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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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各类贷款、融资、贴现、信贷证明、担保、反担保等。

第三条贷前调查是所有信贷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信贷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特殊信贷业务,应按照各业务品种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调查内容。

第二章贷前调查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和分级别调查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通过座谈、现场查看、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根据单户信贷业务余额的大小,分级组织信贷调查。

调查权限如下:1、所有信贷业务,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赴实地考察(条件允许的由风险经理陪同);2、申请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风险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3、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4、申请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总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情况复杂、风险难以判断的,申报单位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邀请评审会5.委员赴实地考察。

第三章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第六条贷前调查需收集下列资料:(一)业务申请书(原件);(二)申请人、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复印件);(三)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证书要在有效期限内(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四)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复印件);(五)申请人的开户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六)申请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验看原件、收复印件);(七)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八)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面签);(九)申请人、担保人的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一)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有效,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原件、面签);(十二)申请人、担保人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十三)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经本公司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收原件);(十四)申请人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尚在有效期内的购销合同;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五)申请人水电费缴费凭证(至少近半年连续)、纳税证明(上年度及近期)、银行对账单或通过个人存折的流水记录(至少近半年连续)等,以核实销售情况;(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六)对于中长期信贷业务,还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评估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期计划、市场销售和财务效益预测等;(十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附件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5年12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7)三、调查表式(-)调查对象单位基本情况表 (8)(二)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9)(三)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10)四、主要指标解释 (11)五、附录(一)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 (14)(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17)一、总说明(一)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国大陆企业贸易信贷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贸易信贷统计工作,满足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编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贸易金融规章制度范本

贸易金融规章制度范本

贸易金融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贸易金融管理,规范贸易金融业务,防范贸易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贸易金融业务范围贸易金融业务包括:贸易融资、信用保险、保理、担保、期货交割、外汇衍生品等业务。

第三条贸易金融业务管理1. 贸易金融业务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开展贸易金融业务。

2. 公司开展贸易金融业务,应充分了解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业务合规。

3. 公司开展贸易金融业务,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业务稳健。

第四条贸易融资管理1. 贸易融资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融资合规。

2. 贸易融资业务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合理确定融资额度、期限、利率等条件。

3. 贸易融资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融资安全。

第五条信用保险管理1. 信用保险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保险合规。

2. 信用保险业务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合理确定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条件。

3. 信用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安全。

第六条保理管理1. 保理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保理合规。

2. 保理业务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合理确定保理额度、保理期限、保理利率等条件。

3. 保理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保理安全。

第七条担保管理1. 担保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担保合规。

2. 担保业务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合理确定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条件。

3. 担保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担保安全。

第八条期货交割管理1. 期货交割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交割合规。

2. 期货交割业务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合理确定交割品种、交割数量、交割时间等条件。

3. 期货交割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交割安全。

第九条外汇衍生品管理1. 外汇衍生品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衍生品合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表格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表格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表格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2.13•【文号】汇综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表格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2号2009年2月13日)为改进贸易信贷调查统计工作,便利企业填报贸易信贷调查数据,提高数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调整了贸易信贷申报表,并组织开发了“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系统”)。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需要,外汇局对原贸易信贷申报表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贸易信贷申报表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二、从2008年度的企业贸易信贷调查开始,参与贸易信贷调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通过系统填写和上报企业贸易信贷调查数据。

三、企业的相关人员可通过登录http:// 或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首页(http://)右侧栏目中的“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链接,进行贸易信贷数据的填报工作。

四、参加贸易信贷调查的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和企业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中下载的登录说明和填报操作手册等文档。

五、各分局应及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4]67号)和本通知的要求,通知所辖的企业和分支局填报报表、获取相关信息以及数据报送日期等内容,做好组织、培训、核查数据等工作。

六、各分局需通知企业在通过系统填报2008年度贸易信贷调查数据时,应同时向外汇局报送纸质报表,用于数据的核对和备案。

从下一调查期开始,企业可只通过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ⅩⅩ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ⅩⅩ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ⅩⅩ银行统一授信。

第五条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第六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ⅩⅩ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ⅩⅩ银行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

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ⅩⅩ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ⅩⅩ银行,由ⅩⅩ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18年7月目录一、基本概念 (2)(一)贸易信贷定义 (2)(二)数据填报原则 (3)(三)名词解释 (4)(四)调查表主要指标解释 (6)二、填报数据与会计账务一致的具体原则 (9)(一)填报数据与会计账务的常见对应关系 (9)(二)特殊记账方式下,填报数据与会计账务的对应关系 (13)三、具体业务填报说明 (16)(一)汇率折算 (16)(二)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16)(三)坏账 (16)(四)货物贸易混入相关服务费用 (17)(五)货款抵扣 (17)(六)暂估金额 (18)(七)调账业务 (19)(八)代理进出口 (21)(九)贸易融资 (23)四、特殊行业填报说明 (24)(一)大型设备制造类企业 (24)(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类企业 (24)(三)融资租赁类企业 (25)(四)对外承包工程类企业 (25)(五)“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特殊企业 (25)五、样本企业选取原则 (26)(一)样本选取方法 (26)(二)样本替换方法 (26)六、非现场核查的方法和处理 (27)(一)差异率公式核查方法 (27)(二)其他核查方法 (29)一、基本概念(一)贸易信贷定义贸易信贷是指中国境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主体(含港、澳、台地区)进行货物贸易交易时,由于货物的资金收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应收/预收款和应付/预付款。

贸易信贷中的“交易”是指货物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交易。

即,从境内企业(居民)角度看,交易对手应是境外企业或境外个人(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是中国居民,在境外依据当地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是非居民。

贸易信贷中的“进出口贸易”与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贸易概念不完全一致。

本制度所指进出口贸易包括一般贸易等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也包括离岸转手买卖、网购等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但不包括以获取/支付工缴费为目的并不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来料/出料加工。

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修订稿)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调查对象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 (5)(二)出口样本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6)(三)进口样本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7)四、主要指标解释 (8)(一)经济类型及代码 (11)(二)行业属性及代码 (17)一、总说明(一)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国大陆企业贸易信贷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贸易信贷统计工作,满足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编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

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

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为规范贷前调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信贷业务,单项信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客户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人、担保人、承兑申请人。

第四条贷前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深入申请人或担保人现场→搜集相关资料→查阅帐册→走访相关部门→核实资料或情况→整理情况数据→分析归纳→撰写调查报告。

第五条调查工作的目的和要求:依据有关信贷政策、原则和具体条件,在信贷业务发生前,对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真实反映客户的经营状况、揭示问题、洞察风险,把好准入关、政策关、条件关,为正确信贷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和数据。

第六条信贷业务调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

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反映借客户的情况,客观公正在评判客户的优劣,严禁弄虚作假,掩盖问题。

2、科学分析原则。

调查人员要根据客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对照行业参数进行科学分析,不得主观臆断,严禁凭经验、印象作结论。

3、风险防范原则。

信贷调查既是营销过程,也是一个管理环节。

既立足于支持发展,又着眼于风险识别,调查活动要符合风险防范的要求。

4、现场调查原则。

调查人员要坚持实地调查为主,现场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当期分析与预期分析相结合,不得简单罗列企业财务数据或照抄照搬客户的文件、资料。

5、敬业负责原则。

调查人员应当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敬业务实的精神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敷衍塞责,马虎了事;严禁与客户串通,编造虚伪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客户申请。

客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客户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在调查阶段,按以上要求完善书面申请。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各类贷款、融资、贴现、信贷证明、担保、反担保等。

第三条贷前调查是所有信贷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信贷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特殊信贷业务,应按照各业务品种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调查内容。

第二章贷前调查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和分级别调查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通过座谈、现场查看、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根据单户信贷业务余额的大小,分级组织信贷调查。

调查权限如下:1、所有信贷业务,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赴实地考察(条件允许的由风险经理陪同);2、申请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风险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3、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4、申请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总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5、情况复杂、风险难以判断的,申报单位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邀请评审会委员赴实地考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汇发[2004]67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06.30【实施日期】2004.06.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4]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全面准确了解我国大陆伴随进出口发生的贸易信贷情况,实现贸易信贷调查的制度化,满足编制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及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需要,总局制定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自发文之日起遵照执行。

根据制度和方案的内容,由总局负责选定参加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分局。

目前,选定开展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首批分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四川、浙江、福建、北京、重庆(省、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市分局。

请上述分局严格按照制度和方案的具体要求,精心组织和开展辖区内贸易信贷调查,由专职人员负责贸易信贷调查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确保本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要求,总局将适时调整开展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分局名单。

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总局鼓励首批分局名单之外的其他分局开展辖区内贸易信贷调查工作,以便更好地监测辖区内贸易融资状况。

附件:1、《贸易信贷调查制度》2、《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略)2004年6月30日附件1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国大陆贸易信贷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贸易信贷统计工作,满足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

贸易信贷新制度解读

贸易信贷新制度解读
位基本情况表、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进口重 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的报送、校验、查询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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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
(二)企业数据填报
• 出口调查对象每次登陆企业端填写数据时,必须填写出口 申报表和单位基本情况表,进口调查对象每次登陆企业端 填写数据时,必须填写进口申报表和单位基本情况表。三 张申报表均单独设置保存和提交功能。由于单位基本情况 表不易变动,下次填报时,企业可引入上期该表,直接保 存和提交。对于直接引入的本期单位基本情况表,外汇局 端自动标示为审核通过。
❖ 问:离岸转手买卖是什么? 答:外贸经营者从境外主体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境外主体转售同一货物,而该 货物始终未进出我国国境(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
❖ 问:不知道海关何时统计我公司本月进出口,公司业务员没有及时向财务人员 交付相关单证,财务不掌握精确的进出口信息,怎么处理?
答:进出口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资金收付的时间以企业财务报表的账务处理记录为 准。
❖ 问:代理进出口,由谁来申报? 答:“谁进行出/进口账务处理,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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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三)主要概念及要求
➢ 企业类型:调查包括两类企业: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 两类企业不重叠。
➢ 报送时间:月度调查数据(包括12月份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 月后第15日,如第15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年度调查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末。
4. 本报表可选择美元或人民币其一作为填报币种。 5. 可根据自身对近一年的收款账期的估算或经验判断填报收款平
均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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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四)表式介绍——指标介绍
6. T0210.当期出口总额:指调查对象当期会计账上记录的货物出口金额。 7. T0220.当期收到的出口货款金额:指调查对象当期收到入账的出口货款,并不必然

贸易信贷新制度解读

贸易信贷新制度解读

二、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
(二)企业数据填报——填报出口/进口重点申报 表
(以《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为例) L.差异率校验结果:
(c)差异率3(检验当期出口总额)=ABS(当期出口总额(企业填 报的数据)-当期海关出口总额(海关数据))/当期海关出口总额(海关数 据)。 如果差异率3>10%,请用户再次核对填报的“当期出口货款总 额”; 用户可以修改,当用户确认正确无误,该提示消失 (d)差异率4(检验当期支付的进口货款)=ABS(当期支付的进口 货款金额(企业填报的数据)-企业贸易项下进口付汇金额(金宏系统中数 据))/企业贸易项下进口付汇金额(金宏系统中的数据)。(四舍五入,不保 留小数位) 如果差异率4>10%,请用户再次核对填报的“当期支付的进口 货款金额”;用户可以据此修改或确认,当用户确认正确无误,该提示消失
2. 将业务员(外汇局——贸易信贷核查人员;企业——贸易信贷填报人 员)名称填写在相应文本框下,而后点击查询;会列出该应用下的 业务员,然后选中该业务员,点击修改权限。
二、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
(一)用户创建和权限分配
2. 为建立的业务员分配权限;将需要分配给该业务员的权限从“未分配 的角色列表”项移动到“已分配的角色列表”项下;点击保存,业务 员赋权成功。
钮。
J. 设置“保存”、“提交”、“差异率校验结果”三个按
K. 数据经验公式自动校验,并显示校验公式及计算结果。 《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填写完毕后,企业选择保存功 能,如企业未按保存,退出时系统自动保存。
二、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
(二)企业数据填报——填报出口/进口重点申报 表
(以《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为例) L.差异率校验结果:
二、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

贸易金融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贸易金融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贸易金融风险,提高贸易金融业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开展的各类贸易金融业务,包括信用证、托收、保理、贸易融资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贸易金融业务合规、稳健、高效运行,维护客户利益,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原则第四条贸易金融业务范围:(一)信用证业务:包括开证、通知、议付、承兑、贴现等。

(二)托收业务:包括出口托收、进口托收等。

(三)保理业务:包括应收账款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等。

(四)贸易融资业务:包括押汇、贴现、福费廷等。

第五条贸易金融业务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确保业务合规。

(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三)稳健经营:坚持稳健经营方针,确保业务发展稳健。

(四)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第六条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客户向我行提交贸易金融业务申请。

(二)尽职调查:我行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客户信用评估、业务背景核实等。

(三)审批: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等级,由有权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四)合同签订:双方签订贸易金融业务合同。

(五)业务办理: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业务。

(六)风险监控:对业务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处理风险。

第七条操作规范:(一)开证业务: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办理,确保开证及时、准确。

(二)托收业务:按照托收指示办理,确保托收及时、准确。

(三)保理业务: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办理保理业务。

(四)贸易融资业务:根据融资合同约定,办理融资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八条风险管理:(一)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流程。

(二)加强客户信用评估,严格审查客户资质。

(三)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处理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发文字号】汇国发[2010]8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7.20【实施日期】2010.07.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1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北京、重庆、河北、浙江、福建、云南(省、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市分局国际收支处:为提高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报表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2号)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于近期对贸易信贷调查工作进行了调整(见附件)。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调查工作的主要调整(一)修正贸易信贷的定义,调整对进出口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

由原要求按照进出口是否报关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调整为根据调查对象自身财务制度规定认定进出口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

如,将原“期末企业账面出口应收未收款余额”和“期末企业账面进口应付未付款余额”调整为“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和“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将原“信用证、付款类保函和贸易融资额”调整为“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和“银行信用项下进口应付款余额”。

(三)增加“数据填报原则”说明。

规范代理进出口和代理收付汇情况下的填报。

调查对象应按照“谁收/付款,谁申报”的原则,填报与收/付款对应的出口/进口贸易信贷数据;(四)重新解释关键性指标,包括“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余额”、“贸易信贷项下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余额”、“期末出口预收款余额”和“期末进口预付款余额”等。

贸易信贷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贸易信贷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附件2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一、调查方案(一)调查内容贸易信贷资产与负债情况。

本方案中的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非居民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即由于货物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间的不同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

(二)调查对象与调查总体贸易信贷调查对象为中国大陆境内直接与境外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贸易信贷调查总体包括出口总体和进口总体。

出口总体是指调查期限内(指被调查年度1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或被调查年度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发生过出口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进口总体是指调查期限内(指被调查年度1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或被调查年度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发生过进口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三)调查方法根据贸易进出口规模偏斜分布的特点,贸易信贷调查采用分层不等概率抽样方法(Probability Proportional to Size ,即PPS)。

以选定的调查地区为大层,大层内再设全面调查的普查层(以下标P表示)及进行抽样调查的抽样层(以下标C表示)。

(四)总体分层将海关出口(进口)总体中所有调查对象(容量为N )按调查期限内海关出口或进口额的数值从大到小顺序排列,令0n 为出口(进口)总体中从上到下首个使出口(进口)累计值达到调查区域内出口(进口)总值60%(或大于60%)的调查对象的编号,则普查层由海关出口(进口)总体中最前面的p n 个调查对象组成,其中p n 为0n 与最接近4N 的整数1n 中较小者,即),min(10n n n p =总体中除普查层以外的其它p c n N N -=个调查对象组成抽样层。

(五)样本容量计算样本容量由普查样本数和抽样样本数组成。

根据调查精度的要求(以相对误差限r 表示,如误差限为5%)和历史数据情况确定抽样样本量c n 方法如下:令ti x 与i t x )1(-分别为抽样层中第i 个调查对象调查期和调查期前一年的出口(或进口)额(如该调查对象只有一年数据,请将其出(进)口作为异常数据,不进入容量计算公式),假定已知普查层占总体贸易规模的比例为P ,要求总量估计的相对误差限为r ,置信度为α-1,则要求抽样层的相对误差限c r 为:Prr c -=1 (1) 方法一:利用历史数据i t ti x x )1(,-,计算出2212)1(22tcc N i tc i t ti tc c X r X X X X u n c⎪⎪⎭⎫ ⎝⎛-='∑=-α (2)其中:∑==cN i i c x X 1∑==cN i titc x X 1∑=--=cN i i t c t x X 1)1()1(N c为抽样层中两年均存在进出口数据的企业(调查对象)家数。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6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7)三、调查表式 (8)(-)调查对象单位基本情况表 (8)(二)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9)(三)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10)四、主要指标解释 (11)五、附录 (14)(一)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14)(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17)一、总说明(一)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国企业贸易信贷情况,科学、有效地开展全国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满足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编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1.30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21〕33号文印发)。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年度调查,仅保留月度调查。

二是扩大参加调查的样本企业范围,将参加调查企业全年国际货物贸易规模覆盖全国总量的比重由50%上调为60%。

三是调整部分文字内容以符合规范性表述,如将“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组织机构代码”分别更改为“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是变更调查对象数据填报网站地址。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贸易信贷新制度解读

贸易信贷新制度解读

钮。
J. 设置“保存”、“提交”、“差异率校验结果”三个按
K. 数据经验公式自动校验,并显示校验公式及计算结果。 《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填写完毕后,企业选择保存功 能,如企业未按保存,退出时系统自动保存。
二、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
(二)企业数据填报——填报出口/进口重点申报 表
(以《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为例) L.差异率校验结果:
二、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
(二)企业数据填报——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
(二)企业数据填报——填报出口/进口重点申报表
(以《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为例)
A.《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提交成功后,才能填报《出口重 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提交成功后,系统中显示“当前企 业为”:月度进口企业等类别) B. 系统根据企业“调查对象类型”-月度出口调查对象、年 度出口调查对象,显示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格式。 月度出口调查对象:显示调查期年月当期 年度出口调查对象:显示调查期年当期 C. 申报表表头显示单位:美元、人民币元”两个按钮。二者 只能选其一;若不选择,则《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不 能提交。
二、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
(二)企业数据填报 基于互联网的贸易信贷调查系统(企业版)是贸 易信贷统计分析系统的基础,供企业使用,系统部署在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地址为 /asone/)。该系统共分单
位申报管理、数据查询、标准代码库查询、空表打 印等模块,主要实现企业通过互联网完成调查对象单
贸易信贷新制度解读
目录
一、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三)主要概念及要求 (四)表式介绍
二、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文号:汇发[2018]8号发布日期:2018/06/20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完
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

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4页(P26-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
【相关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 [J],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 [J], ;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的
通知 [J],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J],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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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全文
核心内容:贸易信贷是什么?支付商品价款和转移货物所有权形成的债权债务。

外汇局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执行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该制度根据统计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来制定。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国大陆贸易信贷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贸易信贷统计工作,满足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编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非居民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

第三条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执行。

贸易信贷调查对象为中国大陆境内直接与境外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调查对象)。

第四条贸易信贷调查采用调查对象定期申报方式,每半年进行一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贸易信贷调查频率。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贸易信贷调查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和修改贸易信贷调查方案及《贸易信贷调查表》,负责对外汇局分支机构相关工作的培训、指导和检查,汇总、编制全国贸易信贷流量和存量数据。

第六条外汇局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贸易信贷调查工作,包括对调查对象进行培训和指导、采集调查对象申报数据、控制申报数据质量、汇总分析有关数据等,并向上一级外汇局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外汇局分支机构如发现已上报数据存在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外汇局书面报告并予以改正。

第七条外汇局分支机构负责辖内调查数据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有关的电子和纸质资料,留存两年备查。

第八条调查对象应依照外汇局的要求,建立货物进出口及其对应的收付款台帐,在规定时间内完整、准确地向当地外汇局申报贸易信贷统计数据。

调查对象如发现已上报数据存在差错,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予以改正。

第九条外汇局有权对调查对象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调查对象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调查对象,由外汇局依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外汇局应对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数据保密。

调查对象提供的具体数据只用于国际收支统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的具体数据。

对泄漏具体申报信息的,有关调查对象可提请责任者所在外汇局或者上一级外汇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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