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物业服务标准
安徽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安徽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安徽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是指在安徽省范围内,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一、基本要求。
1.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确保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3. 物业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技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服务内容。
1. 安全保障,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管理,确保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电梯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业主和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环境卫生,物业公司应当组织清洁工作,保持小区内的环境整洁,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绿化养护、公共区域清洁等工作。
3. 设施维护,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及时处理设施的故障和损坏。
4. 社区管理,物业公司应当积极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解决居民的生活问题和矛盾纠纷。
5. 信息公开,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小区内的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用使用情况、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大型维修计划等,确保信息透明。
三、监督机制。
1. 物业服务的质量由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大会有权对物业服务进行评议,并对物业公司进行考核。
2. 物业服务的质量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管,及时处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投诉和意见。
3. 物业服务的质量由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社会公众有权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对物业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四、结语。
安徽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售后服务淮南市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标准
(售后服务)淮南市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淮南市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壹级内容和标准(壹)基本要求1、服务和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3、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完善,责任明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分类成册。
4、公示12小时服务电话,认真接待群众投诉,且建立群众投诉记录。
5、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之上。
6、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共性服务收支情况定期(壹年1-2次)公布。
7、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8、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二)房屋管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主出入口有小区平面示意图,组团及楼栋号标志明显。
3、房屋装修符合管理制度,不危及房屋结构及他人安全,遇到问题能及时制止且报有关部门。
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阻止、方案,且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方案,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4、载人电梯早6点到晚12点正常运行,其他时间预留壹台电梯开放。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5%。
7、设立24小时报修值班电话,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
8、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情况。
物业服务标准(一至三级)
物业服务标准一、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1、基本要求(1)物业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持有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管理住宅小区经历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
(2)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并落实到位,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三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4)8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
(5)8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物业管理企业对业户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实行计算机管理。
(7)小区设有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物业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适应业主需求,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采取多种形式服务反馈,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保证每年与50%以上业户作有效沟通,每年对物业服务投诉有效处理率达到95%。
(8)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9)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社区开展文化活动。
(10)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状况。
(11)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房屋管理(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外墙、公共楼梯间的面砖、玻璃等无污迹、无破损,涂料墙面定期粉刷。
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
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空调安装统一有序,支架无锈蚀。
(5)阳台封闭符合市容管理规定,规格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6)无超出设计或统一设置以外的防盗网、晾衣架、遮阳蓬以及屋顶平台护栏等。
(7)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小区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协议、装修申请及审批记录、装修公司及装修人员登记及相关材料、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等。
物业服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标准
物业服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标准为了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和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一般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标准进行划分。
以下是各级标准的具体内容:一级标准1、物业服务人员全部持有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2、服务质量高,能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高效化的物业服务;3、物业服务范围广,覆盖物业管理、保安、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4、设备设施齐全,管理规范,安全可靠;5、能够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二级标准1、物业服务人员大部分持有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2、服务质量较高,能够提供较为专业化、个性化、高效化的物业服务;3、物业服务范围较广,涵盖物业管理、保安、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4、设备设施较为齐全,管理规范,安全可靠;5、能够较为及时地响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提供较好的服务体验。
三级标准1、物业服务人员部分持有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2、服务质量一般,能够提供基本化、标准化的物业服务;3、物业服务范围较窄,主要涵盖物业管理和保安领域;4、设备设施较为简单,管理相对松散,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5、能够基本满足业主的需求和投诉,但服务体验较差。
四级标准1、物业服务人员普遍没有持有相关证明文件;2、服务质量较差,缺乏专业化、个性化、高效化的服务;3、物业服务范围较窄,只涉及基本的物业管理;4、设备设施简陋,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5、无法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服务体验极差。
以上是物业服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标准的详细内容,业主在选择物业服务时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情况做出选择。
同时,物业服务提供商也应该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满足业主对高品质物业服务的需求。
物业四级服务标准
物业四级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的服务,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小区的形象。
为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四级服务标准,以期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一、基础服务。
1.1 环境卫生保洁。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楼道、电梯、垃圾收集点等需要保持整洁,物业服务人员应定期清扫,及时清理垃圾,确保环境卫生。
1.2 公共设施维护。
物业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如电梯、消防设施、水电设备等。
1.3 安全保障。
物业服务人员应加强对小区安全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舒适服务。
2.1 绿化环境维护。
小区内的绿化需要进行定期修剪和养护,保持植物的健康生长,提高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
2.2 小区活动组织。
物业可以组织一些文体活动或社区聚会,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感情,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2.3 投诉处理及时响应。
居民对于物业服务的投诉应及时得到响应和处理,物业服务人员要认真对待每一次投诉,积极解决问题,提高居民满意度。
三、便捷服务。
3.1 物业信息公开。
物业应及时向居民发布小区公告和相关信息,如维修通知、停水停电通知等,确保居民了解小区内的动态。
3.2 便民服务设施。
物业可以在小区内设置一些便民设施,如便民服务站、快递代收点等,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
3.3 业主意见征集。
物业应定期向业主征集意见和建议,了解业主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四、个性化服务。
4.1 定制化服务。
针对一些特殊需求的业主,物业可以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如老年人家庭的关怀服务、残障人士的特殊协助等。
4.2 定期走访。
物业服务人员可以定期走访业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4.3 社区志愿者服务。
物业可以组织一些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为小区内的一些特殊群体提供帮助和服务。
总结:以上就是我们制定的物业四级服务标准,我们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服务。
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DB34-5000-2013
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DB34-5000-20131. 引言物业服务标准是指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及其质量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标准。
《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DB34-5000-2013是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发布的物业服务标准,其针对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制定。
本标准的实施旨在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改善业主居住环境,维护业主和居民的权益。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各类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处等。
3. 术语和定义•物业管理服务:指对住宅区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全过程的管理服务。
•业主:指住宅区内的产权人或受购房定金、定金或其他方式购买住房的承租人。
•居民:指住宅区内的居住人员。
4. 服务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 - 住宅区绿化和景观环境的管理; - 公共区域的管理; - 安全管理; - 清洁卫生管理; - 车辆管理; - 物业维修管理; -投诉和维权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明确服务内容,实现规范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5. 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本标准要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服务质量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目标和计划、服务流程与程序、责任与权利、监督和改善等方面。
具体要求如下: - 建立服务质量管理机构,明确服务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 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目标和计划,确保达到业主和居民的满意度; -确定服务流程和程序,建立检查和考核制度,实现服务规范化和质量控制; - 明确责任和权利,确保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改善; - 监督和改善体系,进行服务过程和结果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6. 投诉和维权管理《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DB34-5000-2013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投诉和维权管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和维权事宜。
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
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一、引言。
住宅区物业服务是指为居民提供的保障生活质量、维护生活环境、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服务。
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提升住宅区物业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各类住宅区的物业服务管理。
二、服务内容。
1. 环境卫生保洁。
住宅区物业服务应保持小区内环境整洁、卫生,定期进行垃圾清运、道路清扫、草坪修剪等工作,确保居民生活环境的清洁整洁。
2. 安全防范措施。
物业服务应加强对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巡逻、监控设备维护、消防设施检查等,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
3. 设施设备维护。
物业服务应定期对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如电梯、供水供电系统等。
4. 社区活动组织。
物业服务应积极组织社区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增进社区凝聚力和归属感。
5. 投诉处理。
物业服务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要求。
1. 服务态度亲和。
物业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亲和地对待居民,解决居民的问题和困扰。
2. 服务质量高效。
物业服务应高效、及时地完成各项服务工作,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
3. 服务管理规范。
物业服务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服务内容和标准,规范服务流程和工作程序。
四、监督管理。
1. 政府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估和考核,督促其提升服务水平。
2. 居民监督。
居民应积极参与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监督,如发现服务不到位或存在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五、结语。
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住宅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居民应共同努力,落实好标准要求,共同打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住宅区。
安徽省物业服务标准
安徽省物业服务标准一、引言。
安徽省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物业服务标准的建立,对于提升安徽省物业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区,具有重要意义。
二、服务内容。
1. 安全保障。
物业服务应确保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电梯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 环境卫生。
物业服务应保持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垃圾,清洁公共区域,做好绿化养护工作,提高小区环境品质。
3. 设施设备维护。
物业服务应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小区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4. 社区管理。
物业服务应加强对小区内的秩序管理,维护社区安宁,处理居民投诉,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助。
5. 信息公开。
物业服务应及时向业主公开小区内的管理信息,包括财务情况、服务项目、投诉处理情况等,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三、服务标准。
1. 服务态度。
物业服务人员应热情、礼貌地对待业主,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做到服务周到、细致。
2. 服务效率。
物业服务应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快速处理各类问题,提高服务效率,减少业主的等待时间。
3. 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应确保服务质量,保证服务项目的执行效果,提高居民的满意度。
4. 服务监督。
物业服务应接受业主监督,建立业主委员会或监督机构,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提高服务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服务评价。
物业服务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评价机制,定期向业主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
五、服务保障。
1. 物业服务应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小区内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物业服务应建立健全的紧急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稳定。
六、结语。
安徽省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是对物业服务质量的保障和提升,是对业主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文字版)
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文字版)引言为提高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的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明确住宅区物业服务的基本规范和标准,帮助物业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内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
服务基本规范服务内容1.管理服务:包括基础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垃圾清运、安全巡逻等。
2.安全服务:加强住宅区安全防范,做好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等服务工作。
3.服务态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行业的相关规定,以礼待人,耐心细致地为业主提供服务。
4.公示公开:公示物业企业的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服务要求1.工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2.定期开展安全防范和消防演练等活动。
3.确保业主报修工作在2小时内受理,并及时解决问题。
4.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关于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服务标准1.物业企业应每天保持物业区域的干净卫生。
2.每月对物业区域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清洁。
3.物业企业应制定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方案,并设置垃圾分类投放区域。
4.物业企业应检查和维护住宅区电梯及其他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业主和居民的安全。
5.物业企业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演练。
6.物业企业应定期发布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收费标准、服务范围及服务质量等相关事项。
服务收费1.物业企业的收费标准应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共同制定,公示在物业服务中心等易于查阅的地方。
2.物业服务应当按照实际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合理成本合理收费。
3.物业收费应按月结算,双方应及时出具发票、交存账单并互相留存。
后记以上是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的基本规范和标准,希望物业企业能够严格遵守,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同时,业主也应积极参与物业服务管理,共同维护住宅环境和社区安全。
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市政府令第79号
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正文:---------------------------------------------------------------------------------------------------------------------------------------------------- 准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2000年4月26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杨复光二000年四月三十日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房屋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单位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区有住户入住,入住率未达到50%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双方应当签订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并报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终止。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区基础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妥善保管,并在结束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时,将资料完整归还给房地产开发单位。
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或在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约定。
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在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收取房屋出售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将下列文件做为合同附件:(一)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二)前期物业管理文本;(三)住宅使用说明书;(四)住宅质量保证书;(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服务合同正文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2月2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组织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和技术规范;(三)指导、监督县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监管工程质量保证金;(十)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一)受理房屋质量和供水、供气、供热问题的投诉;(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5•【字号】淮府办〔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价格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修订后的《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一般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自购车库(位)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建设和谐淮南的宏伟目标,让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按照“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科学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物业管理,是指对以住宅为主的生活小区(含组团)进行综合全面管理,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
第三条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居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事与权责分明的原则;业主自律与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服务与收费相一致的原则;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权力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一管理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住宅区管理服务基本要求:配套设施齐全,方便人民生活;管理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设施设备完好,日常维护及时;道路平整无坑,车辆人行安全;绿化不露黄土,花草木无枯萎;垃圾按时清运,环境整洁美观;社区文化丰富,业主关系融洽;安全设施完好,公共秩序井然。
第二章业主享有的权利第六条卫生保洁服务。
小区主、次干道每日有专人清扫,全天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绿化带、花坛无杂草、弃物,定期杀虫灭鼠;清扫楼梯及擦扶手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绿化美化亮化服务。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化、亮化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二)老住宅区,道路两侧和花坛不露黄土,道路平整、硬化、无坑槽。
物业费中含有亮化费用或已收取亮化费用的,路灯、楼道灯要保证亮灯时间每天不少于八小时,并保证亮化设施完好。
第八条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一)实行物业管理且服务标准达到一级以上的住宅区,主出入口要实行24小时值守,小区重点部位每2至3小时巡视一次;(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原产权单位要从人员、资金方面予以保证,做好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
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2000年4月5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杨复光二000年四月十二日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城市住宅区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和办公楼、商住楼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价格行政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与业主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第七条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办的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需要提供的特殊服务项目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安徽标准物业服务行业标准
安徽标准物业服务行业标准安徽标准物业服务行业标准是对安徽省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出的具体要求,旨在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为安徽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一、服务内容。
1.1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维护等内容。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确保小区内的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1.2 客户服务。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为业主和住户提供周到的服务。
包括接听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等,及时解决业主和住户的问题,提高服务满意度。
1.3 安全管理服务。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的安全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服务标准。
2.1 服务态度。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周到地为业主和住户提供服务,解决他们的问题。
不得对业主和住户发脾气,不得无理取闹,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2.2 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物业管理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及时维修和保养小区的设施设备,确保服务质量。
2.3 服务效率。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做到高效服务,及时响应业主和住户的需求,快速解决问题,不得拖延。
并且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小区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转。
三、监督管理。
3.1 监督机制。
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业主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机制,确保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运作。
3.2 监督责任。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3.3 业主监督。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行使业主大会的监督权利,对物业服务行业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共同监督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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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淮南市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辖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重新制定,予以公布(附件一),并就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提供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市房管局制定印发的《淮南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淮房地〔2016〕185号)执行(附件三)。
二、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通知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依旧提供不低于原服务标准的,若无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和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若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占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或者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执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须向所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审核表》(附件二)、企业资质证书等资料,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后,方可实行收费。
五、物业服务收费可按月、季收取,但最多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服务费用。
与业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六、物业公司受业主或业委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出入证(卡)费要到市物价局审核工本费标准。
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多层住宅不超过2.8 元/㎡,高层住宅不超过3.2 元/㎡。
八、高层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包含二次供水和电梯运行、维护费。
本通知印发前,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与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分别收费的小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执行。
九、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十、其他未尽事宜按《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以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二、本通知的政策解释由市物价局负责。
十三、寿县、凤台县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也可自行制定。
附件一:淮南市普通高层(含小高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附件二:淮南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申报表附件三:淮南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淮南市物价局淮南市房管局2017年2月22日附件一淮南市普通高层(含小高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淮南市普通多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说明:多层住宅一般指6层以下(含6层)住宅,由建设部建标〔1999〕76号《住宅设计规范》明确。
附件二淮南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申报表年月日附件三淮南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1总则1.0.1为加强对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监管与评价,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各方主体权益,推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的编制是根据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1.0.3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的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与评价。
1.0.4本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对物业服务中的基础(综合)管理、客户服务、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白蚁防治、社区文化等服务项目,按照《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的要求,将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频次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层次。
1.0.5原《淮南市高层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和《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基本标准》取消。
1、原高层服务等级标准划分为一、二、三级,三级为最高,经本标准修订后由高至低划分为A、B、C三个层次;2、原多层服务等级标准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五级为最高,本标准经修定后由高至低划分为A、B、C、D四个层次。
现A、B、C三个层次相当于原多层标准的五、四、三级;现D层次相当于原多层标准的一、二级。
1.0.6委托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大会、街道或社居委)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约定的服务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标准。
1.0.7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单位)可依据本标准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机构等可依据本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
2术语2.0.1住宅区residence community具有一定人口规模、用地的住宅及其附属建筑物,以满足居民日常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根本特征,具有居住功能、服务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集合。
一般由城市干道分割或自然界限包围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2.0.2物业服务property service委托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大会、街道或社居委)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委托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0.3共用部位common part of building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2.0.4共用设施设备common facilities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配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等。
2.0.5应急预案cont contingency plan物业管理区域内针对具体设施、设备、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生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作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
2.0.6紧急维修urgent maintenance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各项功能的正常使用,对经认定需要立即进行修复的活动。
2.0.7一般性维修 general maintenance对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秩序的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故障进行维修和处理。
3基本规定3.1服务人员3.1.1物业服务人员应佩戴统一标识,宜统一着装。
3.1.2物业服务工作场所应标识清楚、整洁有序。
物业服务人员接待业主(物业使用人)时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
3.1.3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求助、咨询、投诉等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存档。
3.1.4物业服务企业应向所管理服务的物业项目委派至少1名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3.1.5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取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职业资格。
3.1.6物业服务专业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3.1.7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岗位、服务内容、建筑面积或业主(物业使用人)人数,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技术装备,配置相应数量的物业服务人员。
物业服务人员配置宜符合表3.1.7的规定,并可根据住宅区实际状况,对各类人员配备进行调剂。
表3.1.7物业服务人员配置标准续表3.1.73.1.8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组织人员定期参加技能培训。
3.2制度建设3.2.1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服务方案和服务流程。
3.2.2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管理制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标准进行质量管理。
3.2.3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岗位职责在服务场所明示。
3.3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3.3.1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建立质量内控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价。
3.3.2物业服务企业宜参加并通过第三方认证,积极参加行业内检查和评比等活动,获得社会评价。
3.3.3业主满意度宜委托第三方进行测评。
3.3.4物业服务企业可将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委托给他人。
3.3.5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物业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控。
3.3.6物业服务企业宜购买公众责任险。
3.4应急预案3.4.1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可能发生洪涝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电梯故障、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3.4.2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应急预案演练。
3.4.3突发事件发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2、迅速展开指挥协调、信息报告、紧急处置、秩序维护、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协助保护现场和证据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破坏和损失程度,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3、撰写突发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处置过程、原因调查、结果评估、预案改进建议等,并向委托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5物业档案资料3.5.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3.5.2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档案资料室,指定专人定期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档案资料,对业主资料保密。
3.5.3物业服务档案应涵盖物业基础资料、业主(物业使用人)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运行管理资料和信用资料等。
3.5.4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建筑资料、业主信息、维保资料等进行动态管理。
3.5.5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单位移交档案资料。
3.5.6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资料;移交资料不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协调解决,必要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