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外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甬政办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宁波市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85号)精神,坚持开发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外资在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实施大项目带动,及时掌握全市在谈、在批、在建外资大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建立推进协调分级工作机制为有效推进外资大项目,建立健全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放办)、县(市)区三级推进协调工作机制。
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外资大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开放办负责。
同时,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建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县(市)区工作机构)。
二、建立推进协调分级负责制度(一)为便于分级管理,原则上作如下分工: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大项目由各县(市)区工作机构协调解决,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外资大项目由市开放办协调解决,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大项目由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对行业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外资项目,各地可直接报市开放办。
(二)凡属县(市)区职能范围内的外资大项目,由各县(市)区工作机构为主协调解决,市有关单位给予协助。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甬政办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快打造全球优质外资集聚地,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一)扩大外资开放领域。
全面做好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
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复制推广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创新成果,支持外资银行、保险等金融业机构落户宁波,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港航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探索开展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改革试点。
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吸引外资,支持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
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文号:发改外资[2006]316号法规类别: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税收优惠地区:全国颁布日期:2006-02-22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地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以来,我国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相应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明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的原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具体范围包括: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26•【字号】浙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26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提出如下工作举措: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坚持高水平“走出去”闯天下与高质量“引进来”强浙江有机统一,以超常规举措推动增总量、优结构、扩渠道、强服务,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为打造更高水平、更具韧性、更具活力、更具竞争力的开放型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原则。
稳住存量、做大增量。
以超常规力度招引外资项目,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引导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做大外资增量,为全省利用外资大局多作贡献。
原则上以当年度利用外资实绩为依据,每年年底清算兑现。
省市联动、综合施策。
发挥省级政策资金撬动、引导和放大作用,在市、县(市、区)承诺的财政、土地、能源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基础上额外叠加支持。
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市、县(市、区)应承担的优惠政策。
统筹兼顾、确保安全。
确保资金安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包装项目套取资金等。
享受政策的外资项目,一年内不得撤资或转内资。
二、工作举措(一)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引力度。
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省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 亿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发改外资确字[200 ] 号附表
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级开发区或省属企业)初审意见省发改委外资处审核意见(签章)(签章)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设备清单
发改外资确字[200 ] 号附表
xxxx项目利用xxxx贷款进口设备清单
单位:万美元
填表日期:联系人:电话:
项目单位名称市发改委或省直项目机构初审意见省发改委审核意见
(签章)(签章)(签章)
说明:由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采取分包招投标,对于已招标的进口设备按照实际的招标结果填写;对于未招标部分,将所有拟进口的设备全部填入,拟进口国别不要填,用汇额则按照该设备未来市场价格进行测算。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清单
发改外资确字[200 ] 号附表
(项目单位名称)利用(国家名称)贷款项目引进设备清单
填表日期:联系人:电话:
项目单位名称(盖章)市(或毗邻江浙地区县、区)发改委审核意见(盖章)省发改委审核意见(盖章)。
山东省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山东省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鲁经贸投字[2005]3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鲁经贸投字[2005]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权限内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核准,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企业所在市经贸部门核准。
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
市经贸部门核准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每月10日以前汇总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四条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与相关附件一式5份报项目核准部门。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以及其来源;(四)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五)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购置国产设备名称、数量。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雅培(嘉兴)营养品有限公司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浙发改外资[2011]794号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雅培(嘉兴)营养品有限公司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正文:----------------------------------------------------------------------------------------------------------------------------------------------------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雅培(嘉兴)营养品有限公司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浙发改外资〔2011〕794号)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报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要求核准雅培(嘉兴)营养品有限公司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嘉开管发〔2011〕37号)及附件收悉。
经研究,主要内容核准如下:一、项目名称:雅培(嘉兴)营养品有限公司婴幼儿配方奶粉及营养食品项目。
项目由雅培投资卢森堡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厂房和辅助用房45129平方米,购置生产设备,年开发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及营养食品27216吨。
项目建设期3年。
三、项目总投资23000万美元。
雅培(嘉兴)营养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700万美元,由雅培投资卢森堡有限公司以美元现汇出资。
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资金由投资方在境外筹措解决。
四、项目选址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马家浜路,南至圣堂路,西至空地,北至空地地块,用地180亩。
项目建设应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五、项目以进口新西兰脱脂奶粉为原料,采用目前国内外成熟、先进的湿法工艺生产。
产品质量和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婴幼儿乳粉生产的规定。
六、项目年用电3024万度,用水61.92万立方米,用天然气960.5万立方米;年需脱脂奶粉约0.95万吨。
七、项目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第三类第(二)条第1项: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进口设备用汇3376万美元。
八、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是: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雅培(嘉兴)营养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磅配方奶粉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浙发能评〔2011〕85号);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马家浜路西、圣堂路北工业用地规划条件》;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批准文号:〔2011〕001号);嘉兴市环保局《关于雅培投资卢森堡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磅(约折合27216吨)配方奶粉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嘉环建函〔2011〕75号)。
黄石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黄发改办[2010]326号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发改局,各城区发改物价局,开发区经发局,委内各科室: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投资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5、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省级有关管理权限项目(第一批)的通知(鄂发改法规[2008]401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7、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鄂发改外经[2008]678号);8、《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21号令);9、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外经[2006]840号);10、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铁山区管理体制的意见(黄发[2008]12号);11、黄石市发改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省级有关管理权限项目(第一批)的通知》的意见(黄发改法规[2008]358号)。
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和要求黄石市发改委是黄石市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申报,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直企业项目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各自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工作,同时将审批文件抄报市发改委备案;需要市级或市级以上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发改部门向市发改委申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河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日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部署,围绕全市工业倍增计划和“2+5+N”产业体系,推动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对落地在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且在河池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依法就地纳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化工项目不低于300万元/亩),达产后税收强度不低于12万元/亩(化工项目不低于18万元/亩),累计到位资金1亿元(或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优化供地方式(一)入园企业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时,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1年内全部缴清。
(二)对符合用地控制性指标“12345”标准(即:容积率不低于1.2,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实行“标准地”供地(即“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平整土地)。
(三)入园企业可通过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获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浙商务联发〔2023〕9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95号各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1.浙江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2.浙江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9月21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补对象在浙江省内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企业投资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并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奖补。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细则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应兑现的地方招商引资奖补政策。
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政策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奖补内容(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成实施技术改造等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7‰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2
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2008-2-2 12:46:00 | By: sunjian09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该法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有:免税、减半征收、适用低税率、退税、抵免所得税等,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以下为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的软件企业在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时候,可以不受经营期的限制。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期满之后3年以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此期间,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免税、减税期满以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在以后的10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30%。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征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但是,外国投资者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者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外资项目情况表
日本
鱼胶原蛋白肽深加工
日本
日本
亨氏投资有限公
婴儿奶粉、米粉
司
美国
建设集化工罐区、码头于一体的液化仓
储物流基地。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投
资1.2亿美元,占地30公顷,建设13万立
方米的液体化工罐和2万立方米的气体
罐,及3万吨级和5万吨级的液化码头各
一个;二期、三期分别建设15万立方米
和20万立方米的化工罐区,占地30公顷
5000 2000
二期增资1800万美元进行扩建
台湾成霖集团 台湾
1800 1800
主要从事汽车配件及电子产品的零部件 及汽车零部件模具、民用电子部品模具 等的研发生产、销售
主要从事透皮吸收制剂的研制和开发 主要从事模具及注塑件研发、生产,为 台湾冠捷、海尔、海信、澳柯玛提供配 套
日本工业株式会
社
日本
2000
1000 2000
3250
2000
1000 1000
项目进展情况及 预计202年 年底 需要解决的问题 到账外资 状态
正在项目选址阶段
——
签约
项目最终落户胶南,用
地40亩,计划三月底签
约
——
改项目已签约,土地部
门正在申报土地指标
预选址400亩地
——
该项目初步确定选址地
正在规划评估中 项目先期我区租赁场地 生产,已为其在北部产 业新城提供选址。9月5 日总部社长来我区考察 投资环境,已确定选 址,并达成投资意向。
计年底签约
已经提取化验水样,年
底前争取签约
——
正在跟踪促进
——
签约
1000 签约
签约 在谈
19 日酒店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6•【文号】发改外资〔2021〕368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外商投资法,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提高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便利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给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二、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确认书办理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说明、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说明。
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以及用汇额等进行确认。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需要征求意见或开展评估,对于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1),在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意见和评估时间)出具项目确认书,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
对于不符合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告知项目单位并进行说明。
四、项目单位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五、对于已经确认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相关规定
目录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办理指南 (1)一、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1)二、申请项目的范围 (4)三、对应的产业目录 (5)四、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6)五、项目确认书格式 (8)六、填表说明 (9)七、设备清单的核准 (10)八、主要政策文件 (11)进口设备清单分批办理指南 (26)外资政策汇编目录 (30)一、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有关政策 (30)二、办理外资项目核准有关政策 (30)三、办理外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有关政策 (32)四、外资项目核准和确认书办理指南 (34)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指南 (35)一、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35)二、申请项目的范围 (36)三、填表注意事项: (37)四、主管部门主要审核内容为: (37)五、有关政策文件: (37)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办理指南 (42)一、申请项目的范围 (42)二、申办程序 (43)三、有关政策文件: (43)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确认书办理指南 (49)一、采购国产设备免税的管理 (49)二、申请项目的范围 (52)三、对应的产业目录 (53)四、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53)五、填表说明 (55)六、设备清单的核准 (56)七、主要政策文件 (57)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分批办理指南 (64)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办理指南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权限、程序,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天津市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规定: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知识点解读:决策与评估梳理
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知识点解读:决策与评估梳理投资估算一、投资估算的内容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构成。
作为项目资本金比例计算基数的总投资只包含了30%的流动资金,而项目评价使用的项目总投资则包含了全部流动资金。
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三项内容构成,不包括建设期利息。
二、建设投资估算方法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生产能力指数法、比例估算法、系数估算法、估算指标法等。
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最为粗略,一般仅用于投资机会研究阶段。
生产能力指数法相比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准确度提高,在不同阶段都有一定应用,但范围受限。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采用估算指标法,也可根据具体条件选择其他估算方法。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的投资计算精度较高,需通过工程量的计算,采用相对准确的估算方法进行分类估算。
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该方法根据已建成的、性质类似的建设项目的单位生产能力投资乘以拟建项目的生产能力来估算拟建项目的投资额;仅存在规模大小和时间上的差异。
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一般仅用于机会研究阶段。
生产能力指数法:根据已建成的、性质类似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能力和投资额与拟建项目的生产能力来估算拟建项目投资额;运用该方法估算项目投资的重要条件,是要有合理的生产能力指数。
采用生产能力指数法,计算简单、速度快,但要求类似项目的资料可靠,条件基本相同。
比例估算法:以拟建项目的设备购置费为基数;以拟建项目的工艺设备投资为基数系数估算法:朗格系数法;设备及厂房系数法;估算指标法:俗称扩大指标法。
估算指标是一种比概算指标更为扩大的单项工程指标或单位工程指标,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对象,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概括性。
估算指标法的精确度相对比概算指标法低,主要适用于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也可采用,主要是针对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及公用和辅助工程等配套工程。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17•【字号】浙委办[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2]4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经济强县(市)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建设经济强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潜力和希望所在。
加快经济强县(市)发展,是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增强全省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
为了鼓励和支持经济强县(市)充分发挥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省委、省政府决定,扩大绍兴、温岭、慈溪、诸暨、余姚、乐清、瑞安、上虞、义乌、海宁、桐乡、富阳、东阳、平湖、玉环、临安、嘉善等17个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
扩大经济强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有利于经济强县(市)更快更好发展,确保2005年全省有近三分之一县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有利于经济强县(市)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全省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有利于经济强县(市)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增创体制新优势,符合改革方向;有利于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全面推进我省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扩大经济强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总体原则是“能放都放”,即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目前须经市审批或由市管理的,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须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
对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文件规定的,须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政府委托、授权、机构延伸或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办)支持等办法放权。
市级保留的审批、审核事项,须报省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潍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和《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潍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利用外资提质扩容1.实施“外资优先”和“一把手工程”。
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在开放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在项目建设上优先使用外资。
落实利用外资“一把手工程”,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利用外资第一责任人,每年梳理一批增资项目和重点招商项目,由主要负责人挂帅包靠组织专班推动。
深入研判国际产业链布局新走势,大力引进、并购处于产业链头部和关键环节的大高强外资项目,迅速扩张总量、提升增幅和质量,在全省利用外资第一方阵中进位争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开放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扩大外商投资准入。
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一律取消。
全面落实国家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举措,吸引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创投机构落户潍坊。
支持在专用汽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潍坊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3.拓展外商投资领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外资[2005]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外资〔2005〕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所有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现就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权限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鲁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核准机关及权限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管理企业、省直部门所属企业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核准。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河府[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3〕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7日河源市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办理实施意见》、《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事项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内、外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发起单位。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办理。
并联办理分两个阶段:立项阶段和报建阶段。
(一)立项阶段的事项包括:项目备案,环评文件审批(含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用地预审、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及地质危害性评估结果认定,林地审批,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文物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
用地规划许可(含选址意见书审批)除外。
(二)报建阶段的事项包括:用地审批,招标核准,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等审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节能审查,人防设施设计审查,抗震设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配套建设环卫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