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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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
摘要:残疾人是任何时期、任何国家都会面对的社会问题。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越来越受到我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关注。因为美国、英国和日本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代表了不同的福利制度类型。所以本文选取了这三个国家来分析,最后回归到我国,对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残疾人;福利内容;国际比较
一、引言
(一)写作背景及目的
随着我国工业社会的发展,机械化生产、交通事故剧增等原因造成我国残疾人数量逐年攀升,使残疾人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亟需建立完备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所需的福利项目,使残疾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本文在分析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之后,为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项目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二、对残疾人的法律支持
(一)美国的法制建设
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和自由制定了各个层次和领域的法律。这些法律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对于防止残疾人歧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在法律中对于无障碍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环境、信息与交通的无障碍,从法律上保证了残疾人接受社会关照。
1968年,美国颁布《建筑障碍法(ABA)》,为确保这个法案的顺利实施,1973年成立联邦独立机构——无障碍委员会。
(二)英国的法治建设
二战之后,英国按照贝弗里奇报告建设福利国家,于1994年相继通过《残疾人(就业)法案》及《教育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及儿童特殊教育给予法律规定。1946年通过的《国家保障服务法案》及1948年通过的《国民互助法案》,分别对残疾人医疗服务和适用于残疾人的财政做了规定。2004年和2005年先后通过了《反残疾歧视法案》及2005年《反残疾歧视法案》,2006年通过的“残疾人平等计划”,将为残疾人创造平等机会视为所有机构和组织的法定责任。
(三)日本的法制建设
日本于1946年由其社会保障研究会提出了《社会保障法案》。1949 年以后制定并实施了《残疾人福利法》、《社会保障制度建议书》、《残疾人雇佣促进法》、《特殊儿童抚养补助金给予法》,规定了政府应给残疾人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强调了残疾人平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保障了残疾人就业并规定了残疾儿童可以领取的“扶助补助金”。
三、残疾人福利内容
(一)对残疾人的教育支持
1.美国的对残疾人各个阶段的教育支持
美国对残疾人的教育包括婴儿早期干预,学前教育服务以及高等教育服务等各个阶段的服务项目。美国1975年制定,2005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
法》,旨在让22岁以前的所有残疾人融入健全的教育环境,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教育权利,不接受照顾性的隔离式的特殊教育。
2.英国的全纳性学习方法
英国政府非常重视残疾人教育,不仅制定各种政策确保残疾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而且为此投入大量资源。英国政府教育部门针对每一阶段不同的特殊教育需求分别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向残疾学生及其家长提供不同的帮助和支持。
3.日本开设特别支援学校
日本各地设有专门的“特别支援学校”,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到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到普通公立学校就学,学校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拒收。大学在招录新生时也比较人性化,对残疾人考生给予考试方面的特别对待,例如残疾人参加大学入学考试不设体检,试题以盲文或放大的字体形式出现,适当延长考试时间,允许他人执笔等。
2.对残疾人的就业保障
1.美国的三种类型就业服务
美国的就业服务包括三种类型:第一,就业支持服务。包括以单独或混合的方式提供用以帮助残疾人获得竞争性职业的服务,基于满足残疾人的个人就业计划需求的服务等。第二,过渡性服务,是指为残疾学生提供的离开学校后的服务。包括完成中等教育后的教育、职业训练、融入性就业、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成人服务、独立生活或社区参与等。第三,康复服务。这些就业服务对于残疾人实现自立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英国的积极就业政策
英国所施行的积极就业政策主要包括四个基本措施:一是一站式服务,具体做法为把针对失业者的公共服务尽量都集中到一处,这样使失业者可以更方便得到这些服务;二是适时干预,在适当的时期给予失业者全方位的服务;三是因人而异的提供专家服务,专家根据失业者的具体情况及所有的培训机会与就业机会,然后针对个人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3.日本的双渠道促进就业
日本促进残疾人就业主要通过两种渠道。一是集中就业——高福利性的庇护工厂,既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功能也兼具康复训练的功能;另一种渠道是按比例就业渠道。各单位需按比例雇佣残疾人,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对于没有达标的单位政府予以惩罚,对于多招的单位予以奖励。
四、国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立法和实施机制
法律是制度最为规范化的体现,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必须通过法制化的途径实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任何一个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比较好的国家都有一套适合该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我国应该从国情出发,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完善我国残疾人群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保障残疾人享受平等教育的机会
残疾人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教育事业水平的高低,也从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与文明程度。在残疾人教育方面,各国都做了很多努力以保证残疾人得到均等的教育机会。我国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照顾,注重残疾人教育机会的平等。
(三)提升残疾人工作能力以保障其就业
残疾人就业是整个残疾人事业的核心部分,残疾人事业中其他各项组成部分都可以说是为围绕残疾人就业问题而展开,残疾人就业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其他问题的解决相对就容易得多。国外对于残疾人就业的扶助主要是通过提供培训等形式提高其工作能力而实现的。美国、英国、瑞典,都对残疾人提供再就业培训和求职辅导,这是将原有单纯的福利救济转到使残疾人重获工作能力的福利保障形式。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注重提高残疾人工作能力远远比单纯为其提供救济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