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社会捐赠管理规定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捐赠行为,加强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管理,提高捐赠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捐赠活动。
捐赠人、受赠人和捐赠受益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捐赠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捐赠和摊派。
第四条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用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二章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捐赠人有权了解受赠人的资质、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以及捐赠受益人的受益情况。
第六条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提供捐赠资金和物品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对使用不当的行为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七条捐赠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赠人捐赠资金和物品的来源、数量、质量等情况,确保捐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履行捐赠义务,不得擅自撤销捐赠。
第三章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受赠人有权对捐赠资金和物品进行合理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十条受赠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捐赠资金和物品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捐赠资金和物品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受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向捐赠人提供捐赠资金和物品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资金和物品用于非公益事业,不得挪用、私分捐赠资金和物品。
第四章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管理第十三条受赠人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受赠人应当对捐赠物品进行分类、登记、保管,确保捐赠物品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受赠人应当定期对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民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捐赠人、受赠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捐赠管理规章制度
接受捐赠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捐赠行为,保障捐赠资源有效有序利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捐赠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捐赠、物资捐赠、人才捐赠等。
第三条捐赠的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契合社会公共利益及本单位需求的组织、个人。
第四条捐赠的方式分为现金、实物、知识技术等形式。
第五条捐赠应当是自愿的,不能强迫捐赠。
第六条捐赠人应当具备合法的国内或国际捐赠资格。
第七条捐赠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捐赠人对所捐赠的财产享有法定权益,捐赠单位应当保证捐赠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捐赠行为公开透明,受捐赠单位应当及时公示捐赠情况。
第十条捐赠人享有对捐赠使用效果和捐赠资金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权利。
第十一条捐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捐赠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捐赠单位应当制定捐赠接收程序,建立捐赠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应当按照财政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集中收纳,保证安全。
第十四条捐赠单位应当建立相关数据库和档案管理,记录捐赠人信息及捐赠物资情况。
第十五条捐赠单位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发放捐赠发票或证书,并与受捐赠人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捐赠单位应当定期向捐赠人提供捐赠使用效果和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捐赠财产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捐赠人的意愿和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与受捐赠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社会公共利益相符合。
第二十条捐赠财产的保管和管理应当细致、严谨,确保资源的安全、高效利用。
第二十一条捐赠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报告捐赠使用情况及效果,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捐赠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订时须经领导批准。
以上为接受捐赠管理规章制度,共计1200字。
社会捐赠规范化管理制度
社会捐赠规范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社会捐赠行为,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捐赠人权益,保护受助人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公益组织、事业单位及个人,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三、社会捐赠的方式社会捐赠主要包括金钱捐赠、物资捐赠和技术服务捐赠三种方式。
四、社会捐赠的管理机制(一)申请捐赠1.接受捐赠机构或个人,需提交《捐赠申请书》,并注明捐赠用途、数额或价值、捐赠方式、受益群体等相关信息。
2.公益组织、事业单位需经过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二)捐赠审核1.捐赠机构负责审核《捐赠申请书》,确保捐赠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
2.审核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捐赠是否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问题,捐赠款项来源是否合法。
(三)捐赠确认1.确认捐赠后,需及时向捐赠人发出捐赠确认书,并附上感谢信。
2.确认书中要详细注明捐赠用途、数额或价值、捐赠方式、受益群体等相关信息。
(四)捐赠使用1.捐赠资金、物资必须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承诺用于指定的公益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2.捐赠物资必须保证保存、运用及分发的公平、公正,确保受益群体得到合理的帮助。
(五)监督检查1.成立捐赠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捐赠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对于不符合捐赠条件,或存在巨额捐赠未经批准使用等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社会捐赠的信息公开1.接受捐赠的公益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将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2.公开内容包括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使用情况等。
六、奖惩措施1.对于捐赠事项的工作人员,如有挪用、私分、徇私舞弊等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相关捐赠资格。
2.对于捐赠行为不端的组织或个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其受到法律的惩处,并影响其社会声誉。
七、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捐赠组织或者个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十五、合作与协调
1.捐赠接收单位应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2.捐赠接收单位在开展捐赠活动时,应与其他公益组织进行有效协调,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
3.捐赠接收单位应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1.接受社会捐赠是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关系到社会和谐与进步。
2.捐赠接收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提高捐赠效益。
3.未来,捐赠接收单位应继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创新管理模式,为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全文总结:
本办法旨在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工作,从捐赠接收、使用、监督、项目管理、风险评估、法律责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捐赠接收单位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诚信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发挥捐赠效益。同时,通过定期评估、监督与检查,保护捐赠者权益,提升捐赠管理水平,促进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面对未来,捐赠接收单位应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合作,为我国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2.捐赠者和捐赠接收单位之间因捐赠事宜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3.捐赠接收单位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应保持公开透明,尊重法律规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十八、档案管理与保存
1.捐赠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捐赠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捐赠档案的完整、准确和长期保存。
(4)捐赠者查询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途径和方法。
3.捐赠接收单位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
三、捐赠使用
1.捐赠资金、物资应按照捐赠者意向和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规定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捐赠资助的方式
1.社会捐赠资助可以是物资捐赠或资金捐赠。
2.物资捐赠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药品、医疗设备等。
3.资金捐赠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电汇等形式。
第二条:接受资助的范围
1.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资助的对象为医院全体员工以及医院的患者。
3.资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医疗设备、改善医疗环境、开展公益活动等。
第三条:捐赠资助的程序
1.捐赠方应当向医院提供正式的捐赠意向书,并明确捐赠的物资或资金数量以及用途。
2.医院应当建立专门的接受捐赠资助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并确认捐赠意向书。
3.一旦确认接受捐赠,医院应当及时与捐赠方签订资助协议。
第四条:资助使用管理
1.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资助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资助的使用。
2.资助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捐赠方的要求使用。
第五条:监督机制
1.医院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资助的情况,包括资助的数量、用途、效果等。
2.社会各界及时监督医院接受资助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要求医院整改。
第六条:附则
1.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医院如果需要对管理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以上为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希望所有捐赠方和医院能够共同遵守规定,共同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 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
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目录
01 修订信息
02 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的法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 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 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接收捐赠管理制度
接收捐赠管理制度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相关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三、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四、应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五、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文书移交医院财务科,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六、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八、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九、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
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十、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接受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接受捐赠行为,充分发挥捐赠的作用,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各种形式的捐赠,并对捐赠的受赠方及捐赠的基本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作出规定。
第三条接受捐赠必须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接受捐赠的受赠方为XX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地址XX。
第五条本机构接受的捐赠资金、物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接受有政治目的、商业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捐赠。
第六条本机构接受捐赠需按照相关程序登记备案,确保捐赠行为合法合规。
第七条本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接受捐赠相关的制度和管理机制,保障捐赠资金和物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八条本机构负责全面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义务,保证捐赠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捐赠的基本条件第九条捐赠的基本条件包括:捐赠行为必须是真实、合法、自愿的;捐赠资金或物品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捐赠的用途必须符合公益目的。
第十条捐赠人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有捐赠行为的自由。
第十一条捐赠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他人捐赠,不得利用捐赠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捐赠人应当对捐赠资金或物品的来源进行真实、合法的说明,并愿意接受相关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捐赠资金或物品的用途必须符合公益事业的需要,不得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目的。
第十四条捐赠资金或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本机构的受赠范围和相关政策要求。
第三章捐赠的程序和管理要求第十五条捐赠需符合本机构的受赠范围和相关政策规定,经过评估和审批后方可接受。
第十六条捐赠需在捐赠协议或书面捐赠协议中明确相关事项,包括捐赠的资金或物品数量、用途、捐赠人信息、捐赠协议的期限等。
第十七条本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登记备案制度,确保捐赠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本机构接受的捐赠资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立专门账户管理,并定期报送捐赠使用情况。
接受捐款管理制度
接受捐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接受捐款工作,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受捐款管理制度适用于接受捐赠单位接受各类捐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接受捐款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接收、专款专用、用途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接受捐款应当遵循“不擅自接受、不推销、不违法、不违规”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接受捐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外公开接受捐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接受捐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捐款使用效益,确保捐款专款专用。
第七条对于恶意欺诈、虚假宣传、挪用、侵占、私分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捐赠人和接受捐款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接受捐款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协作与合作,积极营造“捐赠守则”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捐赠人基本权利第九条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机构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捐款使用情况。
第十条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机构接受捐款的具体情况和捐赠项目方案,确保捐款用途明确、用途合法。
第十一条捐赠人有权监督和评估捐赠机构使用捐赠资金的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捐赠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捐赠人有权通过捐赠机构提供信息、教育、培训等活动,增强捐赠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
第十三条捐赠人有权参与捐赠机构的决策,对捐赠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第三章捐赠人基本义务第十四条捐赠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捐款活动,不得利用捐款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捐赠人应当真实准确地提供个人和捐款的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捐赠人应当自觉维护捐款使用的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私自指定捐款用途。
第十七条捐赠人应当自觉服从捐赠机构的工作管理,积极配合捐赠机构做好捐款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捐赠人应当自觉配合捐赠机构做好对捐赠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发展规划建议和评估。
第四章捐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第十九条接受捐款单位在开展捐赠项目前,应当进行立项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捐赠活动,加强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在公益事业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捐赠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和使用捐赠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物资、服务等形式的捐赠。
二、捐赠的原则1、自愿原则:捐赠应当是捐赠者自愿的行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捐赠。
2、合法原则: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捐赠行为。
3、公益原则:捐赠应当用于公益事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用于个人私利或与公益无关的活动。
4、公开透明原则:捐赠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捐赠的接收1、设立专门的捐赠接收部门或岗位,负责捐赠的接收工作。
2、对捐赠者的身份和捐赠意愿进行核实和登记,确保捐赠的来源合法、意愿明确。
3、对于资金捐赠,应当要求捐赠者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进行转账或汇款,并及时确认收款。
4、对于物资捐赠,应当进行验收和登记,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符合捐赠要求。
5、对捐赠者开具合法的捐赠凭证,如收据、发票等。
四、捐赠的管理1、建立健全捐赠管理制度,明确捐赠的审批流程、使用范围和监督机制。
2、对捐赠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3、对捐赠物资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物资台账,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
4、对于捐赠的服务,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时间要求,并进行跟踪和评估。
五、捐赠的使用1、捐赠的使用应当符合捐赠者的意愿和本单位的公益宗旨,优先用于最需要的项目和活动。
2、制定捐赠使用计划,明确使用的方向、金额和时间安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3、在使用捐赠资金时,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报销,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4、对于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当根据物资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分配和使用,避免浪费和闲置。
六、捐赠的监督1、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捐赠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接受社会捐赠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我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行为,加强捐赠资金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符合捐赠者意愿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宗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接收社会捐赠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估等。
三、捐赠资金管理1. 捐赠资金接收(1)捐赠资金接收时,应要求捐赠者提供捐赠凭证,包括捐赠协议、捐赠清单等。
(2)捐赠资金应存入我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接收捐赠。
2. 捐赠资金核算(1)捐赠资金应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专项账户,单独核算。
(2)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捐赠资金收支报表,确保捐赠资金的真实、准确。
3. 捐赠资金使用(1)捐赠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进行。
(2)捐赠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捐赠资金监督1. 内部监督(1)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符合捐赠者意愿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
(2)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外部监督(1)捐赠者有权了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我单位应积极配合捐赠者进行监督。
(2)社会各界和媒体有权对我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我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
五、捐赠资金评估1. 定期评估我单位应定期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完成情况、社会效益等。
2. 项目评估对于大型捐赠项目,我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捐赠者意愿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单位将确保接受社会捐赠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捐赠管理规定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拓宽本院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本院双方的共同利益,发挥社会捐赠在本院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市内外热心于助残、扶老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资助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助残、养老事业而捐赠的资金和物品;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1. 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 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3. 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4.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5. 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四条本院院班子、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和社工科抽调人员组织成立捐赠管理委员会;第五条捐赠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检查;任务是:按照院捐赠管理办法,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本院残疾人、老人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1、加强与市内外热心于助残、养老事业的各界联系与合作;2、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本院批准后施行;3,、以多种渠道、多样形式筹集本院建设发展资金,策划、联络捐赠项目;4、审核、办理本院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5、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本院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7、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8、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第三章接受社会捐赠的募集第六条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社会资金募集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型:第七条各科室自行联系的社会募集活动,应提前向捐赠管理委员会通报,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由捐赠管理委员会存档备案;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捐赠管理委员会进行捐赠登记;第八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本院将以下列方式致谢:1、捐赠管理委员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2、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本院网站及本院有关刊物上;3、捐赠管理委员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第四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各项资金设置捐赠项目单独核算,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捐赠收据,决算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进行信息公开;第十条限定性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捐赠人约定具体使用用途的捐赠款物,由捐赠人向捐赠小组提出申请,捐赠小组审批后,全额拨付相关项目管理、使用;捐赠小组监督此类款物的使用情况,并负责定期向捐赠人通报;第十一条非限定性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捐赠人未约定使用用途,直接捐赠给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的款物,由捐赠小组统一设置明细账管理,由捐赠小组根据本院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第十二条本院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须填写xx市xx院捐赠登记表,由受赠单位向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本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捐赠小组备案;第十三条为规范管理,本院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未经捐赠小组入账和登记的捐赠款项和物品进行使用;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院捐赠小组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负责解释;xx市xx院接受捐赠委员会人员安排及工作流程接受捐赠委员会由院班子、院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财务科抽调人员组成,并将成员及分工情况如下:组长:xx全面负责捐赠事宜副组长:xx全面统筹捐赠事宜纪检监督:王x负责款物监督成员:xx:协助处理捐赠事宜院内部分xx:财务监管及款物登记等工作xx:协助处理捐赠事宜对外联系资源、对外宣传社工科人员待定:协助处理捐赠事宜对外联系资源接受捐赠流程捐赠小组限定落实。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未向社会公布捐赠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2.社会组织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
(1)严重违反捐赠协议的;
(2)利用捐赠活动进行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活动的;
(3)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3.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捐赠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1.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捐赠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社会组织应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捐赠收入、支出、使用效果和项目管理等情况。
3.社会组织在信息披露中,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六、违规行为的处理
1.社会组织在捐赠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捐赠活动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问责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十七、政策的修订与完善
1.社会组织应定期对捐赠政策进行评估,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外部环境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
二、捐赠接收
1.社会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捐赠接收部门,负责接受和管理捐赠事项。
2.捐赠接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捐赠渠道、捐赠用途和捐赠政策。
3.社会组织应当对捐赠人的基本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4.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事项。
5.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2.社会组织应制定应急预案,对捐赠活动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与使用规定
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与使用规定1. 引言社会捐赠资金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无偿提供给社会组织、公益机构或政府部门的资金。
为了确保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合法、透明,保障捐赠者的权益,制定相应的接收与使用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与使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2. 规定内容2.1 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接收社会捐赠资金的组织、机构或部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或经相关部门认可的合法组织;-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有能够确保资金安全、防止滥用的内部控制机制;- 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接收社会捐赠资金的组织、机构或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接收捐赠资金的目的和用途;- 捐赠者的信息,包括名称、联系方式等;- 已接收捐款金额、使用情况和效果;- 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
2.2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接收到社会捐赠资金的组织、机构或部门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接收捐赠资金的目的和用途进行使用。
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透明;- 公平公正: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项支出合理合规;- 高效利用:合理利用社会捐赠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公益效益。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接收捐赠资金的组织、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与相关规定相符。
同时,应有审计等合法途径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3 社会捐赠资金的监督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接收捐赠资金的组织、机构或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社会监督应当有以下方式:- 媒体监督:媒体可以通过报道、采访等方式监督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第三方评估:组织或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公众参与: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参与社会捐赠资金的监督。
医院接收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接收社会捐赠行为,确保捐赠物资、资金等资源合理、高效、安全地用于医院发展和服务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接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者)的捐赠。
第三条医院接收社会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捐赠范围第四条医院接收的捐赠范围包括:(一)资金捐赠:用于医院建设、设备购置、科研经费、医疗救助、公益事业等。
(二)物资捐赠:包括医疗设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活用品等。
(三)服务捐赠:包括技术指导、培训、志愿者服务等。
第三章捐赠接收与审核第五条医院设立捐赠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捐赠者向医院提出捐赠申请,捐赠接收办公室接收捐赠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初步审核通过后,捐赠接收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详细审核,包括捐赠物资的质量、数量、用途等。
第八条审核通过后,捐赠接收办公室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品、资金、服务的内容、数量、用途、权利义务等。
第四章捐赠管理第九条捐赠物资、资金、服务到达医院后,捐赠接收办公室负责验收、登记、入库或分配。
第十条捐赠物资、资金、服务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执行,确保用于捐赠者指定的用途。
第十一条捐赠物资、资金、服务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捐赠者报告,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五章公示与反馈第十二条医院对接受的捐赠物资、资金、服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医院对捐赠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反馈,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医院捐赠接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理事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理事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理事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是理事会接受捐赠的基本规定,是对捐赠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
理事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捐赠的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理事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重要意义和运行机制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理事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一)管理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
理事会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合规。
2. 公开透明。
理事会接受捐赠应当公开透明,对捐赠行为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3. 收支平衡。
理事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收入和支出平衡,合理使用捐赠款项,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目的。
(二)管理程序1. 捐赠申请。
捐赠者向理事会提出捐赠申请,明确捐赠数额、用途和接受条件等。
2. 调查核实。
理事会对捐赠申请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合规性的调查核实,保障捐赠的合法性和公开透明。
3. 决策审批。
理事会根据捐赠申请的调查核实结果进行决策审批,确保捐赠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签订合同。
理事会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数额、用途和接受条件等,保障双方权益。
(三)管理措施1. 资金管理。
理事会对捐赠款项进行严格的资金管理,确保捐赠款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项目监督。
理事会对捐赠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真实透明。
3. 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违规使用捐赠款项的行为,理事会将追究相应的责任,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理事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对于规范理事会接受捐赠行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重点阐述理事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和运行机制。
二、理事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一)保障捐赠的合法性和公开透明理事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障捐赠的合法性和公开透明,增强社会对捐赠的信任和支持。
这样一来,就能吸引更多的捐赠者,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支持。
规范捐赠管理制度
规范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捐赠活动的管理,规范捐赠行为,保障捐赠款物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给本单位的各类款物及资金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设立捐赠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捐赠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和报告等事项。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单位在接受捐赠前,必须审查捐赠人的资格和捐赠物的合法性,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六条本单位接受捐赠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回报行为,确保捐赠人的善意和诚意。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捐赠管理制度和相关规范文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捐赠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审定,财务部门、捐赠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捐赠款物接收管理第九条捐赠款物接收应当建立专门的接收点,接待捐赠人,登记捐赠物的种类、数量、品质和来源等信息。
第十条捐赠款物接收应当对捐赠物进行实物清点、鉴定和验收,确保款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捐赠款物的接收应当开立正规的收据或捐赠协议,经捐赠人签字确认,实现款物的权属变更。
第十二条捐赠款物的接收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和备份,确保捐赠款物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捐赠款物的接收应当及时通报本单位的相关部门和领导,确保相关人员都了解捐赠情况。
第十四条捐赠款物的接收过程中应当认真负责,保障公平、公正、公开,避免捐赠人的纠纷和投诉。
第十五条捐赠款物接收过程中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保护捐赠人的隐私和权益,维护捐赠人的名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捐赠款物接收过程中应当做好款物的保管和管理工作,确保款物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捐赠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要求使用,不得私自挪作他用,保障款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第十八条捐赠款物使用应当遵循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实现捐赠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制度
一、引言社会捐赠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有力支持,为了规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提高捐赠资金、物品等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物品等合理、合规使用。
2. 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维护学校声誉。
3. 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
四、制度内容1. 社会捐赠的定义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提供的资金、物资、设备、技术等支持。
2. 社会捐赠的分类(1)资金捐赠:指捐赠者以货币形式向学校提供的捐赠。
(2)物资捐赠:指捐赠者以实物形式向学校提供的捐赠。
(3)设备捐赠:指捐赠者以设备形式向学校提供的捐赠。
(4)技术捐赠:指捐赠者以技术形式向学校提供的捐赠。
3. 社会捐赠的管理(1)学校成立社会捐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会捐赠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2)社会捐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社会捐赠的接收、登记、管理、使用等工作。
(3)学校建立健全社会捐赠管理制度,明确捐赠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等。
4. 社会捐赠的接收(1)学校设立捐赠接收窗口,负责接收捐赠者提交的捐赠资料。
(2)捐赠者应提交捐赠协议、捐赠物品清单等相关资料。
(3)学校对捐赠物品进行验收,确保捐赠物品符合学校需求。
5. 社会捐赠的使用(1)学校根据捐赠协议和捐赠物品清单,合理使用捐赠资金、物品等。
(2)学校定期向捐赠者报告捐赠资金、物品等的使用情况。
(3)学校建立健全捐赠资金、物品等的使用台账,确保捐赠资金、物品等的安全、完整。
6. 社会捐赠的监督(1)学校设立社会捐赠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社会捐赠的管理和使用。
(2)捐赠者有权查询捐赠资金、物品等的使用情况。
(3)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资金、物品等的使用情况。
中学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制度
中学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制度一、捐赠接收与管理1.1 我校设立专门的捐赠接收部门,负责接收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物品和资金。
1.2 捐赠接收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捐赠档案,详细记录捐赠者、捐赠时间、捐赠物品种类和数量、捐赠资金数额等信息。
1.3 捐赠物品和资金需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捐赠物品检验2.1 捐赠物品在接收前需经过严格的检验,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2.2 检验工作由学校指定部门负责,必要时可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协助。
2.3 检验不合格的物品,学校将拒绝接收并向捐赠者说明原因。
三、捐赠资金使用规定3.1 捐赠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2 学校将根据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和使用捐赠资金。
3.3 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需定期向捐赠者和学校师生公示。
四、捐赠公示与透明4.1 学校将通过官方网站、校报、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及时公示捐赠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4.2 公示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误导捐赠者和学校师生。
五、捐赠者权益保障5.1 学校将尊重并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名誉权、知识产权等。
5.2 捐赠者有权了解捐赠物品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查询和解释服务。
5.3 对于捐赠者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学校应积极采纳并改进相关工作。
六、捐赠税收优惠6.1 学校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符合条件的捐赠者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6.2 捐赠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学校完成相关手续。
七、感谢与表彰机制7.1 学校将对捐赠者表示诚挚的感谢,并在适当场合进行表彰和奖励。
7.2 对于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者,学校可考虑设立特别荣誉或纪念设施。
八、监督与问责制度8.1 学校将建立健全捐赠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捐赠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8.2 对于违反捐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3 学校鼓励师生和社会各界对捐赠工作进行监督和反馈,共同维护捐赠工作的良好秩序。
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社会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在社会上的捐赠行为,明确捐赠的原则、程序和管理要求,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适用于全部捐赠行为的管理。
第二条定义1.捐赠:指企业将财物或资金等无偿供应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公益项目或个人的行为。
2.捐赠接收方: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公益项目或个人,接受捐赠的一方。
3.捐赠申请方:指具备肯定资格的单位、个人,向企业提出捐赠申请的一方。
4.捐赠评估:指对捐赠申请方的资质、诚信度和项目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和审核。
5.捐赠项目:指具体的社会公益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教育、环保、健康、扶贫等领域。
第二章捐赠流程第三条捐赠申请与评估1.捐赠申请方应向企业提交书面的捐赠申请,认真说明项目背景、内容、计划、预算等相关信息,并供应必需的证明料子。
2.企业收到捐赠申请后,应依照内部规定的流程进行捐赠评估。
评估内容包含捐赠申请方的资质审核、项目可行性评估等。
3.捐赠评估结果应及时向捐赠申请方反馈,并依据结果决议是否受理捐赠申请。
第四条捐赠决策与监督1.捐赠决策应由企业高层领导或指定的决策机构进行。
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社会影响力、公益效益等因素。
2.捐赠决策应当以专业、公正、透亮的原则为基础,决策机构应经过合法程序进行投票或讨论,并形成相关文件。
3.捐赠决策文件应包含捐赠金额、捐赠用途、捐赠方式、捐赠期限、责任分工等内容。
4.捐赠决策文件应归档并定期报告给企业领导层、股东等相关方,接受监督。
第五条捐赠执行与监测1.捐赠执行应依照捐赠决策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等到达捐赠接收方,并用于商定的捐赠项目。
2.捐赠执行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及时了解捐赠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和效果评估。
3.捐赠执行单位应编制捐赠执行报告,包含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效果评估等内容,并定期向企业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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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捐赠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
第四条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
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三)协调学校各类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使用事项;(四)监督检查捐赠协议执行情况;(五)审核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六)发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年报;(七)组织捐赠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八)建立完善《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等资料档案;(八)做好学校与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接受社会捐赠第五条学校欢迎社会捐赠,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财产。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应及时告知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或委托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赠者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
第八条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
第九条项目联系人,受学校委托且经捐赠者同意,履行以下职责:(一)充分了解捐赠者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及时完善严谨的捐赠者信息储备系统;(二)向捐赠者全面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历史、发展思路、学科特色、优势资源等);(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四)客观、详细、及时地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评价(包括理事、监事、受益人和媒体评价)定期或在捐赠项目结项后向捐赠者汇报;(五)在重大节庆日和捐赠者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准确、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登门拜访等方式表达问候和祝福,做到“真心、真情打动人心”,增进学校与捐赠者的情感交流;(六)完成学校、捐赠者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运行管理费,指实施捐赠项目的管理运行费用,属于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从捐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
因捐赠资金数额大小不同,有不同的提取数额和比例:(一)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免于提取;(二)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统一提取5000元;(三)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捐赠资金总额的5%提取;(四)超过100万元,只提取5万元。
留本资金的项目运行管理费在第一年收益中提取。
第十一条项目运行管理费的主要用途(一)支付给项目联系人、中介人等直接参与项目的外聘或非专职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三)为宣传、推广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五)经学校批准、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将接收社会捐赠相关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于每学期末向学校做一次全面汇报。
第十三条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
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或附属单位的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教育基金会不得在接受社会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者或帮助筹集社会捐赠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五条捐赠者捐赠资金,应统一存入“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十六条教育基金会账户信息(一)人民币账户名称: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二)港币账户名称: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第十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确认资金到账后,根据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以下称“捐赠收据”)。
第十八条捐赠者捐资建设公益事业工程,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联合学校相关部门推进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捐赠者意愿。
第十九条捐赠者捐赠图书、仪器设备、药品、车辆、花草树木、不动产、文化文物资产等实物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品名、数量、生产厂家、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发票等凭据。
第二十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捐赠实物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验收确认、办理入账手续,可开具捐赠收据。
第二十一条接受境外捐赠,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统计,不开具捐赠收据:(一)校内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或附属单位名义签订捐赠协议的;(二)资金未存入教育基金会指定账户,或由捐赠者直接交付给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的;(三)实物财产未经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评估和验收确认,由捐赠者直接交付给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的;(四)捐赠者从捐赠财产使用中有经济受益目的的;(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管理、使用社会捐赠财产第二十三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对社会捐赠财产登记造册,填写《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教育基金会及捐赠者、受益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财产,具有唯一用途且未经捐赠者同意不可随意变更,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监督校内相关单位(部门)、个人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财务、资产管理规定高效使用。
校内相关单位(部门)、个人应将使用社会捐赠财产情况向各自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
如需改变用途,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征得捐赠者同意且仍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者意见的,应按照教育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财产,按照立项管理、择优奖励、择需资助、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统计每年度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总额,拟定项目预算,提出项目负责人建议人选,报学校审定,按学校同类项目有关程序和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可申请使用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财产,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急需且难以获得或不宜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申请使用程序如下:(一)申请资助单位(部门)、个人填写《海南大学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表1)或《海南大学社会捐赠实物财产使用申请表》(见附表2);(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三)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四)学校审定。
第二十九条社会捐赠资金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一)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为唯一限定用途的资金,在经学校审批的使用预算范围内,依额度大小设不同权限:1.单笔支出不超过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签;2.单笔支出为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签;3.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校长审签。
(二)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不是唯一限定用途的资金,在使用前需制定捐赠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经学校审批后,依额度大小设不同权限:1.单笔支出不超过2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签;2.单笔支出为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签(年度审批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3.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校长审签。
第三十条社会捐赠实物财产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一)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价值不超过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签;(二)价值为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签;(三)价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校长审签。
第三十一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随时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如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屡次不改或严重违背捐赠协议和本办法的单位(部门)、个人,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停止资助,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捐赠项目完成或协议到期的,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进行结项审核。
受资助的单位(部门)、个人应如期提交项目结项(进展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
因捐赠者终止捐赠等其他客观原因以致项目中止的,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捐赠项目完成后的剩余财产,作为非限定用途财产,由教育基金会继续用于与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四条每年年审、年检结束后,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在媒体上公布上一年度接受社会捐赠情况,并向学校和捐赠者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财务报告。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个人应密切配合。
第三十五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规范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监督校内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在捐赠协议约定或学校规定的年限和预算内使用资金,超出年限或预算的,不予审批。
第三十六条根据捐赠者意愿和学校决定,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对闲置资金或留本类资金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实现资金增值。
教育基金会监事会应严格监督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和投资活动。
第四章社会捐赠纪念第三十七条纪念方式(一)冠名;(二)载入《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芳名录》;(三)每年度统一造册存入学校档案馆;(四)开辟纪念展区;(五)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者协商、经学校审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冠名范围(一)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如楼宇、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图书馆阅览厅等;(二)校园空间类:广场、道路、桥涵、湖泊、绿化景点等;(三)纪念讲座类:讲席教授、客座教授岗位等;(四)教学与科研机构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五)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六)教学科研基金类:奖教金,教师科研基金、学生科研基金等;(七)创新创业类:教师创新基金,学生创新基金、学生创业基金等;(八)校园文化建设基金类:学生艺术教育基金、体育竞技活动基金、学生社团活动基金等;(九)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