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未过户能否有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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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未过户型受贿如何认定

产权未过户型受贿如何认定

产权未过户型受贿如何认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一、此类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形式1、实际占有型。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等需要进行登记的财物。

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财产所有权属保持原有状态不变,财产权完全由国家工作人员支配,即享有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

2、借用他人名义型。

国家工作人员不以实名收受请托人的不动产等财物,通过借用他人名字来办理财产登记手续,从而达到控制财物所有权的目的。

其特点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贿赂财物后,不直接以自己或家属名义办理产权登记,而是借用第三人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行为人与第三人约定所有权。

3、长期借用型。

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明确约定,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财物以借用的名义长期无限制地使用,表面上看借用形式,实际上是转移财物所有权。

4、正在办理型。

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财物后,已决定或提出办理产权登记申请,但该房屋或汽车等财物尚未来得及办理登记,或者正在办理过程中案发。

二、实践中如何认定产权未过户型受贿实践中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

刑法上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与《物权法》上的合法所有的认定标准不完全一样,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并不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为条件,是否在法律上取得对房屋、汽车等的所有权,并不能对事实上占有房屋、汽车等的认定构成障碍。

只要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贿方实际上占有房屋、汽车等即可认定为受贿。

同时,考虑到未办理权属登记情形下受贿犯罪容易与合法借用混淆,法律特别强调要准确区分以借为名的受贿与真实借用的界限,并为此列举了几种主要的判断参照因素。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卖他人但未过户房子该归谁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卖他人但未过户房子该归谁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卖他人但未过户,房子该归谁?我国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房屋还未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此时配偶不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房产该归谁所有呢?遭受损害的一方有何救济途径呢?【案情回顾】胡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双方共有位于M小区1栋104号住房一套和位于C小区15栋201号住房一套。

2002,胡先生外出打工,张女士因给其与前夫的女儿付出国留学的费用,在未告知胡先生的情况下,将104号房屋卖给了王先生。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张女士告诉王先生自己的丈夫胡先生因外出工作无法返回签字,同意由其代签。

后,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购房款搬进了房屋正常居住,但因胡先生未回来一直无法办理过户。

结果胡先生回来后,不同意出卖104号房屋,不配合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起诉了胡先生和张女士。

【争议焦点】一、张女士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其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女士出售的房产,为其与丈夫胡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女士在未告知丈夫胡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侵犯了胡先生对房屋的共有权,构成无权处分。

那么无权处分是否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以《民法典》第143条、第144条、第146条-151条的规定来判断。

本案中,张女士与王先生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出于真实意愿签订合同,没有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故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手房预告登记三个月未过户失效,对吗

二手房预告登记三个月未过户失效,对吗

⼆⼿房预告登记三个⽉未过户失效,对吗购买⼆⼿房的时候最担⼼的就是⼀房两卖或⼀房多卖,很多购房者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情发⽣,都会去做房屋预告登记。

办理此类等级之前要先申请,申请通过后再去办理。

那么,⼆⼿房预告登记三个⽉未过户失效,对吗?接下来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房预告登记三个⽉未过户失效,对吗不是。

预告登记可以杜绝⼀房⼆卖,私下挂失、补办产权证,私下以房屋作抵押,但是不能杜绝因触犯法律,法院前来查封。

之前为他⼈做担保⼈,突然要承担经济赔偿,业主⽆法承担,法院前来查封。

民法规定:债权⼈因⽆⼒承担所⽋债务,法院有权查封和拍卖该财产。

⼀、《民法典》第221条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效⼒”,也就是说,既然您已经做了预告登记,那您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期权,开发商⽆法再把房⼦卖给第三⼈或把房屋处分掉。

⼆、虽然《民法典》第221条也规定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不动产登记之⽇起九⼗⽇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但在现实情况中,能进⾏登记以及预告登记失效是⼀个模糊的概念,开发商⽆权认定,房地产登记机构也⽆权认定,只有司法机关的⽣效法律⽂书(如法院判决书)才可认定失效与否,所以您不⽤担⼼预告登记会过期。

房地产登记机构绝不会⾃动把您的预告登记注销掉。

三、按常理说开发商⼀旦竣⼯完成并办完了⼤产证,业主就应该可以办理⼩产证了,像您这种情况属于期房转现房。

所以您最好是区开发商那边了解⼀下⼤产证办出了没有(如果开发商隐瞒您可以⾃⼰去登记机构查阅)。

四、⾄于所说的凭发票换取其他房屋,好像法律上没有这么⼀说。

五、由于全国各地房地产⾏政部门管理⽅式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保险起见还是去您所买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政主管部门(如房管局)去进⾏详细咨询。

如果你还有其他⼆⼿房预告登记疑问的话,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店铺上的在线律师,帮助你解决实际问题。

房屋易主却未过户 现在买卖是否有影响?

房屋易主却未过户 现在买卖是否有影响?

房屋易主却未过户现在买卖是否有影响?读者王先生来电问:去年年底我经朋友介绍从李某手中买了一套118平米的二手房,可是今年年初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发现该房屋竟不是登记在李某名下;后经多方打听,我得知在此之前,李某通过协议转让的形...读者王先生来电问:“去年年底我经朋友介绍从李某手中买了一套118平米的二手房,可是今年年初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发现该房屋竟不是登记在李某名下;后经多方打听,我得知在此之前,李某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李某有协议原件给我过目),从他舅舅林某手上得到了该房屋,而后李某才将房屋转卖给了我;但此前李某和林某并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过还是按照约定移交了相关房屋资料原件。

等于说现在这套房子就是仍然登记在林某名下,但房屋资料原件已经移交到了我的上一任屋主李某手上。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做?”律师解答:现解答如下:首先,买卖房屋,实质是在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有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权属转移的法律后果,否则,即使占有房屋等不动产,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故本案中,如果李某、林某和你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即不影响你们彼此之间的合同买卖关系,而前任房主作为不动产产权出让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登记手续,以保证买受人能够买到交易的不动产权利,故你可要求前两任屋主(李某和林某)协助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林丽瑜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2]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转让是否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转让是否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转让是否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转让是否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一直是房产交易领域的一个长期问题。

在此前,一些卖方或房产中介机构,为了快速完成交易,往往未对房产进行过户登记,双方只签署了转让协议,然后用房产证作为交易证明,从而完成交易。

这样做虽然方便快捷,但这种转让方式未进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并未对房产的物权产生变更,因此还会引发很多争议。

因此,对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转让是否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问题很有必要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只有在产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才能换证、抵押或者贷款,也只有登记确定产权才能对第三人产生不可撤销的拥有权。

因此,只有通过登记产权转移才能达到确权的目的。

没有完成过户登记,不动产物权所有人没有得到确认,在交易过程中,对物业的权利也没有实现变更,不能获得任何保护。

其次,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了主体条款、附属条款和法定效力等三种条款。

主体条款是影响合同本身效力的条款,附属条款是与合同生效有相关的条款,而法定效力是依靠立法赋予合同的效力。

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物业转让,虽然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具有约束力,但在法定效力上有差距。

只有在过户登记之后才能将房屋所有权确认为产权变更,从而产生法定效力。

此外,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因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当某一方将房屋转让给另外一方时,在银行、物业、业主委员会、卫生室、电力水务等许多方面,房屋的所有情况都与房屋持有人客观的物权状况不相符,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如果不注意这样的问题,赋予的所有权很可能会受到侵犯。

最后,一旦出现诉讼,未办理过户登记将很难保障权益,如果双方坚持自己的立场,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争议,这将耗费更多的时间及产生更大的财务成本。

而如果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在购买房屋后,文化程度较高的人们通过进一步的报告环节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及措施
1、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薄,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程序:
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
施,一般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1、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责任对象。

2、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3、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4、履行相关的手续。

五、本制度自2017年1月4日起执行。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村民间房屋买卖未过户也有效

村民间房屋买卖未过户也有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 律 引 申 :合 同 法》 第 5 《 2条 第 5 规 定 :违 反 法 款 律、 行政 法 规 的 强制 性 规定 , 同无 效 。但 是 现 行 法律 、 合
行政 法 规 对村 民之 间 发生 的 农 村房 屋 买 卖并 无 禁 止 , 仅 仅 限制 的 是不 得 向 城 市居 民 出 售 , 不得 批 准城 市居 民 也
维 权 案 例 :9 2年 , 供 销 社 与 洪 桥 大 队 签 订 《 18 某 宅 基 文 约 合 同》 ,购 买 其 3亩集 体 非 耕 地 建 洪 桥 销售 点 , 合 同规 定该 地 永 远 属 干供 销 社 所有 。 0 1 , 销社 因 20 年 供 欠 徐 兵集 资 款 , 以洪 桥 点 5间 大 仓 库 、 小 仓 库 及 3 4问
灭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合 同 ,除 法律 另有 规 定 或 者 合 同另 有
约定外 , 自合 同成 立 时 生 效 , 办 理 物 权 登 记 的 , 影 未 不

在农 村 建 房 。 因此 , 合 同并 未 违 反禁 止性 规 定 , 认 定 该 应
合法 有 效
. ‘ - . — L. 上 .
用原 则 , 损 交 易 安全 , 予 支 持 。 有 不
管 理 法 )3条 “ 民集 体 所 有 的 土地 的 使 用 权 不 得 出 6 农
让 、 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 建设” 禁止性规 定 , 转 的 应 属 无 效协 议 为 主要 理 由 , 起 上诉 。要 求 确认 与 张 平 的 提 房 屋买 卖 合 同 无效 。 律师分 析 : 当事 人 订 立 有 关 没立 、 变更 、 让 和 消 转
法则。

民法典中的不动产处分

民法典中的不动产处分

民法典中的不动产处分不动产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土地和与土地永久附着的建筑物。

不动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其处分问题也备受关注。

在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的处分有着清晰的规定,本文将对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不动产的处分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处分方式主要有两种:出卖和赠与。

出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将其不动产以交付程序对价的方式转让给他人。

赠与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免予受赠人支付价款而将其不动产无偿转让给他人。

不动产的出卖是最常见的处分方式,它允许不动产所有权人通过交付程序和约定的对价来转让自己的不动产。

出卖需要特定的合同程序,并且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赠与则是以无偿方式将不动产赠与给他人,这种方式主要体现了人们之间的亲情和友情,但也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以保障权益的公正和合法。

二、不动产处分的要求在进行不动产处分时,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要求。

首先,不动产所有权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并经过明确的意思表示来进行处分。

其次,处分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特别是在出卖不动产时,须按照相关的合同法规定执行交付程序和约定对价。

此外,不动产的处分还需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违反道德风俗、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等。

三、处分时的登记和公示为了保障不动产处分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民法典规定了必须进行土地登记和房地产登记的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所有权人应当向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处分事项,以正式记录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

在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还会发布相关公示,以告知公众有关不动产的处分信息,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处分后的责任和义务在不动产处分完成后,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发生变化。

对于出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而言,其主要责任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不动产并获得约定的对价。

同时,他也需要履行一些相应的义务,如协助办理不动产交易相关手续。

房子没过户能违约吗

房子没过户能违约吗

房子没过户能违约吗
房子没过户能违约吗
房子没过户,也不能违约,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

有争议首先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法院会根据买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要求卖方进行赔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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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协议没办过户房屋买卖有效吗

只签协议没办过户房屋买卖有效吗

只签协议没办过户房屋买卖有效吗
房产作为不动产,产权登记很重要,有些⼈在房屋买卖时,只签订了协议⽽未过户。

那么只签协议没办过户房屋买卖有效吗?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只签协议没办过户房屋买卖的法律效⼒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只签协议没办过户房屋买卖有效吗
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当事⼈真实意思表⽰,该协议虽然成⽴,但是双⽅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变更登记,违反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的规定。

因此,房屋所有权转让不发⽣法律效⼒。

买房没过户房⼦归谁
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效与所有权的转让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我们购买动产,⽐如说⼿机、电视、家具等⽣活⽤品,当买家向我们交付这些产品时,其所有权便归我们所有,⽆需去办理其他的⼿续;但如果我们购买如房⼦等不动产时,则情况就不同,即属
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依据我国《⼟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效,也就是过户登记⼿续的完成。

《民法典》也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区分开来,规定该类买卖合同从依法成⽴时成⽴并⽣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效。

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已卖车没过户被保全异议案例

已卖车没过户被保全异议案例

已卖车没过户被保全异议案例【执行要旨】被执行人将其名下车辆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过错【案情】申请执行人:高XX。

被执行人:江XX。

高XX于2016年4月1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江XX 名下的大众牌轿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对江XX 名下的大众牌轿车依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渝0241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XX在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高XX借款5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高XX余下借款50000元;若江XX未按第一期约定偿还借款,高XX有权以全部案款为标的申请强制执行。

高XX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

本院审查后裁定解除对江XX名下大众小轿车的保全措施。

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江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XX于2016年11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经查明,被执行人江XX名下有大众牌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查封。

案外人伍XX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经购买且实际占有该车辆,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本院另查明,案外人伍XX与被执行人江XX于2016年4月3日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于当天交付车辆,但是伍XX提供的打款凭证的对方账号名为“陈XX”。

另查明,双方在购车合同中约定,待江XX打完三个月按揭款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合议庭认为:按照车辆登记管理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继承房屋后未进行产权登记,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继承房屋后未进行产权登记,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继承房屋后未进行产权登记,在这种情况下
进行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以案释法
徐某夫妻有一儿一女,都已经成家立业。

由于女儿嫁到外地,因此徐某夫妇一直跟随儿子儿媳一起生活。

一天,徐某夫妇外出时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给儿女们留下了一笔遗产,有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和50万元存款。

徐某的儿女关系不错,兄妹俩经过商量后,最终决定房子归儿子所有,而50万元存款就归女儿所有。

徐某的儿子继承了父母的房产后,却一直未过户到自己名下。

后来,徐某的儿子因急需用钱便把这套房子卖给了李某,二人也签订了买卖协议,李某当即付了全部房款。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此,以继承形式取得物权的,接受继承或遗赠时就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但同时,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据此可知,通过继承取得的房产,虽然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房子的合法主人,但是处分该房屋时,需要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尽管买卖合同有效,但无法产生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的效力。

本案中,虽然徐某的儿子继承了该房屋,但他并未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所以,
徐某的儿子与李某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房屋仍归徐某的儿子所有。

被执行人已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能否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已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能否强制执行?

2008年6月19日,李某向徐某借款30万元。

后因李某未按时归还欠款,徐某诉至法院,经调解,李某返还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给付义务。

2010年8月9日,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2008年7月18日,李某与曹某签订了《二手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商品房一套转让给曹某,转让金额为30万元,除去银行的按揭欠款20万元,曹某一次性支付李某10万元;银行按揭欠款20万元,由曹某负责偿还;在银行按揭还清后,李某必须配合曹某办好房产过户有关手续。

因曹某至今每月都在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故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0年8月9日,法院依徐某申请查封了该套房屋。

2010年9月19日,法院裁定拍卖上述被查封的房屋。

拍卖过程中,曹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房屋属于其所有,且实际占有和管理了该房产,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分歧】对该房产能否强制执行,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被执行人李某,曹某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法院应裁定驳回曹某的异议。

因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曹某之间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应属合法有效,而且曹某已付购房款,且实际占有和管理了该房产,其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故法院应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管析】原作者习国文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继续执行,并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一、李某与曹某所签《二手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归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确立,以登记为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处罚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处罚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处罚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违法行为给出了一系列处罚规定。

以下是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处罚规定: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财物等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利用变造、伪造的登记证明文件办理交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三、未依照规定公示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处以罚款。

四、被处以罚款的,不按照规定期限支付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多处罚款的,按照不同法律关系严重程度和违法情节综合确定。

六、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七、虚假登记、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公安等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九、其他违反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在执行处罚过程中,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处罚的程序和权力使用限制。

例如,实施细则规定了处罚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及时通知涉案
当事人的权利;被处罚当事人也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强调的是,本回答所列举的处罚规定只是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一部分。

若需要获得详尽信息,建议查阅官方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

不动产善意取得没过户怎么处理

不动产善意取得没过户怎么处理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动产善意取得没过户怎么处理不动产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才会发生变更。

如果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需要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且需要办理登记。

那么,不动产善意取得没过户怎么处理?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动产善意取得没过户,并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除外。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对于房屋等不动产而言,善意取得应该以依法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为前提。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是建立在不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而第三人出于善意和对不动产的公示效力基于信赖而获得不动产物权的基础之上的。

而之所以会产生第三人对无权处分人的信赖,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财产。

共有房屋,由于某种原因只登记为一个人所有或谎称其已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受让人有可能对出让人的行为合理理解为全体共有人同意而产生信赖。

在该种情况下,许多学者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就认为第三人基于登记产生的效力,可以以善意取得共有财产的物权而享有真实权利的其他共有人,尽管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但其权利在实际上受到了侵害。

如果说第三人是因为善意而取得该物权,那么同样也是善意交易方的真实权利人又为何必须做出让渡其权利的退步呢?我认为对于协调第三人和真实权利人之间利益的方面应该以同样的价值被法律所认可。

在这方面,对于共有财产的登记应采用对所有共有人共同登记的制度,权衡程序的烦琐和后果的严重性方面,完善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是极为重要的。

民事调解书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民事调解书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民事调解书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引起物权变动?案例一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3民终1627号案由: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日期:2019年05月22日基本案情赵二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2.确认赵二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一和韩某原系夫妻,赵二是双方婚生子。

2015年6月12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韩某起诉赵一离婚纠纷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7月24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沛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赵一自愿与韩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沛县房屋归婚生子赵二所有,剩余房贷由韩某负责偿还,韩某、赵一协助赵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赵一承担;三、赵一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婚生子赵二教育费5万元;四、赵一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婚生子赵二生活费5万元。

”于当日将调解书送达韩某、赵一。

2016年12月2日,赵三向原审法院起诉赵一、韩某,要求偿还赵一于2014年1月9日、9月6日分别向其借款10万元、15万元,共计25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一所借款项不是共同债务。

因此,韩某对本案借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遂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苏0322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一承担25万还款责任。

该判决发生效力后,根据赵三申请,原审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苏0322执4979号。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苏0322执4979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或提取赵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存款或钱款收入50万元,查封被执行人赵一名下的涉案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外人赵二提出异议后,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苏032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驳回赵二的异议请求。

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研究

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研究

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研究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研究随着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研究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研究。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法的现状我国不动产登记法是指全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规定的总称,主要由《不动产登记条例》、《物权法》以及国务院近年颁布的一系列行政规定和部门规章等构成。

不过,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不断地被解决和完善。

二、典型案例1.赵某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出售了一套房产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必须通过登记确认。

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必须先办理过户登记,确认新的产权人并更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任何记录。

如果赵某在出售房产之前没有办理过户登记,那么房子的所有权也并没有正式地转移,这意味着新买家会面临无法取得合法所有权的风险。

2.徐某出售的土地抵押登记存在问题徐某出售的土地曾被抵押过,但是他并没有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在加强对不动产交易中土地抵押登记的规范化管理方面,我国政府加强了对相关信息的公示力度,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利益。

如果徐某没有及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那么后来购买土地的人将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高超的房产登记案高超是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他与公司几个管理层共同向银行贷款买房,抵触了合同中协议出现的赎回条款。

为避免合同成立从而出现不动产登簿上的弊端,高超将房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

当合同正式解除时,高超前往登记处申请将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由其他人名下再次注销,并将其自己登记在上面。

这就是利用不动产登记的漏洞进行非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三、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了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长期稳定和良性发展,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完善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整个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包括全网联网、优化现有业务流程、强化信息安全以及提高智能化服务等方面。

房产证未过户_公证(3篇)

房产证未过户_公证(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房产证未过户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公证机构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房产证未过户公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房产证未过户公证的背景1. 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文书,保障公证文书的公信力。

因此,房产证未过户公证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交易安全的需求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房产证未过户可能导致交易风险。

例如,卖方可能存在其他债权债务,买方可能无法取得房产证等。

为保障交易安全,房产证未过户公证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手段。

3. 交易双方的信任需求房产证未过户公证有助于增强交易双方的信任。

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房产证未过户的情况进行核实,有助于消除交易双方的疑虑,促进交易的顺利完成。

三、房产证未过户公证的范围1. 房产证未过户原因(1)卖方未履行过户义务(2)买方未支付购房款(3)卖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4)房产证遗失、损毁2. 房产证未过户公证的内容(1)核实房产证未过户的原因(2)确认卖方、买方身份及合法权益(3)审查房产证的合法性(4)出具公证文书,证明房产证未过户的事实四、房产证未过户公证的程序1. 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卖方、买方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房产证未过户的原因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3. 审查核实公证机构对房产证未过户的原因进行核实,包括:(1)调查卖方、买方身份及合法权益(2)审查房产证的合法性(3)核实房产证未过户的原因4. 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机构根据审查核实结果,出具公证文书,证明房产证未过户的事实。

五、房产证未过户公证的意义1. 保障交易安全房产证未过户公证有助于消除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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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未过户能否有效处分
叶梅乙增武
在实际生活中,同一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屡见不鲜。

登记权利人未经实际权利人同意擅自将不动产转让所引起的纠纷也常有发生,如此,若买受人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则买受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这一般无异议。

但对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依据却有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即是法律上承认有权对房屋作出处分的权利人,因而登记权利人属于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

本文的观点与之相反。

认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的证据有多种,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收款凭条、缴款凭据等。

上述证据对认定不动产权属的效力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三个层级,依层级高低分为直接性证据、效力性证据、基础性证据。

第一层级的直接性证据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即可证明持有人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层级的效力性证据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相一致,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三层级的基础性证据是指证明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

该证据来源于物权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要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在有相反的证据时,不动产登记簿也可以推翻。

换言之,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但只要能够提供原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缴款协议、收款收据等基础性证据的权利人也可以对不动产主张所有权。

实际权利人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一般是出于规避商业风险等目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其并非意愿将该房屋的权属予以变更。

虽然其目的本身有违诚信,或者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登记权利人可以未经许可而擅自出卖其不动产。

故而,只要实际权利人能够举证充分的基础性证据证明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即可证实实际权利人系无权处分。

故而,只要买受人因信赖该公示的内容而从事交易,其从交易中所取得的权利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支付合理对价以及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其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于法有据。

(作者单位:沭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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