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串讲: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法人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法人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法人。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
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1.含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2.特征:1)两个主体;2)两种权利;3)两种责任。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1)性质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
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等。
2)法律的限制;3)目的(经营范围的限制)。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串讲: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串讲: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法人的终止,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终止,在法律效果上,与自然人相当。
但自然人死亡后,其未了结的事务,特别是财产关系能通过继承解决,而法人不能。
因此,法律为法人终止专门设立了一个了结未了事务的程序,这一程序就称为清算。
无论何种类型法人,也无论何种原因终止,都必须经过清算。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对于企业法人,公司法第190条也规定了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清算。
所以,法人终止的程序,应该是:发生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
法律列举的原因,即为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这是因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行为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
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如非法经营、租借或转让法人执照等,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照,强行解散。
2.解散。
依法被撤销是法人的强制解散,这里的解散应指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
前者如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规定的法人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3.法人破产。
法人破产是法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实行清偿的状态。
法人一旦破产并受破产宣告后,财产要清偿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时,依法律规定解散。
法人的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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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后,原订立的合同 a.一律无效 b.应继续履行 c.经追究后有效 d.部分有效
二、 法人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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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终止 → 终止原因→ 清算→ 注销登记
法人的终止: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的民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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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资格。法人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存在 法律资格规定的其他原因,依法完成清算、
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目录
一、法人的变更 三、案例
Hale Waihona Puke 二、法人的终止一、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指的是在法人的存 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 质、活动范围、财产或名称、住 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 的变动。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 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 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 人。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 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民 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 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
3 注销登记
所谓注销登记,通常是指登记主管机 关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对符合终止 条件的企业法人,依照法定程序消灭 其法人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笔记背记要点

民法学教材笔记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
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简答题题库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简答题题库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法人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有: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独立性体现在:(1)组织上的独立性。
(2)财产上的独立性。
(3)责任上的独立性。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1、法人的历史沿革: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时期形成法人的雏形,欧洲中世纪的教会财产法创设了社团所有权、信托以及基金等制度,确认了中世纪教会社团的主体地位,此可谓法人独立财产制的产生。
11世纪出现新的商业经营形式,一些人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体,后来出现海上合伙,合伙人责任仅限于其最初的投资,此可谓法人有限责任制的产生,到中世纪末期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提出了法人概念。
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确认了法人制度。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完善了法人制度。
我国自成立后,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一直使用法人概念,但一直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真正从法律上确认法人制度的是《民法通则》。
2、法人的本质:(1)拟制说: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注释发派,后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倡。
(2)否认说:包括:目的财产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布林兹。
受益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耶林。
管理人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赫尔德。
(3)实在说:包括:有机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基尔克。
组织体说,代表人物为米休德等。
实际上法人的存在根源于商品经济,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人的联合赫财产的联合,这种联合有着不同于个人的完全独立的利益,从而法律须赋予其主体资格。
四、法人的分类:1、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公法人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2015贵州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串讲:法人的民事能力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火热进行中,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串讲:法人的民事能力,希望帮助大家顺利通关政法干警考试。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2015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情分析及备考指导

一年一度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还有半年多的时间,想必很多考生已经开始摩拳擦掌了,事实证明,对于政法干警本科报考学历的考生来说,得民法者得笔试,失民法者失笔试。
那么,想在民法学中拿高分,做好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情分析及备考安排是必要的,接下来,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考情分析及备考指导,帮助大家做好民法学备考工作。
一、考试概述政法干警考试是由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起的,一次集公务员,高考(或考研考试)为一体的入学考试,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每年九月份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录取后到大学深造两年毕业即获得公务员编制和到报考岗位工作,岗位有法院、检察院干部和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及狱警。
政法干警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
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本科层次考民法学;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二、民法考情分析本文主要针对本科层次学生分析历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考试题型、题量、考试重点等,为大家备考提供指导。
分析历年政法干警民法考试,题型题量都比较稳定。
一般有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选择题一般有35道,均为单选,简答题一般3-4道,论述题1-2道。
案例分析题2道。
民法考试涉及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
其中,物权、债权、民事责任三部分内容在考试中涉及较多,并且内容相对复杂,常考论述和案例分析,大家在备考时需重点学习掌握,而总论、婚姻、继承这部分则相对容易,备考时多做练习便可轻松掌握。
三、学习方法很多同学在备考政法干警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背下来就能得高分。
诚然,政法干警民法考试中,简答题和论述题占了很大比重,背是必然的,但仅仅靠死背来获得高分却是行不通的,对知识的理解是记忆的前提,也是获得高分的必经之路。
(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民法 第四章 法人幻灯片PPT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民事能力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二)特征 (三)限制
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二)特征
四、法人的机关 (一)概念和特征 (二)种类 权力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
(2)行为要件:必须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 追求不法目的的行为。
(3)结果要件: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必须对债权人或社会造 成实际损害。
2.哪些公司的面纱可以被揭开 3.适用的具体场合 (1)公司与公司股东的人格混同(“公司人格形骸化”) (2)滥用公司形态以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 (3)公司资本不足。 (4)股东不足法定人数。 (5)其他场合。
实用文档
二.法人的变更
(一)类型
1.合并与分立
2.其他变更
(二)程序
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44条) 参考法规\公司法.doc(第7条) 其他资料\西南公司案.jpg 实例分析:大油公司与职工纠纷
三.法人的终止
(一)概念
(二)原因
(三)程序
参考法规\民法通实则用文.档DOC(第45-47条)
1.概念与特征 2.法人财产权 参考法规\公司法.doc(第3条) 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48、74、82条) 参考法规\公司法.doc(第27条)
(四)程序(我国法人设立的一般原则) 公司法人:准则主义(核准主义为例外) 参考法规\公司法.doc(第6条) 机关单位法人:特许主义 事业单位法人:特许主义 社会团体法人:特许主义或核准主义
四.法人人格否认(以公司为例) (一)公司人格的涵义
1.法人的人格 2.公司人格与公司独立责任、股东有限责 任 参考法规\公司法.doc(第3条)
法人—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练 习 : 5月 , 市制药厂与市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药材合同,物资公 司向制药厂供应4吨药材,合同金额40万元,交货期限8月底,制药厂应于6 月30日前预付款20万元,其余货款待交付药材后10天内全部付清。合同签 订后,制药厂按期预付了20万元的货款。7月中旬,制药厂分立为药业有限 公司和对外服务公司。制药厂分立协议中约定,上述药材为药业有限公司 所有,而所购药材剩余价款由分立的两个单位各负担一半。8月底,物资公 司送货时被告知药材运至药业有限公司,收货后,药业有限公司仅同意按 分立协议支付10万元。而对外服务公司提出未收货,该货款与己无关。物 资公司追索无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问:欠款应由谁承担?
03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
(一) 概述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的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法人的终止
(二)法人终止的原因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 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 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1.
法人的成人的终止
01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为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 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 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 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民法中的变更与解除

民法中的变更与解除一、引言民法中的变更与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在民事交易过程中,变更和解除是常见的情形,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分析变更与解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为主线,探讨民法中的变更与解除。
二、变更1. 变更的概念和要件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变更的要件包括: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另一方同意变更;变更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变更合同具有合法的目的。
2. 变更的形式和方式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为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对于以不动产为对象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变更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修改合同条款,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
3. 变更的效力和限制合同变更经双方达成一致后,具备法律效力。
但变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合同变更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必须具备合法的目的。
三、解除1. 解除的概念和原因解除是指合同双方根据法定情形或合同约定,终止原有合同关系的行为。
解除合同的原因包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者丧失履行的意义;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
2. 解除的方式和条件解除合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解除、口头宣布解除或者通过诉讼等方式解除。
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违约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实质性的,且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守约方对违约行为提出书面通知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解除的效力和后果合同解除自解除通知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解除合同后,双方不再履行合同内容,解除合同前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保持有效。
另外,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四、案例分析1. 变更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000元,租期一年。
经过一段时间的履行后,由于乙方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基础法律知识民法中的变更与解除

基础法律知识民法中的变更与解除在民法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是常见的法律行为。
变更指的是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解除则是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原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讨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相关知识。
一、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并且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变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达成。
无论是书面变更还是口头变更,都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合同变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 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
双方应当明确变更的条款内容,以免产生歧义或者纠纷。
2. 变更的方式应当合法。
在变更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3. 变更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方面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变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变更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有些合同可能有特殊的变更规定,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2. 变更合同前应当考虑到可能对其他权益产生的影响。
变更合同可能对原有权益产生调整或者影响,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其他权益的保护。
3. 变更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变更后的义务。
合同变更完成后,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协商一致,主动终止原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解除后的各项义务。
合同解除的条件:1. 合同各方对解除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解除必须是双方自愿的结果,不能有任何强制的成分。
2. 解除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但某些特殊合同可能有其他解除方式的约定。
3. 解除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
合同解除的方式和原则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1. 解除合同前应当充分考虑到解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
法人法律知识点

法人法律知识点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法人这个词,但对于法人的定义和相关法律知识,却了解的相对较少。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法人相关的法律知识点。
一、法人的定义与特点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机构。
与自然人相对应,法人在法律上被赋予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义务地位。
法人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实体性。
法人与其成员的个体是独立的,法律上认可其作为独立主体而存在。
2. 法人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法人在法律上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住所,与成员个体分开。
3.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具有自己的财产,可以享有合法获得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债务。
二、法人的成立与终止1. 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通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法人资格。
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组织,其成立要求和程序略有不同。
2. 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主体决议、解散、破产等原因引起。
不同的终止原因会对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法人的类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多种类型的法人存在。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人类型:1. 国家法人:国家机关、政府事业单位等属于国家法人。
这类法人通过法律设立,享有和履行与国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 企业法人:公司、合伙企业等属于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法律设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实体性和财产权益。
3. 社会组织法人:慈善组织、行业协会等属于社会组织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以非营利为目的,通过法律设立,从事公益事业和服务社会。
四、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在法律上被赋予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人权利和义务:1. 权利方面:法人享有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与经济活动和法律行为相关的权利。
同时,法人还享有诉讼权和申诉权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义务方面:法人有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和约定的义务,包括缴税、遵守合同、履行社会责任等。
五、法人的责任和法律保护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并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9)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9)第三部分七.法人的终止掌握法人终止的原因:依法被撤销、根据决议终止法人、破产。
法人存在终止的原因并不意味法人的消灭。
例: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A. 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B. 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C. 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D. 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以外的民事活动本题涉及到清算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清算法人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以清算为目的的限制,不能进行清算以外的民事活动。
答案D。
例:对于清算法人,下列行为有效的是()A. 与A企业签订的债权清偿协议B. 与B企业签订的债务偿还协议C. 与C企业签订的建筑房屋的协定D. 与D企业签订的买卖钢材的协定掌握只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活动,就能正确选出:AB.法人在清算中间,可能要进行诉讼,也就是说要清理债权债务,在诉讼中间,清算组是诉讼当事人。
八.法人的登记应掌握法人登记要求,特别是法人登记的效力。
法人成立登记具有生效效力,法人的其他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
法人成立的生效效力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掌握,比如:甲乙丙三人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没有进行登记,各出资20万,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丁签订合同并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此时甲乙丙要负连带责任,因为此时公司没有登记没有取得法人资格,此时的行为是合伙行为,由甲乙丙负连带无限责任。
甲为某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股东会做出决议,撤销甲的职务,选举乙为公司的董事长,在进行变更登记之前,甲仍要求主持董事会会议,并以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 甲有权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B. 甲无权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C. 甲以公司名义与丙。
法人制度知识点总结

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单位。
法人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或单位,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金会等。
法人具有以下性质:1. 独立性: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
2. 法律性:法人是依法成立和合法存在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
3. 长久性:法人的存在不受成员变更的影响,可以永续存在。
4. 财产独立性: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和承担财产义务。
5. 行为主体性:法人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可以与其他主体进行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6. 责任独立性:法人的责任由法人本身承担,与其成员或负责人无关。
二、法人的成立和终止1. 法人的成立:(1)依法设立:法人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取得法人地位。
(2)主体资格:法人成立应当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如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或单位。
(3)民事权益:法人成立后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登记注册:法人成立一般需要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获取法律保护。
2. 法人的终止:(1)解散和清算:法人可以因解散而终止,解散之后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2)吸收合并:法人可以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终止,与其他法人组织合并形成新的法人组织。
(3)转让或撤销许可:法人也可以通过转让财产或者撤销许可来终止。
(4)其他原因:法人还可以因其他原因终止,如丧失法人资格、依法宣告破产等。
1. 民事法人:民事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团体或单位。
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公共法人:公共法人是指由国家设立,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法人。
如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等。
3.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协定设立的法人,代表各国政府进行国际合作活动的组织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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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串讲: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法人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
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
(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
(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组织形式的变更: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如名称、代表、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二、法人的终止: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
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
1、了结现存的业务。
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
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