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进口设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例分析
关税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关税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关税法律案件主要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征税、减免税、退税等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关税法律案件为例,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名称:某进出口公司关税法律纠纷案(二)原告:某进出口公司(三)被告:某海关(四)案由: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纠纷(五)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进口货物应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是否适用,被告认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
三、案件争议焦点分析(一)原告主张原告某进出口公司主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关规定,其进口的货物应享受减免税政策。
具体理由如下:1. 进口货物属于我国鼓励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鼓励类项目进口的货物,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2. 原告进口的货物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明其符合鼓励类项目的要求。
3. 原告已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二)被告意见被告某海关认为,原告进口的货物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具体理由如下:1. 虽然原告进口的货物属于鼓励类项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减免税政策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项目。
2. 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进口的货物符合减免税条件。
3. 原告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影响了海关的正常征税工作。
四、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二)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进口的货物属于鼓励类项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减免税政策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项目。
2. 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进口的货物符合减免税条件。
3. 原告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
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典型案例
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典型案例第一篇: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典型案例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关税的减免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其中,“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货物在进口时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后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直至海关监管年限届满后解除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货物时,可申请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政策。
但是,实践中,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却因对海关监管要求的不了解而违法处置特定减免税货物导致遭受海关的处罚。
一、有关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规定《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三个特定”原则——“特定地区”原则、“特定企业”原则和“特定用途”原则,即特定减免税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反之,任何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而将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货物用于原批准的地区、企业或者用途以外的企业,都应当承担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
二、典型案例解读通过对海关近年来查处的有关实际案例进行整理、分析后发现,各地海关所认定的“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在实践中通常多表现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出租、出借、调拨、挪用等处置。
以下将结合部分典型案例加以具体说明。
1、擅自改变特定减免税设备的用途某外商投资饮料生产企业拟定了以生产果汁饮料、茶饮料和饮用水为主要产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商务部门审批后,取得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内容”核定为“水果加工”,此后该企业以特定减免税方式进口了价值近400万美元的灌装生产设备。
但上述设备投产后,由于果蔬类饮料国内市场销路不畅,该企业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将灌装设备用于生产瓶装纯净水。
随后,海关稽查部门在对该企业特定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核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遂对其立案调查,并认定该企业的转产行为已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7万元的处罚规定,同时责令其补缴设备“移作他用”期间的应缴税款。
海关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018年,该公司在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时,因违规操作,被海关部门查获。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虚报价格、偷逃关税等违法行为。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海关法律责任案例的典型代表。
二、案件经过1. 违规申报2018年5月,该公司计划出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在申报过程中,该公司业务员王某为了降低关税,与报关员李某商量,虚报了货物的价格。
报关单上显示的货物价格为80万美元,而实际价格为100万美元。
2. 海关查获2018年6月,海关在查验该批货物时,发现货物实际价值与申报价格不符。
经进一步调查,海关发现该公司存在虚报价格、偷逃关税的违法行为。
3. 立案调查海关部门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扣押。
同时,对涉案人员王某、李某进行了询问。
4. 案件审理经审理,海关部门认为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报价格,逃避关税;(2)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影响海关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海关部门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三、案件处理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海关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偷逃的关税人民币18万元;(2)罚款人民币20万元;(3)暂停该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3个月。
2. 刑事责任经调查,王某、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走私罪。
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违规申报的危害本案中,该公司因违规申报,导致海关部门查获。
这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影响了公司的声誉。
此外,公司负责人和涉案人员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海关法律责任的界定本案中,海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违规行为分析.doc
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违规行为分析以案说法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违规行为解析文/林倩特定减免税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进口后,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对减免税设备进行后续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减免税设备进口后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如果企业擅自将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则构成《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一)项规定的移作他用违规行为,海关可以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那么,减免税设备擅自移作他用主要有哪些情形?企业在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内的使用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海关如何对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补缴税款?本文结合实证案例,对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违规行为的几个法律问题梳理如下:改变减免税设备使用主体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设备,只能由特定主体(减免税申请人)使用,不能由其他人使用;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享有同等减免税待遇条件的主体,如果使用申请人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设备,应当由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特定减免税设备的移作他用手续,或者由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补缴税款后转让给其他人使用。
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设备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例如,改变使用主体(出借他人)。
2012年5月,当事人A公司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下免税进口的玻璃切割机、偏光贴附机、IC自动安装机等23台减免税设备,转移给关联企业B公司安装使用,未向使用单位B公司收取任何费用,设备在进口后均记入当事人A公司的固定资产账。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海关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走私、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走私案件的分析,探讨海关监管法律制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沿海城市海关在开展“蓝天2019”专项行动中,查获一起特大走私案件。
涉案团伙通过伪造报关单、隐瞒真实货物信息等手段,走私大量高档香烟入境。
经调查,该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伪造报关单。
涉案团伙为逃避海关监管,伪造报关单,将走私香烟伪装成其他商品申报入境。
2. 隐瞒真实货物信息。
涉案团伙在申报过程中,故意隐瞒走私香烟的真实信息,以规避海关监管。
3. 大量走私。
涉案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烟草市场秩序。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申报。
申报不实的,由海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海关依法对走私行为予以查处,对走私货物、物品予以没收;对走私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处理结果1. 海关依法对涉案团伙的走私香烟予以没收,并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涉案团伙的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海关监管。
海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严防走私行为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提高法律威慑力,加大对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高执法能力。
加强海关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减免税进口设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例分析
在广东沿海,近一时期走私者采用入境小汽车夹带电脑硬盘、芯片等小件高档物品的走私活动日趋增多,珠海拱北海关近日引进了新型车辆检查系统,连续查获夹带走私物品的入境车辆,让这种夹带走私活动遇到了“克星”。
几天前,一辆没有向海关申报装有涉税物品的七座旅行车从拱北口岸入境,值班人员使用车辆检查系统进行图像扫描时,在这辆车两侧的裙边部位发现了异常。
拱北海关驻闸口办事处查验一科关员张亮:普通车辆在这个地方它的透明度应该是比较强,因为它的零部件比较少,而这部车通过我们机器透视以后,发现它颜色很深,而且有条块状有规则的物品在这分布,所以我们怀疑这个位置应该藏有物品。
随后,海关人员根据扫描图象的异常部位,对该车进行了人工查验,在汽车前轮后部的特制暗格里,搜出包括320兆、160兆大容量电脑硬盘150个。
记者在现场看到,走私者在这辆车设置的暗格非常隐蔽,入口处覆盖的铁板上还焊有一块垂直铁板,检查人员即便发现,也会产生暗格的入口太小,不可能藏有走私物品的错觉。
拱北海关缉私局闸口分局缉私二科科长王民强:把私货装进去以后,他再把那个螺丝拧上,再在铁皮上面喷一层沥青,把螺丝口给封盖住,我们关员就不容易发现痕迹,而且他再喷一层泥浆,让人感觉到这个部位平常时候很少动的。
拱北口岸每天进出境车辆6000多辆,以往海关人员对车辆查验主要靠经验,必要时还要敲打车身,通过辨别声音来判断车里是否夹带物品。
拱北海关驻闸口办事处查验一科副科长梁宏宇:有些车是比较高档的,奔驰、宝马都一百多万的车,本身每个配件都很贵,你查的时候把它拆下来,可能装的时候都有难度,或者损坏,这时候对我们查验难度是非常大,而且准确率也不那么高。
海关人员介绍,近年来,珠海拱北口岸和深圳皇岗口岸利用车辆夹带手机、电脑芯片等高价值走私物品的案件逐年上升。
这套价值一千万人民币的移动式车辆检查系统,利用X射线对过境车辆进行扫描检查,不但可以准确地判断车辆是否夹带走私物品,还大大提高了粤港澳车辆的通关速度。
海关稽查“三查合一”案例解析及要点警示
海关稽查“三查合一”案例解析及要点警示第一篇:海关稽查“三查合一”案例解析及要点警示海关稽查“三查合一”案例解析及要点警示课程背景介绍:本课程以全新视角,以案例为载体,从故事的角度入手,将“知识点链接”与“海关提醒”内容等贯穿全文始终,细致、务实地解读稽查、核查。
将稽查、核查业务进行全面、客观、真实的展示,通过一个个案例,使得企业管理人员轻松学习、听懂、理解稽查与核查,达到拨云见日的效果,目的是消除企业的理解误区并提出解决方法,帮助企业减少潜在风险海关稽查大纲第一部分:如何了解海关稽查第一节“稽查通知书”的疑惑一、收到“稽查通知书”海关要点提醒:1学会从海关“稽查通知书”中获得信息;2读懂时间范围与业务范围二、如何进行稽查准备及要点提醒第二节“稽查征求意见书”的争议1海关稽查时可以行使哪些权力2企业接受海关稽查时该如何配合3企业应如何正确对待“稽查征求意见书”4接受稽查时企业常见的工作内容及相关权利第三节“稽查结论”的效力1如何读懂“稽查结论”2海关是如何依据稽查事实做稽查结论的海关要点提醒1“稽查结论”的签收并不一定意味着稽查事项的结束2企业在接受稽查时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何维护的自身权益第二部分:如何通过“体检式”稽查规范公司经营第一节“体检”并不是为了查发问题案例:某电子企业的“体检式”稽查第二节如何通过“体检”完善了公司的内控制度案例:某销售公司的“体检式”稽查第三节“平衡表”暴露的问题一、某液晶面板生产企业的“体检式”稽查海关要点提醒:第三部分如何通过“重点式”稽查纠正问题第一节加工贸易稽查第一讲企业未能建立有效的管理标准及内部沟通不畅的情形案例:某电子公司加工贸易内销稽查1如何确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税款计征标准2如何有效获取加工贸易应税料件数量及价格的方式3加工贸易货物归并申报对确认补税价格的影响4关注内销成品与保税料件的符合度;5料件换算需选择合适的方式第二讲关务管理仅依靠数据却不了解实际的情形案例一、某大型EMS生产企业加工贸易稽查1了解企业ERP、MRP,加工贸易企业中ERP系统的重要性第三讲企业管理体制不能随生产变化而变更的情形案例一、某电子设备生产公司加工贸易稽查1了解Backflush(倒冲法)2了解“小推车加原料站式”管理海关要点提醒:第二节价格稽查第一讲价格申报会出现哪些问题案例、某小型电子公司货物价格申报真实性稽查1、同品名合并申报的注意点2、企业对进出口货物相关资料审核的重点3、五种有效的报关错误自查方法4、违反“如实申报”将会受到什么处罚第二讲完税价格与成交价格案例、某中型电子公司货物价格申报完整性稽查1“完税价格”是如何产生的2计算和确定运费时应关注的问题3完税价格申报中的常见失误4企业内部建立实质性复核体系的重要性第三讲如何处理漏报与伪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案例、某机械设备组装企业漏报与伪报类稽查1了解“低报、伪报价格走私”2从价计征关税如何计算第三节归类稽查第一讲海关为何稽查进出口货物品名申报情况案例、某外资电气传送公司税则号列申报类稽查1了解“申报”和“税号”、了解“伪报品名”的危害2了解“走私普通货物罪”第二讲进出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情况是否属海关稽查范围案例、某小型贸易公司税则号列申报类稽查海关要点提醒:第三讲进出口货物“料号”是否会影响到归类案例、某液晶显示器公司税则号列申报类稽查稽查要点提醒:第四讲品名、规格型号、料号之外的用途等因素在货物归类中是否重要案例、某中型贸易公司税则号列申报类稽查稽查要点提醒:第四节减免税设备稽查一、减免税设备申报类稽查案例、某通讯科技公司减免税设备稽查二、减免税设备使用及流向类稽查案例、某电子公司减免税设备稽查三、减免税设备处置类稽查案例、某机械公司减免税设备稽查第五节特许权使用费稽查第一讲哪些特许权使用费是海关的征税对象案例一、某企业手机芯片设计许可费稽查1什么样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2如何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3如何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案例二、某企业技术入门费稽查什么样的支付条件可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我国关境内的条件第四部分“验证式”稽查提升公司的资质第一节通过“验证式”稽查的意义第二节为什么没有通过验证接受稽查(财务状况与进出口守法指标)(一)财务状况指标验证(二)进出口守法指标验证(三)内控制度与贸易安全指标海关要点提醒:“验证式”稽查中相关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方式海关核查大纲第一部分如何了解海关核查第一节核查的“主角”变了1了解核查、核查查什么及稽查与核查的区别2海关实施核查前是否会通知企业、实施核查时海关会做些什么3核查中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核查中海关的权力4企业收到海关核查通知后该做哪些准备5核查时的企业“自查”非常重要第二节被核查人的“警戒线”、被核查人违法违规的后果海关要点提醒:企业防范违规情事发生的有效方法第二部分核查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第一节单耗核查1损耗与工艺损耗该如何区分2工艺损耗与不能列入工艺损耗的损耗在处理上有什么区别3单耗核查过程中海关可能会做些什么4企业关务人员获取单耗相关数据的几个途径二、电子行业的单耗核查1、工程BOM表和制造BOM表的区别2、BOM表对单耗申报的作用3维修领用该如何判别4哪些属于残次品且残次品该如何处理海关要点提醒:电子行业单耗管理容易出现的问题三、塑胶行业的单耗核查1成品有多种规格型号时料件单耗的计算方法2浇口可回用时料件工艺损耗的计算方法3如何认识工艺成熟的产品在一定时间段内料件损耗率浮动较大4塑料粒子中加了色母粒时料件单耗的计算方法海关要点提醒:塑胶行业单耗管理的注意点四、化工行业的单耗核查工艺损耗率计算方法海关要点提醒:“实际测定法”计算损耗率的前提条件五、纺织服装行业的单耗核查1企业选择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能否再申请变更2企业还可以选择哪些环节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要点提醒:纺织行业单耗申报注意点六、五金行业的单耗核查生产过程中的几种具体情形是否可列入工艺损耗第二节盘点核查1“在途清单”包括哪些保税货物2哪些情形可能导致盘点不通过第三节内销核查1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转内销有何规定2企业擅自内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联网企业内销“连连看”1联网企业“月度集中补税”注意事项2保税进口料件的制成品出口须谨慎3即将取消订单时涉及的保税货物处理须谨慎二、非联网企业内销“连连看”2保税边角料的正当“出路”在哪里第四节深加工结转核查一、令人惊愕的进口“空结转”海关要点提醒:企业自查出的违规行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吗?二、一场“金融危机”中的“危机”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办理流程“三步运作”不可颠倒深加工结转、都是“超期”惹的祸第五节外发加工核查一、“擅自外发”不可取、外发加工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二、“超范围”的外发加工第六节不作价设备核查一、不作价设备切不可“互通有无”企业是否可以任意处置已满海关监管期的不作价设备?二、不作价设备“越界”使用须有“度”周老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MBA、经济学硕士,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顾问,广东省加工贸易企业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香港中国企业协会顾问,广东省台资企业协会顾问,珠三角著名关务及财税问题处理专家,长期以来在省外经贸部门、各直属海关担任管理职务,先后在加工贸易稽查处、保税处、法规处、企管处等部门工作,对企业关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深刻的了解,同时兼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多家500强企业的关务顾问,现为某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商务投资及关务咨询顾问,参与编写了《加工贸易实务》》、《进出口报关实务》等多本专著,应邀对众多外资、外贸及民营进出口企业进行过海关业务指导,深受企业和学员的好评,20多年的经贸及海关从业经历,使他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关务操作管理经验,并深刻了解海关内部运作及有关规则,特别在处理疑难关务及相关财税问题有独到的见解和技巧,是业界少有的能把进出口贸易、物流、海关、财务、税务、外汇、银行业务充分糅合的综合型讲师,周先生将以他丰富的关务及财税实操经验和精彩的案例与大家分享。
以案说法安庆海关201030
案例二:减免税设备擅自抵押
安庆海关 2014-05-30
某企业于2008年3月向海关申请免 税机械设备一批,并于当年7月份进口。 2010年,安庆海关在对该企业减免税 设备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将上述 设备作为抵押物在某银行办理了贷款 手续。
安庆海关 2014-05-30
安庆海关
2014-05-30
三、减免税设备管理环节违规案例
安庆海关 2014-05-30
案例一:伪报技术参数
安庆海关 2014-05-30
某内资企业于2010年向海关申请 免税进口数控机床一台,根据《内资企 业不予免税目录》,数控床的免税进口 有加工精度要求,即加工精度达到一定 的技术参数方予以免税。后经海关稽查 发现,其在减免税环节申报环节伪报技 术参数,采用欺骗手段免税进口。
以案说法
安庆海关 2014-05-30
• 1. 进出口申报环节违法案例 • 2.加工贸易管理环节案例 • 3.减免税设备管理环节案例
一、进出口申报环节违法案例
安庆海关 2014-05-30
案 例一 出口低退税率申报为高退税率
进口高税率申报为低税率
安庆海关 2014-05-30
2012年5月14日,安庆某企业以一般贸易 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农机配件215000 千克,商品编号为84099999.90(出口退税: 17%),价值396718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 为气门、轴套和主轴商品编号分别为 84099199.20、84833000.90(出口退税: 15%)和84831090.00,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管理, 被立案查处。
安庆海关 2014-05-30
安庆某公司委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喀什 海关出口申报66300米涤纶印花布出口,货值 212160美元,并向代理公司提供空白单证。但代 理公司因工作失误,将货物申报成663000米,货 值2121600美元。被海关查验发现数量短少,涉嫌 骗取国家退税,被立案查处。
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
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2011-04-13(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不作价设备是以免费即不需要经营单位付费进口、也不需要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设备,根据你司所述,该批设备不应办理不作价设备进口,具体贸易方式应向现场通关部门提供详实的说明材料后方可确认。
2.对符合海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政策规定的进口设备,进口报关时免交关税,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该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5年。
备案手续由经营单位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
3.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4.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5年。
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
不作价设备已到监管期限的手册不必等到手册到期,可提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5.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1)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2)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教学案例-案例分析行政强制措施
教学案例-案例分析行政强制措施
[案例分析]
2005年1月24日,新华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医用激光相机30台,每台申报价格1.2万美元。
某海关经审核发现上述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其他企业同期进口价格及国际市场行情价格,认为新华公司存在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走私嫌疑,于1月26日扣留上述进口货物并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此后,某海关经进一步调查未取得证明新华公司走私的相应证据,遂排除该公司的走私违法嫌疑。
2005年2月24日,某海关解除了对涉案货物的扣留措施,在依照法定程序按每台1.8万美元对上述激光相机估价征税后放行货物。
新华公司对海关的估价征税决定并无异议,但不服某海关先前作出的行政扣留决定。
认为,某海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实施低报价格走私行为的情况下,径行扣留其进口货物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超越执法权限;致使涉案货物未能及时办结通关手续,造成该公司向国内用户交付货物迟延,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使其在经济上遭受了严重损失。
新华公司据此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1.新华公司行政复议的理由成立吗?
2.海关还可实施哪些扣留财物的措施?应具备条件?
3.海关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有哪些规定?地点/时间/权限。
通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问题:在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的 情形下,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位价的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 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针对同一制定机关的--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针对新旧法规衔接的---法不溯及既往 (从旧兼从新)
案例分析
2001年7月,某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发现 一中外合资酒店涉嫌擅自销售特定减免 税进口的设备,遂即扣留了正在装运中 的减免税设备。该设备自1993年6月免税 进口后因客观原因一直未安装适用。
侦查分局在扣留上述货物后,就“该批 货物是否已经超过监管期限”、“当事 人的出售行为是否构成偷逃应缴税款的 违法行为”和税额计算等问题,分别向 该海关法规处和关税处等部门咨询。
2001年11月,侦查分局法制处在对案件 预审时发现,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与总 署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 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第29号海关总署令发布)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
根据该办法第十八条“监管年限从减免 税进口货物的放行之日起计算”,涉案 货物已超过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
法规处和关税处均答复,根据海关总署 《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88】署税字第1297号)和海关总署 关税司《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 如何计算的函》(【89】税减字第544号) 等文件关于监管年限按实际使用时间计 算的规定,
上述设备因未实际启用,没有达到海关 规定5年的管理年限,应属海关监管货物, 并核算偷逃应缴税款46.6万元。侦查分 局决定立案侦查,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主要涉案人员,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关于海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被海关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走私的物品包括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海关监管、走私犯罪、濒危物种保护等方面。
二、案件事实1. 走私行为2019年3月,该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申报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
在海关查验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申报的货物中,含有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经调查,该公司承认其故意隐瞒了这些物品的真实情况,将其夹藏在申报货物中,企图逃避海关监管。
2. 涉案物品经鉴定,涉案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共计100件,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故意隐瞒走私物品,逃避海关监管,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2. 走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犯罪。
3.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违反了濒危物种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判决结果1. 走私犯罪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走私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并处走私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教学案例-案例分析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抵押
[案例分析]
2005年5月,河北某乳业公司免税进口法国产检测设备一套,报关价格:70万欧元。
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公司产品虽然检测合格,但经营仍受到巨大影响,无法正常生产。
为避免设备闲置,2008年10月,该公司将包括免税进口设备在内的绝大部分设备租赁给某大型乳业集团,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10万元。
11月,海关对该企业进行专项稽查,发现了租赁合同,海关缉私局随即对此行政立案。
公司法律顾问告诉公司总经理老张:企业涉嫌违规,海关根据相关条例可能对企业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租赁合同必须终止。
老张惊得一下子说不出话来:这样一个躲避麻烦的应急措施怎么会引来这么大的麻烦?
屋漏偏遭连阴雨。
与此同时,海关又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6月以此减免税设备做抵押,向某农业银行贷款人民币220万元,2006年9月,公司还清了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公司法律顾问对此判断:公司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的行为同样涉嫌违规,故亦需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罚则去处罚。
也就是说:公司可能要再掏35—230万元的罚款。
老张闻之顿时万念俱灰:看来这次公司在劫难逃了!这究竟是为什么?
该企业的哪些经营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海关典型案例范文
海关通关实务案例分析1.你所谓的报关权是报关权还是进出口的经营权呢?如果是报关权,我认为不可能,因为作为企业所取得的报关权是自理报关权,没有权利为其他工厂报关。
因此,(1)是不可能的。
如果你想将两个企业都申请报关权,而由一个报关员办理业务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报关员不可能同时在两个报关单位工作。
2.不可以的。
暂时进出口是指货物进境后最终出境,或者出境后最终进境,且未有改变。
你描述的情况均不符合,所以使用此笔业务不适用该制度。
这属于易货贸易的一种。
3.应该处罚.该电子公司一外商投资设备申请减免关税进口后,该批设备属于保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该公司在未经海关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货物销售给国内其他企业。
如果该公司以牟利为目的,那么应该属于走私行为,且涉税额高于25万元人民币,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该公司未以牟利为目的,应属于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处货值5%—30%的罚款。
对于漏缴税款部分,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4.这个问题个人感觉应该可以免税通关,前提是查清楚上退运至日本的货物中确实没有这两项展品,但是针对上次出口的货物,应该予以处罚。
海关通关实务案例分析1.你所谓的报关权是报关权还是进出口的经营权呢?如果是报关权,我认为不可能,因为作为企业所取得的报关权是自理报关权,没有权利为其他工厂报关。
因此,(1)是不可能的。
如果你想将两个企业都申请报关权,而由一个报关员办理业务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报关员不可能同时在两个报关单位工作。
2.不可以的。
暂时进出口是指货物进境后最终出境,或者出境后最终进境,且未有改变。
你描述的情况均不符合,所以使用此笔业务不适用该制度。
这属于易货贸易的一种。
3.应该处罚.该电子公司一外商投资设备申请减免关税进口后,该批设备属于保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该公司在未经海关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货物销售给国内其他企业。
如果该公司以牟利为目的,那么应该属于走私行为,且涉税额高于25万元人民币,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该公司未以牟利为目的,应属于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处货值5%—30%的罚款。
论海关当前减免税设备审批存在的风险及对对策
当前减免税设备审批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国家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贸易性质和特定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制定的减免税政策,对于加大引进外资力度,提升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海关作为减免税政策的执行与监管部门,肩负着把关与促进的双重职责,为了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地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本文就当前减免税设备审批存在的风险及对策作一浅述。
一、当前减免税设备审批存在主要风险随着外向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减免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变化,特定减免税设备审批也不断遇到新的情况和新的风险,突出表现在:(一)项目备案环节出现新的风险1、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随着项目审批部门及海关对项目备案审查越来越严格,一些企业为了实现项目从非鼓励类向鼓励类的转变,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参照,采取倒推方式,先在目录中找到类似的条目,以该条目为基础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公司章程,对生产产品故意加以模糊,然后以此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签发鼓励项目确认书,并向海关申请鼓励项目备案。
如条目H032012为“新型电子元器件生产”,该条目对项目内容有列名限制,但部分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往往对产品不予提及,只在项目确认书上照搬条目内容,以图蒙混过关。
又如在钢铁制品类生产企业,有的套用“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五金件开发、生产”,而生产的产品仅仅为钢丝制品或一般五金制品;还有套用条目比较多的“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往往生产的是一般黑色金属制品等。
另外还有的企业,同时生产鼓励类和非鼓励类产品,将符合鼓励政策的次要产品谎报为主要产品,骗取海关鼓励项目备案,然后利用免税进口的通用设备从事非鼓励类产品的生产。
2、备案项目实施不到位根据署税[1997]1062号文规定,外资企业进口设备需企业自用,且应用于审批部门确认的鼓励项目。
部分企业利用《产业指导目录》没有对鼓励类项目的前、后道工序是否全部属于鼓励类项目做出明确限定的漏洞,对鼓励类项目的生产工序进行前推、后延,对项目进行扩大解释,造成海关认定鼓励类项目生产范围的困难。
减免税稽查实例及分析
2、关联性分析法。从公司关联性分析,集团 公司、母子公司等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应作为 减免税高风险企业,稽查时予以重点关注。 3、对比分析法。从企业经营范围、商品特性 等角度分析,如进口商品间存在数量、配比等 结构矛盾;进口商品与企业经营范围间存在矛 盾;免税条目及用途与企业经营范围间存在矛 盾等。
综合前期资料收集、分析及市场调查,稽 查处初步判定随州地区免税进口大米色选机存 在较大风险,随即开展核查。
经对随州市曾都区23家收货单位免税进口 的大米色选机进行了核查,经查发现: 随州市金屯、天英、马亮等7家米厂根本没 有进口过大米色选机。以该7家米厂名义免税进 口的大米色选机去向不明,7家米厂均未与外商 签订过外贸合同,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委托代理 协议。
3、上海哈斯出具的精度说明和产品技术指标 手册所述定位精度和重复定位精度值无任何依 据; 4、我关为印证风险,请我省机床制造行业的 龙头企业武重公司对2家企业的加工中心精度值 进行了检测,检测显示X、Y、Z轴精度值均达 不到免税指标。
为查实精度问题,我关请具备国家认证资格 的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关区免税进口 数量最多、金额最大的两种型号加工中心各1台 进行了检测,检测前均经过充分补偿,结果显 示均不能满足国家免税指标。
处理: 1、2家企业移交缉私部门; 2、关区哈斯整体情况作为行业性违法风险移交缉 私,并提交多份稽查建议书相关职能部门及主 要进口现场; 3、将此问题报稽查司,希望打击此行业违法情事 。
2、灌装机 11年,我关对农夫山泉湖北公司开展专项 稽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免税进口灌装机不 符合免税条件,涉嫌申报不实,移交缉私部 门。
经查,查实以下情况: 1、稽查期间,经销商向我处提交了四份上 海哈斯曾经向海关出具的精度说明,称“美国 哈斯牌加工中心经ISO230-2标准(国际标准) 测量,统计出来的定位精度为0.0095mm,重复 定位精度为0.0045mm”。 2、设备到厂验收环节,用户企业均未对定 位精度和重复定位精度进行检测,原因一是没 有检测设备(激光干涉仪);二是按照惯常的 验收方法即现场加工工件,达到企业生产要求 即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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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进口设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例分析(挪作他用)
信息来源:天下关税网发布时间:2010-9-15 点击次数:276
一、基本案情
近期,P海关综合治税联合核查小组根据该关关税科提供的信息,对关区辖下N公司以鼓励类项目A0201申报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的使用情况开展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因市场变化而改变设备用途的现象。
目前,企业已就其减免税设备中不符合项目确认书用途范围的部分,主动向P海关申请补税,涉及设备进口价值约319万美元,应补税款约363.9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情况
N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1年9月26日,注册资本320万美元,投资总额640万美元,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非金属模具及相关塑胶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售后服务。
据了解,N集团的总部设在美国,该集团在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及经营制造注模塑料产品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
目前,除广州N外,该集团在我国香港、深圳、苏州、天津都设立有分公司。
2001年8月,N公司就其投资项目向P区对外经济贸易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由P 区外经贸部门审批通过,项目批复文号:番外经业[2001]373号。
批复中列明:“生产规模为年销售2400万美元,其中非金属模具的产值占总产值的50%以上。
”据核查人员到P区外经贸部门了解,“番外经业[2001]373号”文所提及非金属模具的产值比例为企业要求加以列明,企业称如不列明此项则无法获得项目确认书。
2001年10月,该公司执373号外经贸部门批复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获得批准,项目编号:粤外经贸资批确[2001]02229,所属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为:《外商鼓励类目录》第二类第一条(A020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001年8月5日,企业的“进口物资清单”获P区外经贸部门批准(番外经物E2001]第188号),该公司执上述项目确认书及“进口物资清单”到海关办理了减免税设备备案手续。
随后,企业于11月8日申请对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变更并获得批准。
自2001年12月开始至2004年1月,该公司从捷普电子(P)有限公司结转减免税设备总价值319万美元。
三、核查情况
2003年12月,P海关关税科对该公司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塑料制品,而非金属模具并没有直接生产,全部依靠进口,与A0201产业条目的要求不符,于是要求企业按规定作补税处理。
企业称有关项目的研发仍在进行中,符合有关规定,不同意海关意见,并表示将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同时希望能按生产实际变更确认书的产业目录为Fl300,即塑胶产品项目,该项目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13”。
但企业一直没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至2005年2月,N公司授权某咨询(深圳)有限公叫广州分公司就上述项目确认书及减免税设备问题与海关进行沟通,称该公司董事局重视国内市场份额,自2001年设厂起一直都存在塑胶类产品的内销业务,无法变更为Fl300项目,并称企业目前在经营的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的生产及即将上线的高端数字信息交换品的生产,电属下鼓励类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2004年11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规定).希望能扩大经营范围后再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变更,以此符合海关对减免税没备的监管要求.实际上,该公司至今仍未能将项目确认书进行变更。
减免税设备的后续核查,是P海关综合治税专项行动的重点核查项目之一,接到关税科反映的这一隋况后,主管关领导非常重视,由稽查科牵头组成专项小组,到企业宣讲政策。
核查过程中,经办人员向企业出该公司使用减免税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同时耐心细致地介绍了与减免税设备相关的海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自查自撒。
2005午10月27日,企业提交报告.申请对原项目确认书项下申报进口的减免税设备按规定进行补税。
四、存在的问题
此次核查中.该关发现存在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J企业授权咨询公司应对海关核查工作。
自海关核查介入之口起,某咨询公司(全球五大事务所之一)的高级税务顾问便参与应对工作。
据了解,该公司内部有“海关组”,由一些海关退休或“下海”的人员组成,专门从事应对海关方面的工作.这些人员的工作收费是以分钟计算的,因此,哪怕足一丝的疑点,他们也要追问到底。
这就要求核查人员对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十分了解,思路上要非常清晰,在减免税政策、法规方面更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准确的把握。
为此.核查人员走访了外经贸审批部门,并得到关税处、稽查处的具体指导。
(二)企业巧妙地利用了“擦边球”实现减免税设备的结转。
从N公司申请立项的历程来看.企业在成立之前已经有意向要购买捷普塑胶部(含注塑设备),其企业名称也表明了'塑胶产品的主导方向。
在申请鼓励项目时,增加了“非金属模具的产值占总产值的50%以上”,即表示可以同时生产塑胶产品。
在第一份“进口物资清单”获得通过之后,3天内就把原来以模具生产设备为主的清单,改为以塑胶生产设备为主的清单,实现了“渐进式的过渡”,使原属捷普塑胶部的注塑设备可以顺利结转。
尽管目前尚缺乏证据方面的支持,但其通过“擦边球”获得免税注塑设备的“原意”是非常明确的。
(三)设备的通用性为“移作他用”提供了条件。
在N公司的减免税设备当中,仅l台可直接用于非金属模具生产,其余的多为注塑设备,但注塑设备既可以用于生产塑胶产品,也可以用于试验非金属模具,在塑胶产品市场条件有利的情况下,企业也就难免把设备“移作他用”了。
(四)政策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尚待进一步明确。
存《外商鼓励类目录》中,A0201条目的阐述并无“塑胶产品”,而N获得的项目确认书当中,项目范围却包含了“塑胶产品”。
为了确保企业以生产非金属模具为主,项目确认书同时增加了“非金属模具的产值占总产值的50%以上”的要求,但在现有政策规章中,享受A0201条目并无产值比例的规定,因此,拿产值比例作为衡量标准,其说服力度能否经得起考验,恐怕还要靠外经审批部门进一步“释法”了。
区成不服九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0-3-2 发布:浏览:72
【案情摘要】原告:区成;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
原告区成于1987年12月4日经罗湖海关入境时,未带任何玉石器用品。
12月6日,原告携带玉石器317件,放在行李中,未向海关申报,经罗湖口岸“绿色通道”(即无申报物品通道)出境,通过行李机时被查获。
经广东省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原告所带玉石器中,有玉龙带钩1件,属清初文物,禁止出境;玉带钩、白玉猴各1件,属清末文物范畴;其余314件,属现代各式特种玉石工艺品。
这些玉石器,估价总值人民币9580元。
1988年2月27日,罗湖海关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原告行为属走私行为,给予其以没收所携带玉石器的处罚。
原告不服罗湖海关的处罚决定,于1988年3月3日向九龙海关申请复议。
九龙海关复议认为,罗湖海关对区成的处罚决定是适当的,其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九龙海关的复议决定,于1988年7月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他的合法权益,退还被没收的原物。
在广东沿海,近一时期走私者采用入境小汽车夹带电脑硬盘、芯片等小件高档物品的走私活动日趋增多,
珠海拱北海关近日引进了新型车辆检查系统,连续查获夹带走私物品的入境车辆,让这种夹带走私活动遇
到了“克星”。
几天前,一辆没有向海关申报装有涉税物品的七座旅行车从拱北口岸入境,值班人员使用车辆检查系统进行图像扫描时,在这辆车两侧的裙边部位发现了异常。
拱北海关驻闸口办事处查验一科关员张亮:
普通车辆在这个地方它的透明度应该是比较强,因为它的零部件比较少,而这部车通过我们机器透视以后,发现它颜色很深,而且有条块状有规则的物品在这分布,所以我们怀疑这个位置应该藏有物品。
随后,海关人员根据扫描图象的异常部位,对该车进行了人工查验,在汽车前轮后部的特制暗格里,搜出包括320兆、160兆大容量电脑硬盘150个。
记者在现场看到,走私者在这辆车设置的暗格非常隐
蔽,入口处覆盖的铁板上还焊有一块垂直铁板,检查人员即便发现,也会产生暗格的入口太小,不可能藏
有走私物品的错觉。
拱北海关缉私局闸口分局缉私二科科长王民强:
把私货装进去以后,他再把那个螺丝拧上,再在铁皮上面喷一层沥青,把螺丝口给封盖住,我们关员就不容易发现痕迹,而且他再喷一层泥浆,让人感觉到这个部位平常时候很少动的。
拱北口岸每天进出境车辆6000多辆,以往海关人员对车辆查验主要靠经验,必要时还要敲打车身,通过辨别声音来判断车里是否夹带物品。
拱北海关驻闸口办事处查验一科副科长梁宏宇:
有些车是比较高档的,奔驰、宝马都一百多万的车,本身每个配件都很贵,你查的时候把它拆下来,可能装的时候都有难度,或者损坏,这时候对我们查验难度是非常大,而且准确率也不那么高。
海关人员介绍,近年来,珠海拱北口岸和深圳皇岗口岸利用车辆夹带手机、电脑芯片等高价值走私物品的案件逐年上升。
这套价值一千万人民币的移动式车辆检查系统,利用X射线对过境车辆进行扫描检查,不但可以准确地判断车辆是否夹带走私物品,还大大提高了粤港澳车辆的通关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