刊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我署组织力量,结合我国报刊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个管理规定”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报刊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了我国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规范,是当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主办单位以及报刊出版单位做好报刊出版管理工作,规范出版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两个管理规定”,全面了解规定内容,切实加强报纸和期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并将“两个管理规定”列为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个管理规定”,了解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为加强对报纸、期刊的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报刊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含解放军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期刊(含解放军系列期刊),均按年度对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报纸、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第四条核验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遇有特殊情况,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提前或推后年度核验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六条报纸、期刊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设立的条件和有关出版规定,方予通过年度核验。
具体要求如下:(一)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保障报纸、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27•【文号】[94]新出图610号•【施行日期】1994.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1994年7月27日(94)新出图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现将《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制度》第一款第一项规定1995年年检登记工作从1995年2月6日到4月6日,请你们认真做好领导和组织工作。
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1990年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之后,出版社的素质得到了普遍的提高。
但是,随着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出版社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进一步提高出版社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多出好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
一、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1.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在图书出版社建立并实施。
2.自1995年起,每逢单数年出版社在自查年检的基础上,进行登记换证工作。
双数年,出版社在社领导主持下自行检查总结工作。
1995年出版社年检登记工作从2月16日至4月16日,共用两个月时间进行。
3.在出版社年检期间,各出版社要组织学习,进行自我教育。
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方针,开展办社宗旨、遵守国家出版法规的自我教育活动。
学习与检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育相结合,时间安排1个月。
学习检查结束后,出版社要写出工作总结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新闻出版署。
设在地方的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下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集中报新闻出版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4年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4年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
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12.22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4年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
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2003年1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根据《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新出发〔2003〕995号),自2004年1月1日至4月20日,我署将对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工作(成立不满一年的不参加此次年检)。
现将年检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总结检查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
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三)总结检查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册(盘)数、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出版物总定价等情况。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12•【文号】新出报刊[1999]216号•【施行日期】1999.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1999年3月12日新出报刊[1999]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1998年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以下简称中央两办37号文件)精神对报纸进行了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加强报纸管理,巩固治理成果,贯彻执行《出版管理条例》,我署决定从4月起进行1998年度报纸核验和换发报纸出版许可证与报纸登记表的工作。
一、1998年度报纸核验的有关事项:(一)报纸核验的范围:对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纸(含解放军系列、教学辅导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的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检验。
(二)报纸核验的内容:本次年度核验工作,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及《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同时要按照中央两办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报纸治理整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新闻出版署《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尽快解决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报纸应予缓验,待问题解决或纠正后再准许通过年检。
1、背离办报宗旨、搞有偿新闻、内容格调低下、擅自出版地方版、时段版、一号多版和出卖版面、买卖刊号及给编辑部、记者站下达经济创收指标等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2、不能达到《报纸质量管理标准》所规定的发行量标准的;3、教学辅导类报纸未经批准单独出版、发行“年级版”的;4、社长、总编辑任职资格不符合《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的;(三)报纸核验的方法:各参加年检的报社要填写《报纸年度核验登记表》(表1),表中所有项目必须如实完整填写,不得有漏项。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826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826号2001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报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自1988年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以来,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切实加强了报刊审读工作,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审读制度,组建了审读机构和审读队伍,并以各种形式通报和交流审读信息。
审读工作的加强,对引导报刊舆论,强化报刊管理,推进报刊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报刊业的发展,对报刊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为此特作出如下通知:一、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加强报刊审读工作。
报刊是党的重要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对报刊进行审读,是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报刊审读工作对于正确和及时引导舆论,确保报刊出版单位认真遵守出版法规和宣传纪律,提高报刊整体出版质量,促进报刊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运用审读实行监督、指导也是强化报刊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报刊审读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更加充分发挥审读工作在报刊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刊审读的重点。
当前要把学术理论、时事政治、文化生活以及文摘类等报刊作为审读工作的重点。
要特别注意报刊刊载的内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的;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的;违反报刊出版管理法规和规定的。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242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1999年3月17日新出报刊[1999]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三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及我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精神,对全国期刊出版业的散滥状况进行了治理,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期刊的品种、结构、数量以及登记项目都有相应的变动。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署决定在1999年4月至5月期间,进行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刊核验(一)核验范围。
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含解放军系列、高校学报系列、信息参考系列、报刊复印资料系列、公报政报系列、年鉴系列的期刊)。
(二)核验原则。
由于这次核验是在治理期间进行的,所以,应以中央“两办”37号文件为指针,按照我署118号文件及《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现从严治理、调整结构、停一办一的原则。
凡属在这次核验中停办的期刊,指标归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由于1997年、1998年两个年度我署没有统一安排期刊年检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验办法。
(三)核验要求。
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予以缓验或停办。
1、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情况的以及违反其他有关期刊管理的法规、规章的应予以缓验。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与法规5现代养生 2020年6月第20卷第10、12期第一条 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 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 报纸、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 报纸、期刊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报纸、期刊出版形式差错判定以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5月28日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关于做好2009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关于做好2009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新出报刊司[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关于做好2009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司[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按照相关规定,2009年度报纸期刊核验工作即将开始,为配合报刊评估、报刊改革等中心工作,2009年度报刊核验内容有较大变化,现就做好2009年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时间安排各地2009年度报刊核验工作从2010年2月1日开始,4月31日结束。
二、报送文件要求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2009年度报刊核验材料纸质版用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100052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报刊核验材料电子版数据分别压缩成RAR文件,发送电子邮件到****************.请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相关表格下载与填报说明见附件1),确保报送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数量准确、内容完整统一。
三、依法行政,提高报刊监管水平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年度核验工作的作用。
一是切实落实年度核验工作制度,制定年度核验工作措施,明确年度核验工作程序,认真审核报刊出版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检报告,严格审查报刊年度核验数据、样报样刊等年度核验资料。
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年度核验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报刊要视情节予以缓验,按照相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通过年度核验掌握报刊年度核验数据,规划本区域内报刊业结构布局,制定完善宏观调控措施,促进报刊业繁荣发展。
关于2004年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年度核验总结报告
二○○六年第一期(总第25期)安徽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2006年4月18日[编者提示]近年来,新闻单位主管主办的子报子刊和专刊专版依托所属新闻单位在人才、资源、信息、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报道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满足不同层次读者需求,成为社会各界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和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
但是,在肯定子报子刊和专刊专版作用和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个别子报子刊和专刊专版热衷于炒作社会热点,刊登虚假、格调低下新闻,群众很有意见。
其主要原因是一些主管主办单位管理不严,子报子刊和专刊专版办报办刊思想出现偏差,采编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不高。
因此,一定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子报子刊和专刊专版的管理。
本期简报摘编了芜湖日报社主管主办的2005年1-10月份的《大江晚报·金周刊》审读报告。
希望办有子报子刊和专刊专版的报刊社,要加强对子报子刊和专刊专版的管理。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要坚持“谁主管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把子报子刊和专刊专版的办报办刊方向、报道内容管理纳入领导班子议事日程,切实端正办报办刊思路,提高把好关、把好度的能力。
二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严守新闻宣传纪律。
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不能给错误的言论提供传播渠道,不能在主流舆论之外形成另一个“舆论场”。
三是明确子报子刊和专刊专版的属性和定位,自觉强化阵地意识。
子报子刊和专刊专版是主报主刊在新闻宣传方面的补充和延伸,要用高品位、高格调的新闻宣传正确地引导市场,不能用低俗报道、负面新闻庸俗地迎合市场,甚至为追求“卖点”而违反宣传纪律。
《大江晚报·金周刊》(2005年1—10月)审读报告这份周刊每周一期,是一份休闲周刊,每期32版或40版,涵盖日常生活和休闲的各个方面,设有“旅游”、“饮食”、“玩家”、“双语”、“情缘”、“谈资”、“悦读”、“房产”、“家装”、“健康”、“家居”、“手机”、“电脑”、“影像”、“哈车”、“理财”、“星光”、“宠物”、“妆容”等栏目。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报纸期刊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8.11.09
【实施日期】1988.1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1988年11月9日)
做好对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管理的重要方法。
其任务是了解报纸、期刊、图书的内容,掌握出版动态;研究报纸、期刊、图书出版中出现哪些新的突破性进展或倾向性问题;向上级领导提供有关报纸、期刊、图书的情况和建议,以便于对报纸、期刊、图书出版工作进行监督和宏观指导,帮助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总结经验、提高报纸、期刊、图书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为此,通知如下:
一、新闻出版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配置一
定数量的负责审读工作的人员;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聘任一些具有审读能力,又乐于参加审读的人,将他们组织起来,与署、局的专业审读人员一起对出版物进行审读。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0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0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1.03.25•【文号】国新出发函〔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0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函〔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期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2021年4月10日至7月31日二、核验重点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负责兵团系统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中央单位主管在京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
2020年度期刊核验采用全面填报数据和重点抽检样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深入检查属地期刊尤其是抽检期刊的出版导向、出版质量、出版活动等各方面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正常出版情况。
期刊是否按照批准的刊期正常出版,是否存在未经备案擅自休刊、休刊超期、长期无法正常出版等问题。
2.主管主办单位责任落实情况。
期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和主管主办职责,加强期刊管理和建设。
3.出版导向情况。
期刊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期刊及所办新媒体是否刊发存在内容导向问题的文章。
4.出版质量情况。
期刊是否严格遵守《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要求,落实“三审三校”等各项制度,是否存在编校差错率高、出版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学术期刊是否存在学术质量、出版质量低下等问题。
在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的期刊编校质量抽查、学术期刊质量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期刊,应给予年检缓验处理。
5.期刊及从业人员遵规守纪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1.08•【文号】国新出发电〔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新闻记者证使用管理,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24年1月15日至3月15日。
二、核验范围2023年12月31日前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发且有效的新闻记者证均须参加2023年度核验,2024年1月1日后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无须参加2023年度核验。
三、核验重点1.政治建设情况。
持证人是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积极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做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是否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持续推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以强信心为重点加强正面宣传;是否深化落实党管媒体原则,增强政治意识,加强政治建设,做到坚信笃行。
2.遵纪守法情况。
持证人是否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严格执行党的宣传纪律和新闻传播政策法规,及时对照纪律规章自查自纠;是否存在新闻敲诈、受贿索贿、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以媒谋私等问题;是否存在从事与新闻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创办或者参股公关、广告类公司等问题;是否存在采编播发虚假失实新闻信息等问题;是否存在未向所在新闻单位报备擅自以新闻记者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账号,未经批准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等问题;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相关案件线索尚未了结等。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复制管理行政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有关问题【法规类别】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发文字号】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失效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决定对光盘复制有关行政管理事项进行调整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口、审批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4.08.24【实施日期】2004.08.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有关规定,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光盘复制。
本公告所称的光盘复制,系指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
只读类光盘包括存储有内容的激光视盘(LD)、数字音频光盘(CD-DA)、只读存储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数字视频光盘(VCD)、多用途数字光盘(DVD)和超级音频光盘(SACD)等。
可录类光盘包括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和可重写光盘〔CD-RW、DVD±RW/RAM、磁光光盘(MO、MD)〕等。
本公告所称的光盘生产设备,是指从事光盘母盘刻录生产、子盘复制生产的设备。
包括下列主要部分: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精密注塑机、真空金属溅镀机、粘合机、保护胶涂覆机、染料层旋涂机、专用模具、盘面印刷机和光盘质量在线检测仪、离线检测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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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关于做好2004年度报刊核
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新出报刊[2005]31号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10
【实施日期】200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关于做好2004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报纸、期刊的管理,巩固报刊治理成果,我司决定从2005年3月起进行2004年度报纸期刊核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的范围
报纸核验的范围:对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含解放军系列、教学辅导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的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检验。
期刊核验的范围:对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含解放军系列、高校学报系列、信息参考系列、报刊复印资料系列、公报政报系列、年鉴系列的期刊)
的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检验。
二、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的内容
本次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同时要按照中央两办[2003]19号文件和中办[200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报刊治理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检查督促有关报刊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停办、划转和管办分离工作,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
年度核验的内容:
(一)报纸
1、检查报纸是否按照确定的办报宗旨、业务分工范围出版;报纸专刊、专版是否违反办报宗旨、超出出版业务分工范围;专刊、专版字样是否明显小于报纸名称;是否存在一号多报、出卖版面或刊号、一报多邮发代号等问题。
重点检查违规报纸,特别是对存在政治导向错误、内容低级庸俗,以及违反办报宗旨,擅自出版地方版、军事专版及彩票专版、故事专版的报纸,要严肃处理后方可参加年检。
2、依照《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报纸的出版质量进行检查。
报纸的编辑、文字、校对、印刷等出版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和报纸行业管理标准。
3、继续进行高校校报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规范高校校报名称;院校合并后,只保留一份校报,其他予以停办。
4、结合年检做好报刊治理中停办报纸的注销登记以及划转、管办分离报刊的项目变更登记工作,切实落实报刊治理方案。
5、根据《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将报社负责人持证上岗情况列入年检内容,进行督促检查。
对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6、对年检出现问题的报纸,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及《关于重申报刊应遵守出版宗旨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责其纠正,并视情况予以缓验、不予通过核验或注销登记。
(二)期刊
1、重点检查期刊是否按照确定的办刊宗旨、业务分工范围按时、按期出版;是否存在擅自增加主管主办单位、一号多刊、出卖刊号、多邮发代号、擅自出版增刊、擅自改变办刊宗旨、擅自改变或增加文种出版、擅自休刊、违规刊登广告、未经批准合作办刊等问题。
2、依照《社会科学期刊质量标准(试行)》、《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期刊的出版质量进行检查。
期刊的编辑、文字、校对、印刷等出版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和期刊行业管理标准。
3、要认真执行《关于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1532号),结合年检工作,对两年试办期满的期刊,由其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验,报总署核准。
两年试办期内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要按期刊出版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结合年检做好报刊治理中停办期刊的注销登记以及划转、管办分离报刊的项目变更登记工作,切实落实报刊治理方案。
5、根据《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将期刊社长、总编持证上岗情况列入年检内容,进行督促检查。
对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6、对年检出现问题的期刊,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关于重申报刊应遵守出版宗旨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责其纠正,并视情况予以缓验、不予通过核验或注销
登记。
三、报送年检材料要求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应及时向我司报告年度核验情况。
2004年的报纸、期刊年检工作将通过中国记者网(中国报刊出版网)的“全国报纸期刊年检及出版许可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年检系统”)进行。
报纸年度核验登记表、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可在中国记者网(中国报刊出版网)下载。
配备了加密终端的报刊社通过“年检系统”向省局报刊处提交年度核验数据,省局报刊处核验后,通过“年检系统”向我司报送;未配备加密终端的报刊社由省局报刊处将其填报的报纸年度核验登记表、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录入“年检系统”后,通过“年检系统”向我司报送。
报刊社提交的年度核验书面材料由省局报刊处核验后存档。
报纸年度核验登记表、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作为报刊数据库的基本资料,请各报刊处和报刊社认真填写,力求数据全面、准确。
年检工作结后,全国各报刊社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将全部上网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验。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高度重视做好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安排年检,并于2005年6月底前报送年检材料。
对年检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我司报告。
附:1、报纸年度核验登记表
2、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
3、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说明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