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意见_百度文库(精)

合集下载

论善意取得制度-精选文档

论善意取得制度-精选文档

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动产的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的法律制度。

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设立两方面内容。

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以成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确认,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应如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值得研究。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

二、动产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条件:(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

青春岁月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处分。

前文也曾提及,无处分权的物权变动瑕疵决定了善意取得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的性质只能是原始取得。

如果让与人有处分权,那么受让人直接交易时处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回可以因继受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不构成善意取得了。

的法律制度。

它是在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保护了善意第3、受让人的受让基于交易行为,并且在交易过程中支付合理三人的权利,从均衡原财产所有人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对价。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要求受让过程是基于交易行为,主要是出发,以牺牲一定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保护所有权的动态安全为了防止让与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并且善为价值取向,继而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提高交易效率的一意取得制度的价值也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因而交易行为种现代法律制度。

的规定一般为学者所认可。

但就是否应当在交易过程中支付合理对价,有学者对此产生质疑。

笔者认为,首先,由于公示原则,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权利的正确性是可以进行推定的,因而只要让与人具有足以令人善意取得作为一项制度而产生,实质是以维护、体现公示公信赖的公示外衣(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那么受让信原则为基础的,在物权变动出现瑕疵或公示所有人与真权利人人就可以理应推定让与人是真权利人。

这时的受让人也一定是善不相符合时,确定善意受让人权利并保障真实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意的,所以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受让人的恶意,就像刑法中的制度。

作为善意取得制度产生和建立的基础,公示公信原则,要“无罪推定”原则一样,受让人(具有合理信赖的受让人)本身求对物权所有人的占有状态或物权变动过程公开。

虽然有时这种也是可以被善意推定的。

因而如果让与人具有足以令人信赖的公公开仅仅是流于形式,但作为具有对世性和绝对性性质的物权而示外衣,并且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受让人恶意,那么就可以认定言,这种公开不仅是明示了物权所有人的权利,也对负有不作为受让人是善意的。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引言: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交易也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

在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不利于商品交易的安全。

为了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许多国家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商品交易中也出现了上面的类似问题,,所以我国设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历史必然,也是客观现实需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各种立法例的考察,立足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以期提出设立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构想,和益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关键字:善意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

一、国外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立法路径的分析与比较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它的立法身影,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典型国家对它的立法进程和现状。

(一)罗马法。

罗马法时代,占据主流的是绝对主义的所有权,这主要体现在诸如”无论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利让与他人”以及”发现己物,即可收回。

”[1]等规定上。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的罗马法注重对所有权保护,而轻视对第三人的权益的合法保护,即使第三人在交易活动中是善意的。

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交易弊端被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

为了调和这种利益冲突,罗马法确立了承认短期取得时效制度。

这种法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善意制度的基础。

(二)法国法。

早期的法国法认为,当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保护受让人的利益,所有权人无权追回所有物,即坚持”动产无追及力”的法律规则。

及至十八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强烈渴望限制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2].1804年民法典基于这样的背景,通过第2279条和第2280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引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而善意取得制度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形态,旨在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和实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1. 尊重和关心他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关心和尊重他人。

这体现在与人沟通时,用友善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关注他人的感受,并尽量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还需要学会倾听和反思,从他人的反馈中认识自己的不足,进而改正错误。

2. 文明礼仪的实践:以文明礼仪为基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交往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礼貌和温和的态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给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

3. 良好的信任关系: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信任是人际关系的纽带,只有相信他人,并以真诚和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才能够收获信任。

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避免误解和冲突,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公平公正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我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对待他人时,不偏袒,不歧视。

在面对利益关系时,要以公正的态度权衡利益,尽量使得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1. 教育:教育是培养和推广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中,教师要以身作则,以善良和谦逊的例子影响学生;教学内容要强调互助合作和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善意和友善。

2. 社会宣传:社会宣传是扩大善意取得制度影响力的有效方式。

通过广告、媒体等渠道,传播和弘扬善意互动的理念,引导社会大众以善意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

3. 社区参与:社区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通过社区参与活动,可以培养社区成员的善意取得意识。

社区可以组织一些互帮互助的活动,如志愿者活动、社区义工等,鼓励社区居民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更好的社会关系。

4. 政府引导: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作者:杨鲲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7期杨鲲(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 050061)摘要: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物的第三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的公信力规则,主要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便捷。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但适用范围却不明确,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标准也较模糊,对原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不周,对在交易中所产生的标的物质量瑕疵、迟延交付等问题责任承担规定也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7-0056-02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二是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的标准不明确;三是对原财产所有人的利益保护不周全;四是对在交易中出现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和迟延交付等问题的处理不当。

下面,我将对于这些问题和缺陷一一论证。

首先,对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问题,我国法律已有规定,但是并不明确。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可见我国关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那么他物权是否也应包括在内呢?其次,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的最大缺陷是:如何判断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规定不明确。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浉河区人民法院潘京安高海波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规X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市场中的商品流转,促进各国市场经济的开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面对我国日益复杂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和快速开展的市场经济,建立一个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根底、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进展分析,结合我国现实的根本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性质〔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也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就可以依法取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之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性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说,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1、原始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直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该学说虽然在一段时间以来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方面占据着主流的观点,但是此种观点一方面强调善意取得的原始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善意取得行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受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这就造成了该种观点无法自圆其说。

2、继受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之所以能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不是基于对占有物之占有或者登记之后所具有的公示公信力,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受让人是通过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该学说是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继受过程来确定其具有的法律性质的,但是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基于社会分配正义来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性的对社会财富进展的一种物权再分配,它所表达的终局性和确定性,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

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目录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 (3)(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3)(二)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 (3)1、动产的善意取得 (3)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3)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4)(一)我国善意取得的历史发展 (4)(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 (4)(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 (5)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5)(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 (5)(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6)1、应当进一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对原财产的所有权的权益保护不周。

(6)3、对善意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统一。

(6)(三)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6)1、应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建立统一的对受让人善意判断的客观标准。

(7)结语 (7)参考文献 (7)致谢 (8)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直至07年《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才首次对善意取得规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一部法律,既关乎着物权人权利的保护,也关乎着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具有别的法律无可代替的重要性。

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依据。

本文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为大体框架,全面阐述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以及理论,根据我国的善意取得值得的法律价值,善意取得中的一些不足和未来需要完善的地方,谈谈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On the Acquisition System in Good Faithabstract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civil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on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parties, maintaining market order and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have been very positive. Until "Property Law" enacted in 2007, was the first time our country has made in good faith provides a more comprehensive provisions is to adapt to social needs arising from a law, both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roperty rights, but also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socio-economic interests , with the importance of other legal irreplaceable. In the present perfec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will highlight its unique value, to provide the most fundamental basis for solving real-life civil disputes. Taking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general framework, a 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of the theory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made worthy of legal value according to our goodwill, goodwill acquired in a number of deficiencies and future needs of the perfect place to talk about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Keyword:Keywords:acquired in good faith; Elements;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还称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在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占有设置第三人时,即便无权占有人无处分的权利,而善意的受让人仍然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完善建议

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完善建议

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完善建议【摘要】在近现代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可以有效的保障商品流通和保护交易安全,促使市场正常的运行。

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加入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还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本文简要谈了一下笔者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并且提出了不成熟的完善意见,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善意取得;完善建议;物权法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目前,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在民事立法中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内容,但是在善意取得制度概念方面,还没有达成一个共识。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善意取得理解为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占有人无权对其占有的动产进行处分,如果第三人接手了该动产,并且受让人取得该项财产是善意的,那么该动产的所有权就归受让人所有。

从这个方面来讲,只有动产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笔者认为,在其他的不动产领域以及其他物权方面,也可以应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在2007年的时候,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纳入了物权法之中,不仅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正式确立,还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不动产方面。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再结合国外的其他规定,笔者认为要想实现善意取得,需要达成这些条件:一是转让人的转让行为是无权处分: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构成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就是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指的是非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在法律角度上,他对于所转让的物品没有转让权。

第三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财产或者其他物权,方可构成善意取得。

如果转让人可以处分其转让的标的物,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是非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依据物权法的其他制度来进行处理。

二是第三人是善意的:善意指的是第三人对此情况并不了解,转让人没有处分所转让的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第三人并不知道;否则,就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

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

善意 , 在完成一项交易后, 不论此次交易的受让人是否知道
转让者有无转让权, 这次 的交易也都进行了。如 果受让人
在 没有 交 付 财 产 时 出于恶 意 , 可 推 定 其 交 付 时 为恶 意 。 亦 当 受让 人 在 取 得 该 财 产 并 对其 进 行 转 让 时 , 不用 考 虑 第 三
的课 题 。
【 关键 词】 善意 取得 ; 产 ; 动 善意 受让 人 【 图分类 号 ] 904 中 D 2.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 编 号]6 3 3 1 0 2O 一O 0 —0 17 —2 9( l)7 14 2 2


善 意取 得 的历 史 渊 源
人就是善意 。在 我国立法 中, 通常以消极 因素来判断 当事 人 是 否 善 意 。善 意 的表 现 只 是 人 类 的一 种 心 理 反应 , 难 很 被旁人所了解, 以就必须要在当事人 交易的同时观察受 所
以推 定 其 为 恶 意 。
( ) 与 人 须 无 动 产 的 处 分权 二 让
也就是说 , 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 的变
动 , 因 为受 让 人 出于 善 意将 即时 取得 标 的物 的所 有 权 , 即 而 原 所 有权 人 的所 有 权 将 因 此 发 生 消灭 。 每个 国家 对 此 都 有 严 格 的制 度 规 定 , 构成 要 件 主 要 包 括 以下 四个 方 面 。 其 ( ) 人 需 为善 意 一 受让 善意 , 不 知 情 , 不知 道 也 不应 知 道让 与 人 转让 财 产 指 即 时 没 有 处 分该 财 产 的权 限 。 善 意 的确 定 , 分为 积 极 因素 可 和 消 极 因 素 。 极 因 素指 的是 受 让 人 必 须要 将 让 与 人 看 为 积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摘要: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都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的传统观念。

善意取得制度的确认,在民法领域确立了一项裁判规范,它蕴含着对权利归属的协调策略,以牺牲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而换取交易安全,是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做出的艰难选择。

关键词:善意取得所有权安全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说善意取得制度是指财产(动产和已登记的不动产)的转让人向第三人移转财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财产转让人无处分该财产的权利,但受让人取得该财产出于善意时,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在古代,调整无权转让关系的法律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一是罗马法的”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二是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通说认为,其源于古日耳曼法的”hand muss hand wahren”,即”以手护手”(又称”一手还一手”)原则,意思是让与并交付动产者,应保护受让者。

它是近世以来为适应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纳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成发展起来的。

目前,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毋庸置疑,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财富等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众所周知,在相互冲突的正当利益中,对于相同性质的权利,民法给予平等的保护;对于不同性质的权利,民法则依据既定”等级”给予保护。

如果当相互冲突的两种正当利益,其中一个关涉个别正当利益(权利)的保护,另一个关涉整体利益(秩序)的保护时,民法无一例外的是牺牲个别正当利益而保护整体利益。

从法律上讲,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都为法律所保护。

但是,当两种安全的保护发生利益冲突时,法律则必须在二者之间做出协调,甚至做出选择。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国民法对善意取得制度多有规定。

我国民法史上曾存在过善意取得制度,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中仍然明文规定着善意取得制度。

作为我国私法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将成为必然选择。

本文围绕着善意取得的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围绕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现代各国民法物权领域的发展来论述;第二部分重点探讨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内涵;第三部分论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总结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概念、渊源、内涵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现代民法物权领域的发展(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在罗马法中,法律上就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而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根据罗马法谚“物在呼唤主人”,“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以及“发现己物,我即收回”可见,罗马法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即使受让人善意无过失,真正的权利人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的财产。

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原所有人的保护。

所以,罗马法中尚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

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

学界一般认为,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

日耳曼法认为信赖他人而授予占有者,只得对其所信赖之该他人,请求返还,而不得对于第三人请求,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提高交易效率
在房地产交易中,核实房屋权属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善意取得制度免除了买受 人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提高了交易效率。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安 全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由于知识产权的 特殊性质,核实权利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往往存在困难。善意取得制度能够 保护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购买了侵权产 品的买受人,进而维护知识产权市场 的交易秩序和安全。
会公众公开。
公示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动产 交付等。
公示的法律后果
公示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即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 权。
03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效果
01
善意取得人取得所有 权
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被转让的标的物 的所有权,成为所有权人。
02
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05
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01
明确制度适用范围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条件、客体限
制等,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02
完善公示制度
加强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高效的公示渠道,确保交易双
方的知情权和交易安全。
03
强化法律责任
对恶意取得人加强法律责任追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以维护公平正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转让人的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含义
指转让方没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 为。
无权处分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盗用、借用、胁迫、诈骗等非法手段,或者因重大 误解、显失公平等合法原因导致的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可能无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探究

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探究

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探究[摘要]物权法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在物权法中,有很多制度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控制与约束,善意取得制度就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的市场经济体系,使市场中的交易贸易顺利进行,使市场的产品有效地流通。

这种善意取得制度对合理改善我国市场经济,提高经济发展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文章针对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理念随着社会体制的改革,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物权法作为新时代下的法律产物,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其主要作用是使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产品进行合理的流通,使贸易市场的交易有效地进行。

另外,善意取得制度还可保护社会上的不动产,解决由于资产引发的利益纠纷问题,使消费者可以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并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性,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一直是我国法律学者所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社会上对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有很多的形式,不同地区对其定义各不相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

但大多数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指资产原有人不持有对资产的改动权,原有人需要将资产转到资产受益人的名下,但受益人必须确保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得到资产,以此受益人便得到了资产的管理权与使用权。

而到现在为止,大部分的善意取得制度都只应用在可动资产方面,对于不动资产还有一些局限性。

二、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理念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善意取得制度在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

我国法律学者一直致力于对社会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与改善,下面就针对不同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进行分析:①占有公信力的理念是指受益人运用公信力使自己的占有资产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资产转让人再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将资产转让给合法接受资产的受益人后,就无权干涉资产,资产的使用权归受益人所有,并且有权运用资产进行各种交易。

论文: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论文: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司法制度论文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发展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前提下产生的。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它对于保护交易中原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利维护商品的安全和良好的经济秩序。

各国学者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基础及效力已有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本文旨在对前人认识基础上进行归纳,并提出善意取得在中国存在的依据。

它是由古日耳曼法中“手护手”原则逐渐演变而来的,对当前的市场经济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而又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又是我们所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我国当前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虽有所涉及,但尚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借鉴国外的成熟的研究成果和科学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研究、改革和完善。

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然后重点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者通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形成一一论述,达到对善意取得的构成更加明确的认识目的。

然后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以及其法理学依据,的牢固的经济基础,又有科学、完善的理论指导,善意取得制度便能更好地在我国存在。

关键词:善意取得,手护手原则,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指动产占有人违反原所有人的意思,以转移动产为目的,有偿地将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的制度。

[1]是“无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制度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静态所有权与动态交易安全之价值冲突,成为所有权制度中重要一项。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实现公平、合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目标,采用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政策或机制,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存在的意义以及实施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方式,以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保障,以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这种制度的出现对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它旨在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资源不均等问题,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相对公平正义的环境中,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可以共同分享社会资源,从而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小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合力来实施,协调各方利益是一个较大的难题。

此外,由于弱势群体众多,实施善意取得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这也是一个制约因素。

另外,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可能造成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为了有效实施善意取得制度,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监督和落实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作用。

其次,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同时,也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评估善意取得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其发挥预期效果。

最后,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防止滥用和误用。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要注重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标是解决社会不公问题,但也要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造成资源滥用和浪费。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摘要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善意取得制度,它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重点,但是却往往将原权利人的利益作为了牺牲的代价。

我国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广泛应用。

但是,它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到底具体有哪些,对此法律规定还不是很明确,其次,原权利人的利益如何才能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和救济,等等。

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交易安全物权法作者简介:彭江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者为他人去设定他物权,若是该物的第三人在有偿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是善意,那么就依法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而原权利人则丧失了原物权,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就是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性的法律规范。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被广泛应用。

理论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尚存在以下缺陷: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一)适用范围太笼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那么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就是这么一个笼统的规定,那么就仅拿动产而言,试问是不是所有的动产都可以善意取得呢?答案是否定的。

还有,他物权可以善意取得吗?如果可以,具体是那些他物权能善意取得呢?这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

(二)原权利人的利益救济系统不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无权直接向第三人进行追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王崇敏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王崇敏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王崇敏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6-12关键词: 善意取得/占有/无权处分/质权/留置权/不动产抵押权内容提要: 介绍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阐述了我国善意取得的沿革,指出目前这一制度规定仍相对零散,且仅局限于所有权领域,有必要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对担保物权这一领域的适用进行扩充和完善。

一、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近现代法律制度当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了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就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1]。

例如,某甲与某乙是好友,某甲因公派遣出国,在临走之前,将自己的房屋及屋内各种物品托付给某乙代管,他指示某乙,房屋内所有东西,包括电冰箱、电视机、家俱及其他日用品某乙均可使用。

某乙在某甲出国之后,在对某甲之物品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如经济上拮据,将某甲托付其保管的电冰箱、电视机出卖给了某丙,如果某丙在受让某乙出卖而由某甲享有所有权的电冰箱、电视机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乙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那么,某丙就可以依法取得电冰箱、电视机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在世界各国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当中,具有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处分动产的人必须是实际占有了动产的人。

倘若他实际上未占有该动产,他不可能对该物进行处分;若处分,其结果也不可能导致善意取得。

这是由动产的公示方法所决定的。

动产只有在被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法律上才推定占有人为该物的所有者。

这是占有与权利合二为一的占有制度所决定的,也是占有这样一种公示方法所产生的公示效力所决定的。

就第三人而言,谁占有动产,他就推定谁为所有权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或者第三人知情。

第三,处分动产的人对该动产必须欠缺所有权或处分权。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产生的背景的剖析,考察了世界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在我国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意见,并明确了确定善意取得的一些标准以司法实践时参考之用。

【关键词】善意取得积极观念说消极观念说意思主义以手护手交易安全公示公信一、概念及其产生背景“善意“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bonafides ,意为“不知情“,现代民法中的善意即是由此引申而来,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在法律上,对于善意如何确定,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

《日本民法典》第192条明确规定“善意并无过失“时,受让人方可适用善意取得;《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动产不属于让与人所有者,即为非善意。

“在学理上,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两种主张。

“积极观念说“要求受让人必须有将转让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即根据让与人的权利外缘而信赖其有权利实像的认识,这样才能认为是善意。

“消极观念说“则要求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转让人为无处分权即可。

在我国既不应采用“积极观念说“,要求第三人确信转让人有处分权,从而使第三人实际调查、了解转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这样的结果使交易成本过高。

也不宜采用纯粹“消极观念说“,使第三者在进行交易时不负任何注意义务。

而应将善意理解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按一般人的知识及判断并结合受让人的专业知识,受让人在进行交易时仍被要求应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

古罗马法彻底地贯彻“意思主义“,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

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罗马法学家把它称为“人对物最完全的支配权“,所有人得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任何行为,“ 我发现我的财产时,我就收回。

“所以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习惯法上的“以手护手“或“一手还一手“原则。

这一原则意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转让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财产的受让占有,其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

善意取得作为一项真正切实可行的民事制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则是在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得到蓬勃发展,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的民事立法开始的。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完成了善意取得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转化过程,而进一步得到完善的则是德国民法典完成的,它明确指出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善意的判断标准及相关的其他问题。

二、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对特定类型的非正常利益变动做出价值判断,进行利益衡平,是对现实生活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的权宜之计。

从本质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换取了交易安全,为何各国还要争相完善此项制度呢?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一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又称动的安全,它与静的安全相对应。

静的安全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为使命,意在圆滑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效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维持现成的财产占有关系,则任何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时,都需要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转让人无权处分的可能,或者在购得财产后还要时时提防会有人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一方面,这势必大大增加交易成本,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也不可能,从而阻碍社会交易流转的正常进行。

(二促进商品流通,实现物尽其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成为商品被夜以继日地大量生产,我们生产生活中的大量物品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取其替代品。

物之脱离原权利人流转至善意第三人,从某种程度上讲,该物对第三人的边际效用更大,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

在这一背景下,两利相较取其大,不如以牺牲静的所有权的安全来保护动的安全,使善意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继续其对物的利用更有效用,而由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补救其损失更为妥当。

(三彰显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精神顾名思义,善意取得制度只保护交易中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对恶意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予承认,拒绝保护,同时也增强了原权利人的责任感。

因为在非法转让关系中,原所有人在交付财产之前对占有人的品行考察不够,交付财产后对占有人行使占有权的行为监督不力,或对财产保护不当,才使占有人非法转让财产的目的得以实现。

原权利人完全有可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防止对物的无权处分,因而他应当对其能够控制的风险承担责任。

当然,保护善意第三人并非绝对有损原权利人的利益,在原权利人发觉其物已被无权处分人转让之前,或在其向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请求权之前,物已灭失,而且一旦物品系不可抗力灭失的,以保护静的安全为前提,物的风险仍由原权利人负担,此时与保护动的安全相比,反而对其不利。

善意取得制度恰好衡平了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信守了公平的观念。

三、我国立法规定与其他各国相关立法的比较对于这样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我国民事立法迄今为止尚未有较为完善和系统的规定,但却有零星的思想火花散落于各种法律规范之中,不过离一套确定、完备的制度还有不少距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对于这一司法解释,很多学者给予了积极的评价,也有不少人认为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根据取得的客体性质不同划分,主要分为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一)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动产作为善意取得的客体已为各国物权立法所认可,无可非议。

一般而言,法律允许自由流通且不需登记即可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笔者仅在此对动产善意取得的例外适用加以说明。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如果转让的财产是法律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其交易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须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有些动产如船舶、机动车辆等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提供相应证明,法律关系才能生效。

因此,通常不会发生无权转让而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

3 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属无权转让。

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4无偿取得的财产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但从商品流通的整体而言,绝大部分是等价或有偿的,无偿转让只是例外情形,善意无偿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将财产返还,一般无碍商品交易的安全和财产流转,更何况善意受让人原有的利益并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害,因而,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5某些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感情价值的财产就一般而言,原所有人的损失可以通过无权转让人赔偿的方式得到补偿,但类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祖传家物等与所有人具有身份上或特殊感情联系的财产,除非善意第三人归还,否则其损失是无法得以补偿的。

从善意第三人方面而言,他也没有理由非拥有这些财产不可,他可通过替换或赔偿回复损失,故此类特殊财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6赃物和遗失物关于赃物和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学界争议颇大,许多学者出于道德上的考虑,否认赃物和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笔者认为,尽管赃物、遗失物等在脱离原权利人的占有时与其它依权利人真实意志脱离其占有的情况有所不同,但在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仍属无权转让,法律对第三人的态度应该是相同的。

对一般大众而言,在进行经常性交易活动中,判断让与人是否是真正权利人已属不易,更何况判断财产是否属于赃物或遗失物。

这类财产无论从其性质或者外形,受让人根本无法辩明其来源,若在法律上作出不同的规定,则缺乏客观的依据。

因此,为增加人们交易时的安全感,对于有偿取得的财产,无论其来源如何,均应一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另外应该说明的一点是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跟民法上的占有制度相对应的。

若转让人在跟受让人达成转让的协议后财产还未被交付前就已被原权利人发现,即转让合同生效后善意受让人尚未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则此时善意受让人对该财产所享有的仅仅是债权,原权利人可凭借所有权大于债权而取回该项财产。

(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9 条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立法中关于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交易,各国立法均不持异议,但是否亦行之有效地用于不动产交易,各国民法则规定不-。

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建立有登记制度,交易上不致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适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交易中,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那么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

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为善意,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在不动产上可成立善意取得。

本文倾向于后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物权应当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其依据在于:首先,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为基础的。

在我国目前还存在很多的瑕疵登记,如(1)不动产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之下; (2)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的错误登记或错误涂销。

国家的有关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物权及物权变动之真正状态,但是个别疏漏和错误也在所难免,尤其是在我国,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等方面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错误的出现更是无法避免。

瑞士民法典 973 条规定:“出于善意而信任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内容,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这种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3)变更登记迟延,如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因为无行为能力、欺诈等理由而无效和撤消但登记尚未涂销; (4)虚假登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