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运[2013]4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改部分货运规章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中国铁路总公司与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权责,加强和规范运输集中统一指挥,落实铁路局生产经营自主权,构建市场化铁路运输管理和组织体系,增强铁路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依据国务院关于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铁路运输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全路效率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四条总公司是国家铁路运输组织的责任主体,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履行国家赋予的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职能。
主要是:运输基本规章制度的集中统一管理;路网性运输资源的集中统一布局;跨局列车开行方案和运行图的集中统一编制和调整;路网车流径路和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的集中统一管理;跨局列车运行和分界口列车交接的集中统一指挥;国铁货车的集中统一管理和调配;能力紧张去向及接卸点运力的集中统一平衡;跨局机车运用的集中统一调配;主要干线施工维修的集中统一安排;客货运输价格及杂费的集中统一管理。
总公司为铁路局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和运力保障,最大限度地保证铁路局“有货即运、有客开车”。
第五条铁路局是安全、生产、营销、服务的责任主体,在服从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完成公益性运输和重点运输等任务的前提下,充分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
主要是:承担本局运输安全主体责任;自主开展市场营销;自主配置管内运力;自主组织管内运输生产;自主开展客货运输服务。
第二章运输调度指挥第六条运输调度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铁路局与铁路局间由总公司,铁路局管内各区段间由铁路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七条总公司统一管理和调配国铁货车,为铁路局实货运输提供运力支持。
铁总运[2015]14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刷版)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运〔2015〕14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现将《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5月5日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保障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满足运输需求,促进铁路货车技术进步,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铁路线上运行的承担货物运输、检测试验、施工、维修任务铁路货车的技术管理。
专门用于军事装备及物资、国防科研设备运输特殊车辆的技术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铁路货车的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须符合《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规定,新型铁路货车须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车车辆设计定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铁路货车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维修和使用均应遵守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投入使用的铁路货车产品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凡经总公司组织开发、定型的铁路货车产品(有特殊规定除外),知识产权管理应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总公司运输局负责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加强路内外企业间的技术协调工作,涉及路外企业技术管理内容应在采购、服务合同中明确按本文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制造要求第七条铁路货车新产品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和铁路货物运输的要求,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条产品设计应贯彻国家、铁道行业等标准,符合总公司相关标准及文件规定。
第九条铁路货车及其零部件须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
各项性能指标由设计制造单位在产品设计时结合用户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条产品设计应遵循寿命周期管理原则,合理确定整车和零部件使用寿命和检修周期。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试验和推广,不断提高铁路货车技术水平。
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充分考虑既有造修体系,保持技术的继承性。
铁总运[2013]42号附表 货运规章修改汇总
第49条 第一款
序号
规章名称
文号
条序
条款内容
2.货物重量超过使用的货车容许载重量时,应 进行换装或将超载部分卸下。对卸下的货物,处 理站应编制货运记录,凭记录将货物补送到站; 到站应按规定核收运输费用和违约金。但对超载 卸下的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按零担运输有困难 时,应电告发站转告托运人提出处理办法,如从 发站发出通知的次日起,经过10日,未接到答复 时,该项货物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办理承运前保管的车 站,从接收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 依照规定移交给其他机关企业时止,对货物发生 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所 造成的灭失、损坏除外: 凡相关条款中“催领通知” 车站应根据批准的货物运输计划或运输合同受理 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 输的货物,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货 日期。 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 记载是否相符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 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 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 过一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 按密度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测定的密度作 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进齐验收后,车站应予签证,及时办理承运 。
序号
规章名称
文号
条序
条款内容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 知时,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 日(搬家货物满6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 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 货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修改情况
修改为: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或送货通知次 日起(不能实行领货通知或送货通知时,从卸 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日(搬家 货物满6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 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货 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修改为:承运人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组织卸 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或 送货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领货通知及送货通 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 算,2日内将货物搬出或接收货物。超过上述期 间未将货物搬出或接收货物,对其超出的期间 核收仓储费。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铁路局可以 缩短货物免费仓储期限一天,也可以提高仓储 费费率,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1 倍;也可以适当延长货物免费仓储期间。并报 铁路总公司备案。 货物承运前和交付后在车站仓储,或货物 仅在车站仓储时,按实际仓储期间核收仓储 费,铁路局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免费仓 储期限,也可以提高仓储费费率,但提高部分 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1倍。并报铁路总公司 备案。 修改为:货物交付完毕后,如收货人不能在当 日将货物全批搬出车站时:对其剩余部分,按 重量和件数承运的货物,可按件点交车站负责 仓储;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可向车站声明, 由车站负责仓储。 修改为: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货物承运 前和交付后仍在车站仓储,或货物仅在车站仓 储)发生货损、货差、有货无票、有票无货或其 他情况需要证明铁路同托运人或收货人间责任 时,都应在当日按批编制货运记录(格式十) 。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为增加铁路建设投入,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铁路货运价格。
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监管线货运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
其中:(一)铁路建设基金由现行每吨公里2.8分提高到3.3分,提高0.5分。
对磷矿石、棉花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维持现行每吨公里2.8分的水平不变,农药由现行1.4分提高到1.9分,农用化肥、黄磷继续免征建设基金。
(二)铁路货物运营价格每吨公里由现行3.65分提高到4.15分,提高0.5分。
农用化肥、磷矿石、棉花运营价格暂不调整。
大秦线、京秦线(段甲岭-秦皇岛,含大石庄-段甲岭)、京原线、丰沙大线煤炭分流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6.9分提高到7.4分,提高0.5分。
京九线、京广线继续执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0.6分的分流运价。
兰新复线仍执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5分的特殊运价。
鉴于南宁铁路公司已撤消,取消原南宁铁路公司管内每吨公里加价2.15分的规定,执行统一运价。
青藏线运价高于统一运价部分在全路均摊,与宝中线均摊加价一并进入统一运价。
宝中线、青藏线运营支出,由铁道部按需要予以安排。
按上述原理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价格见附件一。
二、允许铁路运价向下浮动。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27•【文号】铁总运[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铁总运〔2013〕40号)各铁路局,特货公司:为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现发布《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暂行)》,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公司。
铁道部原发《关于发布〈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铁运〔2007〕49号)同时废止。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3年5月27日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方便客户,规范收费行为,拓展铁路货运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简称门到门一口价,下同)是指货物从托运人指定上门取货地点装车开始、接运至发站、运输至到站、送达卸货至收货人指定到门收货地点止的全过程运输服务中发生的费用。
包括与国铁办理直通的合资、地方铁路的到收运费、发站装卸费等杂费和到站装卸费等杂费。
在路产专用线和开展专用线共用的企业专用线发到的非专用线产权单位的货物,在专用线核收的费用也纳入门到门一口价范围。
第三条门到门一口价包括门到门运输服务全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所有费用。
包含运费、铁路建设基金、电气化附加费、特定线路运费、特定加价运费和发站实际发生的接取送达费、取送车费、装卸费、抑尘费、保价费、集装箱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D型长大货物车使用费、押运人乘车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装载加固材料费等杂费,以及到站发生的装卸费、取送车费、接取送达费、翻卸车维检费等杂费。
其中,上门装卸货物、两端的接取送达、车站货场的装载加固材料、保价运输等服务由托运人自愿选择,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四条门到门一口价中不包括下列费用:1.专用线、专用铁路(路产专用线和开展专用线共用的地方企业专用线发到的非专用线单位的货物除外)发到的货物在发送前、交付后的费用。
《铁路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20)53
中国铁路调度指挥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规范铁路运输集中统一调度指挥ꎬ加强调度指挥机制建设ꎬ推动铁路运输调度工作高质量发展ꎬ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ꎬ提高运输组织效率效益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㊁«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 2013 47号)㊁«财政部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财建 2019 315号)和«铁路运输调度规则»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专业运输公司ꎬ包括受托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以及参与国家铁路联合运输的铁路企业调度指挥管理工作ꎮ第三条㊀中国铁路授权中国铁路运输调度指挥中心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ꎬ统筹安排路网性运力资源配置㊁统筹指挥路网及跨线运输等工作ꎬ坚持集中统一指挥ꎬ坚持服务保障国家战略ꎬ公平公正配置运力ꎬ实现路网整体效率效益最大化ꎮ第二章㊀调度指挥体系第四条㊀调度部门是铁路运输生产的指挥机构ꎮ铁路运输调2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ꎬ各级运输生产单位在调度部门的集中统一指挥下完成运输生产任务ꎮ中国铁路设运输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ꎬ铁路局集团公司设调度所ꎬ负责行车(计划)㊁客运㊁货运㊁机车㊁车辆㊁动车㊁工务㊁电务㊁牵引供电(电力)等各专业工种调度工作ꎬ负责运输十八点统计管理㊁分析㊁施工管理和调度信息化建设㊁运用管理等工作ꎮ第五条㊀调度中心是中国铁路调度指挥主体ꎬ代表中国铁路履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职能ꎬ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整体效率效益ꎬ保障重点运输ꎬ组织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ꎬ提出中国铁路运输工作质量差异化考核具体项目和建议ꎮ第六条㊀调度所是铁路局集团公司调度指挥主体ꎬ服从调度中心集中统一指挥ꎬ代表铁路局集团公司及受托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进行统一调度指挥工作ꎬ按照铁路局集团公司自主经营的方针ꎬ负责组织管内运输生产ꎬ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ꎬ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ꎬ并提出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运输工作质量差异化考核具体项目和建议ꎮ第七条㊀运输站段在调度所的集中统一指挥下ꎬ组织完成日常运输生产任务ꎮ第八条㊀调度中心负责对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专业运输公司调度进行专业管理ꎬ指导全路各级调度业务工作ꎮ接受中国铁路运输部(总调度长室)㊁客运部㊁货运部㊁机辆部㊁工电部相关的专业指导ꎮ3第九条㊀调度所负责管辖范围内运输集中统一调度指挥工作ꎬ对调度所各专业调度实施统一管理ꎬ指导运输站段调度业务工作ꎬ接受调度中心的专业管理ꎬ接受铁路局集团公司运输部㊁客运部㊁货运部㊁机务部㊁车辆部㊁工务部㊁电务部㊁供电部相关的专业指导ꎮ第十条㊀调度命令是由调度部门发布的ꎬ用于部署日常运输生产和行车指挥工作的指令ꎬ各级运输单位㊁部门和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ꎮ第十一条㊀按照分级管理㊁专业负责的原则ꎬ调度中心㊁调度所负责组织制订㊁完善调度规章㊁制度办法ꎬ提出与调度工作有关的技术规章修订建议ꎻ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订㊁完善有关调度的技术规章时ꎬ应征求调度部门意见ꎮ调度生产指挥应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ꎮ第十二条㊀坚持运输调度一体化管理机制ꎮ围绕运输安全与生产组织ꎬ坚持改革创新ꎬ强化行车(计划)㊁客运㊁货运调度与移动设备㊁固定设备调度的集中统一指挥ꎬ积极推行编组站站区机辆专业调度与车站调度合署办公ꎬ提升调度指挥能力ꎬ在确保运输秩序以及提升质量㊁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ꎮ机辆调度主要负责铁路机车车辆运用㊁检修生产的日常组织指挥㊁效率指标分析㊁机辆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反馈等工作ꎮ工电调度主要负责工电系统安全㊁施工信息的收集反馈和统计分析㊁协调工电系统作业机械或车辆装备的跨局调运ꎬ负责电4视电话会议统筹受理ꎬ组织相关单位按时接线ꎻ负责牵引供电设备及高铁电力设备运行检修的停送电倒闸有关作业和供电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置有关工作ꎮ第十三条㊀对非国铁控股合资铁路调度鼓励采取委托运输管理或在调度所集中(合署)办公的调度指挥模式ꎮ调度中心㊁调度所对地方铁路的跨线运输实行统一调度指挥ꎮ第三章㊀调度指挥纪律第十四条㊀调度中心㊁调度所调度分别代表中国铁路㊁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日常运输组织指挥工作ꎮ下级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指挥ꎬ坚决贯彻执行上级调度指令ꎬ维护调度权威ꎮ运输站段应服从行车单一指挥ꎬ及时上报行车和安全有关信息ꎬ服从属地局调度所统一调度指挥ꎮ第十五条㊀运输生产单位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ꎬ做到令行禁止ꎮ对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ꎬ调度部门视情节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通报批评或提出经济考核㊁管理处罚㊁组织调整建议和经营业绩考核意见ꎮ第十六条㊀调度部门㊁运输站段建立健全安全信息通报制度ꎬ任何单位㊁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安全信息及时上报ꎮ5第四章㊀调度安全管理第十七条㊀调度指挥须坚持安全生产原则ꎮ各级调度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ꎬ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ꎮ调度中心负责运输调度专业安全管理工作ꎮ调度所是铁路局集团公司调度指挥安全的责任主体ꎮ第十八条㊀持续推进调度所安全生产标准化㊁规范化建设ꎬ构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ꎬ完善 三位一体 安全保障体系和红线管理制度ꎬ加强调度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分析考核ꎮ第十九条㊀调度中心㊁调度所应设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ꎬ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ꎬ及时分析解决调度生产中的安全问题ꎬ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ꎮ第二十条㊀调度部门各工种调度及时收集分析日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信息ꎬ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重要信息ꎮ参与相关铁路交通事故调查㊁分析和应急处置ꎮ第五章㊀应急处置指挥第二十一条㊀应急处置工作必须坚持生命至上㊁安全第一原则ꎬ坚持行车工作统一指挥ꎬ牢固树立高铁意识㊁客车意识和正线畅通意识ꎬ积极稳妥高效进行处置ꎮ第二十二条㊀充分发挥中国铁路㊁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挥决策作用ꎬ发挥中国铁路监督㊁检6查㊁指导作用ꎬ落实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急处置主体责任ꎮ第二十三条㊀调度部门负责运输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㊁救援组织和运输调整等调度指挥工作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行车工作ꎮ第六章㊀调度生产组织第二十四条㊀调度生产坚持路网整体效率效益最大化原则ꎬ建立公平公正的运力动态调整机制ꎬ提高生产组织水平ꎬ最大限度满足运输需求ꎮ调度生产组织应优先保证专运㊁特运㊁抢险救灾任务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ꎬ完成国家公益性运输任务ꎮ第二十五条㊀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的基础ꎬ调度中心㊁调度所按照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工作ꎬ坚持常态化实施 一日一图 ꎬ参与列车运行图编制工作ꎬ根据运输生产实际提出运行图㊁编组计划和车流径路调整建议ꎬ根据铁路运输市场供求关系动态优化客货列车开行结构和施工组织ꎬ提高运输能力供给质量ꎮ第二十六条㊀日(班)计划是调度日常生产组织的依据ꎮ行车(计划)㊁客运㊁货运㊁机车㊁车辆㊁动车㊁工务㊁电务㊁供电(电力)㊁施工等各专业调度共同参与计划编制ꎬ实现调度生产计划专业协同㊁局站一体㊁局间透明ꎮ各专业调度共同围绕日(班)计划组织高质量兑现ꎮ7第二十七条㊀调度中心负责编制铁路局集团公司间分界口列车交接计划和货运工作计划ꎬ检查㊁调整跨局机车交路计划ꎬ协调专业管理部门提高移动设备运用效率ꎬ根据运输形势动态调整运用车㊁备用车结构ꎬ提出有关运输收入清算与考核建议ꎬ保障路网畅通和整体效率效益最大化ꎬ统筹兼顾铁路局集团公司运输生产经营需求ꎮ第二十八条㊀调度所根据分界口列车交接计划㊁货运工作计划和跨局机车交路计划ꎬ合理编制本局日(班)计划ꎬ协调组织各运输站段完成运输生产经营目标ꎮ第二十九条㊀营业线施工坚持运输施工兼顾原则ꎬ不断优化施工组织和运输组织ꎮ坚持客货运旺季错峰安排㊁平行通道错时安排原则制定施工计划ꎮ结合设备维护需要ꎬ合理安排计划ꎬ综合利用天窗ꎮ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和施工准备ꎬ组织协调施工机械及时到位ꎮ强化分析考核ꎬ提高天窗利用率和兑现率ꎮ第三十条㊀建立完善调度指挥区域协调机制ꎮ调度所间定期召开分界口协调会议ꎬ全面了解相邻区域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情况ꎬ畅通局间分界口ꎻ参加站区联劳协作会议ꎮ第三十一条㊀调度中心㊁调度所应建立完善运输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制度和日常生产交接班会制度ꎬ及时研究部署运输生产及安全重点工作ꎮ8第七章㊀调度基础管理第三十二条㊀各级调度部门应建立健全基础管理制度ꎬ推进调度管理制度化㊁规范化㊁标准化ꎮ第三十三条㊀调度中心负责提出局间调度管界的设置建议ꎬ原则上以分界站上行(或下行)进站信号机位置作为调度管界的分界点ꎮ调度所负责提出管内调度台管辖范围㊁调度作业模式和调度生产组织方式意见ꎮ第三十四条㊀加强运输十八点统计管理ꎬ建立健全工作制度ꎬ及时㊁准确报送十八点报告ꎮ第三十五条㊀建立健全调度日常分析㊁定期分析㊁专题分析制度ꎬ提高分析质量ꎮ健全运输生产指标分析台账ꎬ及时提出改进运输组织的措施和建议ꎮ第八章㊀调度信息化建设第三十六条㊀依据信息化总体规划ꎬ加强调度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㊁统一规划ꎬ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ꎬ促进调度指挥现代化ꎬ不断优化调度作业流程和岗位设置ꎮ调度中心组织研究提出调度信息化应用需求和建设目标ꎬ组织应用项目建设实施ꎮ第三十七条㊀中国铁路㊁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做好与调度指挥相关的专业应用系统建设ꎬ建立健全数据集中和共享机制ꎬ实现各部门专业应用系统互联互通㊁数据共享ꎬ调度部门会9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调度指挥相关系统功能ꎬ为运输生产㊁调度指挥㊁应急处置提供支撑ꎮ第三十八条㊀加强调度指挥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ꎬ提升网络安全技术保障能力ꎬ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要求ꎮ加强调度指挥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ꎮ相关部门应建立日常运维和网络安全保障机制ꎬ完善管理办法ꎬ落实日常运用㊁维护和安全责任ꎬ保障系统运行安全㊁正常ꎮ强化调度指挥信息系统故障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ꎬ定期开展应急演练ꎮ第三十九条㊀调度部门设立信息化管理专职机构和专职管理(技术)人员ꎬ为调度信息化㊁智能化和网络安全建设提供支撑ꎮ第九章㊀调度队伍建设第四十条㊀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做好调度队伍建设总体规划ꎬ明确调度人员储备㊁培养㊁补充㊁任用㊁评价㊁交流的具体制度办法ꎬ严把入口㊁拓宽出口ꎬ形成队伍建设的良性机制ꎮ第四十一条㊀铁路局集团公司调度所主任㊁副主任应有调度所列车调度员任职经历ꎮ第四十二条㊀调度所编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运输生产实际和调度指挥精细化要求ꎬ保持一定比例的预备率ꎬ拟定编制方案ꎬ报中国铁路核定ꎮ01第四十三条㊀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加强调度人员教育培训ꎬ固定培训场所ꎬ配齐教育培训设施㊁师资力量ꎬ建设完善实训考评系统ꎬ切实提高培训质量ꎮ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将相关专业工种调度人员纳入年度培训计划ꎮ第四十四条㊀各单位应保障并不断改善调度人员生产生活条件ꎬ高度重视调度人员职业健康ꎬ积极落实调度人员定期体检㊁休假制度ꎬ优先安排健康休养ꎮ第四十五条㊀加强调度系统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ꎬ健全和落实廉政建设工作机制ꎬ把廉政风险防控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运输生产全过程ꎮ第十章㊀调度评价与考核第四十六条㊀中国铁路运输部负责组织对调度中心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ꎬ及时发现运输集中统一指挥中存在的问题ꎬ协调解决有关争议ꎬ督促责任单位或部门整改ꎬ维护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的权威和公平效率原则ꎮ第四十七条㊀调度中心对调度所开展日常重点工作考核评价ꎬ按月对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进行排名通报ꎮ第四十八条㊀建立完善运输工作质量差异化考核制度ꎮ调度中心㊁调度所应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重点运输工作需要ꎬ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完善运输工作质量差异化考核内容和指标ꎬ将考核重心放在调度和基层生产岗位ꎬ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ꎮ有11关考核奖励应专款专用ꎮ第四十九条㊀中国铁路㊁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调度部门绩效挂钩考核㊁激励机制ꎬ加大对调度人员工资分配倾斜和考核力度ꎬ不断提高调度人员收入水平ꎮ第十一章㊀附㊀则第五十条㊀本办法由中国铁路运输部负责解释ꎮ第五十一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原«关于公布京沪㊁郑西㊁武广高铁调度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铁运 2011 117号)同时停止执行ꎮ前发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ꎬ以本办法为准ꎮ。
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10•【文号】铁运[1994]18号•【施行日期】199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运(1994)18号1994年5月10日)一、条文修改内容第一条第二款中“铁路”改为“承运人”。
第五条第7项“误编”之前增加“误交付、”字样。
第六条第三之2项“500元”改为“1000元”。
“第三章货运事故苗子”标题取消。
原第四、五、六、七、八、九章分别改为第三、四、五、六、七、八章。
第七条全文修改为“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本规则第五条情况但未构成第六条规定货运事故条件的货损货差,其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九条取消第2项,原第“3、4、5、6、7、8、9、10”项分别改为第2、3、4、5、6、7、8、9项。
原第10项中“被盗”二字后增加“、被诈骗的”字样,“铁路运输货物”六字后增加“和钱款”字样。
第十一条第5项“;”前增加“(到站认为承运人有责任的,应编制货运记录)”字样。
第十四条“并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修改为“并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加盖带有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
第十七条第3项“损失”改为“损坏”,“500元”改为“1000元”。
第二十条第四款第4项“保价金额;”改为“保价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或“保险”字样);”。
第三十条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三十四条“一批赔款额”后增加“(含保价货物事故特定条件下补偿的款额)”字样。
两处“500元”均改为“1000元”。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货主”改为“托运人或收货人”。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铁总运[2013]44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铁总运〔2013〕44号)按照原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二批)>的通知》(铁科技[2012]187号)规定,为做好动车组零部件的认证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制定了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名称及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清单见附件1。
附件1: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名称及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清单附件2:动车组转向架类技术条件(另发)附件3:动车组车体及车上部件类技术条件(另发)附件4:动车组制动类技术条件(另发)附件5:动车组电气类技术条件(上)(另发)附件6:动车组电气类技术条件(下)(另发)中国铁路总公司2013年6月8日附件1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名称及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清单序号产品类别技术条件名称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1转向架类动车组车轮(暂行)TJ/CL 275-20132动车组车轴(暂行)TJ/CL 276-20133动车组齿轮箱组成(暂行)TJ/CL 277-20134动车组抗侧滚扭杆(暂行)TJ/CL 278-20135动车组空气弹簧(暂行)TJ/CL 279-20136动车组联轴节(鼓形齿式)(暂行)TJ/CL 280-20137动车组轮对组成(暂行)TJ/CL 281-20138动车组牵引拉杆组成(暂行)TJ/CL 282-20139动车组万向轴(暂行)TJ/CL 283-201310动车组油压减振器(暂行)TJ/CL 284-201311动车组轴箱弹簧(暂行)TJ/CL 285-201312动车组轴箱体及端盖(暂行)TJ/CL 286-201313动车组轴箱轴承(暂行)TJ/CL 287-201314动车组转向架(暂行)TJ/CL 288-201315动车组转向架构架组成(暂行)TJ/CL 289-201316动车组轴箱定位节点(暂行)TJ/CL 290-201317车体及车上部件类动车组餐车上货门(暂行)TJ/CL 291-201318动车组车钩及缓冲装置(暂行)TJ/CL 292-201319动车组车体(暂行)TJ/CL 293-201320动车组空调废排装置(暂行)TJ/CL 294-201321动车组空调换气装置(暂行)TJ/CL 295-201322动车组空调机组(暂行)TJ/CL 296-201323动车组空调控制装置(暂行)TJ/CL 297-201324动车组内风挡(暂行)TJ/CL 298-201325动车组内置式侧拉门(暂行)TJ/CL 299-201326动车组前端开闭机构(暂行)TJ/CL 300-201327动车组塞拉门(暂行)TJ/CL 301-201328动车组司机登车门(暂行)TJ/CL 302-201329动车组外风挡(暂行)TJ/CL 303-201330制动类动车组差压阀(暂行)TJ/CL 304-201331动车组高度阀(暂行)TJ/CL 305-201332动车组供风单元(暂行)TJ/CL 306-201333动车组闸片(暂行)TJ/CL 307-201334动车组制动夹钳单元(暂行)TJ/CL 308-201335动车组制动控制装置(暂行)TJ/CL 309-201336动车组制动盘(暂行)TJ/CL 310-201337电气类动车组避雷器(暂行)TJ/CL 311-201338动车组充电机(暂行)TJ/CL 312-201339动车组电线电缆(暂行)TJ/CL 313-201340动车组电阻制动装置(暂行)TJ/CL 314-201341动车组辅助变流器(暂行)TJ/CL 315-201342动车组高压电流互感器(暂行)TJ/CL 316-201343动车组高压电器箱(暂行)TJ/CL 317-201344动车组高压电压互感器(暂行)TJ/CL 318-201345动车组隔离开关(暂行)TJ/CL 319-201346动车组牵引变流器(暂行)TJ/CL 320-201347动车组牵引变压器(暂行)TJ/CL 321-201348动车组牵引电机(暂行)TJ/CL 322-201349动车组牵引电机冷却风机(暂行)TJ/CL 323-201350动车组牵引系统地面组合试验(暂行)TJ/CL 324-201351动车组前照灯(暂行)TJ/CL 325-201352动车组受电弓(暂行)TJ/CL 326-201353动车组司机控制器(暂行)TJ/CL 327-201354动车组碳滑板(暂行)TJ/CL 328-201355动车组网络控制系统技术规范(暂行)TJ/CL 329-201356动车组真空断路器(暂行)TJ/CL 330-201357动车组轴温报警装置(暂行)TJ/CL 331-201358动车组自动过分相装置(暂行)TJ/CL 332-201359动车组电器柜、控制柜(暂行)TJ/CL 333-2013——结束——。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的若干规定-铁运[2003]45号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的若干规定(2003年5月28日铁运[2003]45号)为进一步理顺铁路货运营业与延伸服务及运输代理的关系,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构筑公开、公平、公正的铁路货运营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和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与多元经营企业明晰产权规范核算的若干规定》(铁办〔2000〕92号)、《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与多元经营企业明晰产权规范核算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铁办〔2001〕35号),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要求货主通过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办理货物运输。
铁路货运营业窗口必须面向全社会营业,直接受理运输,不得要求货主通过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办理货物运输,不得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暗示、要挟、逼迫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
二、不准将铁路运输计划切块给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
审批月度货运生产计划和日装车计划,是铁路运输部门的职责,不允许将计划切块给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
在计划审批、装车去向、空车配送等方面,对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与社会货主同等对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
三、不准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
铁路货运营业窗口收取的费用包括《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公布的费目、铁道部公布的通过特价铁路运费和分流运价、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护路联防费、自备车管理费、集装箱一口价和印花税,除此不得收取或代收其他费用。
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由其业务人员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的发票自行收取,不得使用铁路货票、杂费收据收取,铁路货运营业窗口不得代收。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适应市场需求,增强铁路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四条车站办理货物运输票据的手续实行一次办理。
除托运人在现场与货运员办理的货物交接手续外,其余各种手续均由货场人员办理。
第五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相关栏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范围、证明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
第六条在接收货物时,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等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零担货物还应核对货物外形尺寸和体积,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集装箱货物还要核对箱号、封号,检查施封是否正确、有效。
需要使用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货物,应按规定对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
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七条货物接收完毕后,发站应及时办理承运。
承运的整车货物要登记“货物承运簿”(格式一),集装箱货物登记“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格式见《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零担货物根据业务量大小,可以使用“货物承运簿”,也可以由车站自行建立登记制度,并将登记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铁霸道”:神秘富豪的铁路货运掘金史
“铁霸道”:神秘富豪的铁路货运掘金史中国铁路总公司挂牌成立后,总经理盛光祖即部署铁路货运改革,使之成为新一轮铁路体制改革的当头炮。
但由于经年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铁路改革举步维艰。
2014年中铁总一季度财报显示,因长期负债严重、基金规模受阻,亏损额仍高达59.28亿元。
上半年铁路货运量也呈下降趋势。
不同于国家铁路行业的困境,一家成立于1993年的民营物流企业,却自2006年通过铁路货运“狂飙突进”,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民营铁路运输集团公司。
然而,其崛起背后隐藏着鲜为人知的秘密。
上篇:铁路货运“黑洞”BBTU,红色箱体—中国铁路货运系统无人不知,这代表着大名鼎鼎的“北八道”。
“北八道”全称北八道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3年的民营企业。
它的竞争对手包括国有大型集装箱运输头牌—中铁集装箱运输责任有限公司(下称中铁集装箱)。
这家全国最大的民营铁路集装箱运营商,固定资产近30亿元,23个集装箱货运站及分公司遍布全国9个省及直辖市。
3万多只20英尺国际通用自备集装箱往来各站,并可自主生产制造。
铁路货运系统流传着一句话:“北八道、铁霸道。
”仅其投资的陕西咸阳市至江西八景镇的煤炭运输“专线”,每月运送的煤炭货运量便达5万-7万吨。
系统之外,北八道极其低调。
集团官网无法正常浏览,企业动态只散见于各地方政府的引资政绩宣传。
企业负责人林庆丰唯一被公开的个人信息,则来自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4美高梅-胡润中国游艇行业报告》。
该报告显示,林庆丰名下拥有一艘价值约为3600万元的私人定制游艇—“法拉帝800”,领先张朝阳、李彦宏、杨受成、许家印等名流,排名第13位。
铁路货运行业的“神秘”色彩,让外界忽视了隐藏于内的惊人详情。
故事的主角正是占据铁路集装箱货运庞大份额的北八道。
历时一月,《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深入河南、陕西、江西等地,走访北八道主要站点及货运专线发现,其对铁路货运监管体系见缝插针式的运作手法,让业内人士亦“叹为观止”。
修改《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运[1995]123号
修改《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正文:---------------------------------------------------------------------------------------------------------------------------------------------------- 修改《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运(1995)123号1995年10月1日)一、第一章旅客运输修改内容1.第2条最后变径票后增加“补价票”字样。
2.第6条全条取消。
3.第7条改为第6条。
以后条数依次向前修改。
4.第13条最后一行“……和托运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的包裹票”李样取消。
5.第17条中第一款第一项中“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h以内办理”字样取消。
6.第18条第四项修改为:4.持用票价低的车票,乘坐票价高的列车或座席、卧铺时、如经车站或列车同意,只补收乘车区间的车票票价差额如未经同意,则加倍补收乘车区间的票价差额。
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
7.第24条第二款中旅客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时,按下列规定处理中第一项第三行五类改三类。
第四行改为:“……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三类包裹运费。
”第三项全项取消。
第四项最后一句修改为“……,减收幅度以不超过物品价值的50%为限。
”第四项、第五项依次修改为三、四项。
8.第27条最后一句修改为:物品重量超过5kg时,到站应按品类补收运费。
二、第二章行李、包裹运输修改内容1.第29条内容修改如下:行李的范围: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书籍、残疾人用车1辆(不带汽油)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2.第30条内容修改如下:包裹分为四类: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以内的市、地级以上部门的机关报和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
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级四类品名的物品。
四类包裹:(一)一级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二)竹、藤、棕、柳及类似材料的制品;(三)泡沫塑料及制品;(四)超过包裹规定重量的物品;(五)其他由铁道部指定的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2013年铁路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2013年铁路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07•【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2013年铁路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全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组织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重点开展饲料农药、私屠滥宰、保健食品、食品标识专项整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国家将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应急处置、风险评估、舆情监测和信息化管理,提高检测能力,完善诚信制度,强化考核评价,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为保证广大旅客和铁路职工健康,适应铁路体制改革需要,2013年全路要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铁路食品经营市场,注重经营策略,改善经营条件,规范操作流程,突出抓好“源头治理、风险控制、过程监管”,提高食品检测合格率,杜绝食物中毒事故。
针对2013年铁路食品安全工作,现提出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组织运营食品专项整治。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重点开展“经营场所、食品质量、餐车补料、食品标识”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
主要任务:一是组织站车餐饮整治,力求达到设备齐全、流程合理、物品定位、环境整洁。
二是开展食品质量整治,建立高危食品检验报告与公示制度,并妥善存档保存。
三是整顿餐车中途补料点,由客运段提出沿途补料定点单位,达到证照齐全、安全可靠,并报铁路食安办备案。
四是集中组织一次站车食品标识检查活动,对预包装食品、鲜肉等不符合标识要求的,严禁进货、严肃查处。
要通过专项整治,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实施整改督办措施,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落实运营食品管理职责。
总公司将积极协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国家铁路系统管理职责,建立适应跨区域流动特点的铁路食品安全体系。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二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货运事故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运事故,须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尽量减少其损失,挽回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第三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第五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1.火灾;2.被盗(有被盗痕迹);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漏失);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交付、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六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构成下列情况之一,以下同)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2.货物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30万元以上的。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TG/HY103—2016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以下简称货检)工作管理,提高货检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
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检工作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第三条铁路货检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货检人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检管理工作,加强对货检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检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第五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全面推广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应用(即原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检应用”),改善货检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第六条铁路货检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货检站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对货物列车(含军用列车,下同)进行货检作业后,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个有货检作业的货检站,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发生问题后能有效证明货检站工作质量良好的,可不按区段负责制列货检站责任。
对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车站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检站。
第二章货检站管理第一节定义及分类第七条货检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改编或人工方式列检作业,或无改编或无列检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及以上的编组站或区段站。
第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到达解体列车、编组始发列车、直通列车数量,同时按照机车交路、列检作业、治安状况及自然环境等合理设置货检站,其布局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标题: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引言概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不同国家之间通过铁路运输货物的一种方式,规章的遵守对于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至关重要。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在遵守规章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和标准,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的情况。
一、货物包装规定1.1 货物包装标准: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对货物包装有着严格的标准,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等,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1.2 货物包装检验:在装车前,货物需要经过严格的包装检验,确保包装符合规定标准,以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
1.3 特殊货物包装:对于易碎、易腐、易爆等特殊货物,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有着专门的包装规定,确保特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二、运输文件规定2.1 运输合同签订: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之前,货主和铁路运输公司需要签订正式的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2 运输文件准备:在货物装车前,货主需要准备完整的运输文件,包括货物清单、运输合同等,以便于铁路运输公司进行核对和备案。
2.3 运输文件审核:铁路运输公司会对货物的运输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三、运输路线规定3.1 路线规划: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需要根据货物的目的地和运输需求进行路线规划,选择最合适的铁路线路进行运输。
3.2 运输时刻表:铁路运输公司会根据货物的运输需求和铁路线路情况制定运输时刻表,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3.3 路线监控: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公司会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误。
四、运输安全规定4.1 安全检查:在货物装车前,铁路运输公司会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规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2 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公司会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或丢失,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
4.3 应急预案:铁路运输公司会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够及时应对,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顺利进行。
中国铁路集装箱运输发展大事记
中国铁路集装箱运输发展大事记1955年中国铁路开办集装箱运输,铁道部成立了集装箱运输营业总所,各铁路局成立了集装箱营业分所,车站成立了集装箱营业所。
当时使用的集装1250mm×箱为铁木结构的仿原苏联的箱型,其规格尺寸为2000mm×2450mm(长×宽×高),自重为625kg,载重量为2.5t(后增载为3t)。
这种箱型是根据当时30t砂石车的内部尺寸(长×宽)而设计的。
每辆车装运12个箱,能充分利用车辆容积和载重量。
最初制造400多个集装箱投入运用,集装箱办理站开办了6个:天津、济南、上海、沈阳、大连和哈尔滨。
铁路站用汽车作为短途搬运工具,实行“门到门”运输。
1956年为了开办铁路国际集装箱联运,开辟了天津和广安门站为国际集装箱办理站。
《国际铁路货运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于1951年11月1日首先由原苏联、阿尔巴尼亚、匈牙利、原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原捷克斯洛伐克等国铁路签订执行。
至1956年6月1日,中国、朝鲜、蒙古和越南等国铁路也参加了该协定。
这样,欧亚两大洲共有12个国家铁路参加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总营业里程达26万多km。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创办初期,各成员国都十分重视发展集装箱运输。
由于当时条件所限,仅限于办理属于铁路的中、小吨位集装箱(1t、5t)。
为了鼓励铁路国际联运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在运费核收方面提供了特殊优惠条件,即按《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规定,计算运费时集装箱自重不计算,运送空箱时不收取运费,并且不收取集装箱使用费。
这些优惠条件对于推动铁路国际联运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1的作用。
同年,首次试办了上海、大连、沈阳间的水陆联运集装箱运输。
试运中试用的集装箱为铁路的铁木结构、总重为2.5t(增载为3t)的箱。
试运线路为:集装箱在上海港装船后海运至大连港,在港口卸船再换装到铁路货车上,运到沈阳站卸车,再用汽车将集装箱送至收货人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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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
发文稿纸
标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改部分货运规章的通知
附件
货运规章修改汇总表 主送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
抄送
多经、统计中心,总公司机关各部门。
----------------------装
---------------------订
---------------------
线---------------------
按照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工作部署,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对货运相关规章进行了梳理,对不适应货运组织改革需要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自2013年6月15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管内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
下一步,总公司将全面启动相关货运规章的修订工作。
请各单位结合在货运组织改革推进中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货运规章制度建议,报运输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附件:货运规章修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