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民事诉讼- 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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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岭公司重整计划

1长岭公司重整计划
1. 在宝鸡中院裁定批准长岭股份重整计划后,按重整计划提供偿债资金支持, 以保证长岭股份依重整计划按期清偿债务。
2. 在宝鸡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后,重组方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向长岭股份注入不少于 7 亿元的优良军工类净资产及 相关业务,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使长岭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三、债权分类和调整
(一)债权分类
依据 《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将长岭股份的债权划分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 和普通债权三类,其中普通债权又按金额大小划分为小额普通债权和大额普通债权,债 权额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为小额普通债权,超过 50 万元的为大额普通债权。(注: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长寿信用社原对长岭股份享有人民币 12,953,962.88 元的 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但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长寿信用社已出具书面声明, 同意将上述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转为普通债权)。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年整,自 2008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2009 年 10 月 25 日止。
根据《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 人均有约束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 承担清偿责任。
目录
一、 长岭股份的基本情况 .......................................1 (一)长岭股份的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 .............................1 (二)长岭股份的经营情况 .......................................2 (三)长岭股份破产程序的启动 ...................................2 (四)长岭股份的债务情况 .......................................3 (五)长岭股份破产清算假设条件下的偿债分析 .....................3 二、长岭股份经营方案 ...........................................4 三、债权分类和调整 .............................................4 (一)债权分类 .................................................4 (二)债权调整方案 .............................................5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5 五、债权受偿方案 ...............................................6 (一)清偿期限和方式 ...........................................6 (二)偿债资金来源 .............................................7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 七、重整计划的效力 .............................................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一、(本题38分)1. 材料一: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江南博哥)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要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疫情防控能力建设,把各项防控措施常态化。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疫情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智防智控的工作格局,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摘自2020年5月4日习近平在陕西考察时强调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着诸多挑战,新冠疫情将部分矛盾凸显。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的内容,结合《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谈谈如何在现代社会更好地深入发展“枫桥经验”和创新社会治理。

答题要求:1.不少于600字;2.要全面客观,不空谈;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正确答案: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社会治理面临很多新课题、新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根本上还是要靠法律、靠制度,必须着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首先,践行“枫桥经验”,要坚持把自治、法治、德治作为根本方式。

正因为社会矛盾的变化,更加需要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实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

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第一抓手,探索出一条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先导的融合共治之路。

探索创新“互联网+社会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生动力,将智能化、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治理要素相结合,试行基层智慧为民服务平台,包含基础信息、便民业务、清廉建设等模块,加强智能化建设,不断优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篇一: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二○○九年三月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2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3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4篇二: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1通用类文书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1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3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5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65、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76、方案一:通知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9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相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7、方案一:通知书(中止执行程序用)12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用)8、通知书(告知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用)149、申请报告(申请聘用工作人员用)1610、申请报告(请求停止/继续营业用)1811、申请报告(管理人申请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用)1912、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113、申请报告(请求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用)231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415、申请报告(申请收取管理人报酬用)2516、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2617、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2818、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3019、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32120、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3421、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3622、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抵销用)3823、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3924、申请报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用)4125、告示(公布职工债权用)4226、通知书(回复职工债权异议用)4427、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用)4628、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破产清算程序用)4829、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5130、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5331、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532、申请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62重整程序用文书33、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5734、申请报告(申请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5935、申请报告(管理人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用)6136、申请报告(请求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用)6337、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6538、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6639、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6840、申请报告(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用)7041、申请报告(重整失败请求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用)72 3和解程序用文书42、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终止和解程序时用)7343、申请报告(和解程序达成协议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764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4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用)7745、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0246、申请报告(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247、公告(破产财产第×次分配用)8348、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8549、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8750、申请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8951、申请报告(最后分配完结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9152、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9231通用类文书文书样式1××(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破管字第×号。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12•【分类】其他正文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近年来,包头法院以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为契机,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包头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现代化模式。

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包头法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以破产审判现代化服务保障包头经济高质量发展,包头中院从突出破产审判服务大局、挽救危困企业、促进僵尸企业出清的实践探索出发,在包头市两级法院审结破产案件中选取十二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一、包头中院:包头某建筑公司及分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二、青山区法院:包头市某房产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三、包头中院:包头某新能源公司执破融合转和解案四、土右旗法院:内蒙古某皮革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五、东河区法院:包头鹿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六、包头中院:包头市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案七、包头中院:包头某轮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八、包头中院:包头某科技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九、昆区法院:包头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十、青山区法院:包头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十一、包头中院:包头某喷涂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十二、昆区法院: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一、包头某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受理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包头某建筑公司系包头市老牌国企,有着悠久的历史。

2007年,根据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转为股份制民营企业。

企业改制后,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其利用建筑市场管控不严的机会,出借资质收取挂靠费,且内部管理松懈,尤其对于挂靠工程管理混乱。

2018年,该公司因挂靠工程涉诉上百起,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账户全部被法院查封,职工工资停发,技术人员及高管纷纷离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案例】上市公司庞大集团破产重整计划介绍

【案例】上市公司庞大集团破产重整计划介绍

【案例】上市公司庞大集团破产重整计划介绍
编者按对企业破产重整中的税该如何处理一直是近期热点话题。

税务局在关心税的债权如何申报和如何清偿;破产企业管理人在关心税债权地位和清偿比例及清偿方式;其他债权人在关心税与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关系等。

近日,上市公司庞大集团公布了一份《重整计划》并经经办法院的批准。

纳税无忧根据公开资料对庞大集团破产重整情况进行了梳理。

一、重整人简介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主营汽车销售和维修养护。

2011年4月28日,庞大集团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258。

截至2019年9月30日,庞大集团总股本为653,847.84万股,股东共计326,824户。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庞先生,持股比例为20.84%;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为32.21%(210,624.17万股)。

二、重整原因
庞大集团2018年度出现巨额亏损,且因资金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重整计划》的表述)。

那么庞大集团的资产及经营情况如何?以下笔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的数据。

2018年末数据经审计,2019年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作者:仝蕾,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蒋蔚,最高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助理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对此问题,一般并无异议。

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类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是否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践中则尚存一定争议。

本文结合相关案件,就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即行政非诉执行裁定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予以厘清和阐释。

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9月,四川省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宜宾市自规局)针对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黄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相关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425元。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载明履行期限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邮寄送达至黄某某。

在法定期限内,黄某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后宜宾市自规局向叙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黄某某对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涉案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服,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错误、作出程序违法、叙州区人民法院未听取其意见等为由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上述裁定。

针对此案中所反映出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由于实践中一直存在一定争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遂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

二、相关争议意见针对这一法律适用问题,多数意见认为,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分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分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分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法院观点】分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草案的,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形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案情简介】A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产生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公司股票于2007年5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

同年8月,法院裁定A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于10月批准了A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重整计划,主要战略投资者B公司通过竞拍成为第一大股东。

2008年2月,A公司向B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三安电子LED类经营性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2007年7月,债权人某银行以A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了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法院于2007年8月13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对A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了清算组。

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指定A公司清算组担任A公司重整管理人。

公司重整管理人于2007年9月18日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尽管普通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法院还是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强制批准A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2007年11月20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债务人A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是指一项重整计划被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后,未被各表决组一致通过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性地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使重整计划生效。

作为第一起《破产法》司法裁定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并随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恢复上市的案例,我们应该思考为什么尤其是在普通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表决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法院还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破产法》具体规定了重整制度框架,包括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三大部分,司法机关承担了破产重整的启动、组织、决定等多项职责。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目录(略)第1条前言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应债务人弘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捷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全部债务,请求通过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为由的申请,裁定弘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

弘捷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受全球经济萧条及消费紧缩的影响,2008年9月起客户及订单量锐减,生产流动资金枯竭。

自2009年2月起全面停产,到期债务数额巨大。

现因常熟法院裁定重整得予暂缓债务清偿。

未来如何让弘捷公司继续生产经营从而产生利润得以清偿债务,进而让弘捷公司重生,其关键在于评估弘捷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价值,调整弘捷公司现有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弘捷公司盈利潜能。

管理人在接受常熟法院裁定后,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债务人实施接管,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开展债权登记审核工作,聘请评估等中介机构及按排本公司工作人员对弘捷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分析,二次招募新投资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等。

考虑到弘捷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将涉及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平衡,故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与制作视为弘捷公司重整工作的重中之重。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弘捷公司的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分析等各项基础工作。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弘捷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投资人递交的重整方案,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债权人的支持。

第3条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3.1 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说明3.1.1 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投资人金像企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0日向重整管理人递交的重整方案而编制。

3.1.2 重整计划草案所依据的债权表是指截至2010年3月9日,已被重整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金额汇总表,该表已于本重整计划草案递交法院前上网公示,供全体债权人核查。

呈请法律文书修改报告书

呈请法律文书修改报告书

呈请法律文书修改报告书尊敬的__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位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和本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呈请审查本院所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调解书。

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下修改建议:其一、关于撤销人民法院(原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决定书;其二、关于撤销二审法院(原审被告人及上诉人)民事判决书;其三、关于撤销上诉裁定;其四、关于撤销二审案件裁定并驳回上诉请求。

望予批准。

一、二审民事判决作出后,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判决有错误,要求依法改判。

理由如下:其一:本院认定的事实,在原判决作出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上诉人(原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完毕余款本息。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诉人(原被告)三年期间的付款利息与余款本息的支付期限(自余款支付之日起算)为不超过上述年利率四倍十倍,如超过三倍,则上诉人必须一次性向原被告还款。

其二:我司与原告(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于2015年6月30日到期。

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我司贷款,致使我司无法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向你们偿还欠款本息。

所以上诉人(原被告)要求原审判决撤销该调解书。

二、被上诉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

本案中,上诉人应举证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提交的证据包括:一是原审被告提供的《__市__区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该地块系经__市政府批准征地后,被上诉人在其中投资发展建设的合法用地;二是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__市__区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该地块属于双方共有;三是被上诉人提交的《__市__区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该地块已被纳入__市规划纲要和__区总体规划等进行开发建设;四是被上诉人提交的《__市__区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该地块是经__市规划纲要和__区总体规划等进行开发建设;五是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__市__区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该地块为经幢×××号房产建设用地性质为住宅及其他商业用房。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

保变电气:关于收到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保变电气:关于收到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公告编号:临2020-030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集团”)破产管理人发来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6破7-10号),获知保定中院裁定批准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天威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天威集团重整程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天威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352,280,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3%,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天威集团重整计划可能涉及权益变动,且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但对公司控制权不会产生影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1。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大题(共60题)一、大林、刘可和孙秒是木豆公司的股东,大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刘可是恋人关系。

2015年4月,木豆公司与大林、刘可、郝郝、季季设立遥远公司,签订了《投资人协议》,签署了《遥远公司章程》,规定遥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

其中,木豆公司认缴2000万元,大林认缴1000万元,刘可认缴500万,郝郝认缴1000万元,季季认缴500万元。

《章程》还规定,木豆公司和郝郝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大林、刘可、季季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三年内缴足。

同一天,郝郝与孙秒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郝郝在遥远公司认缴的出资由孙秒实际缴纳,股权实际为孙秒所有,孙秒与郝郝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

孙秒与郝郝将该《委托持股协议》进行了公证。

遥远公司顺利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3000万元,认缴2000万元。

刘可是遥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木豆公司和孙秒均按章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认缴股款投资款”。

2016年12月,大林分两次从其银行卡向刘可银行卡分别汇款100万元、80万元。

到款当日,刘可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遥远公司账户,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

刘可认缴的出资,尚有320万元未缴足。

2016年12月,季季向遥远公司账户汇款100万元,尚有400万元未实际缴足。

2017年1月,季季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季季最终将股权转让给轩轩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7年3月,大林与刘可关系破裂。

在刘可的操作下,遥远公司会计麦子与木豆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木豆公司对遥远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麦子,该《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有木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大林的签字则是刘可伪造的。

遥远公司持该《股权转让协议》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麦子未实际向木豆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吴事勇、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事勇、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事勇、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9【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1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桂华雷王雪霞李侠【审理法官】桂华雷王雪霞李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事勇;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吴事勇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事勇【当事人-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斌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朱康康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斌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朱康康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斌朱康康【代理律所】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事勇【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吴事勇申请调取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回避证人证言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已经解除,无需再发出通知,本案管理人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不产生法律效果,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吴事勇上诉认为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事勇起诉并无不当。

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0【案件字号】(2022)闽09民终4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豪侠林玮陆学宇【审理法官】朱豪侠林玮陆学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建伟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建伟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建伟【代理律所】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第三人罚款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起诉人,在原审的诉请系“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建业公司与建新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计划草案;2.判令原告立即停止非法实施的破产重整;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资金成本损失56.87万元;4.判令被告从建业公司与建新公司账户中支付于2016年7月25日代垫的133300元财富广场项目鉴定费、于2017年4月21日代垫的77810元评估费,并赔偿损失5000元;5.判令撤销原告非法分配的破产企业资产;6.判令原告公开破产重整后签订的所有合同及支付款项明细;7.判令合并破产一方建业公司抵押权人加入债权人委员会;8.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民事诉
讼其他文书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XXXX人民法院:
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负责管理XXX(债务人名称)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进行了充分研究。

现管理人无法在贵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即XXXX年XX月XX日前)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贵院裁定延期X个月,至XXXX年XX月XX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说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数据来源:。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关于恳请各位债权人表决支持《重整计划草案》的函各位债权人: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苏0681民破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海工”)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6)苏0681民破10号《决定书》,指定太平洋海工破产清算组担任太平洋海工管理人,具体开展破产各项工作。

后依太平洋海工的申请,启东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裁定对太平洋海工进行重整,并于2016年11月17日批准太平洋海工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现管理人就太平洋海工重整进展情况向各债权人汇报,恳请各位债权人在太平洋海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支持《重整计划草案》。

一、太平洋海工破产的原因(一)行业不景气目前国际国内船舶市场产能严重过剩、需求疲软,航运市场持续萧条,大量船东弃船,众多知名造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海工船舶行业一片颓势,短期内复苏无望,现正处于船舶市场的下行期。

太平洋海工也不例外,众多船东弃船,且难以获取新的订单。

这是太平洋海工陷入破产的主要外因。

(二)巨额债务太平洋海工因替关联方提供巨额连带责任保证,后太平洋海工关联方未能清偿到期债务,部分债权人向太平洋海工主张清偿债务,又引发太平洋海工自身中小债权人踩踏,导致太平洋海工资金链断裂,陷入严重债务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这是太平洋海工破产的主要内因。

(三)诉讼仲裁缠身如上所述,太平洋海工陷入严重债务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其债权人纷纷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太平洋海工主张权利。

根据管理人梳理,在太平洋海工进入破产程序前,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共计40余起,并且法院查封了太平洋海工的银行账户、土地、厂房等对太平洋海工正常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资产,最终导致太平洋海工的多个账户无法正常运转,核心资产早已瓜分完毕,公司经营无法正常开展。

鉴于上述内部及外部原因,为防止因时间的拖延导致资产的进一步贬损和被部分债权人通过执行方式单独瓜分、受偿,进而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启东法院受理了债权人提起的对太平洋海工的破产申请,太平洋海工进入了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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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
(XXXX)X破字第X-X号
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XXX(申请人名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写明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写明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的情况及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写明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XXX(申请人名称)的申请;
二、终止XXX(债务人名称)重整程序;
三、宣告XXX(债务人名称)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附:重整计划草案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使用。

二、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管理人。

申请人是管理人的,其基本情况只需写明“XXX(债务人名称)
管理人”;申请人是债务人的,其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破产清算程序)”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

数据来源:/ws/detail10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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