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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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考点(加粗、下划线的为重点)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a、合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与法律优先(制定的任何文件不违法、不越权,积极履行)b、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为实现某一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在一定限度以内,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c、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要求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公务回避d、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e、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提供的信息真实可信、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的规定一经作出不能轻易的变更,如果确实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的,除了必须有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外,还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

f、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还要报本级人大备案g、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授权是授权本无权的组织或机构。

委托除了机构或组织,还可以是个人;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上的依据,委托只要求不违法即可;授权的后果归属于被授权的组织,委托的后果归属于委托者。

2、公务员a、公务员的处分:警告(6月)、记过(12月)、记大过(18月)降级(24月)、撤职(24月,并且降级)、开除。

注意:1、处分的适用:多个处分的合并类似有期徒刑的合并,但是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从重处分:主犯、毁灭证据、妨害他人作证的、包庇从轻处罚:主动交代、避免损失、检举揭发减轻处罚:主动交代并且避免损失的免予处分:情节轻微,且批评后改正的。

2、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失为恢复原级别、职务。

b、任职回避:近亲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隶属于同一领导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关系、或者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纪检检查审计财务职务。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第一辑)季宏编写一、行政机构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国务院部门(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办事机构等)的设置,除国务院办公厅依照国务院组织法设立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外,其他均由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国务院部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部门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由本部门自己决定,仅需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以及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包括地区(盟)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4:地区(盟)行政公署,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注意:直辖市无权设立行政公署),但须经国务院批准;区公所,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但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由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但须经设立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依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注意:若变更规格、名称,无需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注意:不是报本级政府审批)。

比如,某县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股,应当由该县司法局报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审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原则上实行双重管理,即既受本级政府管理,也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例外为中央垂直管理(即仅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如国税、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即省级实行双重管理;县、地级实行垂直管理,如地税、工商、质检)。

司法考试行政法必考的47个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必考的47个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必考的47个考点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共同、法律法规授权的、被撤消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一:行政法十大核心考点(30分以上)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4,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5,行政处罚的程序
6,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7,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和范围
8,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被告,第三人确认
9,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和撤回
10,国家赔偿的范围和义务机关
二:新增考点(8-10分)最高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司法解释(一)受案范围
1,受理的事项
2,不受理的事项
(二)适格被告
1,普通许可决定
2,上级批准的许可
3,下级审查行为
4,统一办理
(三)第三人举证与法院调取证据
1,第三人举证
2,法院依职权取证
(四)适用法律(从新兼从轻)
1,适用新法为原则
2,附条件的从旧为例外
(五)裁判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撤销不予许可,责令重做3,判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4,违反旧法但符合新法的判决(六)赔偿与补偿
1,违法赔偿
2,合法补偿。

0808行政法高频考点

0808行政法高频考点

行政法高频考点高频考点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1.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2.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二、合理行政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3.比例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1.行政效率原则2.便利当事人原则五、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六、权责统一原则1.行政效能原则2.行政责任原则【真题展示】1.(2016-江苏B类)某公司非法占用公路堆放建筑材料,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交通主管部门向该公司告知了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该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一做法体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是()。

A.合法行政原则B.合理行政原则C.高效便民原则D.程序正当原则高频考点二: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真题展示】1.(2012-安徽省考)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权力,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宜,做出的能对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

以下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某县政府发布命令拆迁该县鼓楼街东西两侧30米内的房屋B.某市住房和建设局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住宅建设合同书》C.某税务局向某公司送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D.某工商局向公民甲颁发营业执照2.(2010-福建省考)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某国家机关为建住宅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B.某县技术监督局对所辖境内某化工厂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予以处罚C.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高频考点三: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声誉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一、关键信息1、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与废止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7、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8、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1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111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112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12 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21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122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123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3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等方面。

131 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法考-行政法必背要点36条

法考-行政法必背要点36条

行政法必背要点36条1、【合法行政】属于形式法治(不越权)的要求。

属于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

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其主要内容有:①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②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益的决定)。

口诀:有法必依法、无法不损益2、【程序正当】①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分为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②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陈述申辩、其他参与);③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与执法回避);④适用程序合法(依法听证、依法催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等)。

程序违法既违反合法行政原则,也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口诀:开与避合3、【权责统一、高效便民】权责统一:①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②行政责任(行使行政权须依法接受监督,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即纠错问责)。

口诀:金箍棒、紧箍咒高效便民:①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②便利当事人(简化行政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口诀:积极高效率,简化优服务4、【合理行政】(1)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的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理);(2)符合法律目的(考虑相关因素);(3)符合比例(行政手段裁量适当、必要、均衡)。

①适当:手段须有助于目的达成;②必要:在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③均衡:即划算,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不得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

口诀:合理比相公,公平公正待,考虑要相关,手段势必均5、【诚实信用】①行政信息真实(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行政信息);②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更改<禁止反复无常>,基于公共利益依法定程序更改<变更、废止、撤回>需要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主要适用于受益性行为,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口诀:不撒谎、不变卦6、【具有规章制定权的中央行政机关】(1)组成部门,承担基本职能。

行政法司考笔记

行政法司考笔记

————立法法————1.因为是法律已经明确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具体规定,应适用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其他法律性规范文件就不能再对此做具体规定了。

(所以不选D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受案法院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2.根据《立法法》第72条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由此可知,该办法既可以由是部门以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也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确定———1.D. 合资企业的中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

(因为即使是题目告知只是外方的利益受损,但是任何一方的利益受损,都是企业受损,因此,本条司法解释的含义就是任何一方均可以自己名义或企业名义起诉。

)就是说这条司法解释在说废话。

————公务员的身份———1.作为一般公民时是行政复议。

2.作为公务员时时只能以照规定进行申诉,不得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某市工商局于2008年2月作出决定,通知全市所有商店即日起停止销售某品牌饮料。

(这个行为受到影响的人有两个,一方是全市所有的商店,另一方则是某品牌,对于某品牌而言,这绝对是个具体行政行为)————举证期限———B. 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1.如果某公司或者居民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因为涉涉及听证的人比较多,所以给5日的时间让所有的人有机会提出听证)2.《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不是任何行政信息都得公告的,只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才向社会公告)3.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那些犯罪工具应当收缴,哪些应当返还给无关的百姓———收缴用于购买盗版光盘的5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高某(钱是占有即所有的,5000块钱已经被行为人占有了,剩下的银行存款还没有取出来,所以还是属于高某的)————行政赔偿请求与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决定的做出时间——1.符合一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决定,如果当场做出了,必须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对方。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大全

最新____行政法知识点大全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进步我们的语言组织才能。

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拟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吧____行政法知识点篇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二,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行政监视法律关系。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机关和被受权组织。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状态下都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有三种身份和地位:①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

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才享有比相对人更多的行政优益权和行政优先权,相对人才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才具有公定力。

行政机关在这种身份和地位下,才受行政法律标准的调整。

法律教育网②行政机关在进展民事活动时,即为民事主体,此时的行政机关与对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它们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标准的调整。

③行政机关在受另一个行政主体管理而处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权地位时,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此时的行政机关是处于相对人的地位而被另一个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所管理。

作为相对人的行政机关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充当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可见,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时候,其才是行政主体;否那么,其既可能是民事主体,也可能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的范围也不仅仅只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受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受权的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受权的范围内,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完全一样的。

行政法高频考点

行政法高频考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59-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59-2: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依法应当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有关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59-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既有权审查其合法性,也有权审查其适当性(合理性)。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60: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提出复议申请的个人或单位。

但在具体案件中,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充当复议申请人。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61-1: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须同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复议机构(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也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但是,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61-2:第三人享有与申请人类似的地位:⑴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⑵在复议过程中可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意见;⑶可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材料(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⑷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对其强制执行;⑸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62-1: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该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由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作出的,由委托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此与行政诉讼的被告确定规则相同。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62-2: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它们才能够充当复议被申请人:①获得法定授权;②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超出法定授权种类。

【重要知识点】超越法定职权-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超越法定职权-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超越法定职权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一、定义超越法定职权,顾名思义,超越其权力范围,如上例,侦察队队长有权指挥其工作,但是无权管理和干涉其私人生活,比如婚姻。

二、效力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无效。

三、超越法定职权的认定第一,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某项法定的职权却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

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根据这些规定,在市、县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只能由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实施行政许可,其他公安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只能由所经过的区、县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区、县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只能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比如,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这一规定,作为法律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只能在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证券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实施其他方面的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第三,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行政机关只能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比如,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二)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 行政法的定义和内容
- 行政法的特征和功能
二、行政法律关系
- 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和特征
三、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行为的形式和效力
- 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
四、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 行政机关的法定程序和行政裁决
五、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效力
- 行政许可的变更和撤销
六、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途径
- 行政诉讼的法院和裁判
七、行政责任
- 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责任的类型和形式
- 行政责任的追究和救济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行政法总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具体的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精品】行政法必考知识点

【精品】行政法必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必考考点列举一、行政法概述【重要考点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含义和要求。

二、行政组织与公务员【重要考点2】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和第18条的规定。

【重要考点3】公务员的兼职限制结合《公务员法》第42条和第53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加以理解。

【重要考点4】公务员的处分需要掌握处分的种类、程序、适用、法律效果和解除。

【重要考点5】公务员的回避公务员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重点掌握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的适用人员和情形。

【重要考点6】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结合《公务员法》第81条和第83条的规定,了解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辞退的情形。

【重要考点7】公务员权利的救济录用制公务员和聘用制公务员权利救济的途径是不同的。

【新增考点1】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结合《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了解不同机构设置的程序。

【新增考点2】国务院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司级和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程序不同。

三、抽象行政行为【重要考点8】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掌握行政法规的起草机构和审查要求。

【重要考点9】规章的制定程序掌握规章的起草和审查。

四、具体行政行为【重要考点10】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理解三者的含义,注意区别。

【重要考点11】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废止理解无效、可撤销和废止的不同含义和适用情形。

【重要考点12】行政许可的设定掌握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设定的范围。

【重要考点13】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有当场作出、20日内、30日内、45日内、60日内,注意适用的情形及条件。

【重要考点14】行政许可的听证听证的前提条件、程序规定和听证笔录的效力。

司考行政法总结

司考行政法总结

考点一:6基本原则:合法;合理三个;程序公正;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权责一制..1、合理行政等5大原则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第一公平公正第二平等第三比例原则要必要、适当2、国务院批:农田征收公顷、其他70公顷..3、治安处罚法200元以下;现场缴纳..考点二:国务院性质机构编制及编制管理..1、只有国务院直属部门有行政专项职能2、国务院组成部门由人大决定;部门拥有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考点三: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编制管理1、县级以上机构评估;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构指定方法..2、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编制机关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3、地方两个局关于职能争论由县政府编制办提出意见县政府决定..考点四:公务员处分制度1、某干部主动交代、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才给予减轻处罚..2、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调任、专任和挂职3、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M..开除4、多个处分执行较重的;收撤职处分的应该降级..5、处分不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处分单位提出申诉..自知道之日30天内.. 考点五、公务员其他制度1、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2、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期满不合格取消录取..3、聘任公务员需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只需备案..聘任合同1-5年..试用期1-6m..4、公务员在外兼职需要工作需要;可兼职;无报酬..无需公示..5、聘任公务员;不要考试..发争议60D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考点六: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2、几个部门共同制定的法规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3、法规公布原则上是公布;特殊不公布的经国务院决定..4、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备案、5、部门行政规章由各部门法制机构报送备案..6、行政法规抽象解释--国务院7、行政法规个案解释--国务院法制办..8、解释权属于国务院..9、有争议的、没有按照法定签署的、未按照规定送审的、条件不具备的、缓办退回10、行者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意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可以设定所以的种类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不能限制拘留、吊销执照、部门规章警告、罚款11、行政法规决定程序由国务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办理..考点7、行政规章1、规章一般叫规定、办法;不能叫条例..条例是法规..考点8、具体行政行为概念1、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拍卖行政强制行为2、区别行政具体行为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事实行为跟法律无关、3、撤销不是强制措施;行政执法行为;检查是撤销的前置程序..4、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能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抽象的;不能反复适用..5、行政给付行为:狭义的养老金、公共交通等;广义的总和考点9、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1、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拘束力非经法定不得任意改变、确定力相对人不得改变撤销、执行力强制执行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六个条件:事实、法条、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3、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可以补偿不是赔偿4、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执行是以职权的..5、未经送达受领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6、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源于行政组织和授权发的规定..7、指导性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职务的行为..考点10、行政许可的设定1、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许可三个不得:前置申请、不得设置应当有国家统一确定的、地方保护考点11、行政许可的实施1、必要时国务院国务院可发布临时性许可..2、核准许可:检验、检查、检疫..3、申请加盖章的行政日期的书面凭证..4、行政许可法:只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听证是法定公开..一般不可收费..6、依申请的公告;可以公告;依职权的公告;应当..考点12、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与吊销1、吊销是行政处罚;撤销撤回注销是行政许可..2、吊销撤销撤回是实体上的;注销是程序上的..3、撤回是针对合法的行为;吊销是许可是合法的后因违法经营;撤销是获得许可是违法了4、规章的修改可以作为行政机关的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理由5、撤销机关;发证机关、上级机关、被越权的机关..考点1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可依授权刑事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以自己的名义..2、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实施..3、行政处罚一次性的..4、行政处罚;国务院或授权省级政府决定;行政许可;国务院批省政府决定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有其他行使..6、行政强制:扣押不需要听证..7、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治安处罚2000元以上处罚..考点14、行政处罚处罚种类1、撤销吊销撤回注销是行政许可..2、召回的是责令..考点15、行政处罚的设定1、提起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中不包括规章..2、规章设定警告一定数额罚款..考点16、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1、三步走:找主体、找行为、找当事人..考点17、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与执行程序1、先行登记保存;期限7天;必须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行政处罚收益性行为和负担性行为..3、简易程序个人50元单位1000元..吊销许可证应告知其有权提出听证会..考点18、治安管理处罚1、传唤24H;公务员处罚最长48个月..2、行政复议60D;法院起诉是6个月..3、派出所没有权行政拘留无需告知听证;种类越权;告公安局4、可现场口头传唤..不诉不理..法院发现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变更判决..5、级别管辖:通过被告确定;专业级别高;地域管辖:通过行为确定;被告+原告..6、行政拘留:拘留所..治安案件情节轻微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考点19、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考点20、行政强制的类型及实施2、扣押最长日是30D+30D3、现场扣押财产;24小时补办批准手续;人身权回局后立即补办..4、强制执行前催告3日..考点21、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区别1、强制恢复原貌;是行政强制执行..考点22、行政强制执行1、只有法律才能赋予强制执行..先书面审查在实质审查7d;2、强制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考点23、政府信息公开1、县级和乡镇级都要公开的是: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主动公开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15+15个工作日..2、自然资源确权、纳税争议复议前置..3、申请公开提供身份证:有关自身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不是申请制作单位;可拒绝公开..4、村民可以口头申请公开;企业需要书面..5、有个人信息的却别公开..考点24、行政复议范围1、上级机关能管就管不能就转..能管不能转..2、复议机关5+1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安+人民政府是一个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60天内做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后15天起诉..复议机构:法制办机关区别3、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不作为选择告..4、复议决定已经送达生效..5、复议机关或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考点2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1、调解;不能复议也不诉讼2、出入境遣送;可复议终局..3、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4、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可做原告..考点27、行政复议申请期限1、拍卖:先扣押;三不主义..考点28、行政复议的审理1、国务院复议;不可诉..2、行政许可全是工作日;公开全是工作日、行政复议5日、7日是工作日;其他是自然日;行政强制小于等于10日是工作日..3、建议书是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立法机关作出的建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是意见书..4、行政复议合法性合理性复查..行政复议通知一次性或5天..考点29、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1、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2、委托代表复议1-5人..3、行政诉讼、复议:赔偿补偿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调解..4、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收集证据卷宗主要;书面审理、复杂可听证审理;明星不当可以变更或撤销..考点30、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先民事后行政..先后问题考点31、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考点3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程序行为;导致程序终止行为的通知可诉..2、公务员;内外有别;内不可诉;外可诉..3、一个行为涉及第三人;复议机关是可以通知第三人;诉讼法院是应当通知4、刑事案件不可诉..只能民告官..考点33级别管辖1、假授权真委托..2、复议维持是共同告;漏告的;应当追加第三人..原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地域管辖3、级别管辖父随子原机关4、复议审理;一并审理、一并裁判..双撤..考点34、地域管辖1、行政相关人员原告就被告..考点35、行政诉讼的原告1、三个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2、中外投资;可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企业名义..3、企业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代表人也可以..合并可分开起诉..农民自己的名义做原告..考点、36、行政诉讼被告1、上诉不加刑、禁止不变更..2、被告错了;错辩驳3、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才有全办理抵押登记..考点37、行政诉讼第三人与代表人制度1、不告不理..2、行政诉讼法一审不应当有维持原判;应当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考点38、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二审全面审..1、起诉期限:原告应当制度具体行政行为内容6个月起诉;最长保护期20年;不动产20年考点39、行政诉讼的受理1、经过复议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考点40、举证责任1、法院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地单位派人参加..考点41、证据和要求1、鉴定意见签名和盖章..2、买卖合同谁来告;交没交货很重要..考点42、行政诉讼证据保全1、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 考点43、证据的审核认定1、公文证据效力大于证人证言..2、对证据程序上的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证据审查: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来源内容形式..考点44、简易程序1、一人独审;45日审结、不可延长..一审简易..考点45、先予执行1、先予执行;必须是书面的..2、行政和民生诉讼;分别立案;可一并审理..考点46、被告在审理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1、行政改变:根据请求履行职责;补救、补偿措施;书面和解..2、行政裁决达成和解;书面认可..考点47、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生争议1、附带民事、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原告举证期限..在一审开庭前..2、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单独立案裁决可以不单独立案..考点48、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1、行政权尊重司法权..2、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起诉..3、征收费用行为是考点49、二审1、二审全面审..遗漏赔偿请求三步走:第一步审理赔偿请求第二步确认违法进行调解;第三步;调解不成;在就赔偿请求发回重审..2、发错了;返还并加利息..3、二审提出赔偿;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4、一审遗漏;二审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5、罚单位负责人100-50;经院长批准可以对直接认司法拘留..考点51、行政赔偿范围1、许可撤销:做出单位、被越权的单位、上级单位考点5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1、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二审2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2、提起行政诉讼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在一审庭审结束前..考点53、司法赔偿义务机关1、赔偿机关后置;最后单位考点54、司法赔偿范围1、不负刑事责任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赔偿判决前;赔偿判决后的2、无实行的不予赔偿..3、公安局委托单位本单位工作人员..2年内申请国家赔偿;知应知..4、公安局、检察院赔偿3步骤第一先找原机关、再找上级机关复议、中院法院赔委会终局;省高院申诉;法院两步走..5、赔委会;三人组成合议庭..6、司法赔偿;没有诉讼;司法赔委会..考点56、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1、赔偿调解;不能调解陪不陪..方式、数额和项目进行赔偿..考点57、国家赔偿计算1、拍卖价款;不包括相应的赔偿金..2、最后做出赔偿决定的日期;决定赔偿的工资额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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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第一辑)季宏编写新浪微博:.cn/jihong77一、行政机构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国务院部门(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办事机构等)的设置,除国务院办公厅依照国务院组织法设立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外,其他均由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国务院部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部门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由本部门自己决定,仅需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以及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包括地区(盟)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4:地区(盟)行政公署,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注意:直辖市无权设立行政公署),但须经国务院批准;区公所,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但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由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但须经设立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依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注意:若变更规格、名称,无需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注意:不是报本级政府审批)。

比如,某县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股,应当由该县司法局报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审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原则上实行双重管理,即既受本级政府管理,也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例外为中央垂直管理(即仅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如国税、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即省级实行双重管理;县、地级实行垂直管理,如地税、工商、质检)。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8:派出机构,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关管理该区域内特定事务的行政机构,比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以及各类“管委会”(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除非获得法律、法规授权。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在政府部门之外,受政府委托,承担跨若干个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的机构,比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等。

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除非获得法律、法规授权。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0: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由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决定;一般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政府部门承担;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政府部门解决。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1: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国务院部门的编制在其设立时确定,其编制增减,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注意,不是“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公务员交流、回避、辞职与辞退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2: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3-1:任职回避,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得同时担任一定范围内的职务。

任职回避适用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另外,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3-2:任职回避应当回避的职务包括:⑴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⑵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⑶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4-1:地域回避,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地担任特定范围的正职领导职务。

其针对的职务包括:⑴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即乡级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职务)、⑵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即县级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及纪检、组织、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职务)。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4-2: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对地域回避可作例外规定。

例如,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5-1:离职回避,指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后在一定期限内的从业禁止。

适用人员限于辞去公职和退休的公务员,不包括被开除、被辞退的公务员。

离职回避期限为:原系领导成员(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为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为离职2年内。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5-2:离职回避的事项限于:一是,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二是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6-1:辞去公职,是自己申请退出公务员队伍;被辞退,是自己被机关比较“文雅”地清除出公务员队伍;开除公职,则是被机关比较“粗暴”地赶出公务员队伍。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6-2:辞去公职,是公务员权利,但该权利受到限制(即若遇到公务员法第81条规定情形,不得辞职)。

注意: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6-3:辞退公务员限于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的情形,但遇到第84条规定情形,不得辞退。

注意:不得辞退的情形,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不得辞退的情形。

三、公务员处分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7:处分是追究公务员违法违纪责任的一种方式,但非唯一方式。

对公务员的处分仅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通报批评、降职、免职、辞退、责令辞去领导职务,都不是处分。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8:除开除外,其他处分都有处分期,警告6月,记过12月,记大过18月,降级和撤职都是24月。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晋升工资档次;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9: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影响其现在已经具有的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到降级处分的,现有级别降低,现有职务不受影响。

受到撤职处分的,现有职务撤销,级别也相应降低。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0-1:行政处分的设定,即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是指有权机关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某种行为规定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同时规定对其制裁的处分幅度。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0-2:除国务院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

比如,公安部制定处分规章,须与国务院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即三家联合制定。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1-1: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发现一公务员同时有数个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分别确定其处分。

若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其他处分均不执行;若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但最长不超过48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1-2:比如,公务员甲有嫖娼和受贿两个违法行为。

甲因嫖娼被给予记大过处分,因受贿给予撤职处分。

对甲只需执行撤职处分,记大过处分不需要执行。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1-3:再比如,公务员乙有赌博和索贿两个违纪行为。

乙因赌博被给予降级处分,因索贿也被给予降级处分。

对乙执行降级处分,执行的期限为24月至48月(具体多少月,由处分决定机关确定)。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2-1: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若新处分是开除处分的,执行该开除处分,原处分不再执行;若新处分是开除以外的处分,执行新、旧处分中最重的处分,处分期是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该“和”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2-2:比如,公务员丙因卖淫被给予记大过处分,记大过处分被执行3月后,又因受贿给予撤职处分。

对丙继续执行撤职处分,继续执行的处分期为39月(=记大过处分未执行的处分期(18-3月)+撤职的处分期24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3-1:任免机关(即有权任命并免除公务员的职务的机关)有权对公务员作出处分决定。

但是,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3-2:比如,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副局长,由海淀区人民政府任免,故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处分。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3-3:再比如,对公安部部长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对北京市海淀区区长、副区长的处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局长的处分,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4:不管是“初步调查”,还是“立案”,都必须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注意不是应当)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5-1: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受到处分的行政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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