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当中的回避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一向是公正公平公开的,但是法院的审判人员也是有亲朋好友的,如果遇到当事人与审判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为了避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会采取回避制度。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回避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三、公开审判注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民诉法回避的规定
民诉法回避的规定民诉法回避的规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特定人员因具备某些关系或者特殊原因,可能影响诉讼公正、客观、公平的情况下,被要求回避参与诉讼的一种制度安排。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下面将对民诉法回避的规定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在民诉法第30条中明确规定了回避的事由。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或者特定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应当回避。
这些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为对方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对方当事人有合作关系,或者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是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或者担任过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等。
其次,在民诉法回避的程序上也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32条的规定,被回避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特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也可以被其他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申请回避。
法院应当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回避。
在审查回避申请时,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或特定人员的意见,还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法庭认为有回避的理由存在,就应当决定回避,并将案件移送给另一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在民诉法的第31条中,还明确规定了回避后的处理方式。
根据这一规定,被回避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员已经进行了审理、判决或者裁决的,应当自动回避,由合适的法院重新审理;没有进行审理、判决或者裁决的,由转带回避申请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另一合适的法院,重新指定人员审理。
总之,民诉法对回避的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些规定明确了回避的事由、程序和处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通过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诉讼中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回避,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本文将就如何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地申请回避进行讨论。
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是指法官、陪审员等司法人员因与诉讼当事人有利益冲突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对案件的处理公正性产生影响时,依法请自己退出本案,从而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回避程序的正当运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审判、确保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法律权益至关重要。
二、回避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与诉讼中的一方有亲属关系或者与当事人利害关系密切;二是当事人与诉讼中的一方有合伙、分公司、与之有关联的子公司等业务往来关系;三是当事人与诉讼中的一方有其他利害关系或者有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四是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事项与其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五是当事人与诉讼中的书记员、保全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三、回避的申请程序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以及回避请求的事由、证据材料等。
回避申请应提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要在法庭审理之前提出,以免影响诉讼进程。
四、回避的审查和决定法院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根据申请的理由和证据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法院在作出决定前,可以将申请人视为具有回避情况的一方进行处理。
如果申请被批准,相关的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将不再参与该案的审理程序;如果申请被驳回,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仍然可以继续参与案件的审理,但是否回避需要根据司法人员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五、回避的效力和救济途径经法院许可回避的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不能再参与该案的审理和裁决。
如果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在有回避情况的情况下继续参与该案的审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并要求更换审判人员。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提要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做了规定。
我国也十分重视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对回避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学理论界对回避制度研究不多,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严格执行,该制度在某些细节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一、回避制度概念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回避制度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诉讼的公正,其源于一项古老的诉讼法则,即“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讼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至第48条也对回避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另一个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审判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应当做到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因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地位、民族、经济条件以及其他因素不同而有任何差别,保持中立裁决案件。
从这一意义上讲,要求法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以排除偏见,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一)回避的主体和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回避适用的条件有三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属于必然回避的范畴,而第三种情形则只有主张回避的理由相对充分、有说服力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回避。
(二)回避的启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起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017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之回避制度、民法之民事责任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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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1.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一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2.适用回避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民法之民事责任的类型【导语】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方便考生备考2017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民事责任的类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与法律要件不同,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区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履行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债务等产生的责任。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回避审理案件,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正义。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审判的客观中立,避免利益冲突、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犯。
下面是关于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一些观点。
首先,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司法保障作用。
回避制度的存在,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法院的自我约束,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存在有利于对方当事人或者自身不利的利益关系时,可以要求法官回避,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其次,回避制度有助于维护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作为审判者,应当客观中立地审理案件,不能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利益冲突或其他因素影响判决结果,保证了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维护了法官的中立性。
再次,回避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人民满意度。
当事人对法官的正直和公正性有较高的期望,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存在利益冲突,就会质疑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提高司法公正度并获得人民的满意度。
最后,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条件需要规范明确,以免被滥用或误用。
其次,回避制度可能面临的个人主观因素和利益纠纷需要科学评估和判断,以确保申请回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同时,对回避请求的处理需要公正、公开和透明,以避免形式主义和个别作为。
总之,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具有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官独立性和中立性、提高司法公正度和人民满意度等重要作用。
然而,回避制度的有效运行和规范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核心内容:回避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案审理的法律制度,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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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第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第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
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
民事回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回避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法应当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民事回避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民事回避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回避的概念民事回避,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法应当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三、民事回避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 回避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人员应当回避:(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书记员:负责记录、整理、归档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
(3)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员。
(4)翻译人员:对案件中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的人员。
3. 回避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 回避申请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5. 回避决定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审判人员决定。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内容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为您推荐】江华县律师船山区律师盐田区律师长安区律师崇川区律师盐湖区律师北流市律师▲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在案件审理时的公正原则,其要求与本案件的当事人的利益有关的审判员,因为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所以不可参加此次案件的审理工作。
涉及回避的审判员可以是自己主动申请回避,也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位审判员需要回避。
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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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回避方式有哪些?
回避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自行回避,即确有法定的回避原因时,由法官或其他有关人员主动要求回避;其二是依据《民诉法》第45条,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官或其他有关人员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当说明申请的理由。
在必要时,还应当提供证明应当回避情形存在的证据。
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一般在开庭之时。
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一般应当在合议庭组成后的3日内将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
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如申请回避,就应在此时提出。
但有时当事人在审理开始后才得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回避。
回避的法定情形及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回避制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与法官的中立性。
回避制度既是一种监督机制,也是一种保障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回避制度是指法官或其他审判人员因感情、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与案件有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行回避,避免参与该案件审理的一种法律规定。
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回避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官、书记员和其他参与审判工作的人员。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对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2.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近亲属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人身关系;4.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其公正执法的。
三、回避制度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当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因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等情形时,可以主动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的一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回避的理由和证据。
回避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2.决定:法院审查回避申请,并作出决定,决定是否回避。
如果符合回避的条件,法院将回避请求告知相关人员,并安排其他法官代为审理。
3.复议:回避决定不服的一方可以提起复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申诉。
4.决议:法院最终作出回避决议,并告知当事人。
四、回避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法官的公正执法和权益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被告和原告的信心,确保了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回避制度的运行,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回避制度还有助于预防和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减少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民事诉讼中有多少种回避方式
民事诉讼中有多少种回避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又称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活动的行为。
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上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
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他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
回避的另一种情形是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并有证据证实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法官法》及《若干规定》还增加了以下情形:(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考点速记
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考点速记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处理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回避制度是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不得参与本案审判和其它诉讼活动,而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
在诉讼法中有关回避制度知识点的考察方式主要以原文法条考察为主。
很多同学在复习的过程中经常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混淆,进而导致做题准确率下降,接下来就回避制度的知识进行总结梳理和对比。
一、知识点总结1、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申请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
3、回避的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回避申请的时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回避申请的效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决定的主体: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7、回避决定的时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8、回避的救济方式: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易混知识点对比总结1、回避对象:民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2、回避决定民诉: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的回避权
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的回避权民事诉讼的回避权是指当事人在遭受他人侵害时,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这种权力的行使,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从理解回避权的概念、行使回避权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运用回避权的实践案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理解回避权的概念回避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力,它源于保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自主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尊重。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回避法院和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行使回避权的条件和方式行使回避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有争议的权益受到侵害;2. 当事人自愿选择回避权;3. 具备适用于回避的法律规定。
为了行使回避权,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消耗;2. 申请调解:可以通过申请调解,让专业的调解员或者仲裁员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3. 另行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选择回避原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从而改由其他法院审理。
三、运用回避权的实践案例1. 民间纠纷调解案例:某个小区居民因邻里纠纷发生纠纷,申请调解解决争议。
调解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 跨地域选择管辖法院案例:某公司因与合作伙伴发生经济纠纷,双方通过协商无果后,申请将案件从A地法院迁至B地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依法审理此案。
3. 调解与诉讼并行案例:某购房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的同时,也积极参与调解,最终通过调解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协议被纳入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民事诉讼的回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自主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权力。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运用回避权,以实现个人权益的保护和诉讼的效率。
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为回避权的行使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条件,保证了权益的合法性和保障了法律的尊严。
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做出规定有哪些?
Customers are an important source of innova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做出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做出规定有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回避的对象是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的人员的,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有权利利用口头或者是书面的申请方式来要求他们进行回避,具体的决策的权利由法院来作出,当然它是根据民诉法45条之规定作出的。
一、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做出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做出规定有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回避的对象是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的人员的,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有权利利用口头或者是书面的申请方式来要求他们进行回避,具体的决策的权利由法院来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二、回避方式和程序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公基专业知识29:民事诉讼回避问题有什么?-民法
公基专业知识 29:民事诉讼回避问题有什么?-民法
公基在考试中是重点,也是难点。
今天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下民事诉讼回避问题有什么,
这部分的知识点。
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回避问题有什么?
1.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第 44 条的规定,有那些人需要回避。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48 天的规定下列人员需要回避: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等,而根据民诉解释第 49 条的规定,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常考的问题在于,证人用不用回避,答案是不用对于证人,他是了解案情经过的
重要任务,他可以是相关的亲属,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他们回避了,那么必然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掌握清楚。
2.需要回避的原因?(法定原因)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但是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1)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③与本案但是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英雄案件公正审理的。
④接受倒是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回避方式
①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②当事人申请回避。
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是是书面的方式。
4.回避的决定权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民诉法申请回避
民诉法申请回避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政诉讼,法律都是规定了相应的回避制度的。
凡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员,都是不能对案件进⾏审判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民诉法申请回避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第⼀,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员和其他⼈员。
对于审判⼈员的范围,《若⼲规定》明确为各级⼈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员包括⼈民陪审员、执⾏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员、勘验⼈员。
第⼆,回避⽅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员和其他⼈员有法定情形之⼀的,必须回避,当事⼈有权⽤⼝头或者书⾯⽅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式是⾃⾏回避和申请回避并⽤。
⾃⾏回避即审判⼈员和其他⼈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及其法定代表⼈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内,以⼝头或者书⾯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是本案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的近亲属;⼆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
学术界中,⼀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员的利益;“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上级、⽼部下、⽼同事、⽼同学、⽼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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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避方式
1、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
(1)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是是书面的方式。
四、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通过以上的学习大家是不是已经掌握解宪法中关于诉讼法中回避的那些考点的学习方法呢?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很快就能掌握事业单位公基法律中的诉讼法部分知识。
二、需要回避的原因(法定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但是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利害关系的人
(1)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3.与本案但是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英雄案件公正审理的。
一、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第44条的规定,有那些人需要回避。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8天的规定下列人员需要回避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等,而根据民诉解释第49条的规定,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常考的问题在于,证人用不用回避,答案是不用对于证人,他是了解案情经过的重要任务,他可以是相关的亲属,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他们回避了,那么必然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掌握清楚。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当中的回避问题
如果要问事业单位法律考试中哪部法律丢分最多,大部分的学生会答诉讼法。宪法知识点比较枯燥,记忆性的地方比较多,同时我们报考事业单位的考生中很多对于诉讼程序的不了解,也导致考生在考试中在诉讼法部分丢分的很多,了让大家能够掌握我们的诉讼法中的高频考点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以下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诉讼法中问题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