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一、评审范围二、评审要求1.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由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应受过相关的培训并具备熟练的评审技能和经验。
2.评审申请企业在完成相关安全标志设计和准备工作后,需向相关部门递交评审申请。
申请文件应包括标志设计图纸、标志尺寸和颜色样品等。
3.评审流程(1)评审准备:评审人员在评审开始前,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现场评审做好准备。
(2)现场评审:评审人员到申请企业现场进行评审,对标志图案、颜色、尺寸和文字等进行认真测量和检查。
评审人员应向申请企业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3)评审结果:评审人员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企业的标志设计进行评定。
评审结果包括“通过”、“待修改”和“不通过”三种情况。
(4)评审报告:评审人员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编写评审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
4.评审标准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评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部分或有争议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修改要求或建议。
三、评审管理1.评审记录评审人员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应编写详细的评审记录,包括评审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名单、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等内容。
评审记录应由评审人员和申请企业共同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2.评审通知评审人员应提前向申请企业发出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评审材料等信息。
申请企业应按时配合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
3.评审周期评审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评审人员应及时处理评审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四、评审结果处理1.通过评审若评审结果为“通过”,评审人员应及时出具相应的评审证明,并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申请企业可使用通过评审的标志图案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
2.待修改评审若评审结果为“待修改”,评审人员应向申请企业说明具体的修改要求,并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修改工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一、引言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对矿用产品进行识别和确认的标志。
为了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与监督非常必要。
本管理细则旨在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相关操作,促进矿用产品的安全生产。
二、现场评审需求及流程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需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是为了确保矿用产品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管理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能有效识别和确认各种矿用产品,从而提高企业产品管理的安全性。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流程(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前准备评审前,需向矿用产品相关企业申请评审,并请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记录和证件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正式开始评审人员按照评审计划进行评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品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核•现场生产控制制度的审核•现场检测设备和仪器的审核•现场员工合格证等相关证件的审核(3) 矿用产品现场评审结果评审人员根据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报告,评定矿用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能否正常使用等等,对于未通过评审的企业将进行再次审核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标准和操作规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操作,自觉遵守矿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准则,安排专人进行评审,明确评审过程,及时记录评审结果,确保评审流程规范、科学、公正。
三、经验总结和改进措施1.历次评审结果表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压力非常大,要求评审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及能力,需要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2.评审过程中,厂家必须配合配合评审人员的工作,并积极解决评审人员提出的各种问题,降低评审难度,确保达到好的评审结果。
3.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与监督,对于出现的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置、整改。
四、结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是保证矿用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综合评审标准和操作规程,才能达到产品安全合格的标准和要求。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管理,确保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本细则依据相关法规制定。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矿用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确定矿用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过程。
第二章现场评审组织和责任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成立评审组。
第四条评审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人员、质量专家等。
第五条评审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执行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第六条评审组应当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矿用产品制造、质量控制、安全要求等方面有专业了解。
第三章现场评审程序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应提前通知企业,并约定评审的时间和具体事项。
第九条评审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企业现场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审组应当先进行开场会,介绍评审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并明确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第十一条评审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工艺、加工、检测等方面。
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与企业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解决评审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进行总结会,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评审组应当出具评审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评审结果的决定。
第四章现场评审内容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矿用产品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使用要求;2.矿用产品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3.矿用产品的加工工艺是否合理,能否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4.矿用产品的检测过程是否严格,能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5.矿用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是否便捷、可靠,能否保证使用安全。
第五章现场评审结果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矿山产品安全标志现场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山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进行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
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第三条矿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现场审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审查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
第四条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原则上自收到矿山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审查任务之日起开始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局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原则上,与申请人生产类似产品的生产单位的评审员和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加现场评审;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请求;同一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担任同一申请单位的评审组长。
第六条自发出现场审查通知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90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二章审查要求、内容第七条对申请人的要求:(一)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 有适合生产矿产品的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三) 有生产设备保证产品质量;(四) 有符合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方法;(五) 合理的生产工艺、可靠;(六) 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七) 具备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具备成品组装和出厂检验的条件;(八) 其他相关条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是指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查过程中,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细则:
1. 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评审人员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严格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安装位置、标志尺寸、标识清晰度等。
2. 安全标志的标识内容:评审人员需核对安全标志上的标识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与相关标准要求相符合,包括标志名称、标志编号、标志图案等。
3. 安全标志是否可识别:评审人员要验证安全标志的可识别性,包括标志颜色是否鲜明、图案是否清晰、文字是否易读等,以确保标志在矿用产品上能够被迅速识别。
4. 安全标志的附加要求:评审人员需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满足附加要求,如标志材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必要的防伪措施等。
5. 安全标志的安装、使用说明:评审人员应核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安装、使用说明是否清晰、详细,并符合相关要求,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正确安装和使用。
6. 安全标志的可追溯性:评审人员需要验证申请单位是否能提供相关标志的追溯记录,如生产日期、批号、质量证明等,以确保标志来源可靠。
7. 安全标志的维护与更新:评审人员应检查申请单位对安全标志的维护与更新情况,包括标志的保养方式、更换周期等。
8. 安全标志的合规性:评审人员要核实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规定,以确保安全标志的合规性。
这些细则可能根据具体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审核流程和标准要求而有所不同,评审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现场评审工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现场评审的目的和范围:明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目的是确保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并且范围包括评审的时间、地点和评审的对象等。
2. 评审小组的组建:确定评审小组的组成,包括评审组长和评审组员。
评审组长负责组织和指导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3. 评审资料的准备:收集和整理矿用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产品的设计文件、生产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等。
4. 评审方法和标准:确定评审的方法和标准,包括现场检查、记录和分析等。
评审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要求进行,以确保评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评审程序:明确评审的步骤和流程,包括评审前的准备工作、评审的实施过程和评审结果的处理等。
6. 评审记录和报告:评审过程中应及时记录评审结果和问题,评审结束后应编制评审报告,记录评审结论和建议。
7. 评审结果的处理:评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评审对象,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8. 评审的监督和跟踪:评审工作应受到监督和跟踪,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9. 评审的保密和安全:评审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应加以保密,评审人员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10. 评审的复查和确认:定期对评审工作进行复查和确认,以确保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以上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详细的细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电话:400--655--0539133****8576联系人:秦经理Q Q:9____7248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____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____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
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第三条现场评审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评审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
第四条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与申请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单位的评审员及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评审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请求;同一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担任同一申请单位的评审组长。
第六条自下达现场评审通知书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90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二章评审要求、内容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手段;(五)生产工艺合理、可靠;(六)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七)具备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具备成品组装和出厂检验条件;(八)其它有关条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四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标志设计:评审团需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整体设计提出评价意见,包括标志的图形形式、颜色选择、文字内容等方面。
2. 标志符合性:评审团需核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包括标志的尺寸、比例、字体、图案和颜色等方面。
3. 标志可视性:评审团需评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可视性,包括标志是否清晰易辨认、是否对不同环境和背景有良好的适应性等方面。
4. 标志用途:评审团需确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具体用途,以及标志在使用时是否能够有效地提醒和警示人员注意安全事项。
5. 标志正确性:评审团需核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案是否准确无误,以及是否与相关法规和标准一致。
6. 标志耐久性:评审团需评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耐久性,包括标志的材质、印刷质量和抗污染性能等方面,确保标志能够长时间保持良好的状态。
7. 标志布局:评审团需评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布局是否合理,包括标志中各元素之间的关系、大小比例和位置等方面。
8. 标志易懂性:评审团需评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易懂性,包括标志的语言表达是否简洁明了、是否容易理解和记忆等方面。
9. 标志案例:评审团需对实际应用中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案例进行评估,检查标志的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
以上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一般细则,评审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
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第三条现场评审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____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____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判断、客观公正、权威可信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范围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主要针对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矿用产品。
第六条:评审内容包括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运行、维修及使用等环节的安全可行性评估。
第七条:评审范围内的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矿石、矿石加工设备、矿井设备、矿山电气设备等。
第八条:评审内容应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风险进行合理确定。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九条:评审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准备、评审现场检查、专家评审、评审讨论、评审意见书等环节。
第十条:评审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应在评审开始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熟悉评审材料、制定评审计划等。
第十二条:评审现场检查应包括对矿用产品的外观、结构、材料、电气性能、操作性及防护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进行独立的评审意见表达,并进行现场讨论,形成一致的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评审意见书应详细列明评审结果、评审建议、评审不合格的原因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五条:评审标准应遵循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行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准、矿山安全规程等。
第十六条:评审标准应根据矿用产品不同的特点和风险,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第十七条: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得随意变通或私设标准。
第五章审核结果第十八条:评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评审单位,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对评审结果的异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矿用产品,是指用于采矿、运输矿石、矿渣以及其他矿石相关工作的产品。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内容第五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产品执行的标准;(四)制造日期或批号;(五)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六)特殊要求或警示文字、图标。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清晰、醒目、不易磨损或褪色。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可以使用贴纸、印刷、雕刻等方式制作。
第八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本身固定在一起,不易脱落或变形。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以中文为主,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但必须有中文对照。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依附于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本身上。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主要信息区分开来,不得混淆。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上,不得擅自更改、替换或遮挡。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相符合,不得有虚假宣传的情况。
第四章标志标识的管理第十四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志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商应当仔细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更换或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范本1. 评审目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的目的是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矿井生产安全。
2. 评审对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对象包括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3. 评审要点3.1 矿用产品设计- 确认设计是否符合矿用产品的安全要求,是否考虑到不同矿井环境的特点和工作条件。
- 评估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确认设计是否经过实际测试和验证,验证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3.2 矿用产品制造- 查验制造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 检查制造工艺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生产安全隐患。
- 审核制造过程中的工艺控制和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能够保障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3 矿用产品检验- 检查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确认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 考察检验设备的校准情况,确认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检查产品检验报告的编制和管理,确认检验报告是否真实可信。
3.4 矿用产品使用- 考察矿井使用矿用产品的情况,确认产品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 检查矿用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记录和事故情况,评估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 考察矿井对矿用产品的维护和保养情况,确认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和性能退化情况。
4. 评审方法4.1 文件审查- 对矿用产品的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评估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能。
- 对制造和检验文件进行审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4.2 现场检查- 到制造厂和矿井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工艺设备和产品使用情况。
- 进行设备测试和检验,验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4.3 口头询问- 与相关责任人进行交流和询问,了解产品的设计制造过程和使用情况。
- 就相关问题进行细致的追问,确保评审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5. 评审报告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明确评审意见和建议,并给出改进措施和期限。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管理机构、评审人员以及参评单位。
第三条评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准确地实施现场评审,评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素质,熟悉本细则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参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积极配合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评审机构应当确保评审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接受与评审工作相关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评审要求第六条矿用产品参评单位应当是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法人社会组织。
第七条参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生产能力或代理生产能力,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参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矿用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工作流程;(二)矿用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和管理;(三)矿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的质量管理;(四)矿用产品的检测和试验方法与结果;(五)矿用产品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当与参评单位签订评审合同,并明确评审的内容、标准和要求,评审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前对参评单位进行备案,包括对参评单位的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评审要求后方可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小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成员应当熟悉本细则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与参评单位协商确定评审的时间、地点和参评人员名单,并及时通知参评单位。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在现场评审前,应当向参评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其做好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对参评单位的相关文件、台账、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和复核,取得相关证明和样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旨在明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活动的管理要求,保障评审活动的科学、规范、公正、有效进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是指对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企业现场进行评审,对其矿用产品安全性能和生产过程进行验证,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有效的原则,保证评审活动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第二章评审管理机构第五条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设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活动。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机构应有符合资质要求的评审专家,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机构应制定评审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评审专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和更新。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整改评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十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企业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机构应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活动包括初审、现场评审和终审。
第十三条初审是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企业是否符合评审标准和要求。
初审合格的企业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是指评审专家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包括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的检查、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验证等。
第十五条终审是指对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作出最终决策,是否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六条评审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组织和实施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及时、有序进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1.引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正确使用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其在现场使用中需要经过一定的评审和管理,以确保其使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本文档旨在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管理,提高安全标志的质量和使用效果,保障矿山生产安全。
2.管理机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管理应先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如通过识别安全标志的种类和功能,制定明确的现场评审任务和评审标准,并充分考虑工作量、质量和安全保障三个方面的问题。
3.现场评审过程现场评审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核心环节,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确认评审任务:根据当前生产状况和维护保养周期确定评审任务,确保任务明确、具体。
2. 确认评审目标:根据任务要求、标志使用情况,明确评审目标,保证评审结果准确。
3. 准备评审工具:按照评审标准,准备相应的工具,确保评审过程规范。
4.开始评审:根据标志类型、安全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标志进行评审,重点关注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完好,是否能够提供有效的提示和警示信息等多方面因素。
5. 填写评审记录:对评审结果进行记录,包括标志名称、编号、位置、评审结果和评审人员等信息,确保评审结果明确。
6. 提出改进意见: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以及改进后的建议,为标志的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提供依据。
7. 终止评审:当标志符合评审要求时,结束评审流程,并将评审结果报送给负责人。
4.标志使用责任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责任应由特定的人员负责,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标志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标志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并制定相应的使用标准和流程,确保标志使用的正确性和实效性。
2. 现场使用人员:负责实施标志使用的操作,按照标准和流程使用标志,保证标志使用保持正确性和实效性。
5.标志使用注意事项在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标志种类应符合生产环境需求,并且应具有明确、准确、易懂的提示和警示信息。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电话:400--655--0联系人:秦经理QQ:919857248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评审原则】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评审内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矿用产品的生产管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二)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包括防爆性能、防尘性能、耐磨性能等;(三)矿用产品的质量认证情况,包括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四)矿用产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包括使用过程、使用环境等。
第五条【评审组成】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应当组成评审组,由评审组长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长负责组织和协调评审活动,评审专家负责对评审内容进行评判。
第六条【评审要求】评审组织者应当根据评审内容和评审要求,明确评审目标和评审要求,并制定详细的评审计划。
第七条【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准备、评审实施、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环节,评审组织者应当按照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审记录】评审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评审组织者应当按照评审记录要求,记录评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问题。
第九条【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评审工作的总结和归纳,评审组织者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制作评审报告,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
第十条【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评审组织者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做出评审结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
第二章评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评审组织者】评审组织者应当是相关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评审组成】评审组成由评审组织者根据评审内容确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随着矿用产品的广泛使用,人们对其质量和安全性的关注也越来越高。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是一项紧要的工作,它在保障矿工安全、保障生产过程中的稳定性和牢靠性等方面起到了至关紧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当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精准性和公正性,必需订立一套完善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进行认真阐述。
一、评审前的准备工作评审前要确定评审班组的专业人员和评审项目的范围,明确评审的目的、任务和标准。
订立评审计划,指定负责人,并明确评审任务的时间和工作量。
评审前必需对被评审矿井或企业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检验、记录等方式,全面了解现场的情形,确定评审的重点和难点,订立评审方案。
二、评审过程评审过程中应依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进行,评审员应认真查阅标志标识、使用范围、安全性能等相关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逐一检查。
对于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评审人员应对其位置、尺寸、颜色和字体等进行检查,同时要确认其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对于其它矿用产品,评审人员应对其尺寸、材质、标识、生产情况等进行细致地检查。
1.对评审信息的处理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负责人应当进行评审总结与汇报,并对评审信息进行处理。
评审报告应当认真记载评审班组的构成情况、评审的时间、评审的范围和要求、评审的过程及实际发觉的问题和建议等。
2.对评审问题的处理针对评审过程中发觉的问题,评审小组负责人应当适时与矿井或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并供给评审报告与看法。
对于评审中发觉的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应当限定时间并追责相关责任人。
三、评审报告的编写评审报告是评审工作的紧要成果之一、评审报告应当依据评审方案和标准,明确评审的目的、范围、时间、人员等信息,认真记载评审过程中发觉的问题,对不符合标准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对合格的部分予以认可。
为了让全部相关人员清楚了解评审结果,报告应当写得简明扼要、内容精准且流畅,避开显现歧义、疏漏或遗漏等问题。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三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以下是一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的草案,旨在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管理和操作流程。
1. 评审组成员的资格和职责评审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安全性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评审组成员应当熟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评审要求和程序,并具有独立、公正、客观的精神。
2. 评审场地和设备评审场地应当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并具备必要的设备和材料,如评审表格、评审记录表、计量工具等。
3. 评审程序3.1 提交评审申请申请人应当准备完整的评审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评审申请表。
评审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矿用产品的技术文档、实验报告等相关文件。
3.2 评审组成员准备评审前,评审组成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熟悉评审申请材料、了解评审标准和要求等。
3.3 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包括对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的检查和验证。
3.4 记录和汇总评审结果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应当及时记录评审结果,并对评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和总结,形成评审报告。
3.5 发布评审结果评审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申请人,并同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4. 保密措施评审组对评审申请材料和评审结果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5. 评审结果处理申请人根据评审结果,及时整改评审发现的问题,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评审组对整改后的材料进行复评,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6. 违规处理和纠纷解决对于违反评审规则和程序的行为,评审组有权进行相应处理,并对评审结果发出的有争议的问题,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以上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的草案,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二)是指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现场评审的具体管理细则。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管理细则:1.评审机制: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机制,明确评审的目的、流程和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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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
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
(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
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
(三)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能力。
(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五)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有效。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
第十三条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
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致性、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否决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
(一)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规模;
(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
(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五)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要求。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
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 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
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
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
D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
第十七条申请人(持证人)在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
办产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
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伸评审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现场评审流程与要求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能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
第二十条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
第二十二条文件资料审查。
核查申请人(持证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
第二十三条检验能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能力,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能力。
监督评审时,还须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定。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际情况,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独立进行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末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审中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
(一)评审结论为A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
(二)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申办评审的整改期限为90日,监督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
完成整改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相关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
评审组长审核并做出结论后,提交安标国家中心。
必要时安标国家中心可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三)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持证人)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整改。
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现场复评审。
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持证人)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要求时,可不进行复评审。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撤销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评审员应遵守安标国家中心关于评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尊重申请人(持证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
(四)廉洁自律,不“吃、拿、卡、要”,不参加与现场评审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超规格接待。
第三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承担评审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