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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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
项目确认书》服务指南
根据河北省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要求,市发改委负责进口设备确认(包括限上及限下项目)的初审和请示工作。
一、办理范围
(一)内资企业
(二)外资比例小于25%的合资企业
二、申请办理程序
免税确认书的办理,各县(市、区)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及市直企业向市发改委写出请示,再由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三、报审材料
1、县(市、区)发改局请示3份。
2、项目备案证(或核准证、批复文件)副本复印件一式四份。
3、项目可行性研报告正本2份。可行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
4、项目可行性研报告中提出的设备清单一式三份。(进口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一)
5、申请免税的设备清单一式十份(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格式
见附件三)
6、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7、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合同复印件各二份
8、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的所有复印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确认书的出具
省发改委对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一式七份,其中三份存档,一份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其余发企业、市发改委、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
五、免税确认书的变更办理程序
对已出具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市发改委或有关企业向省发改委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县(市、区)计划局或市直企业请示(3份)
(二)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10份)
(三)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2份)
(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简介(2份)
(五) 省以上项目核准或备案证复印件(4份)
(六)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10份(如果是用汇额度变更调整,需要15份,另外还需要调整前的设备清单5份)
(七)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份)
(八)进口合同复印件(2份)
六、办理时限
对免税项目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符合要求的,将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向省发改委出具书面请示。
七、附件
附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格式
***公司(印章)***项目可研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单位:万美元
填表日期:联系人:电话:
附件三: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格式(限下项目)
附件: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冀发改规划确定[200*]号附表
***公司(印章)***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单位:万美元
填表日期:联系人:电话:
初审单位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盖章同意) (盖章同意) 注:1、该清单为企业最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时所用清单,所填写内容要与实际进口的设备相一致,所有表格都要填上相应内容,不允许有涂改或空白。*处要按照具体时间、具体单位、具体项目填上相应内容,如[200*]中*,当前是2007年,填上7即可。
2、对限上项目,将“冀发改规划确字[200 ]号附表”改为“发改规划确字[200 ]号附表”;“初审部门意见”改为“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