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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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兰察布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兰察布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兰察布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厅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兰察布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厅发〔2007〕35号)各旗县市区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和人民团体:为加强对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市委、政府决定成立乌兰察布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吴永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第一副组长:李万忠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刘忠诚市委副书记曹二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国副市长石良先市政协副主席郝广权市长助理成员:王玉水市政府秘书长刘平市委副秘书长、政研督查室主任张立中市委副秘书长靳来厚市政府副秘书长哈斯市政府副秘书长贺文格市政府副秘书长梁海市政府副秘书长翟辰文市政府副秘书长郭全运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艾世亮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穆培栋市法制办主任兼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王利民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宋天贵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郜洪涛市编办副主任李国市发改委主任雷忠宝市审计局局长苍导元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周明虎市财政局局长郝喜泉市农牧业局局长梁润元市林业局局长韩有山市水利局局长范茂森市扶贫办主任朱海文市农机局局长巴尔达奇市民委主任闫生富市人口和计生委主任高文阁市经济委主任刘钦市建委主任兰和平市交通局局长郭仕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皇甫景龙市商务局局长刘治民市粮食局局长郝光东市公安局局长张秀和市司法局局长张景文市民政局局长石六九市人事局局长兼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冯明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窦爱礼市教育局局长徐志敏市科技局局长郭建斌市科协主席兰永奋市卫生局局长李尚荣市金融办主任赵世宏市环保局局长李东升市工商局局长贺喜格陶克陶市广电局局长王芳市文化局局长邓嵘市统计局局长王敏市信息办主任邓子琦市气象局局长张国新市供销社主任侯登旺市电业局局长张玉市邮政局局长刘金明乌兰察布银监分局局长屈新明乌兰察布通信分公司经理李聪颖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行长李景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兰察布分行行长侯继光中国农业银行乌兰察布分行行长领导小组下设一办五组,具体成员和职责如下: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郝喜泉兼任。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完善建设工程手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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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完善建设工程手续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17]28号【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8【实施日期】2017.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完善建设工程手续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发〔2017〕28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乌兰察布市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手续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8日乌兰察布市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手续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扎实推进全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顺利完成全市去库存和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任务,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创新,强化房地产项目监管,促进去库存工作及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治理范围全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2016年12月31日前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建设项目及未批先建项目(含在建项目)。

三、基本原则(一)旗县市区主导,部门配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责任主体。

各旗县市区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06]164号【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27【实施日期】2006.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乌政办发〔2006〕16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乌兰察布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暂行)规定》经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乌兰察布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信访评估制度,是为了优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实行“阳光操作”,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行信访评估的根本目的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避免因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而引发社会矛盾,进而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第二条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信访评估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之前,分析预测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超前化解不稳定因素,规范行政行为。

第三条信访评估的原则(一)重大决策必须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依法行政;(二)充分考虑到与决策相关的其它因素,避免同类攀比;(三)坚持政策的科学性、连贯性,防止朝令夕改,造成工作被动;(四)各级建立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使决策最大限度地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第二章信访评估的重点和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信访评估的重点和范围主要指经济社会中的重大决策、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直接涉及部分群众自身利益的有关决定等。

第五条信访评估的重点和范围(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二)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三)征地拆迁;(四)企业转制方案;(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六)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乌政办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乌政办发〔2008〕122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各类新生地名不断涌现,特别是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发展迅猛,道路拓宽延伸,生活居住区、商住楼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大量出现。

为了从源头上把住地名命名关口,改变城镇地名命名混乱的状况,彻底扭转城镇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滞后的被动局面,规范我市的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242号)及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办发〔2007〕99号)要求,今后凡居住区、商住楼及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行政区民政局提供地名命名可行报告,报市地名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发《乌兰察布市标准地名准用证》,方可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

为此,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印发你们,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办发〔2007〕99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乌兰察布技术规定

乌兰察布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乡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中心城市的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各项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无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旗县市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的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四条城市土地分类按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本规定附表一。

第六条建筑容量控制(一)民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建筑密度(1)居住区建筑密度:桥西区宜在20%—30%之间;桥东区宜在20%—28%之间;新区宜在20%—25%之间。

(2)集中商务区建筑密度:新建区不宜大于40%,改建区不宜大于45%。

(3)其它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容积率(1)居住区容积率:桥西区宜在1.5—2.8之间;桥东区宜在1.5—3.0之间;新区宜在1.7—3.5之间。

(2)集中商务区容积率:新建区不宜大于5.0;改建区不宜大于5.5。

(3)完全地下室不计容积率,露出地面1.5米以上计容积率(包括商业及其他)。

(4)纯地下商业不计容积率。

(5)依据控规中容积率出具规划条件,方案容积率不得超过控规及挂牌地块条件的容积率。

(6)住宅顶层阁楼面积不计容积率。

3、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扩建、加层后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批建。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工作方案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16]69号【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0【实施日期】2016.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工作方案通知(乌政办发〔2016〕69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0日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中央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立足于有效统筹中心城区空间资源配置,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功能布局,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实现规划内容、信息平台、协调机制和行政审批管理等方面相互协调、有机衔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强化空间管控能力,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真正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

二、工作目标(一)划定管控边界,明确发展与保护空间。

通过“多规合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明确一定时期内合理的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

(二)消除规划差异,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通过图斑对照、规划整合和技术处理,消除规划差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形成“山、水、城”融为一体的理想空间格局。

(三)盘活存量用地,高效配置土地资源。

梳理批而未供用地,明确纳入建设用地控制线的数量和布局情况,制定相关措施加快供地;按照规划管控要求,调出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已收储农转用和国有建设用地,安排腾挪给其他建设项目,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乌政办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办发〔2015〕4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2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提高督查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作风不实,重布置、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任务的必然要求。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树立言必行、行必果的施政新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使督查工作真正成为服务政府决策落实的好参谋、好助手,为乌兰察布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推动中央、自治区和市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贯穿督促检查工作始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确保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提高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全区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安排,从5月底至6月30日组织开展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

通过评估工作,全面总结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客观研判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市委、政府确定的构筑“三个基地”打造“三个中心”的发展思路,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现将《乌兰察布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4日乌兰察布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一、评估目的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批复了我市及旗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目前《规划》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近几年,乌兰察布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全面推进,各项民生事业取得重大进展。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耕地、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中正在发挥重要作用。

按照规划用地规模有计划的合理调控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进一步强化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增强了按规划用途使用和管理土地意识。

在建设用地总量规模刚性制约的情况下,通过合理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调整优化布局,重点保障了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以及公路、铁路等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优先支持中心城区城市用地和工业集聚区用地,各项规划用地指标落实良好,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得到有效保护,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8.084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8.5万公顷,建设用地各项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等约束性指标均未突破目标年的规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乌政办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3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乌兰察布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实施意见》已经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4日乌兰察布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施意见为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管控作用(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的管控作用,相关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目标,拓展集约用地途径,创新节约用地模式,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进一步发挥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要向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支持的新兴产业倾斜,优先保障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和保障性住房等用地需求。

(三)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要对各类基础设施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实施。

对用地较多的项目,在具体供地环节要实行分期供地,已供地的建设内容未按规定完成,暂缓下一期的供地。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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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关注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乌兰察布市规划局二〇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4第四章建筑间距12第五章建筑物退让22第六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30第七章建设用地绿地、出入口和停车3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36第九章附则39附录一名词解释40附录二计算规则42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44附表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48表一居住建筑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4表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5表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5 表四工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 6表五核定容积率与提供开放空间所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11表六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23表七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23表八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24表九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24表十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29表十一各类建筑停车位数指标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城乡规划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以及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乌兰察布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当按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该工程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如需变更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规模、位置、高度、平面、立面、建筑外墙材料及其色彩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其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活动。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四篇)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四篇)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兰察布市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的各方面。

第三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对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编制包括综合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五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遵循人口、土地、资源、环境和基础设施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布局。

第七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编制应充分调查研究相关资料,依托科学技术手段,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编制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参与性的规划决策。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规划的公示和审批程序,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实施应按照规划的时间表和步骤进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和配置资源,提高规划的实施效果。

第四章规划保护第十三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不得破坏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保护城乡景观和历史文化遗址。

第十五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推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六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注重农村土地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不按规划实施、破坏规划保护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乌政办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发〔2007〕7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深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2007年工作重点,今年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力度,扩展政务公开内容,规范政务公开程序,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构建和谐乌兰察布。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政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树立新的执政观念,把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纳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旗县市区要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政府分管旗县长要主抓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办公室要设在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要由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要配备2-3名工作人员。

要有办公场所,保障政务公开专门工作经费。

要抓好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

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一把手”对政务公开制度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主抓落实,各级各部门具体根据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情况,公开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责任清晰、目标明确、任务量化的责任体系。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将政务公开制度落实到各科室和各二级单位,并与岗位责任结合起来,实行量化管理。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模版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模版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的技术管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保障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规划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的技术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的目标是:(一)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二)加强城乡规划的全过程管理,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三)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性管理,促进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采用科学、系统、综合的方法,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根据城市和农村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规划的目标和指标;(二)统筹性原则,综合考虑城乡发展的各项因素,促进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三)可持续性原则,注重规划的长期性和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四)参与性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民主参与,增加规划的可行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了解城乡发展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规划的前瞻性和指导性,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导向性。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形成综合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和农村各项规划,促进规划的协调发展。

第三章规划审核第九条城乡规划的审核应当由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规划审核机构负责。

第十条城乡规划的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二)合法性原则,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三)合理性原则,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四)可行性原则,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审核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规划目标和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规划内容和布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规划编制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7年1月22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旗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建立市、旗县审查审定工作机制,对重要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定。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保障城乡发展和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自然规律和人文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设计、高效管理的原则,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管理第五条城乡规划应以科学统筹、规划先行、分类管理为原则,合理确定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以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注重与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协调统一,实现城乡一体化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注重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参与性和民主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配套制定有关的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章规划审批和监督第十条城乡规划应依法进行审批,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审批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城乡规划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查和评定,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规划的准确执行。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实施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规划评估和调整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为规划调整提供依据,促进规划的及时优化和完善。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评估应综合考虑规划目标、执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调整应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保证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加强和规范行政执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加强和规范行政执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14]51号【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4〕5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加快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30日乌兰察布市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相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市委、政府的重点工作,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心任务,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行政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等手段,推进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提升行政效能,强化服务质量,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公平、公正的行政环境、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为乌兰察布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

二、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市、旗县两级法制办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确认并公布执法主体。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均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09年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乌党办发[2009]6号【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0【实施日期】2009.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09年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09〕6号)各旗县市区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2009年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4月20日乌兰察布市2009年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实现市委提出的打造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的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中央、自治区两级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二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为指针,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历史机遇,继续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成片开发、配套建设、依法办事”的原则,以集宁新区、旧区、察哈尔工业园区三区联动统筹规划、分别实施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城镇危旧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着力改善人居环境,为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工作任务2009年,力争实施总建设项目396项,城镇建设计划完成总投资62亿元,力争完成65亿元。

其中:中心城区计划完成投资30亿元,其它旗县市计划完成投资32亿元,每个旗县市创建1-2个精品工程。

(一)继续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确保城市建设项目落地建成2009年,全市城市重大建设项目36项,计划完成投资41.96亿元。

其中中心城区实施好十大重点工程项目:1.新区大酒店:总投资1.47亿元,占地面积1.5万㎡,建筑面积4.9万㎡,2009年开工建设,主体完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4]2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2
【实施日期】2014.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14〕20号2014年2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
例》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着力解决我区城乡规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推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不断提高全区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现就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城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
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环境与人居环境、新城区建设与老城区改造、城市与乡村的关系,着力构建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

二、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各地区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编制各类规划。

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核,杜绝挂靠、转。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兰察布市总体规划修改和空间战略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兰察布市总体规划修改和空间战略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兰察布市总体规划修改和空间战略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乌政办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兰察布市总体规划修改和空间战略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乌政办发〔2010〕5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乌兰察布市总体规划修改和空间战略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近期开展的总规修编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李万忠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常永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罗虎在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陈建堂市人大副主任石良先市政协副主席成员:王玉水市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靳来厚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智市发改委主任郝光东市公安局局长杨国文市财政局局长邓嵘市统计局局长张景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庞虎市民政局局长刘常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钦市建委主任黄宝玺市规划局局长张利平市环保局局长兰和平市交通局局长高文阁市经委主任刘广平市旅游局局长李东升市工商局局长郝喜泉市农牧业局局长梁润元市林业局局长苍导元市水利局局长皇甫景龙市科技局局长张立中市文化局局长刘见文市气象局局长张文元市地震局局长冯林生市人防办主任侯文俊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张建成市邮政局局长米育伟移动公司副总经理李润河联通公司建设部主任李尚荣集宁区委副书记、区长张军察右前旗旗委副书记、旗长魏毅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雷儒鑫集宁区副区长XXX集宁车站办公室主任二、其他事项(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黄宝玺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副局长王雪峰、安宝奎同志担任,工作人员由市规划局抽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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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乌政办电传发[2010]24号
【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9
【实施日期】201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电传发〔2010〕2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尽快改变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滞后的现状,强化城乡规划对城镇建设的指导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各旗县市区要确保政府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今年7月底前全部编制完成,涉及总体规划修改和局部调整的也应在7月底前完成。

(二)各旗县市区所辖一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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