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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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的解释

民事执行程序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七版)

民事诉讼法(第七版)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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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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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民事诉讼解决机制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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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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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 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 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其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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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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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 后因甲厂加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院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中哪些是错误 的?(2002年司法考试真题) A、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后再决定是否继 续审理 B、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法院应当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管辖权问题 D、法院应当征求乙厂对管辖权的意见,并依乙厂的意见决定是否 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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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之诉
(二)诉讼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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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 事实 诉的构成要素的意义,主要有:


(1)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所提的“诉”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诉”,若 不是,则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诉的构成要素使“诉”特定化,从而使一“诉”与他“诉”区 别开来,以配合“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原则的适用,即诉的识别问 题。 (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 (4)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两者共同构成 了诉权的实体内容,同时也成为法院审判的主要对象。 (5)诉的构成要素决定了判决既判力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执行程序的法条是保障民事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部分。

下面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相关的法条。

一、案件受理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5日内,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书和执行事先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被申请人无权拒绝。

三、裁定的执行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可以由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得拒绝执行。

四、财产保全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预计可能丧失、灭失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五、强制执行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参加拍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中途退赛,可以责令参加或者追加罚款。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提供协助,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的,法院可以依法为其送达。

六、异议申请与复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作出执行行为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执行和解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和解方式了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承担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八、监督和追究责任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度,确保裁判尽快、终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章一般规定第二十一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二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三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一般原则第二十五章管辖第二十六章送达、期间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第二十八章仲裁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裁判文书2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3篇)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必读法条与参考书目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必读法条与参考书目

8.拙著:《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0年4月第二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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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法条与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第三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 解释》(简称《执行程序解释》)(法释〔2008〕1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部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 行规定》(法释〔1998〕1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 释〔2004〕15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 〔2004〕16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 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2.黄金龙著:《〈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孙加瑞著:《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 社1999年版; 4.邹川宁著:《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4年版; 5.拙著:《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6.拙著:《民事执行权配置、制约与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童兆洪著:《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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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流程的法律规定(3篇)

开庭流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开庭流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开庭流程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1. 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 准备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1)起诉状;(2)有关证据材料;(3)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 准备法庭布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 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超过被执行 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后,应当继续向被 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
第三,拍卖停止与撤回。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 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 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司法拍卖的撤销。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都规定了撤销司法拍卖制度。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司考必背:民诉法(第1章~第3章)

司考必背:民诉法(第1章~第3章)

司考必背:民诉法(第1章~第3章)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第二章诉本章内容:1、诉的要素,一般掌握;2、诉的分类,必考;反诉,必考。

一诉的要素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表现为金钱、财产或行为)3.诉讼请求: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4.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

5.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定是法院。

【考法】:区分以上概念二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

(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财物或行为(作为、不作为),不能是人身3.变更之诉:变更现有法律关系。

【考法】:判断诉的分类【陷阱】:诉的分类只存在诉讼案件中,诉的分类依据是看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

三反诉1、独立的诉2、反诉的构成要件(1)主体特定: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2)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应当合并审理,诉讼费减半。

(3)提出的时间: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4)本诉、反诉均具有管辖权: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1)在一审过程中:符合条件合并审理(2)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3)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4)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考法】:反诉概念、反诉与反驳区别、反诉的处理【陷阱】:反诉,是独立的诉,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本章内容:1、基本原则,每年一题;2、基本制度,每年一题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陷阱】: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等于诉讼当事人有相同的诉讼权利,比如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被告有答辩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执行专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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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规范法院执行行为: 4、增加执行异议制度(202条,书面异议,裁定
驳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5、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204条,裁定,审判监 督,另行起诉)
6、增加变更执行法院制度(203条,6个月以 上,上级法院责令限期执行、自己执行、指令 其他法院执行)
09.11.2020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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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 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 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调解协议)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调解协议)
• 8、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债权文书
• 9、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 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
有些当事人采取种种手段转移、隐匿,
甚至抢夺小孩。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
两种做法:一是有的法院认为双方当事
人争执的子女,把子女的人身作为执行
的标的物,一旦当事人拒不交付子女时,
执行人员采取种种办法,将孩子找到后
强行抱走,送给申请人。二是有的法院
认为子女不能作为执行标的,如当事人
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 将罚款数额提高到10倍: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 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09.11.2020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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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1、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 据,运用国家司法执行权,依据执行程 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 容的行为。
理论上讲,执行人身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 自由,违反宪法的规定,应坚决反对; 把人身排斥在执行对象之外,是由民事 案件性质决定的,只需执行特定的财产 或行为。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法院会根据提出申请的内容来进行执行,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一、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

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

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

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

委托函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

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与执行程序 1.执行 执行,是民事强制执行的简称,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执行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执行是国家执行机关依法所进行的职权行为。

我国的国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2)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执行机关在实施执行时,需要凭借国家司法执行权进行,该权力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

(3)执行实现的内容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权利义务。

2.执行程序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强制执行为主与说服教育为辅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 执行的原则 协助执行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执行程序概述执行程序,是指民事执行机关、债权人、债务人、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及协助执行人进行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1)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①分散式立法。

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规则和、债权人债务人法、欺诈财产转移法等。

②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

其执行程序统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③执行程序单独立法。

除有民事诉讼法外,又单独制定了《强制执行法》。

我国属于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式立法。

(2)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我国有关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渊源概括起来包括四个方面:①《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

②《民事诉讼法》中其他有关执行方面的规定。

如有关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③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

④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

3.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在我国,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二者的联系①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是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同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法院

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法院
四、改革级别管辖制度的建议
一些学者建议今后所有第一审案件都由基层法 院和中级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完全成为法律审法院
第五节 地 域 管 辖
【案例3-6】家住南京市秦淮区的高某把一 套位于南京市白下区的房屋出租给户籍在南 京市玄武区的何某,因何某未按合同约定交 房租,高某欲提起诉讼催要房租。
问:本案应当由哪个区的法院管辖?
问:(1)此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2)如刘某未经裁决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主管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法院在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 的权限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具有两方面的功能:其一 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 ,其二 是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 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包括将事实判定为真、将事实 判定为假、将事实判定为真伪不明三种情形。
法院的事实认定权在诉讼中有具体表现为证据收 集权和证据审查判断权。
二、法律适用权
法律适用权包括选择适当的法律规范的权力、对 法律规范作出解释的权力、填补法律漏洞的权力。
适用法律权是一项积极的、主动的权力。
问: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 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各国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 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主要是被告的住所 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二是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 系。
法院是民事诉讼中除当事人之外最重要的主 体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大量的诉讼活动是法院实施 的,或者是针对法院实施的。

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

• 第二局部 执行主体和客体 • 第一节 执行主体
•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照执行法律标准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 的组织和个人。 • 一、执行机构。
• 执行机构,是指设置于人民法院内部、从事执行工作、 代表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的职能机构。
• 执行机构进行执行活动的根底是执行权。执行权的性质 如何,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 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是一种司法行为,执行权属于 司法权,应当由法院行使。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是一 种行政行为,执行权更符合行政权的特征。第三种观点 认为,执行权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正因为对 执行权有上述的不同认识,各国的执行机构设置也就有 所不同。执行机构设置的模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设 置于法院内部,如德国、日本、中国以及中国的台湾地 区;一是设置于法院外部,如美国、法国。
• 第十三章 执行程序
• 【教学目的】
• 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完成后的一个独立的程序, 与审判程序关系密切。通过这章的学习,学生对 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与各种问题的解决有一个比 较清晰的把握。
• 【重点难点】
• 1、明确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包括:执行管辖和 执行根据,执行主体与执行客体、执行和解、执 行担保等内容。
• 我们要认识到,执行程序制度与审判程序制度、诉讼程 序制度的根底和功能都是不同的。审判程序制度以法院 的审判权为根底的,诉讼程序制度是以当事人的诉权为 根底的,而执行程序制度那么是以司法执行权为根底。 诉讼程序制度的功能在于使当事人通过请求司法保护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判程序制度的功能在于分清是非, 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执行程序制度的功 能那么在于赋予当事人在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情况 下,运用执行程序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保障手段。执行 程序制度不是民事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制度,经过诉讼程 序、审判程序确认的法律文书只有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 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执行程序制度。那种认为审判程序 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根底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案件执行全部法律条文(3篇)

案件执行全部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执行是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

在我国,案件执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文,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执行中应遵守的全部法律条文,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执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二)》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三)》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四)》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五)》三、执行程序1.申请执行(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执行通知(1)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3.财产调查(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保障执行。

4.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2)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5.执行和解(1)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终结执行程序。

(2)执行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6.强制执行(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

(2)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执行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执行的概念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判决、裁定内容的过程。

案件执行包括财产执行和非财产执行两个方面。

三、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编“执行程序”对案件执行的原则、程序、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执行工作的法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案件执行的范围、程序、措施、期限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民事诉讼法》和《执行法》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也对案件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四、案件执行的原则1.依法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性。

2.公正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及时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及时,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4.便民原则案件执行应当便民,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不便。

五、案件执行程序1.执行立案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执行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执行主体;(2)有具体的执行内容;(3)有法律依据;(4)有执行依据。

2.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律后果。

3.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高消费等措施;(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是什么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是什么1、执行程序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2、执行措施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审理完毕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执行判决结果的。

这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双方当事人应该自觉的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有一方拒绝履行判决结果的可以有另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法律行为都是有一定的流程的,民事诉讼的执行也不例外,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如下。

一、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1、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

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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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一般规定
【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第2、10~15条;《民诉意见》第255条。

【意思分解】
关于执行问题,首先应重点掌握两大制度。

1 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哪6项(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2条,尤其注意第4项规定)。

2 执行管辖法院为何。

关于此点,要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掌握:
(1)法院的裁决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地域及级别管辖);
(2)其他法律文书,原则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地域管辖)。

至于级别管辖,重点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0~15条的具体规定,尤其是第12~14条的规定。

【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意思分解】
了解本条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不同处理: 来源:考试资料网
(1)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2)理由成立,中止执行,且由院长批准;
(3)发现裁决错误的,引发审判监督程序。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61条。

【意思分解】
关于委托执行,应了解三点:
1 受委托法院不得拒绝(第1款)。

2 受委托法院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民诉意见》第261条)。

3 委托法院可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执行(第2款)。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66条;《执行问题规定》第86~87条。

【意思分解】
执行和解十分重要。

应掌握:
1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和解协议要靠当事人自愿自觉履行,不具强制执行力。

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而不予恢复执行。

3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应执行。

【不要混淆】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依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件的执行,而非对和解协议的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68、270条;《执行问题规定》第85条。

【意思分解】
关于执行担保,应掌握:
1 执行担保分为执行保证和执行物保,重点注意执行保证(《执行问题规定》第85条):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的财产。

2 注意暂缓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民诉意见》第268条)。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执行完毕后,据已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第109~110条。

【意思分解】
关于执行回转,应注意:
1 执行回转应以裁定方式作出。

2 取得财产的人应返还财产及其孳息。

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

3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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