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监总局令 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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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目录--2010

前置审批目录--2010
1、《烟草专卖法》;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360项:取消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
1、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制品批发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3、零售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立烟草专卖部门的地方由上级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5、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销售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6、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7、烟叶收购站(点)设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2、《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保监会核发许可证
10.
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分支机构,邮政储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3、《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
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保健食品由市药品监督管务许可
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6.
药品业

[国家质检总局第134号令]国家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34号令]国家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3.07.18
31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73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5.04.22
32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89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6.06.14
33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07.16
52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2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7号令修正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12.08
53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2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05.11
54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7号令
2010.03.13
62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2.29
63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27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1.1
64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6
65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4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9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04.24
49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6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04.09
50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一级注册计量师考题

一级注册计量师考题

一、单选题:1、计量是实现(),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A、量值传递;B、测量统一;C、单位统一;D、定量确认2、代表着计量的公益性的是()类计量。

A、科学计量;B、工程计量;C、法制计量;D、计量管理3、企业中的实用计量是属于()。

A、科学计量;B、工程计量;C、法制计量;D、计量管理4、法制计量是由政府或授权机构进行()的一种社会公用事业。

A、非强制性;B、强制性;C、计量确认;D、强制管理5、计量的准确性是指测量结果与被()的一致程度。

A、测量基准;B、测量量值;C、测量真值;D、测量标准6、溯源性是指任一测量结果,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与()联系起来的特性。

A、测量基准;B、测量量值;C、测量真值;D、测量标准7、《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的最高准则。

A、计量管理;B、计量法制监督;C、计量监督;D、计量基础8、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A、计量;B、单位;C、单位制;D、计量单位9、测量是以确定()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A、结果;B、量值;C、数值;D、误差10、()就是说测量结果是可重复、可再现、可比较的。

A、准确性;B、溯源性;C、法制性;D、一致性(二)选择题(单选)1,计量检定的对象是指____。

A.包括教育、医疗、家用在内的所有计量器具B。

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C,企业用于产品检测的所有检测设备D.所有进口的测量仪器2.处理计量纠纷所进行的仲裁检定以____检定的数据为准。

A.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B。

经考核合格的相关计量标准C,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D。

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工作计量器具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验应依据____进行。

A,产品标准B.检定规程C,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包装商品检验大纲4,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是指____。

A,当时的测量数据及有关信息的记录B,记在草稿纸上,再整理抄写后的记录C.先记在草稿纸上,然后输入到计算机中保存的记录D,经整理计算出的测量结果的记录5,型式评价应依据~____。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及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份9日国务院批准,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关于降低我省计量检定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09〕115号)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2.《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时或停止使用后需重新启用的,应当报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重新启用,经检定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
行政相对人
4
计量仲裁检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
可证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2.06
•【文号】国质检量函[2005]80号
•【施行日期】2005.0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
评员名单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5]8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培训、考核、聘任规定》(质技监局量发[1999]123号),经总局统一考核合格,赵秋洪等361名同志(名单见附件)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资格,其中,前134名为新获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证书的人员,后227名为复查换证人员。

附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名单
二〇〇五年二月六日附件: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名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才可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样机试验合格给的报告就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有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之后才可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JJG目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定义分类网游名词意思玩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定义分类网游名词意思玩法展开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定义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计量检定时对计量器具的适用范围、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出的技术规定。

计量检定规程是判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法定技术条件,是计量监督人员对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计量检定人员执行检定任务的法定依据。

分类1、 JJG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首写字母,如:JJG 205-2005 机械式温湿度计检定规程.pdf2、有一些涉及部门或行业的,则属于行业标准的范畴,如:JJG(教委) 023-1996 原子吸收光谱仪计量检定规程JJG(机械)84—1992 J703型轴承正弦测量仪检定规程3、还有一些则是属于地方标准的范畴,如:JJG(吉)11—1990 量具测力仪检定规程JJG(浙) 96-2007 混凝土配料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 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4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合并3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15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要防止变相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也要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附件1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省财政厅实施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采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尚未明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核准”等事项在国家属行政审批事项,在我省已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技监局量发[1999]10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一级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案例分析》题库一

一级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案例分析》题库一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一般应通过更高一级的计量标准采用传递比较法进行验证。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测量一稳定的被测对象,然后将该被测对象用另一更高级的计量标准进行测量。若用被考核计量标准和高一级计量标准进行测量时的扩展不确定度(U或k=2时的U)分别为和,它们的测量结果分别为和,在两者的包含因子近似相等的前提下应满足2.0mg小于2.24mg,满足条件,可以判定现场试验结果符合要求。
412
[问答题]5.手册给出了纯铜在20℃时线热膨胀系数α(Cu)为16.52×10-6℃-1,并说明此值差过±0.40×10-6℃-1,求α20的误不超<sub>2/sub>(Cu)的标准不确定度。0<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标准不确定度的评定:根据手册中最大允许误差信息知,a=0.40×10℃,依据经验假设为等概率地落在区间内,即均匀分布,查表得,铜的线热膨胀系数的标准不确定度为
参考解析: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一般应通过更高一级的计量标准采用传递比较法进行验证。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测量一稳定的被测对象,然后将该被测对象用另一更高级的计量标准进行测量。若用被考核计量标准和高一级计量标准进行测量时的扩展不确定度(U或k=2时的U)分别为U和U它们的测量结果分别为y和y,在两者的包含因子近似相等的前提下应满足现U=2.0mg,k=2,由U=1.5mg,k=3可得U=1.0mg,k=2又y=200.0012g,y=200.0032g|y-y|=|200.0012g-200.0032g|=0.0020g
-5
[问答题]9.用高频电压标准装置检定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为±0.02的高频电压表,测量结果得到被检高频电压表在1V时的示值误差为0.030V,并且示值误差评定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U=0.9%,问题:需评定该电压表1V点的示值误差是否合格?95rel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doc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doc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4号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省级质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 106 件)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 106 件)
2008、9、1
质监
部门规章
102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9、3、1
质监
地方规章
103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2001、1、3
安监
公安、质监等
地方规章
104
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8、5、1
质监
地方规章
105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2003、10、1
燃气办
地方规章
10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交通、质监、建设
法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7、1
行政机关
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1、1
农业
县政府有关部门
法律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4、1
节能
质监、交通等
法律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6、1
质监
工商、卫生、
药监、农业
行政法规
14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质监
部门规章
50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1999.01.01
无线电管委会、
质监
部门规章
5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1999.02.14
质监
类别
序号
名称
生效时间
主要实
施机关
共同或配合机关
部门规章
52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9.03.12
质监
部门规章
53

计量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导

计量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导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工作规则(试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三、受理要求:(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中的计量器具。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1、法人营业执照是国家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2、生产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燃油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量表的企业。

(三)下列申请人向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1、生产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企业;2、法人营业执照是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3、申请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四、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1、首次申请(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份(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及IC卡(3)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一式三份,并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备注栏注明a、首次申请b、增项c、复查换证d、地址、名称变更(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2、增项(1)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及IC卡(2)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一式三份,并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备注栏注明a、首次申请b、增项c、复查换证d、地址、名称变更(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4)有效期内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非重大改进的许可证增项(1)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及IC卡(2)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一式三份,并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备注栏注明a、首次申请b、增项c、复查换证d、地址、名称变更(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4)申请同类型产品非重大改进许可证增项须提交的资料:a、由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计量器具非重大改进声明书内容包括:增项的理由,产品增项的具体型号;增项产品与老产品结构、原理、材质、零部件、功能、测量范围、准确度、技术指标等改进情况的对照表;有本单位对以上声明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内容;b、原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c、登记、备案的产品标准文本;d、增项产品与老产品的样机照片;(5)有效期内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复查换证(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份(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及IC卡(3)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一式三份,并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备注栏注明a、首次申请b、增项c、复查换证d、地址、名称变更(4)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5)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6)产品复查检测报告及《计量器具复查换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5、单位名称、生产场地变更(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份(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及IC卡(3)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一式三份,并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备注栏注明a、首次申请b、增项c、复查换证d、地址、名称变更(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5)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7)由法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Ⅰ 申请变更的原因;Ⅱ 生产计量器具种类、质量状况、生产必备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检定人员、技术文件、企业标准、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原考核条件;Ⅲ 注明变更前后本单位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义务是否有变化(二)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1、首次申请(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份(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及IC卡(3)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一式三份,并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备注栏注明a、首次申请b、复查换证c、地址、名称变更2、复查换证(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份(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及IC卡(3)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一式三份,并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备注栏注明a、首次申请b、增项c、复查换证d、地址、名称变更(4)原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3、单位名称、生产场地变更(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份(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及IC卡(3)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一式三份,并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备注栏注明a、首次申请b、复查换证c、地址、名称变更(4)原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5)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6)由法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Ⅰ申请变更的原因;Ⅱ修理计量器具种类、人员技术状况、检定人员、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原考核条件;Ⅲ注明变更前后本单位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义务是否有变化五、期限:20个工作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与备案项目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与备案项目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与备案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抚府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与备案项目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6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和《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6号)文件要求。

我市对上述四个文件中取消和下放的项目进行了衔接,共衔接209项,其中取消及停止实施20项,承接67项,转移1项,下放121项。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相关的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象。

要落实管理措施、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014年6月12日附件1市政府衔接上级政府决定取消及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20项)附件2市政府承接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67项)附件3市政府衔接省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项)附件4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12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137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和换发、撤销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137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和换发、撤销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137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和换发、撤销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30•【文号】国质检量[2010]420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137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和换发、撤销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2010年7月30日国质检量[2010]42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各研制单位申报的标准物质进行审查,现批准“克百威农药纯度标准物质”等137种标准物质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见附件2),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经对2010年部分到期的标准物质进行复查,现批准227种一级标准物质和532种二级标准物质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见附件3),撤消21种标准物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见附件4)。

附件:1. 国家标准物质项目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3. 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4. 撤销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附件1:国家标准物质项目表(二级标准物质)┌─────┬───────────┬────────┬──────────┬────────────────┬──────────────┐│序号│制造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编号│标准物质名称│研制单位│││许可证号│定级证书号││││├─────┼───────────┼────────┼──────────┼────────────────┼──────────────┤│1│国制标物10001044│证字第1109│GBW(E)061222│克百威农药纯度标准物质│北京化工大学││2│││GBW(E)061223│2,4-D农药纯度标准物质│北京和力顺科技有限公司││3│││GBW(E)061224│S-氰戊菊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4│││GBW(E)061225│苯噻酰草胺农药纯度标准物质│││5│││GBW(E)061226│吡嘧磺隆农药纯度标准物质│││6│││GBW(E)061227│残杀威农药纯度标准物质│││7│││GBW(E)061228│草甘膦农药纯度标准物质│││8│││GBW(E)061229│虫酰肼农药纯度标准物质│││9│││GBW(E)061230│哒螨灵农药纯度标准物质│││10│││GBW(E)061231│敌百虫农药纯度标准物质│││11│││GBW(E)061232│啶虫脒农药纯度标准物质│││12│││GBW(E)061233│恶霉灵农药纯度标准物质│││13│││GBW(E)061234│二甲戊灵农药纯度标准物质│││14│││GBW(E)061235│氟硅唑农药纯度标准物质││├─────┼───────────┼────────┼──────────┼────────────────┼──────────────┤│15│国制标物10001044│证字第1109│GBW(E)061236│氟磺胺草醚农药纯度标准物质│北京化工大学││16│││GBW(E)061237│氟铃脲农药纯度标准物质│北京和力顺科技有限公司││17│││GBW(E)061238│福美双农药纯度标准物质│││18│││GBW(E)061239│腐霉利农药纯度标准物质│││19│││GBW(E)061240│环嗪酮农药纯度标准物质│││20│││GBW(E)061241│甲磺隆农药纯度标准物质│││21│││GBW(E)061242│甲基对硫磷农药纯度标准物质│││22│││GBW(E)061243│甲氰菊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23│││GBW(E)061244│甲霜灵农药纯度标准物质│││24│││GBW(E)061245│灭蝇胺农药纯度标准物质│││25│││GBW(E)061246│抗蚜威农药纯度标准物质│││26│││GBW(E)061247│喹硫磷农药纯度标准物质│││27│││GBW(E)061248│乐果农药纯度标准物质│││28│││GBW(E)061249│醚菊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29│││GBW(E)061250│醚菌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30│││GBW(E)061251│扑草净农药纯度标准物质│││31│││GBW(E)061252│噻嗪酮农药纯度标准物质│││32│││GBW(E)061253│三环唑农药纯度标准物质││├─────┼───────────┼────────┼──────────┼────────────────┼──────────────┤│33│国制标物10001044│证字第1109│GBW(E)061254│三唑锡农药纯度标准物质│北京化工大学││34│││GBW(E)061255│杀螟丹农药纯度标准物质│北京和力顺科技有限公司││35│││GBW(E)061256│水胺硫磷农药纯度标准物质│││36│││GBW(E)061257│戊唑醇农药纯度标准物质│││37│││GBW(E)061258│乙蒜素农药纯度标准物质│││38│││GBW(E)061259│异丙隆农药纯度标准物质│││39│││GBW(E)061260│盐酸吗啉呱农药纯度标准物质│││40│││GBW(E)061261│乙酰甲胺磷农药纯度标准物质│││41│││GBW(E)061262│仲丁威农药纯度标准物质│││42│││GBW(E)061263│唑螨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43│││GBW(E)061264│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44│││GBW(E)061265│高效氯氰菊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45│││GBW(E)061266│噻螨酮(尼索朗)农药纯度标准物质│││46│││GBW(E)061267│顺式氯氰菊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47│国制标物10001045│证字第1110│GBW(E)061268│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48│││GBW(E)061269│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49│国制标物10001046│证字第1111│GBW(E)061270│高纯氦气体标准物质│上海淞化气体化工有限公司││50│││GBW(E)061271│高纯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51│国制标物10001047│证字第1112│GBW(E)061272│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北京海谱气体有限公司││52│││GBW(E)061273│氮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53│││GBW(E)061274│空气中异丁烷气体标准物质│││54│││GBW(E)061275│氮气中异丁烷气体标准物质│││55│││GBW(E)061276│空气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56│││GBW(E)061277│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57│││GBW(E)061278│空气中异丁烯气体标准物质│││58│││GBW(E)061279│氮中异丁烯气体标准物质│││59│││GBW(E)061280│六氟化硫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60│││GBW(E)061281│六氟化硫中硫化氢气体标准物质│││61│││GBW(E)061282│六氟化硫中二氧化硫气体标准物质││├─────┼───────────┼────────┼──────────┼────────────────┼──────────────┤│62│国制标物10001048│证字第1113│GBW(E)081690│水中铜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63│││GBW(E)081691│水中铅成分分析标准物质│││64│││GBW(E)081692│水中锌成分分析标准物质│││65│││GBW(E)081693│水中砷成分分析标准物质│││66│││GBW(E)081694│水中镉成分分析标准物质│││67│││GBW(E)081695│水中汞成分分析标准物质│││68│││GBW(E)081696│水中氨-氮成分分析标准物质│││69│││GBW(E)081697│水中硝酸盐-氮成分分析标准物质││├─────┼───────────┼────────┼──────────┼────────────────┼──────────────┤│70│国制标物10001048│证字第1113│GBW(E)081698│水中亚硝酸盐-氮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71│││GBW(E)081699│水中磷酸盐-磷成分分析标准物质│││72│││GBW(E)081700│水中硅酸盐-硅成分分析标准物质││├─────┼───────────┼────────┼──────────┼────────────────┼──────────────┤│73│国制标物10001049│证字第1114│GBW(E)081729│甲醇中分散蓝1溶液标准物质│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74│││GBW(E)081730│甲醇中分散蓝3溶液标准物质│││75│││GBW(E)081731│甲醇中分散蓝7溶液标准物质│││76│││GBW(E)081732│甲醇中分散蓝26溶液标准物质│││77│││GBW(E)081733│甲醇中分散蓝35溶液标准物质│││78│││GBW(E)081734│甲醇中分散蓝102溶液标准物质│││79│││GBW(E)081735│甲醇中分散蓝106溶液标准物质│││80│││GBW(E)081736│甲醇中分散蓝124溶液标准物质│││81│││GBW(E)081737│甲醇中分散棕1溶液标准物质│││82│││GBW(E)081738│甲醇中分散橙1溶液标准物质│││83│││GBW(E)081739│甲醇中分散橙3溶液标准物质│││84│││GBW(E)081740│甲醇中分散橙37溶液标准物质│││85│││GBW(E)081741│甲醇中分散红1溶液标准物质│││86│││GBW(E)081742│甲醇中分散红11溶液标准物质│││87│││GBW(E)081743│甲醇中分散红17溶液标准物质││├─────┼───────────┼────────┼──────────┼────────────────┼──────────────┤│88│国制标物10001049│证字第1114│GBW(E)081744│甲醇中分散黄1溶液标准物质│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89│││GBW(E)081745│甲醇中分散黄3溶液标准物质│││90│││GBW(E)081746│甲醇中分散黄9溶液标准物质│││91│││GBW(E)081747│甲醇中分散黄39溶液标准物质│││92│││GBW(E)081748│甲醇中分散黄49溶液标准物质││├─────┼───────────┼────────┼──────────┼────────────────┼──────────────┤│93│国制标物10001050│证字第1115│GBW(E)090137│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V DNA)│北京康彻思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血清(液体)标准物质│││94│││GBW(E)090138│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V DNA)│││││││血清(液体)标准物质│││95│││GBW(E)090139│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V DNA)│││││││血清(液体)标准物质│││96│││GBW(E)090140│丙型肝炎病毒核酸(HCV RNA)│││││││血清(液体)标准物质│││97│││GBW(E)090141│丙型肝炎病毒核酸(HCV RNA)│││││││血清(液体)标准物质│││98│││GBW(E)090142│丙型肝炎病毒核酸(HCV RNA)│││││││血清(液体)标准物质││├─────┼───────────┼────────┼──────────┼────────────────┼──────────────┤│99│国制标物10001051│证字第1116│GBW(E)090143│崩解时限测试标准物质│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100│国制标物10001052│证字第1117│GBW(E)120072│油基单分散球形颗粒标准物质│国防科技工业颗粒度一级计量站││ 101│││GBW(E)120073│油基单分散球形颗粒标准物质│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 102│││GBW(E)120074│油基单分散球形颗粒标准物质│责任公司││ 103│││GBW(E)120075│油基单分散球形颗粒标准物质│││ 104│││GBW(E)120076│油基单分散球形颗粒标准物质│││ 105│││GBW(E)120077│油基单分散球形颗粒标准物质│││ 106│││GBW(E)120078│油基单分散球形颗粒标准物质│││ 107│││GBW(E)120079│油基单分散球形颗粒标准物质│││ 108│││GBW(E)120080│油基单分散球形颗粒标准物质│││ 109│││GBW(E)120081│油基单分散球形颗粒标准物质││├─────┼───────────┼────────┼──────────┼────────────────┼──────────────┤│ 110│国制标物10001053│证字第1118│GBW(E)120082│油基MTD颗粒标准物质│国防科技工业颗粒度一级计量站││ 111│││GBW(E)120083│油基MTD颗粒标准物质│││ 112│││GBW(E)120084│油基MTD颗粒标准物质│││ 113│││GBW(E)120085│油基MTD颗粒标准物质││├─────┼───────────┼────────┼──────────┼────────────────┼──────────────┤│ 114│国制标物10001053│证字第1118│GBW(E)130308│标准粘度液│国防科技工业应用化学一级计量││ 115│││GBW(E)130309│标准粘度液│站││ 116│││GBW(E)130310│标准粘度液│││ 117│││GBW(E)130311│标准粘度液│││ 118│││GBW(E)130312│标准粘度液││├─────┼───────────┼────────┼──────────┼────────────────┼──────────────┤│ 119│国制标物10001053│证字第1118│GBW(E)130313│标准粘度液│国防科技工业应用化学一级计量││ 120│││GBW(E)130314│紫外可见光区透射比标准物质│站││ 121│││GBW(E)130315│聚乙烯熔体流动速率标准物质│││ 122│││GBW(E)130316│聚乙烯熔体流动速率标准物质│││ 123│││GBW(E)130317│透射式烟度计标准物质│││ 124│││GBW(E)130318│液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 125│││GBW(E)130319│液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 126│││GBW(E)130320│液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 127│││GBW(E)130321│液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 128│││GBW(E)130322│液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 129│││GBW(E)130323│液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 130│││GBW(E)130324│气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 131│││GBW(E)130325│气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 132│││GBW(E)130326│气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 133│││GBW(E)130327│气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 134│││GBW(E)130328│气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 135│││GBW(E)130329│气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 136│││GBW(E)130330│气相色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 137│││GBW(E)130331│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定用标准物质││└─────┴───────────┴────────┴──────────┴────────────────┴──────────────┘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北京(2010年7月)┌────────────────┬─────────┬───────────────┬──────────┐│名称│编号│质量分数(×(10的-2次方))│相对不确定度(%)│├────────────────┼─────────┼───────────────┼──────────┤│克百威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22│99.7│0.2│├────────────────┼─────────┼───────────────┼──────────┤│2,4-D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23│99.5│0.2│├────────────────┼─────────┼───────────────┼──────────┤│S-氰戊菊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24│99.5│0.2│├────────────────┼─────────┼───────────────┼──────────┤│苯噻酰草胺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25│99.6│0.2│├────────────────┼─────────┼───────────────┼──────────┤│吡嘧磺隆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26│99.6│0.2│├────────────────┼─────────┼───────────────┼──────────┤│残杀威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27│99.8│0.2│├────────────────┼─────────┼───────────────┼──────────┤│草甘膦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28│99.9│0.2│├────────────────┼─────────┼───────────────┼──────────┤│虫酰肼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29│99.8│0.2│├────────────────┼─────────┼───────────────┼──────────┤│哒螨灵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30│99.8│0.2│├────────────────┼─────────┼───────────────┼──────────┤│敌百虫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31│99.6│0.2│├────────────────┼─────────┼───────────────┼──────────┤│啶虫脒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32│99.8│0.2│├────────────────┼─────────┼───────────────┼──────────┤│恶霉灵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33│99.5│0.2│├────────────────┼─────────┼───────────────┼──────────┤│二甲戊灵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34│99.8│0.2│├────────────────┼─────────┼───────────────┼──────────┤│氟硅唑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35│99.8│0.2│├────────────────┼─────────┼───────────────┼──────────┤│氟磺胺草醚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36│99.7│0.2│├────────────────┼─────────┼───────────────┼──────────┤│氟铃脲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37│99.6│0.2│├────────────────┼─────────┼───────────────┼──────────┤│福美双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38│99.5│0.2│├────────────────┼─────────┼───────────────┼──────────┤│腐霉利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39│99.8│0.2│├────────────────┼─────────┼───────────────┼──────────┤│环嗪酮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40│99.5│0.2│├────────────────┼─────────┼───────────────┼──────────┤│甲磺隆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41│99.7│0.2│├────────────────┼─────────┼───────────────┼──────────┤│甲基对硫磷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42│99.2│0.2│├────────────────┼─────────┼───────────────┼──────────┤│甲氰菊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43│99.5│0.2│├────────────────┼─────────┼───────────────┼──────────┤│甲霜灵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44│99.8│0.2│├────────────────┼─────────┼───────────────┼──────────┤│灭蝇胺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45│99.6│0.2│├────────────────┼─────────┼───────────────┼──────────┤│抗蚜威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46│99.3│0.2│├────────────────┼─────────┼───────────────┼──────────┤│喹硫磷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47│99.3│0.2│├────────────────┼─────────┼───────────────┼──────────┤│乐果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48│99.8│0.2│├────────────────┼─────────┼───────────────┼──────────┤│醚菊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49│99.4│0.2│├────────────────┼─────────┼───────────────┼──────────┤│醚菌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50│99.6│0.2│├────────────────┼─────────┼───────────────┼──────────┤│扑草净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51│99.4│0.2│├────────────────┼─────────┼───────────────┼──────────┤│噻嗪酮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52│99.6│0.2│├────────────────┼─────────┼───────────────┼──────────┤│三环唑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53│99.4│0.2│├────────────────┼─────────┼───────────────┼──────────┤│三唑锡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54│99.8│0.2│├────────────────┼─────────┼───────────────┼──────────┤│杀螟丹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55│99.8│0.2│├────────────────┼─────────┼───────────────┼──────────┤│水胺硫磷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56│99.6│0.2│├────────────────┼─────────┼───────────────┼──────────┤│戊唑醇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57│99.4│0.2│├────────────────┼─────────┼───────────────┼──────────┤│乙蒜素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58│99.7│0.2│├────────────────┼─────────┼───────────────┼──────────┤│异丙隆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59│99.8│0.2│├────────────────┼─────────┼───────────────┼──────────┤│盐酸吗啉呱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60│99.3│0.2│├────────────────┼─────────┼───────────────┼──────────┤│乙酰甲胺磷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61│99.5│0.2│├────────────────┼─────────┼───────────────┼──────────┤│仲丁威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62│99.3│0.2│├────────────────┼─────────┼───────────────┼──────────┤│唑螨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63│99.4│0.2│├────────────────┼─────────┼───────────────┼──────────┤│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64│99.3│0.2│├────────────────┼─────────┼───────────────┼──────────┤│高效氯氰菊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65│99.7│0.2│├────────────────┼─────────┼───────────────┼──────────┤│噻螨酮(尼索朗)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66│99.8│0.2│├────────────────┼─────────┼───────────────┼──────────┤│顺式氯氰菊酯农药纯度标准物质│GBW(E)061267│99.4│0.2│└────────────────┴─────────┴───────────────┴──────────┘研制单位: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市)、北京和力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名称│编号│量分数(×(10的-2次方))│相对不确定度(%)│├─────────────────┼────────────┼────────────────┼──────────┤│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68│0.500~3.00│ 2.5│├─────────────────┼────────────┼────────────────┼──────────┤│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69│(50.0~500)×(10的-4次方)│ 2.5│└─────────────────┴────────────┴────────────────┴──────────┘研制单位: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太原市)┌────────────────┬────────────┬───────────────┬───────────┐│名称│编号│ 体积分数(×(10的-2次方))│相对不确定度(%)│├────────────────┼────────────┼───────────────┼───────────┤│高纯氦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70│99.999│0.001│├────────────────┼────────────┼───────────────┼───────────┤│高纯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71│99.999│0.001│└────────────────┴────────────┴───────────────┴───────────┘研制单位:上海淞化气体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市)┌──────────────────┬──────────┬───────────────┬───────────┐│名称│编号│量分数(×(10的-2次方))│相对不确定度(%)│├──────────────────┼──────────┼───────────────┼───────────┤│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72│(10~50)×(10的-4次方)│3│││├───────────────┼───────────┤│││ 50×(10的-4次方)~3.75│2│├──────────────────┼──────────┼───────────────┼───────────┤│氮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73│(10~50)×(10的-4次方)│3│││├───────────────┼───────────┤│││50×(10的-4次方)~20│2│├──────────────────┼──────────┼───────────────┼───────────┤│空气中异丁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74│(10~50)×(10的-4次方)│3│││├───────────────┼───────────┤│││ 50×(10的-4次方)~1.35│2│├──────────────────┼──────────┼───────────────┼───────────┤│氮中异丁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75│(10~50)×(10的-4次方)│3│││├───────────────┼───────────┤│││50×(10的-4次方)~5│2│├──────────────────┼──────────┼───────────────┼───────────┤│空气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76│(10~50)×(10的-4次方)│3│││├───────────────┼───────────┤│││50×(10的-4次方)~9│2│├──────────────────┼──────────┼───────────────┼───────────┤│氮中一氧化碳体标准物质│GBW(E)061277│(10~50)×(10的-4次方)│3│││├───────────────┼───────────┤│││50×(10的-4次方)~20│2│├──────────────────┼──────────┼───────────────┼───────────┤│空气中异丁烯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78│(10~50)×(10的-4次方)│3│││├───────────────┼───────────┤│││ 50×(10的-4次方)~1.25│2│├──────────────────┼──────────┼───────────────┼───────────┤│氮中异丁烯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79│(10~50)×(10的-4次方)│3│││├───────────────┼───────────┤│││50×(10的-4次方)~5│2│├──────────────────┼──────────┼───────────────┼───────────┤│六氟化硫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80│(10~50)×(10的-4次方)│3│││├───────────────┼───────────┤│││ (50~1000)×(10的-4次方)│2│├──────────────────┼──────────┼───────────────┼───────────┤│六氟化硫中硫化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81│(10~20)×(10的-4次方)│4│││├───────────────┼───────────┤│││ (20~1000)×(10的-4次方)│3│├──────────────────┼──────────┼───────────────┼───────────┤│六氟化硫中二氧化硫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282│(10~20)×(10的-4次方)│4│││├───────────────┼───────────┤│││ (20~1000)×(10的-4次方)│3│└──────────────────┴──────────┴───────────────┴───────────┘研制单位:北京海谱气体有限公司(北京市)┌─────────────────┬──────────┬──────────┬───────────┐│名称│编号│质量浓度(mg/L)│相对不确定度(%)│├─────────────────┼──────────┼──────────┼───────────┤│水中铜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E)081690│100.0│ 1.1│├─────────────────┼──────────┼──────────┼───────────┤│水中铅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E)081691│100.0│0.9│├─────────────────┼──────────┼──────────┼───────────┤│水中锌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E)081692│100.0│0.9│├─────────────────┼──────────┼──────────┼───────────┤│水中砷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E)081693│100.0│ 1.7│├─────────────────┼──────────┼──────────┼───────────┤│水中镉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E)081694│100.0│ 1.3│├─────────────────┼──────────┼──────────┼───────────┤│水中汞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E)081695│100.0│ 1.3│├─────────────────┼──────────┼──────────┼───────────┤│水中氨-氮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E)081696│100.0│ 2.1│├─────────────────┼──────────┼──────────┼───────────┤│水中硝酸盐-氮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E)081697│100.0│ 1.8│├─────────────────┼──────────┼──────────┼───────────┤│水中亚硝酸盐-氮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E)081698│100.0│ 1.3│├─────────────────┼──────────┼──────────┼───────────┤│水中磷酸盐-磷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E)081699│300.0│ 2.0│├─────────────────┼──────────┼──────────┼───────────┤│水中硅酸盐-硅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E)081700│300.0│ 2.0│└─────────────────┴──────────┴──────────┴───────────┘研制单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大连市)┌─────────────────┬───────────┬─────────────┬───────────┐│名称│编号│质量浓度(μg/mL)│相对不确定度(%)│├─────────────────┼───────────┼─────────────┼───────────┤│甲醇中分散蓝1溶液标准物质│GBW(E)081729 │100.4│ 2.3 │。

《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习题解答DOC

《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习题解答DOC

《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习题解答目录1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12计量技术法规及国际计量技术文件··············································93量和单位··································································114测量、计量································································185测量结果··································································196测量仪器及其特性··························································217测量标准··································································258计量技术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299计量安全防护······························································3310职业道德教育·····························································3711测量数据处理·····························································39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5313测量结果的处理和报告·····················································6514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7015检定、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7916计量标准的建立、考核及使用···············································8317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编写和使用·······································9018比对和测量审核的实施·····················································9319期间核查的实施···························································9420型式评价的实施···························································9721计量科学研究·····························································991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一、思考题1.计量立法的宗旨是什么?答: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JJF124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JJF124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JJF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 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General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the Certificate ofManufacture Metrological Appliance2010-03-02发布 2010-06-02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General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the Certificateof Manufacture Metrological Appliance本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3月2日批准,并自2010年6月2日起施行。

归 口 单 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规范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黄耀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何西环(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熙(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起草人:胡强(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张巨岩(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孙丽华(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陈京桦(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录1 范围2 引用文献3 术语4 考核要求4.1 总则4.2 计量法制管理4.3 人力资源4.4 生产场所4.5 生产设施4.6 检验条件4.7 技术文件4.8 管理制度4.9 售后服务4.10 产品质量5 首次考核5.1 总则5.2 考核的组织5.3 考核准备5.4 现场考核5.5 考核记录5.6 考核结论5.7 整改措施5.8 考核报告5.9 考核资料6 后续考核6.1 新增项目考核6.2 条件变化考核6.3 到期换证考核附录A 编制《许可考核必备条件》的要求附录B 现场考核原始记录表格式附录C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报告格式附录D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现场考核意见反馈表格式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1 范围为了规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工作,保证考核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规范。

2020年最新一级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案例分析》考点知识点总结

2020年最新一级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案例分析》考点知识点总结

2020年一级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案例分析》考点知识点总结【案例】计量校准人员小王有这样的工作习惯,他每次进行实验操作时先将实验数据和计算记录在一张草稿纸上。

待做完实验后,再将数据和计算结果整整齐齐地抄在按规定印有记录格式的记录纸上,草稿纸则不再保存。

有一次,因对某仪器的校准结果引起关于仪器质量的索赔纠纷,用户方告到法院,将通过法院裁决。

这台仪器正是校准人员小王校准和出具校准证书的。

法院在调查时要求提供校准原始记录,但由于提供的是抄件,法院认为不能作为凭证。

给调查和判断造成麻烦。

【案例分析】依据JJF 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7.10“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的要求,原始记录必须是当时记录的,不能事后追记或补记,也不能以重新抄过的记录代替原始记录。

检定、校准人员必须要改掉用草稿纸记录以后重抄的习惯。

原始记录必须做到真实客观,信息量足够,能从中了解到不确定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在需要时能在尽可能与原来条件接近的条件下使检定或校准实验重现。

重抄的记录不能作为原始记录,也不能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凭证。

在重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错漏,导致结果不可靠。

必须记录客观事实,直接观察到的现象,记录读取的数据和数据处理的过程,不得虚构记录,伪造数据。

证书、报告在各种执法活动中是重要凭证,而证书、报告是依据原始记录编制的,因此必须保证原始记录的真实和信息的完整。

为此,必须使用按规定设计的记录格式;记录要有编号、页号;要包含足够的信息;要符合记录书写要求和修改要求;要按规定在原始记录上亲笔签名;按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案例】送检计量标准器具取回时已经过调整,并给出了调整前后示值误差的检定结果数据。

在调整前的示值误差已超过了该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经调整后检定合格。

请问,该单位取回计量标准器具和检定证书后应该做哪些工作? 【案例分析】依据JJF 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6.4节“测量设备”的有关要求,该计量标准器具的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在将计量标准器具和检定证书取回后,应仔细阅读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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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04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省级质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质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申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三章核准与发证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

考核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

新增制造、修理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十五条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其有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

第十六条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十七条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材料和考核报告等有关许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年。

第四章证书和标志第十八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复查换证考核。

第十九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书。

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一条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其产品的明显部位(或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受产品表面面积限制而难以标注的,可以仅在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修理合格证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二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销售计量器具的,应当查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撤回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许可被终止的;(二)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许可被终止的;(三)计量器具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撤回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或者其上级质监部门可以撤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条各级质监部门发现存在撤回、撤销许可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许可意见,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作出撤回、撤销许可决定前,质监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有关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监部门应当进行核实;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监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注销其许可:(一)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二)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注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第三十三条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公告许可核准、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第三十四条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级质监部门在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妨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或个人正常生产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级质监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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