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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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作者:李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
摘要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才有意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也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
关键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
作者简介:李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08-02
人民法院,自创建以来就是公正的代表,在人民的心目中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权威的,党和国家为了维持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更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
宪法的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直接的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该如何真正的贯彻这一原则,还需要进行更深入地探讨与研究。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内涵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即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是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而独立地作出裁判,它考虑的只是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而不受任何其他意志的左右。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虽然,我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司法权独立。
“司法权独立”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政治组织结构,它与“立法权独立”和“行政权独立”共同构成了英美法系中“三权分立”,是英美法系国家政权得以运行的“并行的三驾马车之一”,但我国实行的并非“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在我国,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要对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负责,也就是说,行政权与司法权要对立法权负责,因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仅是一种司法原则,并非政治原则,不应跟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司法权独立”混为一谈。
当然,在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也不意味着“审判权独立”,因为“独立行使审判权”指的是审判权的行使方式独立,并非指“审判权独立”同时,人民法院要受到党和国家的指导,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也就意味着审判权不可能独立。
因此,我们应该从根本上正确认识与理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内涵,摒弃错误思想与认识。
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意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我国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需要,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坚持和贯彻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1.坚持和贯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司法权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和维护社会的公正,因此,只有司法权得以公正地实施,社会公正才能够得以彰显。
而要保障司法权得以公正地实施,就要必须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因为司法活动的本质注定了只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诱惑,超然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裁判,才能保障司法权公正实施,才能最终保障社会公正得以彰显。
2.坚持和贯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不得干涉其他机关的正常活动。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就是为了避免人治的存在,避免特权等级的存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而要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法官们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觉悟,还需要法院和法官坚持和贯彻独立审判原则,因为只有法院和法官坚持和贯彻独立审判原则,法院和法官才能成为真正公正的裁判者,才能不畏惧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甚至是威胁,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最终实现依法治国。
三、法院坚持和贯彻独立审判原则存在的障碍
针对法院的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其中针对法院的司法裁判权的独立问题一直就是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虽然说到目前为止,法院的司法裁判权已经有了较大的独立的空间,但是距离真正独立的司法裁判权,还有较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来自政府方面的问题。
笔者就实现独立的司法裁判权的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做简单的分析,以期解决这些障碍,实现法院司法审判权的独立。
1.法院的人事管理体系未能独立。
虽然目前,法院已经不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但是鉴于我国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地方为主、条线为辅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法院的人事管理仍然受到政府的行政化管理。
当然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其本身的优点,但是其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
(1)由于地方政府对法院人员的选拔、任免、选调等问题具有直接的决定权,这就给地方政府对法院进行不当干预留下了空间。
一方面,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完全可以以升职为诱饵,降职为要挟,左右法官,干预法官的审判活动,在此情况下法官有可能做出违背公正的判决,破坏法院的独立地位,损害法院的公正形象。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出于报复的心理,利用其手中的对法院人事的选调权,调离那些对地方政府做出过不利裁判的法官,调入一些听从地方政府指挥的人员,甚至使得一些不符合法院要求的人员,却按照正常的行政程序进入了法院,造成了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相互勾结,相互腐败的情形,不仅损害了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2)我国对法院人事实现行政化管理的模式,实质上把法官当成了公务员对待,按照公务员的管理与培养方式,管理与培养法官,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方面。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与公务员存在根本的区别,法官不仅需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更需要有独立的职业人格、公正裁判的理念,以及丰富的法律职业知识。
而目前的人事管理制度,明显地忽视了法官的这些内在价值的需求,导致法官内在价值的缺失,长此以往容易造成法官丧失独立的职业人格以及公正的理念,从而丧失了司法公正。
2.法院的经费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法院经费的保障是法院以及法官能否独立实施司法审判权的关键,如果法院的经费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可能出现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甚至个人相互勾结的情况。
在美国,法院与法官的地位身份独立,经费也相对独立,法律对法院与法官的保护是全面的,所以他们基本上可以摆脱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的干涉,能够作出比较公正的判决,即便是牵扯到敏感的政治问题。
而在我国,地方法院的经费有一部分来源于地方各级政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院经费的独立性,一方面,给地方政府干涉司法留有了余地。
比如地方政府利用其经费划拨权,逼迫法院与法官,使得法院与法官不得不为了保全经费与薪酬而屈服于外界压力,从而抛弃中立地位,丧失了独立的司法裁判权。
另一方面,地方法院经费的依赖性,有可能促使地方法院与个人相互交易,出现法院审判权寻租的事情。
比如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多交罚款或者罚金,就可以获得较轻的判决。
这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的更是司法的公正和法院的权威。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涉。
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要求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院与法官的审判活动,也要求每一级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审判权,上级法院不得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
而目前实行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绩效评比制度,给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造成了压力。
虽然这样的制度提高了法院与法官的办案效率,但却忽略了法院与法官所做出的裁判的公正性。
同时,下级法院与法官为了获得更好的绩效,防止出现被改判的情形,自己对案件不作出直接的裁判,而是设法得到上级法院与法官的意见、指示,将上级的意见、指示当为裁判的依据,甚至出现将案件直接移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以此来逃避责任。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涉,属于司法系统内部的干涉,并不像外部干涉那样明显,但是内部干涉的危害也不可小觑。
如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过多的干涉,下级法院不管什么案件都要请示上级法院,将会使上级法院成为了案件一审的实际处理者,剥夺的下级法院的审理裁判权,下级法院形同虚设,破坏了下级法院的审判独立性。
四、实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建议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司法公正就会受到质疑,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贯彻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实现司法公正。
1.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
目前法院行政化的人事管理体制,限制了法院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应该对目前的管理体系进行改革,形成专门的法官人事管理体系,去行政化。
建立专门的选拔、任免制度,与公务员管理体系区别开来,保障法院与法官在人事任免上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涉,同时应该增强法院人事管理的透明度与公开度,将法院的人事管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下,防止了不符合法院需要的人利用正常的行政程序调入法院。
让人民群众进行监督,这样比地方政府进行管理,更透明,更具有公信力,也可防止地方政府对法院的干涉。
2.完善法院经费保障制度。
建立完善的经费保障制度,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彻底脱离,摆脱地方政府的经费控制。
建立法院公用经费正常增长体制,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增长水平,适时调整法院的公用经费。
同时应健全法官的工资待遇体系,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更需要有公正的理念。
在现实中,存在不少法官因为工资待遇低而辞职的现象,也存在法官因为工资待遇低而接受当事人财物的事情,这些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官的社会地位低和工资待遇不高引发的,因此应该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建立与法官等级相匹配的工资制度,尤其完善提高基层法官的工资待遇,统筹解决法官岗位津贴,甚至高薪养廉也未尝不可。
如果可以用高薪换来法院与法官的公正独立的裁判,也是划算的,毕竟金钱有价,公正无价。
3.减少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涉。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涉属于内部干涉,这就需要内部解决,不能靠外部力量。
为了解决此问题,应该改变现行的绩效评比制度,增加法官公正度的评定,同时为了防止下级法院与法官逃避责任,任何案件都请示上级情形的出现,应该明确各级法院的办案权限,对于属于下级法院的办案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上级法院不得干涉,即使下级法院请示的,也不应该进行回复,当然对于属于下级法院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但有下级法院无法解决的特殊事由的,上级法院应该进行指导。
总之,尽可能的减少上级法院干涉下级法院的几率。
当然,彻底实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还有较长的路要走,还要排除许多障碍,但这正是司法改革的意义所在,我们希望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够独立,不受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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