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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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 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 者外国国家,或者一方是住所、惯常 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如标的物位于外国、标的物属于外国 人所有或标的物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 成。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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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民事关系的涉外因素可以是 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在实 践中,往往表现为多元的,即在 一个民事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涉外因素。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讲的涉 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 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 (Territorial Legal Un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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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 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 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 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个国际民事关系 必然涉及到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 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 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行 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 生了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 题。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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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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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把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
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国 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 因此,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作者:————————————————————————————————日期: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2、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A、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B、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外国法人认可制:是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我国为特别认可制3、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冲突法解决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间接解直接解(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二、国内冲突法 理解 范关系系属系属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连冲突规范的种类:(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接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国内实体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考试范围一、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二、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范围。
三、法律规避:又称僭窃法律或欺诈设立连接点,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或禁止性法律规范,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避或脱法行为。
四、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五、简述国际惯例在我国处理具体民商事案件时的具体使用情况?第一,如果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案件属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某一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的适用范围,则优先按照该国际公约的实体规范来处理;第二,如果该国际条约对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或案件没有相应的实体规范,这是应当优先适用法院的国家冲突范围,首先应当考虑的是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没有统一冲突规范适用内国冲突规范,既没有统一冲突规范,也没有国内冲突规范的,优先使用国际惯例;第三,如果根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中国法律对该涉外民商事案件无相关的应的实体规范,则可以根据国际管理予以处理;第四,该涉外民商事关系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规范在争议发生前后选择适用有关国际惯例;第五,在上述三种情形中所适用的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国的公共利益,不得与中国就特定国际条约所作的保留所冲突。
六、简述法律选择的具体方法:1.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4.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5.依规则选择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6.依分割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7.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
8.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决定法律的选择。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而言,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也有主张采同一制的,即不问动产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
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的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1、对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总的原则是以该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动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动过程中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规定:144页(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
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依属人法。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也如此。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国家财产。
享有豁免权(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只涉及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国际破产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单一破产制:是指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有效。
复合破产是:指一国法院己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二、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一)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破产之上再无破产)一国宣告破产有完全的国际效力。
国际私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一、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1.国际私法的任务和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
(1)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直接解决):通过统一实体法消灭冲突,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这种解决方式的缺点在于,目前统一实体法的数量有限。
(2)通过冲突规范解决。
如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条冲突规范就说明对于不动产继承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解决,而并没有说明继承权、继承份额及继承顺序等问题。
这就需要根据冲突规范找到这个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通过这个法律来解决。
所以用冲突法解决是一种间接的解决方法,即不能直接用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冲突规范找到要适用的准据法。
国内冲突法就是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国际冲突法就是有关国际条约。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民通意见》178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三者中,只要有一个是涉外的,就可以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包括的规范):按照通说,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和状况的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通常称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主要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也包括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其他规范,如和解和调解规范等。
国际私法小讲义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有关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利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如何选择或确定所应适用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间的法律适用关系。只有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定位于国家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才能真正理解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规范的深刻含义,进而真正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制度。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中心和主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冲突规范,国际私法将不成其为国际私法。
根据学者对国际私法的不同理解,国际私法还有许多名称。其中依据法律形态命名的有“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法律冲突论或法律冲突法”(on the conflict of laws,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法律选择论”(choice of laws);依据法律适用范围命名的有“法律域外效力论”(extra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法律适用法”(law of application of laws);依据法律关系命名的有“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国际民法”(international civil law)、“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等。此外,旧中国把冲突法法规称为“法律适用条例”,原西德却称为“民法施行法”,日本称为“法例”。这些不同的称谓,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反映了国际私法的某些属性和特点,或强调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仍属涉外民法性质;或强调它着重解决的是法律的冲突问题,或强调它要解决的是本国及外国的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
2010基础班国际私法讲义--李毅
国际私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规范及准据一、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规范及准据法1.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2.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3.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 国际私法规范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国际任意性惯例)5.国际私法的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第二节: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二、冲突规范与准据法1.民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之种类——公法与私法冲突;空间(国际与区际)、时际、人际;平面与垂直。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之特点——跨国、空间、私法、平面冲突。
冲突之解决方法——直接解决的方法、间接解决的方法2.★★★★冲突规范(注意把握冲突规范与国际私法规范的联系和区别)(1)特点: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结构独特(2)结构:(传统法律规范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冲突规范的结构——假定和处理结合在一起,无制裁部分,一般包括“范围”和“系属”、关联词)冲突规范 = 范围 + 系属(包含连接点——动态、静态连结点的区分及其意义)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或者住所地法”这一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本国或者住所地”属于?( )A .系属B .范围C .连接点D .准据法【例题2】下列选项哪些属于冲突规范中静态的连接点?( )A .婚姻举行地B .遗嘱订立地C .合同缔结地D .动产所在地 E.出票地(3)★★★★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①单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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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03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国际私法讲稿(jian)课件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籍的商事主体跨越国界进行的商事仲裁,包括但不限于跨国贸易仲裁、跨国投资仲裁等。
国际私的具体内容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02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总结词: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国际私法事务时应尊重对方国家的主权和法律制度,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总结词: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国际私法事务时应遵循平等和互利的原则,不得采取歧视或不公平的做法。
国际私人法律关系是指帜不同国籍的个人之间跨越国界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涉外婚姻、涉外继承财产、涉外收养、跨国收养、涉外用益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及私人法律争议的诉讼和仲裁等。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事setlength私。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不同国籍 公民跨越国界在另一国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 跨国离婚诉讼、跨国继承财产诉讼、跨国收养诉讼等。
05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结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详细描述
1. 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或契约的规定。
3. 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损害结果,即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了实际的损害或不利后果。
平等互利原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总结词: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国际私法事务时应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不得违反或抵触。
维护本国国家利益原则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国际私法教程(讲义)国际私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人类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国际社会逐渐形成。
在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人民必然会进行交往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其中一种。
为了调整和规范这种关系国际私法应运而生。
国际私法学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随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是以国际私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问。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而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就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那么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个因素组成。
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范围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二、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国际惯例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国际主权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节国际私法学一、含义及其名称二、性质(二元性)三、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略)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例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就是一条冲突规范它指明涉及不动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应受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支配。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第一板块总论一、绪论1.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涉外、标的涉外、法律事实涉外)《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调整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规定,采用的都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例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该条规定只指明,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并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这种只指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用何国法律调整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范”。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冲突规范进行调整,因此也被称为“冲突法调整的方法”。
利用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二)直接调整的方法(统一实体法调整)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制定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这种规范被称为“统一实体规范”,这种方法也被称为“统一实体法的方法”3.调整范围:中国理论界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问题:(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叫法律冲突问题(二)外国人的民事地位问题(三)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问题4、国际私法的四个渊源(一)国内立法①.几个要点:(1)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的渊源。
(2)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或称基本法渊。
(3)国内立法中包含了国际私法的四种规范。
②.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立法方式)。
(1)散见式。
在民法典或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涉外民商事问题规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
自考《国际私法》讲义
自考《国际私法》讲义第一章绪论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应包括的几种规范、它的渊源和基本原则,并且明确它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考生应注意把握。
多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如:【08、4单选】、【07、7简答】【04、4单选】、【03、4单选】。
串讲内容: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重点)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因所涉各国的立法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作出适用法律的选择。
国际私法是广义的、含有涉外的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
一般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义务;(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1.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事关系,因他们的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和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2.产生的原因(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的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实质: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4.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1)法律的区际冲突(区际私法):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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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义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
例:诉讼离婚依法院地法
(2)冲突规范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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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二、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特有方法。
这种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范。
特有规范。
2)间接调整方法,是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有这种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两者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因为:1、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实难统一,不可能对一切社会关系都用实体规范直接加以调整,因此需要间接调整方法。
2、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因此需要直接调整方法。
因此,同时并存是实际情况决定的,而且不会短暂。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作用越来越重要,明显表现出优越性。
(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是调整关系和解决正义不可缺少的规范。
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的规范。
总之,国际私法集四种规范于一体,集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于一体,集实体规范、法律使用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体,是跨越传统国内法和国家法界限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司法规范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特点:1)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及特殊性,国际私法渊源具有双重性,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2)由于各国立法者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哪些法律和条约是渊源,观点差异较大。
第一节国内立法一、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最为古老的渊源之一。
1756《巴伐利亚法典》,就有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
影响最大的当属1804《法国民法典》。
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向系统、全面的单行法方向发展。
1896《德国民法施行法》是世界上第一步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
20世纪二战后,长足发展。
一方面,越来越多国家在民法典或其他专门法中规定了国际私法规范。
另一方面,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继续向单行法方向发展。
1989《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详尽、完备的国际私法之一。
二、立法主要模式—主要针对冲突规范而言(一)分散立法模式—1804《法国民法典》(二)专章专篇式(三)单行立法式—1896《德国民法施行法》法典化立法模式的诞生,不仅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进步,而且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逐渐走向成熟。
三、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一)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单行法方向发展的趋势优越性:可以系统、完整、清楚地规定冲突规范,便于法官和当事人熟悉法律,又便于他们执行和适用法律,同时亦可增强各冲突规范之间的统一和协调。
形式上已有总则、分则之分,结构日趋合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传统调整范围多局限于债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
现代内容已扩展到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适用范围明显扩大。
典型例子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弹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1)立法中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立法中广泛采用,甚至被视为选择法律的普遍指导原则;3)补充性连接因素的采用液有助于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四)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1)消费者保护,立法倾向于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
2)劳动者保护,雇佣关系中原则上适用劳动履行地法;3)弱者保护,特别是儿童的保护,在亲子、监护、收养等关系中,适用对儿童最有利的法律。
第二节司法判例一、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英美法系国家,是主要渊源;大陆法系,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要。
在理论和实践中,判例是否为本国的国际私法渊源有两种看法:1)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决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
2)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但判例在这些国家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仍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二、我国的立场和态度判例不是渊源,只具有一定指导作用,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意义:1)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仅依靠我国现有成文法来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司法判例弥补。
2)涉及适用外国法的场合,如果外国法以司法判例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承认其判例渊源作用并直接援引有关判例势在必然。
3)我国国际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需要司法盘里来发展。
4)对指导法院审判,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私立法进程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1)最高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2)最高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3)最高院在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影响力。
4)最高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一些案例资料,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第三节国际条约一、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地接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冲突规范弊端: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着冲突,不仅会增加涉外民事关系的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同时也导致了挑选法院现象的出现。
为此提出了统一各国国际私法的愿望。
第一个付诸实践的是意大利孟西尼。
海牙国家私法会议是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最早的188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二、从事国际司法统一工作的组织。
(一)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三)美洲国家组织(四)国际统一私法歇会(五)欧洲共同体和欧洲理事会三、作为国际私法渊源(一)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二)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三)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四)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条约四、我国缔结或加入的(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1951《关于难民地位公约》;1979《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二)冲突法:1969《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三)实体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72《国际海上碰壁规则公约》;188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四)程序法,1958《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四节国际惯例一、概念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能有约束力。
表现形式:强制性惯例、任意性惯例(多数)国际惯例不仅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而且包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例。
国际私法惯例在经贸领域中表现为商事惯例。
二、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问题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1)如果我国法律和2)我国地结合参加的国际条约均未规定,3)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处理涉外民事案件。
我国司法涉外仲裁实践中的确也适用了。
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惯例,既包括实体法上的惯例,也包括冲突法上的惯例。
第五节学说或法理理论上讲,学说不过是学者们基于立法和实践对法律概念、规则和制度所作的阐释和提出的观点、理论、主张等,不具有法律规范作用,一般不应作为法律的渊源,但可以作为法官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性资料。
尽管不是国际私法渊源,但权威学者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某种意义上说,国际私法就是从学说发展起来的。
即使先到,由于国际私法仍然是一个正在发展的法律部门,许多规则尚未定型、成熟,正处在形成和发展阶段,权威学者的学说对国际私法立法和涉外民事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把法理或原理列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如《泰国国际私法》。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判决中原因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决司空见惯,有的法官甚至援引学说,运用自由裁量权,推翻成文法和惯例中的国际私法规则,而创立、论证新的国际私法规则。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出现。
在16世纪传入法国,后再荷兰得到新发展。
一、意大利(一)历史条件1、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经济基础2、城市共和国即城邦的出现—政治条件3、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理论准备4、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时代背景(二)人物和观点巴托鲁斯,主张从法则本身入手,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属地)、人的法则(属人)、混合法则(涉及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