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关于鼓励干部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层次的通知
关于鼓励干部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层次的通知紫组通【2012】11号文件各乡镇党委,县委各办部委,县人武部党委,县产业园区工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市驻紫单位党组(总支、支部):为鼓励全县干部职工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做学习型干部。
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并报县委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1、2012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学习期间借在县外工作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列入本范围)。
2、工资不在县发放的垂管部门在职人员不列入本范围,用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提升学历层次及学费支付比例1、在职提升学历层次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在职提升学历,在职提升学历的层次为:本科、硕士研究生(含无学位的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参加在职提升学历学习原则上充分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一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单位要为干部职工在职提升学历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2、学费支付比例经批准参加脱产学习,攻读与从事工作相关专业的本科、硕士、博士的在职人员,现有的编制、职务、工资不变,学习期满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相应学位的,由县人才办全额支付学费。
参加非脱产学习的在职人员,学习期满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相应学位的,按个人20%、所在单位20%、县人才办60%的比例支付相应学费。
考取国家公费学习提升学历层次的在职人员,县人才办不支付学费。
三、学费报批及支付程序1、全县干部职工在参加学习前,个人须如实填写《紫云自治县干部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费申报审批表》。
一般干部职工和副科级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主持单位工作的副科级干部和正科级以上干部须经县委组织部审批,送县人才办备案。
未经单位领导或县委组织部批准并报县人才办备案的,县人才办不支付学费。
2、实行集中审验支付学费。
在职提升学历学习期满后,个人须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学费票据到县人才办审验真伪,审验通过后按规定支付学费。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闽人函[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闽人函〔2008〕96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我省关于开展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公共管理人才,推动我省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根据《2007-2010年福建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现就2008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和参加其他学历学位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报名推荐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硕士学位和学历教育,报考前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办〔2003〕50号)的要求,填写《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报名参加入学考试。
为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需要,今年我厅推荐以下在职硕士学位和其他学历教育项目,供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择参加,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报考符合要求的其他高校的相关专业:(一)厦门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一;(二)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二;(三)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远程学历教育。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意见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区城建公司,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盛泽湖休闲度假区,区级机关各单位: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是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
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苏州市干部教育培规划》要求,为加强引导、鼓励全区干部积极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真正落实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为我区全速融入中心城区、全力转变增长方式、全面提升执政能力,加快推进“四城”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区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提出如下意见:一、干部管理对象本意见所指的干部为各镇(街道)、开发区、区城建公司、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盛泽湖休闲度假区、区级机关各单位的在职在编公务员、机关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基层村党组织书记。
二、学历(学位)管理范围本意见所指在职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为大专、大学学历(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三、教育管理目标1、科级干部40-45(含)周岁的要达到大专(含)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的要达到大学(含)以上学历。
3年之内没有参加相关学历提升教育的,不得晋升职务。
2、一般干部35-45(含)周岁的要达到大专(含)以上学历,35(含)周岁以下的要达到大学以上学历。
3年内没有参加相关学历提升教育的,不得晋升职务。
3、符合研究生学历、滤布硕士学位报考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机关和区级机关各单位中层干部、局镇级后备干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区级及以上拔尖人才可自愿或由组织推荐参加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教育,其中,经组织推荐要求参加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教育的,3年之内没有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的,不得晋升职务。
四、教育管理原则1、逐步构建干部学历教育培训体系原则。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质,促进事业发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压滤机滤布厂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2.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具体程序如下: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除尘滤布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
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加学习的,由委主任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60%,个人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往返路费和在参加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明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意见,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核报。
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时间,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长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习的;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根据年度教育培训情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修培训和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修培训和学历教育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县委《关于深化人才工作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精神,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综合能力和文化水平,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外出进修培训和参加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二、学习形式(一)进修培训进修培训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选派到国内专业院校、培训机构、科院院所、企业和上级对口单位进行3至12个月的专业性、提高性等脱产学习。
根据“学以致用”的原则,学习的内容应与本单位、本岗位的工作对口和接近。
(二)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在职、脱产等形式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
优先鼓励通过在职教育取得高层次学历、学位。
三、申报条件(一)选派外出进修培训和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开拓创新能力强,具有发展潜质;2. 学习的内容符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单位业务密切相关;3. 身心健康,学习结束之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以上;4. 近三年年度考核在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2. 受处分期间或正被立案审查的;3. 其他原因不符合选派和脱产学习条件的。
四、申报程序(一)进修培训申报程序1. 制定计划。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制定选派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计划,明确学习时间、地点、选派条件、要求等相关内容。
2. 个人申报。
根据单位制定的学习计划,个人填写《X 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外出进修培训人员审批表》向单位进行申报。
在职研究生管理办法
益阳市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我市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我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开发高层次人才资源,努力构建益阳人才高地,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益发〔2013〕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参加非脱产国民教育系列(含党校及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其它教育机构)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习。
第四条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报考院校所规定的条件;(二)已在编在岗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三)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就近就地和不脱产学习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
本人填写《在职工作人员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申请表》(见附件), 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二)推荐。
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批。
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第六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同意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可在年休假的基础上再增加14天,用于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
除面授和考试时间外,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七条同一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不宜过度集中。
第八条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凭《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学位证书(含原件和复印件)、学生学籍登记表和学费支付单据到所在单位报销学费的6 0%。
其报名费、学杂费、书本费、往返路费以及在学习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本人自理。
工作人员在参加在职教育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在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变动后的工作单位报销学费。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等机关工作的人员,他们对于国家和单位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更高水平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才能适应国家和单位的发展要求。
因此,适时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职业教育,提高他们的在职学历学位,改进教育管理办法刻不容缓。
第一,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应重视机关工作人员职业教育,加强政策、资金,和人力支持。
明确政策措施,提供免费学历学位教育,并制定培养方案,让机关工作人员有机会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和能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和人民。
第二,注重专业培养。
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特点,制定教育培训课程,保证培养的人才具有相关技能和知识。
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国家和单位的发展需求。
并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制定不同的培训方案,帮助机关工作人员实现职场提升。
第三,拓展学习渠道。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不应该受到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政府应该建立现代化的在线学习平台,提供网络教育,让机关工作人员既可以在工作之余学习新知识,又可以兼顾工作和家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
第四,完善管理机制。
在教育过程中,应加强学生管理。
建立健全学习、考试、评价制度,实现公平公正。
同时,还要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的改进,是推动职业素质提高、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该加大对机关工作人员职业教育和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支持力度,给予充分的政策和资金保障,在完善管理方法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广组发〔2008〕3号(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有关事项的意见)(同名1286
广组发〔〕号
中共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
广安市人事局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
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有关事项的意见
各区市县委、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济开发区,市级各部门: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年—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实施意见》(广委发[]号)精神,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同意,现就规范机关
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资格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原则上掌握在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总人数的%左右。
二、审批程序
、凡机关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干部,报考高等学历(学位)教育的,须如实填写书面申请表,经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县级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干部职工,报考高等学历(学位)教育的,须如实填写书面申请表,由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
、区市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报考高等学历教育的审批程序由各区市县自行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毕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学籍档案、毕业(学位)证书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学历(学位)有效后存档。
三、保障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不脱产参加高等学历。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业要求的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与意义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1.确保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合理性和有效性;2.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的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3.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4.推动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机关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
四、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对于符合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享有平等的学历学位教育机会,不得因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进行歧视;2.自愿参加: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制;3.综合评价: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工作绩效、学习成绩、实际能力等因素;4.稳定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应当保障其工作岗位和收入不受影响。
五、管理机制5.1 学历学位教育需求调研1.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学历学位教育需求调研,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学历学位教育需求;2.调研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为制定学历学位教育计划提供参考。
5.2 学历学位教育计划制定1.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学历学位教育需求调研结果,制定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计划;2.学历学位教育计划应当包括学历学位教育的目标、内容、方式、时间等要素。
5.3 学历学位教育资源保障1.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历学位教育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2.学历学位教育资源的保障包括教材、师资、设施等方面的保障。
5.4 学习进度和成绩管理1.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习进度和成绩管理制度,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进度和成绩;2.学习进度和成绩管理应当及时反馈给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以便进行及时调整和辅导。
5.5 学历学位教育质量评估1.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历学位教育质量评估工作,对学历学位教育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2.学历学位教育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机关单位和相关部门,为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2.09【实施日期】2007.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南宁市国税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南宁市国税局委托或国税干部自行参加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三条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要体现学以致用,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培养层次、专业与学习形式第四条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财经、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坚持专业对口原则,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五条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以个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养为辅;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
各单位(部门)在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部门)在册人数的20%以内,其中脱产学习的不能超过10%(各县局可根据本单位学历结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在读人数比例)。
第三章个人参加学习的审批第六条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如需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的,均须填写《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并将《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办学机构招生简章、报名表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市局人教科备案。
其中,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及参加境外学习的个人申报材料须由市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同意;市局机关干部参加其他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个人申报材料须由市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其他人员的个人申报材料须由各单位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报人事教育科备案。
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新机制,培养大批精通国土资源经济、法律、规划等业务的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素质、高层次的管理人才。
根据《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以及省厅、市委关于人才规划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国家规定或认可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
第二条本规定鼓励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职在编人员;(二)报考专业应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需由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批准。
第四条同一部门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不宜过度集中,以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第五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鼓励参加自学考试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单位应尽量保障参学人员的学习时间,参加学校的集中学习视作出勤。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 1 -1、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考试,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大学本科学士学位的,按交纳学费的70%予以报销。
2、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考试,取得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75%予以报销;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按交纳学费的80%予以报销。
3、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考试,取得博士研究生结业证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85%予以报销;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90%予以报销。
4、学习期间的教材费、往返学习时的交通费(原则上乘坐火车、汽车)由单位报销,住宿费按相关规定标准由单位报销。
第七条参加同一层次两个院校或两种以上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按规定只享受一次(其中一项)。
国企在职学历管理制度
国企在职学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在职人员学历管理工作,规范学历学位申报和管理流程,促进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的学历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历管理流程1. 学历申报(1)国有企业在职人员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历学位申报。
(2)在进行学历学位申报时,国有企业在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必要的材料,经过所在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送至人事部门。
2. 学历审核(1)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学历学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当及时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2)初审合格的学历学位申报材料应当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驳回。
3. 学历认定(1)经过学历审核的学历学位申报材料应当提交至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学历认定。
(2)学历认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确保学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学历管理(1)学历认定合格的国有企业在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学历信息,并随时更新相关学历材料。
(2)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学历登记档案,对在职人员的学历信息进行存档管理,确保学历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学历管理责任1.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1)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应当高度重视在职人员学历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文件和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学历管理监督。
(2)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应当为在职人员提供学习机会和平台,鼓励其不断提升学历和技能水平。
(1)人事部门是国有企业学历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当组织学历审核、认定工作,确保学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历管理制度,加强学历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提升在职人员的学历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3. 相关部门(1)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事部门进行学历审核和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活动,提升在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四章学历管理监督1. 学历审核监督(1)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应当对学历审核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确保学历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员工在职学历(学位)和职业技能教育补助标准管理规定(已实施)
员工在职学历(学位)和职业技能教育补助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鼓励员工通过自主继续学习,以提升自身基本素质和技能,以满足和适应公司不断发展需要,对取得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补助部分学习费用,为规范费用的管理支出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公司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第3条管理部负责员工的学历和职业技能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员工学历和职业资格教育的资格审查、报批和组织验核工作。
第二章报考原则第4条学历和职业技能教育要贯彻“职业发展需要、业余时间学习;增强基本素质、提升职业技能”的原则,学习过程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如因学习期间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取消其学历和职业技能教育学费报销资格。
第5条员工报考国民教育系列的成人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的各类高等学校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办学的高等教育院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具备相应学位授予权教育或研究机构。
对于国家不承认学历(学位),不记入公司员工档案,并不给予补助。
第6条员工报考的职业技能鉴定应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部门)组织实施职业鉴定机构。
一般为部、省、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对员工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人事部门)和专业协会、其他机构组织评定或考试所获得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不在此次补助范围之列。
第7条学历报考专业和职业技能鉴定应与工作岗位相匹配,其中,申报学历(学位)应高于现有学历(学位);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应高于现有级别。
第8条公司主张员工在职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提升,不主张脱产教育。
第9条公司根据人才培养需要,选派部分员工参加MBA、EMBA和各类在职专业学位教育的,由公司管理部统一安排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具体由公司和选派员工双方参照本规定协商约定相关事项。
第三章奖励标准及服务年限第10条员工自费完成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毕业、学位或职业资格证书并且仍然在职,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和证书经鉴定为国家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部门)所承认。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
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报销 ,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脱产或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及所属行政机构和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此办法自行确定。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应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只可享受一次学费补助,即以参加工作之日起在职人员的最高学历为基准,首次参加更高学历学位教育的(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所在单位给予报销最高不超过 60%的学费并且总额不得超过 15000 元,其他费用如报名费、辅导费、教材费、证书费、差旅费、食宿费、答辩费等均由个人自理;再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参加第二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再给予报销。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由组织选拔安排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其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他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首次非脱产参加学习的在职人员,学习期间的学费由个人垫支,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和正式收据(发票)回原单位报销。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短期培训,经组织批准后,其培训费开支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补助,列“公用支出-- 培训费”科目。
第十条本办法出台后尚未完成学历学位教育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XXX公司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实施细则1目的加强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员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改善人才队伍学历结构,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2适用范围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部门。
3编制依据3.1《人力资源管理手册》(2014),上级公司3.2《培训与开发管理办法》(2014),公司4职责分工4.1人力资源部a)负责公司学历学位教育方案的制定;b)负责学历学位教育证书的管理与备案;c)负责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协议的签订与管理。
4.2各单位、部门a)负责员工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核工作;b)协助组织员工签订培训协议;c)协助公司进行学历学位教育相关资料的备案与管理工作。
5培训形式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形式分为脱产、半脱产、在职学习和出国留学等。
6培训原则6.1学历学位教育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合公司发展和岗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
6.2学历学位教育以不影响正常生产、管理工作为前提。
7审批流程7.1发布通知。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发布开展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
7.2个人申请。
员工本人根据通知中的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7.3单位/部门初审。
员工所在单位、部门对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进行初审推荐,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按照时间要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7.4人力资源部复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推荐的名单按照申报要求进行复审,形成汇总的名单。
7.5公司领导审批。
人力资源部将审核汇总的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8经费管理8.1公司预算学历学位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公司培训费。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控,保证专款专用。
8.2学历学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报销学历学位教育学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8.3费用报销。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完成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完善学籍档案后,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销学费等费用。
8.4学历学位教育学费原则上报销80%。
8.5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公司不予以报销相关费用,已报销部分应全额退还。
徐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
徐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徐州市委员会,徐州市人事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3.12.12•【字号】徐组通[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徐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徐组通[2003]57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03)30号)的精神,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储备人才,本着积极鼓励、合理引导的原则,经研究,对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特作如下规定:一、建立工作人员入学申报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参加各类高校、省级以上党校学历(学位)学习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徐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习申报表》(表式附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报市人事局备案,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学费。
2003年度毕业和目前正在学习尚未报批的须补办审批手续。
二、工作人员学习费用报销规定按照集体和个人分别承担部分学习费用的原则,凡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书籍费由本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学历(学位)证书和有效票据,到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报销:1、取得各类高校、省级以上党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报销学费的60%。
2、取得各类高校、省级以上党校本科学历(学位)和专科学历的,报销学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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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标准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办理,鼓舞员工努力学习,提高队伍素质,促进作业开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办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作业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含参与国家供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作业人员参与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1.到委机关作业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查核成果为胜任以上; 2.挑选与本员作业对口或相关的专业,表现学用一致的准则;3.以业余学习为主,准则上不得占用作业时间。
第四条参与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作业需要,在不影响作业的前提下,采纳个人申请和安排引荐相结合的方法报名。
详细程序如下:1.个人填写《珠江委员工学历教育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地点处、室首要领导签署定见。
3.人事劳作教育处批阅。
其间遍地、室首要负责人参与学习的,由人事劳作教育处报分担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与学习的,由委主任同意。
第五条经同意参与学习的人员膏火由单位报销60%,个人担负40%;报名费、书杂费、温习教导费、往复路费和在参与...阅览完好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阅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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