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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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计划
【发文字号】青政字[2018]3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22
【实施日期】2018.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青政字[2018]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8〕 9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
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开展经济普查,完善覆盖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突出创新引领、实现三个更加目标要求、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工作安排: 2018年,在组建机构、制定方案、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普查试点、单位清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人员培训等工作;2019年,开展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2020年,做好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普查总结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优化方式,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的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