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规范上海港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涉海工程安全管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涉海工
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沪海通航[2014]321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4.08.13
【实施日期】2014.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涉海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海通航﹝2014﹞321号 2014年8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上海港涉海工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关于开展水上交通管理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14〕72号)文件要求,严厉打击涉海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以下并称主管机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涉海工程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各项要求。
二、涉海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船舶管理,确保施工船舶符合安全作业条件。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内河船舶参与上海海事局辖区新开工涉海工程施工作业。
四、本通知发布时。
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3.04•【字号】沪海危防[2002]9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危防[2002]95号)各有关单位:现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01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自2002年3月20日起受理)。
原由我局签发的相关文件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二00二年三月四日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港口水域环境,防止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港水域进行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船舶、作业单位和操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含有闪点低于60 C油品的油污水一律由岸上专业单位接收处理。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对上海港水域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单位资质第四条(资质许可)凡在上海港拟从事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单位,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见附件一),并能承担上海港溢油/化救应急反应义务,可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取得《上海港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业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活动(见附件二)。
水上加油站(加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水上加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委托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六条加油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
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
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28124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safety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of water gasstations ship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沪海安全[2009]657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海安全〔2009〕65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的要求,制定《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强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要求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递交审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符合证明、符合证明年度签注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保持有效。
第六条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并取得有效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应向主管机关备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系统提升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海事局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5月18日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为全面系统提升长江经济带和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遏制水域污染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结合上海港(含洋山及内河港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因地制宜、整体推进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本市港航业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用一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和与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建设难运营难等问题,促进和保障上海港绿色发展,实现“船舶污染物应收尽收,港口污染物规范处置,绿色新能源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100%不下水,港口污染物100%不入水”的总体目标。
水上添油站(添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水上添油站(添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水上添油站(添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1. 引言本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水上添油站(添油船)的安全运营,并防止任何形式的环境污染。
所有相关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
2. 添油站(添油船)的安全要求2.1 设备和设施- 所有添油站(添油船)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设施。
- 设备和设施必须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 所有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持有有效的检测和认证证书。
2.2 添油操作- 添油操作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操作人员执行。
- 添油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正常操作程序,并使用适当的防护装备。
- 添油船必须保持稳定,以防止任何意外事件发生。
2.3 安全救援- 所有添油站(添油船)必须设置紧急救援计划,并确保所有操作人员熟悉和了解该计划的内容。
- 添油站(添油船)必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工具,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迅速援助。
3. 防污染管理要求3.1 油品存储和处理- 添油站必须建立安全的油品存储区域,以确保油品安全和防止泄漏。
- 油品泄漏应立即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清理和修复。
- 严禁将任何有害物质倾倒入水源或周围环境中。
3.2 废物处理- 废物产生必须进行妥善处理,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
- 所有添油站(添油船)必须建立有效的废物分类和处理流程。
- 废物分类储存和妥善处置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污染事件处置- 添油站(添油船)必须有应急响应计划,以迅速应对任何可能导致污染的事故或事件。
- 在污染事件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遏制和清除污染源。
- 污染事件处置必须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和法规。
4. 管理和监督- 添油站(添油船)的管理者必须确保所有规定被遵守,并进行相关培训和监督。
- 监督部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以确保添油站(添油船)的合规性。
-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制裁。
上海海事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油船、危险品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油船、危险品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沪海危防[2007]791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油船、危险品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791号)各海事处、各有关单位:2007年12月7日,中国香港籍超大型油轮“河北精神”在韩国大山港锚地锚泊期间,被韩国籍失控浮吊船“SANSUNG NO.1”擦碰,导致大量原油泄漏入海。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在我国沿海海域发生,交通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油轮、危险品运输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通知》),现予以转发。
当前正值冬雾强风、船舶事故高发季节,为了切实落实《通知》要求,防止上海港船舶油类、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保障上海港水上环境与社会稳定,结合上海港船舶防污染实际情况,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各船公司、液货码头与防污染作业单位要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要完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码头、船舶与人员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二要加强对作业人员与船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其安全操作与应急处置技能;三要加大企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投入,加强防污染设备的配备,从硬件上提高自身的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水平。
二、认真开展隐患自查与整改各船公司、液货码头与防污染作业单位要将油类与化学品水上运输、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与污染隐患的自查与整改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与实际操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认真查找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安全与污染隐患,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将事故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271号)各有关单位:今年1-4月,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品及相关作业违法案件和污染事故频发,同比去年呈明显上升趋势,如:2007年3月20日,“WAN HAI 303”轮052E航次进上海港时,船上积载易燃液体危险品集装箱与有机过氧化物危险品集装箱时,未按规定进行隔离。
2007年4月7日,“LINGE TRADER”轮713W航次进上海港时,船上积载易燃液体危险品集装箱与氧化剂危险品集装箱时,未按规定进行隔离。
2007年3月23日,“EMMA JANNEKE”轮在吴淞口3号锚区,由“海供油8”轮供受油作业时,由于该轮疏于检查,导致油舱满溢,约5.33立方米(近5吨)的180CST燃料油落江。
2007年4月9日,停靠在黄浦江闸北电厂2泊位的“上电油1221”轮在进行油舱间驳油时,因操作人员擅离职守,导致油舱满溢,约45.33吨燃油溢至江中。
以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案件和溢油污染事故的发生,给上海港港口、航运乃至上海的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引起了交通部和地方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上电油1221”轮溢油事件发生后,交通部领导要求“举一反三,对上海水域所有油类作业单位实行更为严格的监控,该停的停,该关的关,不达标准的一律不准作业”。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船舶危防管理相关工作,以信息化带动管理现代化,强化危防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危防业务远程申报和审批,为建立基础数据库做好准备,以切实有效的措施和监管手段防止类似违法案件和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上海港水域安全清洁,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上海地方经济建设,现就有关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安全与放污染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沪海危防[2007]814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814号)各有关单位:2007年,我局不断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建立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明显的管理成效。
目前,绝大部分船公司与作业单位都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局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船载危险货物作业安全与船舶防污染措施,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与防污染形势总体稳定。
然而,部分船公司疏于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甚至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要求于不顾,船载危险货物未按规定申报、未按规定正确积载、隔离、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作业未按规定申报、相关防污染措施未落实等违章案件和船舶污染事故仍时有发生,对上海港的安全和稳定构成威胁。
针对2007年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加强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做好上海港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贯彻实施国际新规则第33套《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各单位要主动加强对该规则的学习,严格执行新规则的相关要求,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行为,避免危险货物包装、标识、装箱、积载隔离不正确和资料不齐全等违章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单壳油轮淘汰规定按照《73/78防污公约》第13H条及交通部海事局“海船舶字〔2005〕123号文”的要求,大于600载重吨但小于5000载重吨载运重油的国际航行单壳油船,应于2008年交船周年日前淘汰。
我局将于该淘汰日期后拒绝此类油船进港。
水上加注站(加注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水上加注站(加注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1. 引言本规定旨在确保水上加注站(以下简称“加注站”)和加注船的安全运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体。
所有相关人员应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2. 加注站的安全管理2.1 加注站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和措施:- 消防设备和灭火系统;- 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用于监测加注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紧急应急装置和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等;- 合适的通风系统,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2.2 加注站的运营人员应受过相关培训,掌握加注站的运作流程、安全要求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3. 加注船的安全管理3.1 加注船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和措施:- 船体结构坚固,具备良好的浮力和稳定性;- 提供足够数量和容量的灭火器材;- 安装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监测加注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配备紧急应急装置和救生设备,如救生艇、救生圈等。
3.2 加注船的船员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书,熟悉加注船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要求。
4. 防污染管理4.1 加注站和加注船在加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燃油、化学品等物质的泄漏和污染。
4.2 加注站和加注船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加注设备和管道,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密封。
4.3 加注站和加注船应配备油水分离设施,有效分离和处理排放的废水。
5. 监督与执法5.1 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加注站和加注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环境保护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境要求。
5.2 加注站和加注船的经营者应配合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加注站和加注船,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运营等。
7. 其他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部门将持续监督和改进规定的执行情况,确保水上加注站和加注船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以上为《水上加注站(加注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注:本规定仅为参考之用,不作具体法律依据。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防污染作业申报系统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防污染作业申报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沪海危防[2007]718号•【施行日期】200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防污染作业申报系统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718号)各有关单位:2005年以来,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通过“危防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远程申报和远程审批,为申报单位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的管理,深化便民利民措施,更好地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我局在“危防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推广使用了“船舶管理系统”,经过半年的试运行,目前基本正常,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启用“船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危防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中止使用。
为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规范船舶防污染作业网上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在上海港水域从事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舱、供油、洗舱、驱气、浮船坞沉坞、拆船、压载水排放、洗舱水排放、舷外拷铲及油漆、围油栏布控、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等作业,须通过系统实行网上申报。
二、申报条件实行网上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的单位应经过我局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具备防污染作业能力。
其中船舶供油作业单位的备案工作按照沪海危防〔2004〕173号文执行,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接收、清舱作业单位的备案工作按照沪海危防〔2004〕325、沪海危防〔2006〕540、沪海危防〔2007〕84号文执行,建筑渣土或泥浆水上运输单位的备案工作按照沪海法规〔2005〕540号文执行,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围油栏布控、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单位按照沪海危防〔2004〕398号文、沪海危防〔2007〕84号文执行,洗舱、驱气、压载水排放、洗舱水排放、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单位、或其代理(统称申报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填写《船舶管理系统防污染作业申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可至我局网站下载),并附相关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我局危管防污处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海危防〔2014〕825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危防〔2014〕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现将《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12月31日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液化天然气(以下称LNG)加注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LNG加注站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加注站是指为LNG燃料动力船舶进行水上LNG加注的趸船,含油、气合建趸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LNG加注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选址第四条加注站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二)建立并运行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通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三)具有合格的储运、计量、消防和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四)配备相应的安全与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响应计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加注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加注站的布点规划,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与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具备提供LNG动力燃料船舶的安全靠、离泊的水域,且不应对通航及生态环境构成不利影响。
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沪海危防[2008]2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沪海危防[2008]2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行为,便利相关单位从事船舶防污染作业,提高监管效能,保护上海港水域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内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包括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以及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
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系指从事船舶供油作业、船舶残油污水接收、船舶清舱、船舶垃圾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水上建筑泥浆/渣土运输、船舶围油栏布设、残油污水和化学品洗舱水处置(以下简称“船舶污染物处置”)等作业的单位。
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系指代理船舶洗舱、船舶驱气、船舶排放压载水、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船舶排放洗舱水、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等作业的申报的单位。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实施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主管机关相关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信誉类别。
第二章信誉类别评定的基本条件第五条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第六条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应按照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应按照沪海危防〔2007〕718号文要求办理“船舶管理系统”开通备案手续;第七条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应聘任熟悉相关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船员及作业人员,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上海海事局关于规范上海港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9]89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规范上海港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规范上海港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9〕89号)各有关单位:针对目前上海港水上加油站作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控制水上加油站运营所带来的安全与环境风险,解决水上加油站在作业申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根据交通行业标准《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JT/T660-2006)》(见附件1),本着有效监管与服务航运经济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水上加油站(即:固定于上海港某一地点,具有储油设施和发油、计量设备,专门向船舶供应燃油的单位和船舶)实施分类备案管理,并在供油作业与过驳作业申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具体要求如下: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沪海危防〔2004〕173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沪海危防〔2008〕798号文规定的供油单位、船舶备案管理要求,并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规定的相关条件。
已经我局按供油单位、船舶备案的水上加油站,如尚未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期间的安全与防污染替代措施。
二、水上加油站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提交“水上加油站”备案申请,所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如下:1.沪海危防〔2004〕173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沪海危防〔2008〕798号文规定的供油单位、船舶备案申请材料;2.水上加油站备案申请报告,其中应说明作业地点;3.配备的油污应急器材清单;4.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的声明书。
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防污染作业管理的紧急通知-沪海危防[2007]191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防污染作业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防污染作业管理的紧急通知(沪海危防〔2007〕191号)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上海已连续发生多起船舶污染事故和违章事故:2007年1月3日,上海立新船厂承修利比里亚籍“银槟”轮在排放压载水的过程中,由于穿过第六油舱(左)的压载水管与舱壁间焊缝处腐蚀穿孔,致使0.77吨重油随压载水排放入江。
2007年1月18日,“生松1”轮与“粤顺”轮发生碰撞后在长江口54灯浮下游100米处出口航道上沉没,事故现场发生部分油污泄漏。
2007年1月31日,“福星8”轮在黄浦江海太码头附近水域(105灯浮)与出口的巴拿马籍“飞越”轮发生碰撞,造成“福星8”轮机舱进水,在披滩过程中溢出少量油污。
2007年3月11日,“通祥”轮与巴拿马籍“太阳成长”轮在长江口三号锚地附近发生碰撞,致使“通祥”轮右舷船尾水线以上右侧油舱有约0.25×0.10米裂口,约20.33吨380CST燃料油泄漏。
2007年3月23日,“EMMA JANNEKE”轮在吴淞口3号锚区,由“海供油8”轮供受油作业时,由于值班不到位,未及时转舱,导致约5.33立方米(近5吨)的180CST燃料油落江。
2007年3月25日,韩国籍“STAR MARINER”轮与锚泊船“豫梅盛3698”轮发生碰撞,造成“豫梅盛3698”轮当即沉没,部分燃油溢出。
2007年4月5日,小型残油污水接收船舶“马化001”在上炼10号码头非法接收“江淮270”货舱残油(约5吨左右非标汽油),一操作人员在接收过程中,晕倒在货油舱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水上加油站(加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水上加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委托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六条加油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
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
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保障船舶供受油作业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供受油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供受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供受油作业”是指以水上过驳方式或通过水上加油站为船舶加载船舶自用的燃油和润滑油的作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供油单位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燃油供应资质,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并经主管机关备案和公布。
第六条供油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操作规程、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供油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和油品质量控制人员。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和油品质量控制人员、供油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供油单位应当拥有与作业品种和作业航区相适应的供油船舶,并按规定为每艘供油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九条供油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并按照规定载运油品。
供油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智能导航仪,并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配备的橡胶输液软管,每六个月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持有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供油船舶应当配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围油栏、收油机、吸油毡、生物型消油剂等溢油应急设备、器材。
第十条供油单位应当保证所供油品质量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相关标准的要求,采购燃油应当留样封存,并随船携带油品质量检测报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沪海危防[2007]301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301号)各有关单位:目前已进入夏季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易发期,为加强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水域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防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和作业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做好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二、即日起,各单位要组织力量,针对夏季高温特点和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及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罐)的装箱(充罐)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认真落实夏令季节防高温、防台风、防潮汛等安全和防污染的防范措施。
集装箱装箱质量必须按照部颁标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确保高温季节装箱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各单位应加强检查,严格把好承运货物的安全关,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纠正和整改,杜绝船载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
三、在上海港水域载运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按照《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载运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5〕275号)要求,选择适龄船舶,事先办妥预申报手续;凡在上海港从事船舶危险货物及防污染相关作业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根据《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271号)要求,落实相关工作;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尤其要重视高温季节的安全作业,必须严格按部颁标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认真执行,严禁违规操作;载运散装一级易燃液体、毒害品、强污染性物质应遵守船型控制规定,落实必要护航措施;高风险性危险货物运输应按规定向我局办理船舶安全适装、货物安全适运状况的备案手续,严格执行进港预报告制度,并落实高温季节重点事故风险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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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规范上海港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09]89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9.02.13
【实施日期】2009.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事局关于规范上海港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9〕89号)
各有关单位:
针对目前上海港水上加油站作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控制水上加油站运营所带来的安全与环境风险,解决水上加油站在作业申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根据交通行业标准《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JT/T660-2006)》(见附件1),本着有效监管与服务航运经济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水上加油站(即:固定于上海港某一地点,具有储油设施和发油、计量设备,专门向船舶供应燃油的单位和船舶)实施分类备案管理,并在供油作业与过驳作业申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具体要求如下: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沪海危防〔2004〕173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沪海危防〔2008〕798号文规定的供油单位、船舶备案管理要求,并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规定的相关条件。
已经我局按供油单位、船舶备案的水上加油站,如尚未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整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