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号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

3.3.18 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3.3.19 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9.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
3.3.19.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
3.3.19.3 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19.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3.20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3.4 用火分析。
3.4.1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 0.2%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4%。
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4.2 用火分析有效期。
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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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施工安全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1〕715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1基本要求1.1施工作业是指在中国石化所辖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和维修等施工。
1.2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对施工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具体要求2.1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或协议书中应有安全条款。
2.3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制定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方案。
2.3.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共同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定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3.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对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对通往下水井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2.3.3凡在无法实施隔离装置运行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4建设单位进行不停产检修和维修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2.4.1基层生产单位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学习和演练。
2.4.2在施工作业现场,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2.4.3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应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2.4.4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及时撤离人员并报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概述2017.6.7

特级
带油气设备本体;正在作业(运行)的带油气 设备设施本体;隔油池、污水处理区设备设施 一级 本体;油气泄漏事故现场30米范围内;其他特 殊危险场所、特殊容器内。 带油气作业区的非本体及防火间距以外区域; 经清洗、处理、化验分析合格,有效隔离、不 再释放可燃气体的油罐;爆炸危险区域30米内 二级 的非本体用火作业;发电机房、化验室、润滑 油储罐、桶装油品仓库、润滑油收发区等火灾 危险区域。 特级、一级用火作业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作 三级 业。
作业人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作业人 配送电执行人 施工单位
第三联
监护人(甲方) 监护人(甲方) 监护人(甲方) 施工单位持有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第四联
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
抽查盲板
起重作业 承包商一般作业
签发单位
签发部门 基层单位
监护人
基层单位 施工单位作业人
作业人员
管经理,或分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油 省公司补充细化具体要求 库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其它油库领 导)。
备 注
加油站站长;油库业务主管主任。 分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如,数质量部门 加油站所在片区领导(或分公司业务主管经理,或分公 司主管部门领导);油库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其它 组织的清罐由主管数质量的分公司领导 油库领导)。 签批);油库主任。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6]4号) 中国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6]21号) 中国石化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6]7号)
中国石化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安[2016]5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石化安[2014]691号) 广东石油分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补充规定(石化销售粤安〔2016〕20号)
《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661号)2011.7.21

通用业务制度-实施类制度名称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编号/ 制度文号中国石化安〔2011〕661号制度版本/ 主办部门安全环保局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消防管理会签部门/下位制度制定者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执行类制度审核部门信息系统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企业改革管理部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局签发日期2011年7月21日废止说明原《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同时废止生效日期2011年7月21日制定目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安全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规及中国石化相关规定适用范围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约束对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 业务类别/ 所属层级/1 基本要求1.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1.2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完善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3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1.4 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5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单位生产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生产发展相适应。
中国石化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5〕675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15年12月7日1 总则1.1 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或探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3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4 作业过程要实行全过程视频监控。
对确实难以实施视频监控的作业场所,应在受限空间出口设置视频监控。
1.5 受限空间作业要实行“三不进入”。
即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
2 管理职责2.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申请。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许可申请,填报许可证。
2.2 许可证审批。
二级单位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2.3 由承包商进行的受限空间作业,基层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基层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2.4 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2.5 作业监护人职责2.4.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5号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用火作业安全治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用火作业安全治理规定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一〕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纳以下方式的作业:〔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一〕一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内爆炸危险区域范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形下及停输情形下用火。
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二〕二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693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1总则1.1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管理职责2.1用火作业申请2.1.1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国石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15年11月30日1 总则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2.1 用火作业申请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中石化施工安全规定

中石化施工安全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2X〕715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1基本要求施工作业是指在中国石化所辖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和维修等施工。
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对施工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或协议书中应有安全条款。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制定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方案。
.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共同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定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对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对通往下水井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无法实施隔离装置运行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建设单位进行不停产检修和维修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生产单位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学习和演练。
.2在施工作业现场,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应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4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及时撤离人员并报警。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总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中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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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场监护 实施许可的日检维修和局部检维修、改造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实施作业现场“双监护”;大型检维修、改造和新建工程项目,在确认 安全交出后,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监护,建设单位根据作业JSA分析情况 ,落实监护。特殊作业以及重要的、危险性较大的高风险作业必须实施 全程视频监控。 七、作业过程管理
施工前,签发人会同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 护人,对现场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作业内容、可能存在 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 确认后,现场签发作业许可证。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或长时间中断,情况 不明的作业,作业许可应重新确认、签发。来自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十、其它要求
1、特殊时期、节日、假日和夜间应当控制高风险作业, 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作业许可应升级管理。 2、同一作业涉及高风险作业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 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 审批手续。 3、作业许可申请人、签发人、监护人、接收人应经过作 业许可管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质。 4、作业许可接收人、监护人、作业人等不得随意变更, 如更换,必须执行变更管理,并做好工作交接。
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二、管理职责: 按照“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对高风险作业实施许可管理,未经许可禁止相应作业;实施许可的作 业应从严控制作业次数、作业时限、作业人员;禁止超作业许可时间 、超范围作业。 部门职责: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监管责任主体:对作业许可管理的 执行情况实施监管;负责作业许可申请人、签发人、监护人、接收人 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定期归档管理。 2、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管理责任主体:提供业务技术支撑 和现场管理,负责作业许可全过程管理。 3、生产基层单位是作业许可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 育和作业现场的工艺、环境处理,满足作业安全要求;按规定做好作 业前的JSA分析和现场安全交底,落实作业条件确认和现场监护;按 照审批权限进行作业许可审批;负责现场作业监护和作业结束的核实 、关闭、现场恢复。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中国石化用火作业的安全,在石化行业中开展工作时遵奉下列规定:第一条石化用火作业工人必需遵守本规定,加强对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阅历。
第二条石化用火作业应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标准和规定,作业前必需编制明确的计划、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条对用火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应立刻向上级汇报,适时救援,保护现场,切断电源、燃气源,防止扩大事故范围。
第四条进行石化用火作业所需要的人员、物资和设施必需充足安全、牢靠、科学的要求,特种设备要有专门人员监管和维护。
第二章用火作业管理第五条用火作业前必需订立合理的用火作业计划、方案和提前准备措施。
第六条用火作业肯定要在干净环境下进行,严禁在有易燃物或化学物质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
第七条用火作业操作人必需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职业安全学问和作业阅历。
在操作过程中变化应适时把握,如有变化应适时处理。
第八条订立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疏散组织医疗救治、火灾防控等,保障现场人员安全。
第九条使用明火的用火作业,要在设室、开窗户、分散操作和清除简单燃、易爆物品等措施下进行。
第十条当进行使用明火的用火作业时,必需看清火源,并确保火源稳定,防止显现燃气爆炸、火灾等事件发生。
第三章用火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用火设施必需选用具有专业资质的经营性单位供给,产品应具有相应质量认证证书和厂家的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用火设施应定期检查,如有损坏、使用时间过长等情况时要适时报废或返修,禁止使用不合格、未经检测的用火设施。
第十三条使用液化气等易燃气体的用火设备,必需遵守安全规定,设备和管道必需定期检查和清理,未通过检查和清理的设备和管道必需适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四条用火设施必需安装专门的安全防范系统,确保使用情况安全,防止事故by发生并对人员、设备及环境造成的威逼。
第四章安全防范重要措施第十五条石化用火作业必需依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严格的安全掌控。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M-ZD-81226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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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中原油田监护人取证模拟试题

1.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 )天。
2.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分为(4 )个等级。
3.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严禁(无防护 )救援,并至少有1人在受限外部负责联络工作。
4. 中国石化动土作业,(项目负责部门 )要组织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5. 中国石化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 )审批签发。
6.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
7. 企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管理责任)主体,提供业务技术咨询和现场管理,对作业许可全过程的管理负责。
8. 中国石化二级用火许可证不超过(48 )小时。
9. 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作业)或休息。
10. 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 )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11. 中国石化用火监护人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 )用火。
12.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75号)规定,( 基层单位)及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13. 中国石化用火分析,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14. 临时用电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护套 )绝缘电缆。
15.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
16. 设备外部用火,应在不小于用火点( 10)m范围内对大气环境进行检测分析。
17. 中国石化盲板抽堵作业,有可燃气体挥发时,应采取水雾喷淋等措施,消除(静电 ),降低可燃气体危害。
18. 中国石化用火分析有效期要求,若中断作业超过( 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分析。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 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16年1月6日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编号JZGSH-B-2015-1制度文号中国石化安〔2016〕4号制度版本 2 主办部门安全监管局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会签部门/监督检查者安全监管局审核部门信息化管理部法律部企业改革管理部解释权归属安全监管局签发日期2016年1月6日废止说明原《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788号)同时废止生效日期2016年1月6日制定目的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适用范围总部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约束对象高处作业涉及的相关制度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所属层级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所属层级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所属层级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1 总则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包括上下攀援等空中移动过程。
高处作业分为四个等级:I级(2米≤h w≤5米)、Ⅱ级(5米<h w≤15米)、Ⅲ级(15米<h w≤30米)、Ⅳ级(h w>30米)。
经过危害分析,由于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导致风险度增加时,高处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
Ⅱ级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
超过48小时。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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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级用火作业 带油气罐区、泵房、装卸油作业区、站场等的非本体及防火 间距以外区域的用火作业。 经清洗、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 再释放可燃气体的油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的用火作业。 没有作业的铁路卸油区、汽车罐车装卸区及长输管道输油站 泵棚、长输管道阀室30米范围内非本体的用火作业。 没有作业的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区)、加油(气) 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区域30米内的非本体用火作业。 发电机房、化验室、润滑油储罐、桶装油品仓库、润滑油收 发区等火灾危险区域的用火作业。
3.5 许可证管理
★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
代签,应妥善保管。
★许可证一式四联
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 第二联:用火作业人持有 第三联:用火监护人持有 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用火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 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4 其 他
设置警戒线
★ 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 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 •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 防现场监护; • 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 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采取相应在的应急措施; •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合 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最新号

1 总则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用火作业申请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许可证审批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用火作业人职责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用火监护人职责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中国石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职责
三、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 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 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管理职责
四、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 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 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 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 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 事故的能力。
用火作业分级
◆ 一级用火作业
3)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 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油气集输站(场)内的加热 炉、溶剂塔、换热设备用火;
5)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 头内外设备及管线用火;
6)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 火;
用火作业分级
7)钻穿油气层时井涌、气侵条件下, 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 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 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 方可用火。
管理内容及要求
二、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6 、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8、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 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 放各类可燃液体。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 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 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0、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 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 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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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2.1 用火作业申请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3.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4 用火监护人职责2.4.1 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4.2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2.4.3 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4.4 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2.5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分级、安全措施、许可证管理等。
3.1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3.1.1 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 用火分级管理3.2.1 特级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3.2.2 一级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3.2.3 二级用火作业。
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3.2.4 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3.2.5 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炼化企业装置停工交付检修首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升级管理。
3.2.6 特级和一级用火要报告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3.2.7 油田企业、炼化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具体用火作业分级详见附件,附件列举内容以外的用火分级由各企业研究确定。
3.3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3.3.1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火作业。
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3.3.2 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3.3.3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3.4 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小时。
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3.3.5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3.6 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3.3.7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3.3.8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3.3.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3.10 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3.3.11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3.3.12 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3.3.13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3.3.14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3.3.15 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3.3.15.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3.3.15.2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3.3.16 雨雪天、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用火,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3.17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3.3.18 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3.3.19 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3.3.19.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3.3.19.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3.3.19.3 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采取相应在的应急措施;3.3.19.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3.20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3.4 用火分析。
3.4.1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4%。
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4.2 用火分析有效期。
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分析。
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
3.4.3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4.4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单附在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4.5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
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许可证上注明。
3.4.6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后,工艺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3.4.7 施工单位(含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3.4.8 设备外部用火,应在不小于用火点10m范围内对大气环境进行检测分析。
3.5 许可证管理3.5.1 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3.5.2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5.3 用火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4 其他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按照《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规程》(SY 6303)执行。
抢修、抢险用火作业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5 附件5.1 油田、炼化和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5.2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5.1油田、炼化和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1 特级用火作业1.1.1 油库、联合站、LNG接收站等油气站库罐区防火堤内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用火;1.1.2 油库、联合站、压气站、LNG接收站、油气集输站(场)内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本体用火及油气泵房、分离器区域内的油气工艺管线、容器本体用火;1.1.3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内用火,以及天然气柜和液化气储罐用火;1.1.4 长输管线、输油(气)干线(站际之间)在涵洞等受限空间内用火,或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以及停输不置换情况下用火;1.1.5 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和自喷井井口失控部分用火;1.1.6 处理油气井喷事故现场的用火;1.1.7 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特殊容器进行的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