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监测〔2016〕17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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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环办函[201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环办函[2010]109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抽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抽查方式及内容此次抽查采用现场检查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检查我部会同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及部分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部分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工作条件、工作质量、日常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从业行为等相关情况。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抽查部分评价机构2009年主持完成的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项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规范性等相关情况。

二、抽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22日期间,我部组织对附件一中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抽取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加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2010年10月25日前,附件二中的单位应将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以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各一份报送我部。

(三)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我部分批组织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听取相关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汇报。

德州润津新能源有限公司德州润津夏津二期100MW风电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废验收调查报告固废专章

德州润津新能源有限公司德州润津夏津二期100MW风电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废验收调查报告固废专章

德州润津新能源有限公司德州润津夏津二期 100MW 风电场项目
第 1 章 项目概况
1.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德州润津新能源有限公司德州润津夏津二期 100MW 风电场项目 项目性质:扩建 建设单位:德州润津新能源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安装 50 台单机容量为 2000kW 的风电机组,总装机容量 100MW, 风电场年上网电量为 21567 万 kW·h,年等效满负荷运行小时数为 2156.7h,平 均容量系数为 0.246。 建设内容:安装 2000kW 风力发电机组及箱变各 50 台,新建一座综合楼及 110kV 升压站。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夏津县城以北约 14km 处,距德州市约 60km。项目位 于德州润津夏津 100MW 风电场项目(一期)东北侧,场区中心距离一期场区中心 直线距离约 12km。该项目场区实际建设范围包括夏津县北部田庄乡、新盛店镇 两乡镇,场址范围为东经 115°56′66″~116°3′32″,北纬 37°1′2.5″~ 37°7′23″,东西长约 11km,南北宽约 12km。
1.2 项目建设情况
德州润津新能源有限公司德州润津夏津二期 100MW 风电场项目于 2016 年 9 月由德州天洁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6 年 11 月 29 日夏津县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 复,批复文号为夏环报告表[2016]32 号。
德州润津新能源有限公司德州润津夏津二期 100MW 风电场项目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开工建设,2019 年 1 月 1 日竣工,2019 年 1 月 5 日投入调试。按照德州 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德州润津新能源有限公司现阶段无需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
第 3 章 项目建设情况调查............................................6 3.1 项目建设内容 ............................................... 6 3.1.1 项目地理位置.......................................... 6 3.1.2 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及环境敏感目标........................ 6 3.1.3 项目平面布置.......................................... 7 3.1.4 建设内容.............................................. 7 3.1.4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0 3.1.5 生产设备情况......................................... 10 3.1.6 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 10 3.1.7 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 14 3.2 项目建设过程 .............................................. 14 3.3 项目变动情况 .............................................. 14

2024年度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2024年度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2022.12.23
国家能源局
2021.10.1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能源部
2022.7.7 2022.3.28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2022.1.1
2022.3.21 2022.8.16 2022.12.23 2021.10.18 2022.7.7 2022.3.28 2022.1.1
自然资发[2022]142号
55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22]17号
56
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 干意见
发改产业〔2021〕1464号
57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工信部联节〔2022〕88号
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58 的指导意见__2022年第17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 工信部联原〔2022〕34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
36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48号
37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 2018年 第3号
38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
3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4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
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
9
关于印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 工作规程》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22〕231号
10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11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 价试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10.14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2号
•【施行日期】2020.1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第42号
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和《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环办〔2010〕123号)相关要求,我部组织对部分已登记新化学物质进行了审查。

现将符合要求的10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和18种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10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
2.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18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14日附件1
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10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附件2
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18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附件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a . .. . . ..2017年6月a . .. . . ..目录一、目的意义 (7)二、适用范围 (7)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7)四、排名方法 (8)(一)排名断面 (8)(二)城市水质指数 (8)1.河流水质指数 (8)2.湖库水质指数 (10)3.城市水质指数 (10)(三)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 (11)(四)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11)五、数据统计 (12)(一)断面(点位)城市归属 (12)(二)数据统计和计算 (12)1.缺少监测数据的处理方式 (12)2.上下游断面水质影响的处理方式 (13)(三)数据修约 (13)六、信息发布 (14)(一)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信息 (14)a . .. . . ..(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信息 (14)a . .. . . ..一、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将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作为检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标准之一,对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提出了针对不同城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比较排名的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排名,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内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环监测〔2016〕30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22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a . .. .. ..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四、排名方法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包括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附件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3—2017年6月—4—目录一、目的意义 (7)二、适用范围 (7)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7)四、排名方法 (8)(一)排名断面 (8)(二)城市水质指数 (8)1.河流水质指数 (8)2.湖库水质指数 (11)3.城市水质指数 (11)(三)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 (12)(四)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12)五、数据统计 (13)(一)断面(点位)城市归属 (13)(二)数据统计和计算 (13)1.缺少监测数据的处理方式 (13)—5—2.上下游断面水质影响的处理方式 (15)(三)数据修约 (15)六、信息发布 (16)(一)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信息 (16)(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信息 (16)—6—一、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将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作为检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标准之一,对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提出了针对不同城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比较排名的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排名,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内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环监测〔2016〕30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7—《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22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四、排名方法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包括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决定⽂号: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颁布⽇期:2016-07-13执⾏⽇期:2016-07-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废⽌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30⽇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13⽇关于废⽌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件清理⼯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件予以废⽌:⼀、决定予以废⽌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16⽇,(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环境保护管理暂⾏规定(1996年4⽉1⽇,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环境保护管理暂⾏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26⽇,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管理办法(1999年4⽉16⽇,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2⽇,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9⽇,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2001年7⽉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30⽇,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2009年7⽉8⽇,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2012年10⽉11⽇,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决定予以废⽌的规范性⽂件1.关于执⾏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29⽇,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23⽇,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4⽇,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22⽇,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竣⼯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31⽇,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31⽇,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3 ⽉ 28 ⽇,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作进⾏调整的通知(2002年7⽉12⽇,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25⽇,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实⾏公⽰的通知(2003年3⽉28⽇,环办〔2003〕26号)11.关于⾼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标准的复函(2004年8⽉4⽇,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办法》的通知(2005年2⽉24⽇,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程师职业资格登记⼯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2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23⽇,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态县、⽣态市创建⼯作考核⽅案》的通知(2005年12⽉13⽇,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物实验室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14⽇,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态县、⽣态市考核验收⼯作的通知(2006年3⽉15⽇,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的通知(2006年3⽉31⽇,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24⽇,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7⽇,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甲级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26⽇,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作的通知(2006年12⽉5⽇,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作暂⾏办法》的通知(2006年12⽉26⽇,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项⽬管理暂⾏办法》的通知(2007年5⽉11⽇,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程师继续教育暂⾏规定》的通知(2007年6⽉25⽇,环发〔2007〕97号)26.关于⾼压输变电建设项⽬环评适⽤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28⽇,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30⽇,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态⼯业⽰范园区管理办法(试⾏)》的通知(2007年12⽉10⽇,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进⼝固体废物⽬录》、《限制进⼝类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录》和《⾃动许可进⼝类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录》的公告(2008年2⽉4⽇,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动监控能⼒建设项⽬实施⼯作的通知(2008年2⽉22⽇,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22⽇,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作的通知(2008年4⽉14⽇,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作的通知(2008年4⽉16⽇,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作的通知(2008年4⽉25⽇,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管理⼯作的通知(2008年5⽉15⽇,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壤污染防治⼯作的意见(2008年6⽉6⽇,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13⽇,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24⽇,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11⽇,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24⽇,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29⽇,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作的通知(2008年8⽉1⽇,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作的通知(2008年8⽉4⽇,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9⽇,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作的通知(2008年9⽉18⽇,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作的通知(2008年10⽉20⽇,环办〔2008〕81号)47.关于⾼压输变电建设项⽬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6⽇,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26⽇,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的有毒化学品⽬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31⽇,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动监控能⼒建设项⽬核⼼应⽤软件部署⼯作的通知(2009年1⽉19⽇,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件的建设项⽬⽬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件的建设项⽬⽬录》的公告(2009年2⽉20⽇,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23⽇,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8⽇,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13⽇,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环境综合整治项⽬管理暂⾏办法》的通知(2009年4⽉21⽇,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24⽇,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29⽇,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步加⼤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监管⼒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30⽇,环办〔2009〕53号)59.关于⾼压输变电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执⾏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14⽇,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22⽇,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8⽇,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9⽇,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1⽇,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废物管理⽬录的公告(2009年7⽉3⽇,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22⽇,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废五⾦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利⽤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3⽇,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作的通知(2009年8⽉3⽇,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12⽇,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2⽇,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5⽇,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压输变电⼯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10⽇,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的公告(2009年12⽉11⽇,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的有毒化学品⽬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28⽇,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废物管理⽬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31⽇,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办法》的通知(2010年3⽉2⽇,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15⽇,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落后产能和重⾦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28⽇,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8⽇,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作的通知(2010年7⽉8⽇,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基环⼰基)溴苯等149 种化学物质进⼊《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12⽇,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15⽇,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的有毒化学品⽬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29⽇,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30⽇,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6⽇,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及铁合⾦等项⽬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18⽇,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作的通知(2011年2⽉14⽇,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15⽇,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泥粉磨站项⽬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18⽇,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1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的通知(2011年4⽉15⽇,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步做好污染源⾃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作的通知(2011年9⽉20⽇,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产电解铜项⽬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21⽇,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5⽇,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的有毒化学品⽬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28⽇,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废物管理⽬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30⽇,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5⽇,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13⽇,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20⽇,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已在中国境内⽣产或者进⼝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28⽇,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16⽇,环办〔2012〕79号) 101.关于加强化⼯园区环境保护⼯作的意见(2012年5⽉17⽇,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步明确部分民⽤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25⽇,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16⽇,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8⽇,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25⽇,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废物管理⽬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31⽇,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产使⽤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配套⽂件的通知(2013年3⽉22⽇,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属复杂⾦精矿综合回收项⽬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25⽇,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5⽇,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15⽇,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废五⾦类废物加⼯利⽤企业认定⼯作的通知(2013年8⽉5⽇,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22⽇,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22⽇,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搅拌站项⽬列⼊《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6⽇,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废五⾦类许可证有效期⾃动延期的函(2014年1⽉26⽇,环办函〔2014〕93号) 116.关于进⼀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4⽇,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录》的通知(2014年4⽉4⽇,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泥项⽬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30⽇,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调整上市环保核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20⽇,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6⽇,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内部审查分类⽬录》的通知(2015年3⽉18⽇,环办〔2015〕31号)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07.13,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附件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页脚内容2017年6月页脚内容目录一、目的意义 (7)二、适用范围 (7)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7)四、排名方法 (8)(一)排名断面 (8)(二)城市水质指数 (8)1.河流水质指数 (8)2.湖库水质指数 (10)3.城市水质指数 (11)(三)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 (12)(四)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12)五、数据统计 (12)(一)断面(点位)城市归属 (12)(二)数据统计和计算 (13)1.缺少监测数据的处理方式 (13)2.上下游断面水质影响的处理方式 (14)(三)数据修约 (14)页脚内容六、信息发布 (15)(一)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信息 (15)(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信息 (15)页脚内容一、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将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作为检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标准之一,对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提出了针对不同城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比较排名的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排名,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内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环监测〔2016〕30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22号)页脚内容《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四、排名方法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包括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乡村绿化技术规程》等109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乡村绿化技术规程》等109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乡村绿化技术规程》等109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7•【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林业局批准发布《乡村绿化技术规程》等109项林业行业标准(见附件),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乡村绿化技术规程》等109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7月27日附件《乡村绿化技术规程》等109项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1LY/T 2645-2016 乡村绿化技术规程2 LY/T 2646-2016 城乡结合部绿化技术指南3LY/T 2647-2016 通道绿化技术规程4 LY/T 2648-2016 林用药剂安全使用准则LY/T 2649-2016 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5性保护价值评估技术规程LY/T 2650-2016 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6适应性经营方案编制导则7 LY/T 2651-2016 退化森林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技术规程8 LY/T 2652-2016 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与扩繁技术规程9LY/T 2653-2016 大熊猫栖息地适宜性监测与评估规范10 LY/T 2654-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落叶松11 LY/T 2655-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云杉12 LY/T 2656-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冷杉13 LY/T 2657-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柳杉14 LY/T 2658-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栎树15 LY/T 2659-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桦树16 LY/T 2660-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木荷17LY/T 2661-2016 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枫香18LY/T 2662-2016森林防火安全标志及设置要求19LY/T 2663-2016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要求20LY/T 2664-2016森林防火数字超短波通信系统技术规范21LY/T 2665-2016森林火险因子采集站建设及采集技术规范22LY/T 2666-2016 东北、内蒙古边境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技术要求23LY/T 2667-2016森林防火滴油式点火器通用技术条件24LY/T 2668-2016森林防火人员佩戴标志25LY/T 2669-2016 林内空气颗粒物监测技术规程26LY/T 2670-2016植物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技术规程27LY/T 2671.1-2016林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1部分:分类28LY/T 2671.3-2016 林业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第3部分:命名和标识原则29LY/T 2672-2016林业信息数据库数据字典规范30LY/T 2413.403-2016 林业物联网第403部分:对象标识符解析系统通用要求31LY/T 2673-2016 森林植被对空气颗粒物的影响评价技术规程32LY/T 2674-2016 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数据库结构石斛种质鉴定技术规33LY/T 2675-2016范半干旱地区灌木林平34LY/T 2676-2016茬与复壮技术规范35油茶整形修剪技术规LY/T 2677-2016程湿地松速生丰产林栽36LY/T 1528-2016LY/T 1528-1999培技术规程油茶栽培品种配置技37LY/T 2678-2016术规程油茶高接换冠技术规38LY/T 2679-2016程油茶主要有害生物综39LY/T 2680-2016合防治技术规程40LY/T 2681-2016 东京野茉莉播种育苗技术规程中国四照花播种育苗41LY/T 2682-2016技术规程松阿扁叶蜂防治技术42LY/T 2683-2016规程43榉树大苗培育技术规LY/T 2684-2016程航空静电喷雾设备应44LY/T 2685-2016用技术规范45LY/T 2686-2016 草履蚧防治技术规程栗山天牛防治技术规46LY/T 2687-2016程47白杨透翅蛾防治技术LY/T 2688-2016规程貂、狐、貉繁育利用48LY/T 2689-2016规范49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LY/T 2690-2016术规程红腹锦鸡50LY/T 2691-2016 山杏栽培技术规范51LY/T 2692-2016 榉树育苗技术规程52LY/T 2693-2016 白术栽培技术规程53LY/T 2694-2016 青冈栎造林技术规程54LY/T 2695-2016 钩栗造林技术规程大白杜鹃育苗技术规55LY/T 2696-2016程马尾松抚育经营技术56LY/T 2697-2016规程铁皮石斛杂交育种技57LY/T 2698-2016术规程58LY/T 2699-2016 大叶冬青育苗技术规程59LY/T 2700-2016 花木栽培基质60黄褐毛忍冬育苗技术LY/T 2701-2016规程61LY/T 2702-2016 榛坚果贮藏技术规程薄壳山核桃坚果和果62LY/T 2703-2016仁质量等级63LY/T 2704-2016 杜仲种仁质量等级64LY/T 2705-2016 樟脑磺酸65改性松香树脂酸气相LY/T 2706-2016色谱分析方法66LY/T 2707-2016 载硫脱汞颗粒活性炭67LY/T 2708-2016 长叶烯68LY/T 2709-2016 木蜡油69木地板用紫外光固化LY/T 2710-2016涂料70LY/T 2711-2016 单板用竹集成材71LY/T 2712-2016 竹单板胶合板72LY/T 2713-2016 竹材饰面木质地板73LY/T 2714-2016 木塑门套线74LY/T 2715-2016 木塑复合外挂墙板聚氯乙烯片材饰面复75LY/T 2716-2016合地板人造板产品包装通用76LY/T 2717-2016技术要求人造板剖面密度测定77LY/T 2718-2016方法78LY/T 2719-2016 人造板制造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79LY/T 2720-2016胶合面木破率的测定方法80LY/T 2721-2016 结构用定向刨花板力学性能指标特征值的确定方法81LY/T 1171-2016 单板用湿粘性胶纸带LY/T 1171-2006 82LY/T 1787-2016 非结构用集成材LY/T 1787-2008 83LY/T 2722-2016指接材用结构胶黏剂胶合性能测试方法84LY/T 2723-2016林业机械电动鼓式枝丫切碎机85LY/T 2724-2016车载式高压细水雾灭火机86LY/T 2725-2016林业机械便携式油锯反弹试验87LY/T 2726-2016林业机械便携式油锯机油泵88LY/T 1196-2016林业机械便携式脉冲烟雾机LY/T 1196.1-2004 LY/T 1196.2-200489LY/T 2727-2016 林业机械以汽油机为动力的杆式棕榈果采摘机90 LY/T 2728-2016ISO 21299:2009 坐骑式草地养护设备滚翻保护结构(ROPS)试验程序和认定准则91LY/T 1188-2016 林业机械链锯导板LY/T 1188-2007 92LY/T 1187-2016 林业机械链锯锯链LY/T 1187-2006 93LY/T 2729-2016 数控门扇四边锯94LY/T 2730-2016 连续平压式热压机95LY/T 1605-2016 园林机械以汽油机为动力的手扶随进滚动式草坪打孔机LY/T 1605-200296LY/T 2731-2016 蜂窝板热压机97LY/T 2732-2016 数控裁板机98LY/T 2733-2016木门门锁、铰链孔槽组合加工机99LY/T 2734-2016 单板堆垛机100LY/T 1470-2016 纵向刨切机LY/T 1470-1999 LY/T 1471-1999 LY/T 1472-1999101LY/T 1568-2016 指榫开榫机LY/T 1568-1999 102LY/T 1602-2016 无卡轴旋切机LY/T 1602-2002 103LY/T 1005-2016 热磨机LY/T 1005-1991LY/T 1107-1993LY/T 1313-2002LY/T 1314-2002LY/T 1315-2002LY/T 1342-2002LY/T 1100-1993 104LY/T 1100-2016 链式刮板运输机LY/T 1099-1993105LY/T 1373-2016 光环投影定心机LY/T 1373-1999106LY/T 1377-2016 电磁振动器LY/T 1377-1999107LY/T 1126-2016 筛环式打磨机LY/T 1126-1993鼓式削片机通用技术108LY/T 1303-2002 LY/T 1303-2016条件109LY/T 1467-2016 多排钻孔机LY/T 1467-200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13•【文号】环办[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1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近日,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市开展探伤作业期间,非法雇用无资质人员开展γ射线探伤作业,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一枚Ⅱ类放射源丢失,致使他人受到超剂量辐射照射,引发急性放射病。

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环保部门经过一天多全力搜寻,成功锁定丢失放射源并妥善收贮,有效控制了事故后果的扩大。

为了汲取这次事故的深刻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以高风险放射源为重点的紧急专项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安定。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放射源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提出“中国核安全观”,将核与辐射安全定位为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环保部门要清醒认识辐射安全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感和使命感,尽责履职,全力做好放射源的监管工作,严防放射源失控。

二、全面开展高风险放射源的专项检查(一)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在2014年7月1日前,按照《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和《γ射线探伤场所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环核辐函〔2012〕17号),针对行政区内的γ射线探伤单位,认真开展辐射安全专项检查。

1.要求各γ射线探伤企业高度重视辐射安全工作,将辐射安全提升到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

全面自查本单位的辐射安全,重点自查单位责任是否全面履行到位,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是否按要求办理放射源的转移审批、异地使用备案等手续。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鲁政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3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充分发挥文物工作在保护传承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1.认清战略定位。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色名片”。

我省是中华文明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责任重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的科学理念,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让宝贵遗产世代传承、焕发新的光彩。

2.依法履职尽责。

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督查,努力形成推进文物工作的综合机制。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对文物保护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约谈,对出现严重毁损文物事件及发生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在依法处理严肃问责的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解读

“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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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线一单”约束作用
(1)水环境质量底线
①水环境分析
水环境控制单元细化:以乡镇为最小行政单位细化水环境控制单元(可以到村); 水环境现状分析:分析近5-10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 以全口径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建立”控制断面-控制河段-对应陆域”污染物源与水 质的响应关系,分析各控制单元污染源的贡献,并确定各控制单元主要污染来源。
技术方法,合理确定管控空间的尺度,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三线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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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任务
(1)开展基础分析,建立工作底图。收集整理基础地理、生态环境、国土开发 等数据资料,开展自然环境状况、资源能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形势等 方面的综合分析,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底图。 (2)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空间。识别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划定并严 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空间用途分区和管控要求,形成生态空间与生态保护 红线图 。 (3)确立环境质量目标,提出排放总量限值。开展水、大气环境评价,明确各 要素空间差异化的环境功能属性(环境质量标准),合理确定分区域、分阶段的 环境质量目标,识别需要重点管控的区域,测算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形成水环境 质量底线、允许排放量及重点管控区图,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允许排放量及重点 管控区图,形成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底线及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图。
该指南适用于地市级行政区“三线一单”编制。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①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重要 抓手; ②是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环境保护参与空间规划和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的 基础支撑; ③是实施环境空间管控、强化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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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引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引

附件2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1总则1.1目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提供技术支撑。

1.2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印发的程序、应急预案文本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与具体要求。

本指南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4种类型情景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编制。

本指南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1.3原则(1)系统性原则。

通过预案的编制,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梳理各部门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提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能力,体现预案编制工作的系统性。

(2)针对性原则。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体现预案的针对性。

(3)协调性原则。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和供水水厂的应急预案进行有机衔接,体现预案间的协调性。

1.4依据以下文件适用于本指南。

1.4.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6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修订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办函〔2014〕498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773)。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16〕17号3号19号文件下达事项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16〕17号3号19号文件下达事项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16〕17号3号19号文件下达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并政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16〕17号3号19号文件下达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国务院和省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及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承接落实到位,省对我市2016年以来事项承接落实工作进行了“回头看”:市直相关部门还需承接事项共计14项,其中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17号),需承接取消9项行政职权事项;根据《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3号),需承接清理规范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19号),需承接清理规范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及时承接取消9项行政职权事项。

市、县两级同时取消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职权事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市、县审改办根据取消情况,做好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确保取消事项承接落实到位。

二、及时清理规范以上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制定完善的中介服务规范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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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0.24
•【文号】环办水体[2016]99号
•【施行日期】2016.10.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水体[201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本指南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附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鸿图武汉压铸有限公司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鸿图武汉压铸有限公司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鸿图武汉压铸有限公司X 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武环管〔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市环保局关于广东鸿图武汉压铸有限公司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武环管〔2016〕17号广东鸿图武汉压铸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广东鸿图武汉压铸有限公司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评估报告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和辐射工作种类、使用范围:广东鸿图武汉压铸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金港新区雪佛兰大道8号。

拟新增4台XG-160ST/C型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设置于公司压铸车间检测室内,主要用于产品的无损质量检测与评价等方面。

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工作的种类和范围为使用II类射线装置。

二、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及评估报告,同意报告表编制内容。

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明确辐射管理机构和职责,完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三)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辐射工作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定期检查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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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16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共享方案二〇一六年一月目录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1)(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2)(三)空气背景质量监测 (2)(四)酸雨监测 (3)(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4)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5)(六)地表水水质监测 (5)(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7)(八)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8)(九)地表水生物监测 (11)(十)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监测 (13)(十一)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16)(十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 (17)(十三)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 (18)(十四)入海河流监测 (19)(十五)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21)(十六)部分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监测 (21)(十七)近岸海域沉积物和生物监测 (22)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23)(十八)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23)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25)(十九)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25)(二十)生态环境地面监测 (26)(二十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27)(二十二)声环境质量监测 (28)(二十三)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30)五、污染源监测 (30)(二十四)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0)六、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31)(二十五)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31)七、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 (33)(二十六)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 (33)(二十七)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34)(二十八)中哈界河联合监测 (35)八、卫星与无人机遥感监测 (35)(二十九)大气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35)(三十)水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37)(三十一)生态状况卫星与无人机遥感监测 (38)(三十二)其它专项监测 (41)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共计1436个国控城市站。

2.监测项目SO2、NO-NO2-NO 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的31个站点,监测温室气体监测项目CO2、CH4。

3.监测时间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

2016年完成全部国控城市站的事权上收工作。

一季度,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和河南等8个省份完成上收工作;上半年,其余省份完成上收工作。

在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完成运维工作交接后,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5.数据报送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6.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北京密云水库、天津里自沽、河北衡水湖、山西石匣、内蒙古牙克石、辽宁青堆子、吉林西五、黑龙江清泉、上海崇明岛、江苏洪泽湖、浙江赋石水库、安徽响洪甸、福建双龙、江西考水、山东苇场、河南坡头、湖北温峡口、湖南花溪峪、广东中古坑、广西东岭、海南南轩、重庆大地村、四川龚村、贵州金沙、云南石林、西藏当杰、陕西华阳、甘肃静宁、青海南门峡、宁夏良繁场、新疆那拉提,共计31个区域站(农村站)。

2.监测项目SO2、NO2、PM10、气象五参数3.监测时间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

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5.数据报送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含10日),报送上月审核监测数据的小时值和日均值。

(三)空气背景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海南五指山、福建武夷山、广东南岭、云南丽江、湖北神农架、湖南衡山、山东长岛、山西庞泉沟、内蒙呼伦贝尔、吉林长白山、新疆阿勒泰、青海门源、四川海螺沟、西藏纳木措,共计14个背景站。

2.监测项目(1)SO2、NO x、O3、CO、PM10、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2)VOCs、颗粒物粒径谱(仅山东长岛站)。

(3)能见度。

(4)降水量、电导率、pH、主要阴阳离子。

(5)温室气体的CO2、CH4、N2O(海南五指山、吉林长白山、新疆阿勒泰西、西藏纳木措除外)。

3.监测时间自动监测项目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湿沉降监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空气背景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

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5.数据报送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含10日)前,报送上月审核监测数据的小时值和日均值。

(四)酸雨监测1.监测范围地级以上城市及《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方案》中的县和县级市,共计440点位。

2.监测项目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酸雨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给予部分补助经费。

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6.数据报送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每月15日前(含15日)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82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必测项目:PM10和TSP。

选测项目:能见度、风速、风向、大气压。

3.监测时间1-6月连续监测,其它时间在沙尘天气发生时开展实时监测。

4.工作方式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给予部分补助经费。

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6.数据报送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执行《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数据报送说明》,通过沙尘天气环保数据分析平台实时报送。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六)地表水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地表水监测范围为2767个国控断面,其中评价、考核、排名断面共1940个,入海控制断面195个(其中85个同时为评价、考核、排名断面),趋势科研断面717个(详见即将下发的《“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

2.监测项目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工作方式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

2016年完成全部国控监测断面(点位)的事权上收工作。

在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完成运维工作交接后,下半年开始,选择部分断面(点位),由总站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其余断面(点位),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其中:(1)拟新增断面(点位)委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监测;(2)省界、市界断面采取上、下游或左、右岸联合监测的方式,委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相关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国界断面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站,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省界、市界断面采取上、下游或左、右岸双方联合监测的方式,先由上、下游或左、右岸两方环保部门共同现场踏勘后确定监测断面具体位置,明确监测断面的经纬度,在显著位置设置监测断面标志。

采样时由上、下游或左、右岸两方共同采样、分样,样品分为3份,上、下游或左、右岸承担任务的监测单位各1份,1份备份保存。

双方统一分析方法,原则上采用国家标准方法和环境保护行业方法,或采用相互确认的分析方法,采用的试剂、分析仪器等必须能够满足监测工作的要求,且双方采用的分析仪器需满足分析方法对仪器检测限和实验精度的要求,要对水质监测全过程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当双方监测结果存在水质类别差异并一方或双方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监测,当月监测数据以仲裁监测结果为准。

若一方无监测数据则采用另一方的监测数据。

6.数据报送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站,应尽快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2016年1月、2月2767个国控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并自3月起,按2767个国控断面进行监测并报送数据。

承担国控地表水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站,于当月20日前向所在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数据,经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5日前,由所在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以EXCEL 格式上报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水室电子邮箱water@。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于当月20日前,以EXCEL格式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水室电子邮箱water@。

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完善后,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该平台报送数据(时间另行通知)。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1.监测范围151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有机碳等。

湖库增加总氮、总磷和叶绿素a等。

36个站点增加总氮和总磷,24个站点增加叶绿素a。

重点水域增加VOC、生物毒性和粪大肠菌群指标。

VOC指标包括18种挥发性有机物: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

11个站点增加VOC,13个站点增加生物毒性,13个站点增加粪大肠菌群。

3.监测频次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

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

4.工作方式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

2016年完成全部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事权上收工作。

在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完成运维工作交接后,下半年开始,选择约30个自动站作为试点,由总站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其余自动站,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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