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限额以下项目
《调整进口设备税收通知》
《调整进口设备税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xx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xx]37号)精神,现就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都要按照“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的原则做好进口设备免税工作,严格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项目要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他项目(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项目)一律执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对国内投资项目,国务院授权的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单位,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进行审批。
对属于国内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同时,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样本格式见附件一)。
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并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四、对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授权的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单位,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审批,对属于外商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同时,附项目确认书。
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和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办事指南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办事指南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编码:245333012440000(二)受理范围:1.申请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2.申请内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新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变更确认书);3.申请条件:(1)申请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条件:申请投资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2)申请变更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条件:已经领取项目确认书,确需要做项目确认变更的。
(三)受理地点: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吉祥路100号704室2.交通方式:乘坐2、B3、B4、56、62、74、80、83、85、133、185、204、209、229、261、276、283、284、293、297、305、518路公交车,到[中山纪念堂]站下车,乘坐西往东方向的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20米拐入吉祥路,乘坐东往西方向的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15米,进入地铁[纪念堂]站隧道,在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口。
乘坐7、12、24、42、215、293、528路到[吉祥路]站下车,朝北面走10米后过马路到达吉祥路口。
乘坐广州地铁2号线,在[纪念堂]站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路口。
(3)地图:(四)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4.《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
( )项 目单 位 凭 我 委 或 省 级 发 展 改 革委 ( 委 ) 出 具 的 项 目确 认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到 项 目所 在 地 直 属海 关 办 理进 E 四 经 l 免 税 手 续 。海 关 根 据上 述 文 件并 对 照 《 商 投 资项 目不 予 免 税 的进 口商 品 目录 》 外 ,在 用 汇 额 度 内 对 项 目进 口设 备进 行 审 核
具 项 目确 认 书 。具 体 范 围包 括 :
1 、中外 合 资 、中 外 合 作 、外商 独 资等 外 商 投 资 的 项 目 :
2 、中外 合 资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企业 和外 商 独 资 企 业 通 过 增 加 外 方 注 册 资本 扩 大项 目投 资 总 额 的 增 资 项 目
中鼓 励 类 和 《 中西 部 地 区 外 商 投 资优 势 产 业 目录 》 并 转 让 技 术 的 外 商投 资项 目,在 投 资 总 额 内 进 E的 自用设 备 及 按 照 合 同随 l 设 备进 E 的技 术 、配 套 件 、备 件 ,除 《 商 投 资项 目不 予 免 税 的进 口商 品 目录》 所 列商 品外 ,免 征 关税 和进 E环 节 增 值税 。 l 外 l
年 月 E t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 目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改外 资 [ 0 6 1 2 0 ]3 6号
各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划 单 列 市 、副 省 级 省 会 地 市 、新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经 委 ( 贸委 ) 经 :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免税 手续
二 、关 于 限 额 以 上 项 目确认 书 的 办理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布日期】2006-04-29【实施日期】2006-0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京政办字〔2018〕2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创新完善本市发展改革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变“群众跑路”为“数据跑路”,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市发展改革委开发建设的“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将于近期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线时间服务平台拟定于2018年11月26日起上线运行。
二、访问与登录方式(一)访问方式各有关办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访问服务平台进行事项办理:1.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点击“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访问或点击“办事服务”专栏进入“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2.通过首都之窗“政务服务”专栏下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事项进入。
(二)登录方式按照市政府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服务平台已完成与“北京市法人一证通平台”的整合对接,实现市政府多部门不同业务系统间的“单点登录、一网通办”功能。
企业应当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服务平台,未注册“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的企业需先到“北京市法人一证通平台”完成注册,领取后再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服务平台。
三、业务范围市、区发展改革委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均通过服务平台开通网上申报、咨询、办理、结果查询等功能,具体事项详见附件。
服务平台已经完成了现有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事项在线办理系统的整合,企业可以直接登录服务平台办理上述有关事项,不必再登录原有在线办理系统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4•【文号】发改规划[2003]2105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已随职能划转到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明确有关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分工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
二、关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一)申请办理程序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抵扣所得税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后,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
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9.06.20
•【字号】鲁工信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厅在原有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按系统梳理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并认领清单事项,形成本部门的权责清单。
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文件的调整及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20日。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文日期】2006-04-29【实施时间】2006-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各地应继续依照上述规定和操作办法,确保“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工作和进口操作规程稳定运行。
2021年山东省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操作指南
2021年山东省发改委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操作指南
1、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以上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办理设备进口手续时,可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免征关税。
二、办理权限
1、内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海关出具免税确认书,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
2、外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
3、国外贷款项目:由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部门出具免税确认书。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免税确认书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所需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单位请示文件,
2、进口设备清单(6份)
3、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表(仅内资项目)
4、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国外贷款项目还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5、招标委托协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外资项目可只提供采购合同)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外资项目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项目环评及用地批复意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1.[0100001002000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子项:(1)[01000010120001] 能源类(2)[01000010220001] 城建类(3)[01000010320001] 农林水利类(4)[01000010420001] 交通运输类(5)[01000010520001] 社会事业类(6)[01000010620001] 外商投资类(7)[01000010720001] 境外投资类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政府核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1号)2.[010000200200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3.[0100003002000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4.[01000040020001]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5.[01000050020001] 《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本市范围内)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修订)6.[01100060020001]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子项:(1)[01100060120001] 项目建议书审批(2)[01100060220001]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01100060320001]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4)[01100060420001] 决算审批(5)[01100060520001] 资金申请报告审批(6)[01100060620001]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7.[01100070020001] 年度投资计划办理(不含市政府投资项目)设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11〕34号)、《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6〕40号)8.[0110008002000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免缓审批设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9.[0110009002000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10.[01100100020001]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11.[01100110020001]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设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12.[01100210020001] 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限额以下项目)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初审上报事项清单1.[0110012001000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设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19号)2.[01100130010001]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初审子项:(1)[01100130110001] 项目建议书审核(2)[01100130210001] 申请国外贷款项目初审(3)[0110013031000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初审设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3.[0110014001000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设定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4.[01100150010001]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设定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5.[0110016001000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设定依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6.[01100170010001] 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设定依据:《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34号)7.[01100180010001]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初审设定依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54号》8.[01100190010001] 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设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9.[01100200010001] 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10.[01100220010001]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初审设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4.10.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长陆昊201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6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计28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计9项)附件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
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对于进口设备而言,若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可以申请免表办理流程,以便加快进口手续和减少相关成本。
下面将介绍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
一、了解免表办理的基本概念与条件免表办理是指进口设备可以在海关无需进行实质性报关手续的情况下,直接从海关监管区内外进出口。
但是,办理免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 进口设备必须用于投资项目,不得用于销售或转换用途。
2. 进口设备的额定寿命在10年以上。
3. 进口设备单台价值必须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000元。
二、准备材料办理免表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申请表格:填写申请表格,包括进口设备的相关信息如型号、数量、用途等。
2. 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提交进口设备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
3. 进出口权证明:提供进出口权的证明文件。
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项目批复文件、进口设备的技术规范、进口设备的生产许可证明等。
三、选择服务机构办理免表过程中,可以选择委托一家口岸一体化服务机构来代办申请手续。
选择合适的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专业、便捷的服务,节省时间和精力。
四、填写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相关材料提交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将帮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并核对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系统录入和审核服务机构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电子系统,并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六、补充材料和核查如有必要,海关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一些额外的证明文件或进行核查,以确认申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七、审批结果海关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审查合格,则会颁发免表手续,申请人可以携带手续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
八、进出口手续办理持有免表手续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达海关监管区的口岸进行进出口手续的办理,无需再次申请报关手续。
九、监管期间申请人在进出口设备进出海关监管区内外时,应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如有需要,可以进行抽查或者核查。
国发[1997]37号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1997年12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 函[0 ]2号 21 7 1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划单 列市 及新 疆建 设兵 团商 务 主管部 门 : 计
21 0 0年 , 国务 院发 布 了《 于 第五 批取 消 和调 整行 政 审批 项 目的决 定 》 国发 [00 2 关 ( 21]l
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 加强沟通 、 遇有问题及时向商务部( 外资司) 报告。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二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王 昭 铨 同 志 遗 体 告 别 仪 式 在 南 京 举 行
1 1月 7 日上 午 , 国共 产 党 优 秀党 员 , 诚 的共 产 主 中 忠 义 战士 , 国政 协第 五 、 届 委员 会 委员 , 协 江 苏 省第 五 届 委 全 六 政
省辖 市政 协送 了花 圈 。 王 昭铨 同志病 重期 间和 逝世后 , 往看 望 、 别 或 以各 种 方式 吊唁 、 前 送 志哀 并 向其 亲 属表 示慰 问 的领导 同志 还有 : 志军 、 罗 李学 勇 、 保 华 、 梁 弘强 、 云 峰 、 李 杨卫 泽 、 新 力 、 杨 黄莉 新 、 李 笃信 、 蒋宏 坤 、 李小 敏 、 李全林 、 艳 、 龙 、 张 赵 丁解 民 、 朱龙 生 、 张卫 国 、 何权 、 和平 、 史 曹卫 星 、 陈
示哀 悼 , 对其 亲属 表示 慰 问 。
上午 9时 , 张连珍 、 石泰峰 、 林祥国 、 柏苏宁、 周珉、 张九汉 、 陈宝田、 国新 、 包 罗一民等省 领导和陈焕友、 孙颔 、 曹克明 、 许仲林等老 同志缓步来到王昭铨同志遗体前肃立默哀 , 作最后 送 别 。省 委办公 厅 、 省人 大常 委会办 公厅 、 省政 府 办公 厅 、 省政 协办公 厅 、 民主党派 省委 和 各 省工商 联 、 省级 机关 有关 部 门负责 同志 , 昭铨 同志 的 亲属 、 王 生前 友好 、 乡代 表 、 家 身边 工 作 人员 、 医护 人员 以及 社会 各界 代表 也前 往送别 。 王 昭铨 同志逝 世后 , 中共 中央 组织 部 , 江苏省 委 、 省人 大 常委会 、 省政府 、 政协 , 京市 省 南 委、 市人大常委会 、 市政府 、 市政协 , 各民主党派省委 、 省工商联 , 省有关部 门、 团体 、 单位 , 各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时间:1999-11-22文号:[1999]791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悦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l),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一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办理的有关程序及申报要求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办理的有关程序及申报要求(2008年12月)一、符合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条件1、根据国发[1997]37号文有关规定,项目需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通知书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核准备案通知)中需明确进口设备名称、用汇额、项目建设期限。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过期项目,不予办理免税确认。
4、免税确认是针对投资项目的政策,对非投资项目而进口设备的不予办理免税确认。
二、办理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三、申报材料(一)限额(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需上报国家发改委):1、当地发改委上报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以公文行式)。
文中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建设起止日期、用汇额(万美元)、可研批复情况、符合《鼓励目录》的具体条款等内容。
如果项目建设期、用汇额、进口设备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必须详细说明原因。
2、有关的附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报告1份(需有资质的单位编制),(2)项目可研批复或核准、备案通知书1份,(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报告进口设备清单(必须有本单位盖章)10份,(4)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1份,(5)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招标委托书和中标通知书各1份。
4、其它需要说明或补充的材料。
(二)限额(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由省发改委出具):1、当地发改委上报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以公文行式)。
设备进口的减免税、不作价审批及解除监管规定与办理
设备进口的减免税、不作价审批及解除监管规定与办理!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一)范围: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机器设备。
2、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
3、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
上述设备均包括其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申请办法:企业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等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征免税审批手续,海关核准后出具《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经主管海关核准,最多可延长三个月。
(三)有关规定:1、2002年10月1日以后新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经核查产品出口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2、自2002年10月1日起,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有关投资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税进口。
单独进口设备零配件则需照章征税。
3、新成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经贸部门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中规定的期限内缴齐注册资本,并在验资后的一个月内向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递交验资报告。
未如期缴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4、企业如需申请变更项目有关事项,经外经贸部门批复后,应及时到海关办理项目变更备案手续,避免出现在办理《征免税证明》时,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海关备案不一致的情况。
对未录入海关减免税操作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前到海关办理有关录入手续,方可办理变更。
5、对于海关已出具的《征免税证明》,企业未能及时或无法正常进口的,应及时到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作废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执行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已进口设备转让给另一个享有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结转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服务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服务(一)基本要求1.服务团队需有符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的自建专家库,库内专家应包含技术类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类专家,并提供相应的专家库管理系统截图、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2.服务团队具有承担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咨询、监管、评审(验收)等服务工作相关经验。
3.服务团队需针对本项目提供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并须承诺并应依据相关办法和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开展项目相关工作。
(二)服务范围1.开展技术改造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在服务期内,根据《<关于企业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协助采购人按职责依法依规对已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协助采购人对区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开展财政资金使用跟踪管理。
累计监管项目次数不少于250次。
2.开展鼓励发展的限额以下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事项合规性审查工作。
在服务期内,根据《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办理内资项目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协助采购人审查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事项。
(三)主要工作内容1.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1)对在采购人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重点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内容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包括:①是否通过监测系统如实、按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②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③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④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⑤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2)协助采购人对其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并按随机原则遴选至少2名专家共同开展现场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