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十六
法硕考研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三、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宪法》第5条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机关应严格遵循宪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构的职责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而秩序本身就代表着有序的过程,只有法律方能使国家事务有序地进行,因而,依法办事是国家机关一项基本的工作原则。
所谓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说是依宪治国。所以,国家机关都应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它们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遵循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我国的 国家权力必须集中由代表人民意志的、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微博]统一行使;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不存在分权关系,而是为实现国家管理任务进行的工作分工关系;各个国 家机关依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行使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民主集中制既不是专制主义或官僚主义集中制,也根本不同于无政府主义或极端民主化。它是与我国困情相适应的对国家机构的基本要求,适宜于用来保证人民的根本权利和完成国家的根本任务。
二、责任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 果,都必须承担责任。在我国,权力和责任是紧密联系且相互统一的,既不存在没有权力的责任,也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力。这种权责关系既包括政治责任,也包括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其中以政治责任为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责任制原则是我国政权机关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4)宪法学部分 (2)
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4)宪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每小题1分,共13分)1.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 )。
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答案】A【考点分析】英国被称为宪政之母,美国是第一个公布成文宪法的国家。
所以第1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个公布成文宪法的国家,时间是1791年,这也是法国的第一部宪法。
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B.社会主义制度C.无产阶级专政制度D.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答案】B【考点分析】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所以第2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
与根本制度类似的一个概念是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1分,共9分)14.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应对( )。
A.选民负责B.公民负责C.原选举单位负责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答案】AC【考点分析】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对选民负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所以第1项和第3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公民在具有选举资格参加选举时就是选民,注意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1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职务有( )。
A.自治区主席B.自治州州长C.自治县县长D.民族乡乡长【答案】ABC【考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所以只有第4项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由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这与行政机关是不同的。
16.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公民的诉愿权包括( )。
2015年华成法硕串讲班宪法陈璐琼讲义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10 人以上提出
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两院(乡无两院)
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成员 5 人以上联名,县级 3 人以上提出
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两院
考点二 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人 大常委会的许可,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 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乡镇级人大代表被采取以上措施则由执行机关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行政区域的变更
审批机关
权限
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国务院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界线划分、变更,县、市行政区域重大变更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举
罢免 县级原选区 50 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罢免案
人大常委会
的代表 在人大
系统的
辞职 地级、省级、全国级代表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辞职
职务相
间
接受辞职案或罢免案的 应终止
接
原选举单位全体成员过
人大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
选
半数,公告且报备上一
罢免 人大闭会期间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2、明确“我国将长
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 3
权 可 以 依 照 法 确定下来。
期 处 于 社 会 主义 初 级 阶 年改为 5 年。
律的规定转
2、将社会主 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
3、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态度修改。
2015年法律硕士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法学)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 -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不缴纳税款,处……”该条文的罪状属( )A. 简单罪状B. 叙明罪状C. 引证罪状D. 空白罪状【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罪状的分类2.甲因行为可疑被公安机关询问,交代了与乙丙一起贩毒的事,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把乙、丙抓获,属于( )A. 自首B. 准自首C. 立功D. 坦白【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自首12. 2010年9月9日甲创作完成小说《坚硬的泡沫》,2012年5月4日甲去世,该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截止日( )A. 2060.9.9B. 2060.12.31C.. 2062.5.4D. 2062.12.31【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13. 申请专利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下类情形,其中导致新颖性丧失A. 国内过期产品( )B. 规定学术会议向首次发表C.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二泄露其内容D. 在中国政府主办国际展会上首席展出【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专利发明创造新颖性丧失16、甲、乙兄弟二人居住于院落中,四面南房为甲所有,无间北房为乙所有。
甲在外地打工,乙独自在家。
某日,院墙因连日暴雨倒塌建路人丙砸伤,丙方的损失应由( )A. 以单独承担责任B.甲、乙承担责任C. 甲、乙承担按份责任D.丙自己承担责任【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侵权责任的承担17、某公司货车在途经完工不久的高架桥是,大桥突然坍塌,货车倾覆,汽车重伤,货物受损( )A .施工单位单独承担责任B.建设单位单独承担连带责任C.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D.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侵权责任的承担18、家在网吧上网,邻店乙、丙发生吵架并互殴,但无人制止,几家被误伤,甲的损害应由( )A.网吧单独承担责任B.网吧、乙、丙承担连带责任C.网吧承担责任,乙、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D.乙、丙承担责任,网吧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侵权责任的承担19、甲向乙银行贷款,以其别墅设定抵押。
中共中央党校法硕考研难度剖析
中共中央党校法硕考研难度剖析一、中央党校法硕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2015年中央党校法硕招生人数为30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少,从这方面来讲中央党校法硕考研难度较大,但是其复试分数线执行国家线,初试努力还是能够进入复试的。
据凯程从中央党校内部统计数据得知,92%以上都是跨专业的考生。
法硕也是跨专业考研人数最多的专业,只要能有计划的进行针对性的复习,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考上法硕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
其次,跨专业考研,中央党校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
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一丝都不能懈怠,法硕也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难。
二、中央党校法硕就业怎么样?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本身的学术氛围好、师资力量强、人脉资源广,校友众多,中央党校法硕在全国的知名度是响当当的,中央党校在社会上地位也不容小觑,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
现今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当然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亦可以从事原有专业与法律结合的管理工作等等。
凯程考研常年从事法硕考研辅导,根据多年经验,认为法硕就业前景不错。
但由于研究生的常年扩招,还需要好的工作还需要学生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质,才能在就业大潮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中央党校法硕学费是多少?中央党校法硕(非法学)的学费总额为60000元,学制三年;学费相对于一般院校较高,与北大法硕,清华法硕学费差不多,相对于其他专业,法硕是高投入高产出的专业,没有一流的老师就没有一流的学生,请最好的老师培养法硕人才,这是行业需要。
2015年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联考基础课答案及解析
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基础课一、单项选择题1.(2015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题)【答案】B【解析】A选项“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描述:“故意杀人的,处……”,简单罪状,即一看罪状就知道该种行为是哪一种犯罪。
B选项“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如果不详细加以描述,有可能难以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必须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详细说明。
C选项“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引证罪状的条文本身并不描述犯罪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条款已经描述过的某种犯罪的特征来认定该种犯罪。
D选项“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题中具体描述了犯罪的手段特征“暴力、威胁方法”以及主观目的“拒不缴纳税款”,故答案选B。
2.(2015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题)【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余罪的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本题中甲仅因为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盘问,遂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甲并非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所以,甲不成立准自首。
甲在犯罪以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成立一般自首。
因甲与乙、丙共同贩毒,成立共同犯罪。
甲供述乙、丙共同贩毒的行为不成立立功。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考研真题]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课试题
[考研真题]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课试题2015年法硕(非法学)试题——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学是社会科学,不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B.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C.法学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D.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法理学不是方法论2.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B.法系是以法律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为划分标准的C.英国威尔士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D.当前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意义3.甲故意杀人后畏罪潜逃,归案后法院依法判处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法的作用理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畏罪潜逃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B.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而非法的教育作用C.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法的规范作用,也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D.有人认为甲畏罪潜逃应罪加一等,该观点体现了法的预测而非评价作用4.某市打算引进大型化工项目,引发社会争议。
赞同者认为该项目将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反对者认为该项目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民众健康。
该市综合考量后,决定终止引进该项目。
根据法的价值冲突理论,该市的最终决定体现出( )A.效率优于自由B.效率优于平等C.人权高于效率D.秩序高于正义5.下列关于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立法包括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和解释,不包括法律的废止B.邓析制“竹刑”,说明立法主体不仅限于特定的国家机关C.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中,立法权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D.国家结构形式对一国立法体制形成的影响不大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是( )A.合理性原则B.正当程序原则C.合法性原则D.协商性原则7.2011年,以缅甸人糯康为首的武装犯罪集团在湄公河流域劫持我国商船并杀害了13名中国船员。
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简答题
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简答题简答题:第51 - 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5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5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53.简述职务发明的具体类型
5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四、辨析题:第55- 56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
55.请对“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56.请对“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再设立”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第57 -58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民法理论。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请分析
(1)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5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
请问:
(1)本条所称的“胁迫”应该如何解释?
(2)有权以胁迫唯有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谁?
(3)本条中的“1年”是何种性质的期间?。
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学)真题及答案
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学)真题及答案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学)真题及答案一、民法1.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电视机,并签署了购销合同。
由于商场员工的过失,电视机在搬运过程中摔坏了。
商场方面表示愿意全额赔偿,但李某却要求商场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购买价款。
请分析该案例中是否构成合同的履行障碍,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该案例中构成合同的履行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照约定实现合同目的的,视为合同不能履行。
因为商场员工的过失导致电视机摔坏,商场方没有履行其应承担的交付义务,故构成履行障碍。
2.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三年后偿还本金,并支付10%的年利息。
三年后,张某仅偿还了本金,但没有支付利息。
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利息,请判断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李某的诉讼请求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借款人不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
本案中,张某在约定的三年期限内未支付利息,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二、行政法1.小明在某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其成绩符合该大学的评定标准,但学校仍将其开除。
请分析该案例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该案例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同学校共同保证学习质量。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有权按照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按照学业水平和学位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对学业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以予以退学处理。
小明符合该大学的评定标准,未违反学校的各项规定,因此,学校无合法依据将其开除,违反了法律规定。
2.某市政府发布了一项决定,决定自发布之日起,该市所有机动车都必须使用清洁能源驱动。
马先生有一辆柴油车,因为无法更换清洁能源,所以被强制停驶。
2015法硕非法学真题与答案
2015法律专硕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的国家铁路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刑法原则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A.赌博的筹码B.抢夺的财物C.行贿的财物D.运输毒品的车辆【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犯罪对象3、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后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投入河中,赵某溺水死亡,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过失致人死亡罪C故意杀人罪(未遂)D故意杀人罪(既遂)【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犯罪的停止形态8、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D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爆炸罪B寻衅滋事罪C故意伤害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爆炸罪14.下列犯罪中,属于结果犯的是()A.放火罪B.故意毁坏财物罪C.私放在押人员罪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结果犯16、甲遇红灯停车时,与路人孙某发生口角,甲下车将孙某打到在地,驾车离去。
孙某坐在马路上,不听行人劝导,拒绝离开。
十分钟后,乙超速驾车经过此处,来不及刹车,将孙某撞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甲构成寻衅滋事罪C.甲和乙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D.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交通肇事罪17、下列行为中,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是()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B.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C.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D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18.甲冒充公安干警,将正在赌博的孙某等四人用手铐铐住,并拿走其赌资及随身携带的财务2万余元,甲的行为认定为()A.诈骗罪B.抢劫罪C.招摇撞骗罪D.敲诈勒索罪【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招摇撞骗罪19、甲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自己私刻的收费章,逃避交付妻子透析费用17万余元,甲的行为()A.按诈骗罪定罪处罚B.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C.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D.成立紧急避险【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诈骗罪20、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该行为属于()A.牵连犯B.法条竞合C.想象竞合犯D.结果加重犯【参考答案】B21.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是()A.甲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B.乙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权C.丙因受欺诈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D.丁被他人打伤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22.下列选项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是()A.合伙企业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法人成立的要件23.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A.行纪合同B.协议离婚C.履行行为D.抵押合同【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25.甲出差,委托同事乙照看其9岁儿子丙,某日乙将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出去打麻将,丙在玩耍时将邻居丁打伤。
2010-2015法硕联考专业综合课(法学、非法学)主观题大题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10专业综合课(非法学)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请将参考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64.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2(1)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景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生效,对什么人生效;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和行为的情境条件。
2(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和不得这样行为三种模式。
2(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的部分,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265.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及其意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4(2)意义:各民族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上享有平等权利,有利于少数民族利益的保护,加强民族团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体现权力分工与制约原则,确保各职能部门的相对独立,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本职工作。
4PS:全国人大常委会乃至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宪法规定需要牢记,最好将宪法的全部相关法条背诵下来。
66.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1)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
2(2)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后的《虎门条约》,并在随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法条例题及详解(1)-法硕.doc
2016年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法条例题及详解汇总ﻪﻭﻭ「例题」ﻭﻪﻭﻪ根据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下列有关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的文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ﻭﻭﻪﻭA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ﻪﻭﻭﻪﻭ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ﻭﻪﻭﻪC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ﻭﻭﻭ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ﻪﻭﻭ[答案]CDﻪﻭﻭﻪﻭ「法条」ﻭﻪﻭﻭ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ﻭﻪﻭﻪ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ﻪﻭﻭ第七存的分配制度。
(法|律教育网整理)ﻭ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ﻪﻭﻭﻪﻭ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ﻪﻭﻪﻭ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ﻭﻭﻪ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ﻪﻭﻭ国家保护个体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ﻭ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ﻪﻭﻭﻪﻭ「详解」ﻪﻭﻪﻭ1、以上四个条文规定了我国基本的经济体制和分配制度,十分重要;又加之这四个条文先后经过了宪法修正案的修正,故成为司考的重点。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十五
2016考研QQ群:248600511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十五
重点法条十五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详解」
本条所规定的是公民的狭义上的人身自由,其和相关法条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住宅安全(第39条);通信自由(第40条)。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在何种情况下怎么样予以限制。
「例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C。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解析
1、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
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可知C项正确。
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而不是美国,故D 项错误。
2、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
2015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5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刑法》第 202 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该条文的罪状形式属于(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2.甲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盘问,遂交代了与乙、丙一起贩毒的事实。
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将乙、丙抓获。
甲的行为属于( )A.自首 B.准自首 C.立功 D.坦白3.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2 年 7 月 5 日甲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用于经营活动,直到 2013 年 4 月 1 日才归还,甲的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为( )A.10 年,从 2002 年 7 月 5 日开始计算 B.10 年,从 2002 年 10 月 5 日开始计算C.15 年,从 2002 年 7 月 5 日开始计算 D.15 年,从 2013 年 4 月 1 日开始计算4.甲公司董事长乙明知公司已无继续经营的可能,虚构了标的额为 1000 万元的贸易合同,骗取银行贷款 300 万元,致使银行损失数额巨大。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 B.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C.以贷款诈骗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D.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甲公司和乙的刑事责任5.甲盗取李某的身份证及一张信用卡,对妻子乙谎称是在路上拾得的。
甲与乙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信用卡密码,持该卡共消费 4 万元。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与乙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乙属于不当得利6.甲自称神医,擅长治愈癌症,患者云某服用了甲自制的“神药”后,因该“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成分导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法硕考研:《宪法》备考必备知识点
法硕考研:《宪法》备考必备知识点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学-宪法法条分析题的答题方法
宪法法条分析题的答题方法宪法法条分析题的答题方法(2009-04-09 09:09:19)转载标签:杂谈宪法法条分析题的答题方法(银河强化班整理笔记)⑴两大思路:第一条:1.理论上①普遍性:西方②特殊性:中国2.实践上①普遍性:西方②特殊性:中国第二条: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国家义务对应做答)⑴必答话语:宪法以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为终极目的,以制约国家权力为手段。
宪法之所以规范限制国家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
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公民享受公正司法审判的权利。
此乃宪政意义和价值所在。
——上升到宪法规定这个问题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⑴例题分析2008年:试分析下列宪法规范。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答:1.解释关键词①国家:宪法意义上不存在抽象的国家,此处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②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及执行法律政策的执法司法机构的统一。
③建立:对于没有制度的创新、创立。
④健全:对已有制度的完善。
2.背后的公民权利基础——社会保障权⑴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保障权包括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①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②物质帮助权:《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⑴社会保障权的特征①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一项积极权利。
国家应采取积极的干预方式,为公民享有此项权利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特别是应给予社会弱者以较大关注。
因这种权利是公民获受于国家的利益,所以亦称做受益权。
②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复合概念社会经济权利是由经济的自由权与经济社会生活的权利共同构成。
③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范围及其保障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而发展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范围及其保障体系,而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保障范围亦有所不同。
宪法(法条分析2015)
选举权4、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请结合该规定,阐明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及特点。
(1)宪法第34条反映了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它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体相等。
(3)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包含以下几个含义:第一,选民资格平等,即所有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方面的差异而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受到限制或歧视。
第二,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即一人一票;第三,每个选民所投选票效力相等,即一票一价,该项内容在2010年的选举法修改中得以体现。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原则进行分配;第四,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权不单纯是形式平等,而且还实行实质平等。
因为,我国《选举法》规定,对于民主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如少数民族和妇女给予特殊照顾。
(4)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宪法第33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选举权行使的原则: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含义: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是指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即凡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都可以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而不受任何限制。
一、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条件。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只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二、五类人(书P215)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精神病患者属于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从法律言,他们仍然享有选举权,只是因为没有能力行使,所以暂时停止其选举权的行使】三、选举法规定,旅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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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QQ群:248600511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十六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详解」
本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注意这些权利的区别。
「例题」
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
A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B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C 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D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HT
[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