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4页)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doc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5]139 号,1995 年 12 月 6 日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将拥有产权或 ?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
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涉外的房屋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租赁。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租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区内房屋租赁管
理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的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七条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出租的房屋和涉外的房
屋租赁,由市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其他房屋租凭由房屋所在区租凭管理机构负责租凭登记和管理。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广州房屋租赁条款(全文)
广州房屋租赁条款(全文)第一条:租赁双方信息1. 出租方:[出租方姓名/公司名称]2. 承租方:[承租方姓名/公司名称]第二条:租赁物信息1. 房屋地址:[房屋详细地址]2. 房屋面积:[房屋面积]3. 房屋结构:[房屋结构描述]4. 房屋用途:[房屋用途描述]第三条:租赁期限1. 租赁起始日期:[起始日期]2. 租赁终止日期:[终止日期]3.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描述]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金额:[租金金额]2. 支付周期:[支付周期描述]3.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描述]第五条:押金1. 押金金额:[押金金额]2. 押金用途:[押金用途描述]3. 押金退还:[押金退还方式描述]第六条:违约责任1. 出租方违约责任:[出租方违约责任描述]2. 承租方违约责任:[承租方违约责任描述]第七条:维修责任1. 出租方维修责任:[出租方维修责任描述]2. 承租方维修责任:[承租方维修责任描述]第八条:租赁物归还1. 租赁物归还时间:[归还时间]2. 租赁物状态:[租赁物状态描述]3. 返还押金时间:[押金返还时间描述]第九条:保险责任1. 出租方保险责任:[出租方保险责任描述]2. 承租方保险责任:[承租方保险责任描述]第十条: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描述]2. 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描述]第十一条:其他条款1. [其他条款1]2. [其他条款2]3. [其他条款3]以上为广州房屋租赁条款的全文,所有内容均为简洁明了的法律条款,无涉及法律复杂性,不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二月一日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城市经营性租赁房屋的补偿一直是房屋征收中法律关系最复杂、利益纠葛最多、也最容易引发纠纷乃至恶性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其中的核心是如何补偿承租人。
下文是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活动。
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租赁房屋集中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治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规定 广州出租屋管理中心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广州出租屋管理中心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于xx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 __第2号发布,之后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 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广州市出租屋租户的合法权益,保持出租屋秩序良好,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和法律知识,并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提升,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出租屋管理员的职责第五条出租屋管理员是出租屋租户和出租屋业主之间的桥梁,负责协调解决双方的纠纷和问题。
第六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定期巡查出租屋内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出租屋的环境卫生情况,协调解决垃圾处理、清洁工作等问题。
第八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负责出租屋内突发事件的处理,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向出租屋租户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保障租户合法权益。
第十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租户意见建议,及时反馈问题解决情况。
第三章出租屋管理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出租屋管理员有权要求出租屋租户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出租屋管理员有权对出租屋租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出租屋管理员有权与居住在同一出租屋的租户进行沟通,了解租户的需求和问题。
第十四条出租屋管理员有权协调租户之间的纠纷,维护出租屋内部的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出租屋管理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出租屋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出租屋管理员的约束第十六条出租屋管理员不得收取非法费用,不得擅自变动租金或租期等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出租屋管理员不得侵犯出租屋租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歧视、侮辱或威胁行为。
第十八条出租屋管理员不得泄露租户个人信息,必须保护租户的隐私权。
第十九条出租屋管理员不得擅自进入租户的出租屋,除非经过合法程序并得到租户的同意。
广州市个人房屋出租管理条例
广州真房实客网收集整理正文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
该规定规定了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支付、房屋维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以下是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租赁合同的签订根据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
合同必须包括租赁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租赁期限、租金金额、押金数额、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等具体条款。
二、租金支付租赁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一般情况下,房屋租金每月支付一次。
租赁期间租金的上涨需要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但涨幅不得超过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涨幅。
三、房屋维修租赁期间,房屋维修的责任一般由房东承担。
如果租赁房屋需要维修,房东需要及时修复,并承担维修费用。
但如果房屋维修是由租户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租户需要承担维修费用。
四、租赁期限和违约处理租赁期限到期后,若双方未达成租赁续约协议,租户需要按时搬离房屋。
若租户未按时搬离,房东有权要求租户支付相应的违约责任金,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五、违反规定的处罚违反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房东违法行为包括违规涨租、拒不维修等,将会面临罚款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租户违法行为包括违约搬离、损坏房屋等,将会面临罚款和相关赔偿。
总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对租赁双方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保护,并明确了违约行为的处罚措施。
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了解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广州市相关部门也将继续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保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出租屋管理条例
出租屋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2014-9-1。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三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转租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工矿区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属违章建筑的;(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为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住宅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租赁房屋的同住同户籍的人可以继续承租。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条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原租期在一年以上,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三个月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1994年9月2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三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暂住人员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二)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
篇一: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的住户要到物业管理站登记出租情况,承租人入住后一星期内要办理相关手续,留下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或办理了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
三、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四、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行为,承租人不得有妨碍邻里正常生活的行为。
五、出租屋的水、电、气管理费等费用居民和承租人协商,任何一方支付均可,但若有拖欠或承租人下落不明,最终要由居民支付。
六、居民应经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或可疑现象及时通知物业管理站或派出所。
x
七、承租人搬出物品时,必须遵守搬出/人管理规定,提前通知物业管理站,物业管理站可视情况联系居民进行复核
篇二:出租房管理办法
xxxxx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xx出租房屋管理,不断提高出租房屋收益,保障xxxxxx利益,结合xxxxxx出租房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xxx所辖出租房屋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
第三条企管法规科为出租房屋业务监督部门。
主要负责对出租房屋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出租房屋管理情况,对管理单位上报的出租房租金价格进行核实,组
织召开出租房屋租金定价联席会议。
财务科负责督促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及
时收缴租金,及时入帐。
第四条 xxxxxxx是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负责出租房屋出租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合同签订、租金询价、租金催缴、出租房屋检查,资料保管等。
第三章出租房屋租金定价机制
第五条 xxxxxx实行出租房屋租金定价联席会议制度。
1.xxxxxx每3年召开一次租金定价联席会议,确定以后租金价格;
2.参加会议人员:xxxxxx主要领导、企管法规科、财务科、纪检人员、出租
房屋租管理主体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
3.会议由企管法规科负责组织;
4.会议召开前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要对出租房屋租金行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现价格对比分析后报企管法规科,企管法规科抽查核实后将调查结果提交
联席会;
5.与会人员对提交会议的调查结果进行研究,定出合理的出租房屋租金价格。
第四章出租房屋管理
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实行授权制度,由xxxxxx行政正职授权给各出
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的行政正职,由行政正职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人员无权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七条各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必须是xxxxxx企管法
规科拟定的统一文本。
所签合同一式四份,承租人一份,企管法规科、财务科、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各一份。
合同中的经办人由出租房管理主体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人签字;
由出租房管理主体单位人员将拟签订合同报送xxxxxx总会计师XXX同志代表甲方签字;
合同盖xxxxxx行政公章。
第八条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租金价格必须严格执行xxxxxx联席会议定价,各
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不得自行定价。
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租金价格不
得低于原合同中的价格。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每年签订1次,如有特殊情况房屋租赁期限确需1年以上的,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但最长不超过3年,且房屋租金价格
每年确定1次。
第十条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向承租
人收取租房保证金,收取标准为不少于2个月房屋租金额。
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核查承租人户口本或本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及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各一份。
不得
将房屋出租于证件不全人员。
第十二条合同中出租房屋的面积需有原始资料依据,面积数据要准确。
第十
三条出租房屋在签订合同后才能使用,不得出现先使用后签订合同的现象。
第十四条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在距合同到期2个月时,向承租人了解是否续租等情况,为下次出租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不得占用出租房屋,也不得借与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在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的当日将合同分别报企管法规科、财务科各一份,进行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xxxxxx所辖出租房屋实行编号管理,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要对本
单位所辖出租房屋进行编号,并建立房屋档案。
第十八条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出租房屋变动情况上报企管法规科,若上月出租房屋未变动,上报空表。
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要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隐患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者告知承租人限时整改,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每隔3年对所辖出租房屋按区域进行租金价格调查,将调查结果与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租金对比分析后,报企管法规科,
企管法规科对调查分析进行核实,提交租金定价联席会议进行研究。
第二十一条企管法规科每2年对出租房屋检查一次,主要检查房屋出租价格定价情况、有无占用未出租房屋现象等。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停工待岗、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企管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出租屋管理规定
出租屋管理规定
为加强出租屋消防、治安、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望大家共同遵守。
一、出租屋由合法单位或具有有效身份证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到管理处承租,租住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管理处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各项管理
工作。
二、租住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黄、赌、毒、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和在出租屋
内从事物品加工、销售等商业经营活动。
三、禁止在出租屋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禁止私拉乱搭电线和电插板,禁止用木板隔墙,单间出租屋只限用一瓶液化气。
四、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和更改、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禁
止在阳台、窗户、墙体上悬挂或摆放木板、天线等易掉落物品,不得往外扔东西、泼水、吐痰等。
五、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设置铁门和防护栏网,不得挪用和破坏消防
设施设备。
六、不得饲养家畜、宠物。
七、不得在出租屋内大声播放音影设备,不得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学
习和工作。
八、自觉做好自我安全防范工作,户内尽量不存放贵重物品,出门要锁好门窗,关水关电关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九、爱护出租屋卫生,不得把生活拉圾、废旧物品乱堆乱放和倒入排污管道,
要自行清理到垃圾堆放处。
十、不得将出租屋私自转租,各租户要及时清付房租、水电费等费用,认真履
行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十一、以上规定,若有违犯,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201X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