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暂定资质证书》或核升三、四级使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其中,一级资质和壁画、石窟寺、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一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二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吉建房[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房〔2007〕20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为全面促进吉林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本着“方便企业、简化办事程序”等原则,经省厅研究决定,制定下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第77号令)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省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企业资质等级划分标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具体标准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第77号令)执行。
同时,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相关材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文号:苏建房[2001]250号颁布日期:2001-08-06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五)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文号:苏建房[2001]250号颁布日期:2001-08-06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五)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复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企业名称:重庆昌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填报时间: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有关说明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企业名称重庆昌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金培详细地址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邮政编码404500 电话55180888企业网址无电子邮箱545976667@.com主管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成立时间2007.10.16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批准时间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8.4.11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城区分理处帐号374301012001000138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35000002211注册资本2008万元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序号投资者名称出资额1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24.08万元2 聂金培688.7440万元3 聂四海59.0352万元4 雷明光59.0352万元5 黄国59.0352万元6 薛社路49.1960万元7 邬启全39.3568万元8 牟云29.5176万元开发经营情况时间项目2009年2010年2011年年年备注开发建设情况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万元)400万元4591万元6403万元施工房屋面积(万m2)0.8762万㎡ 3.8262万㎡ 5.3357万㎡竣工房屋面积(万m2)0.8762万㎡ 3.8262万㎡ 5.3357万㎡工程质量情况合格品率(%)100 100 100 优良品率(%)0 0 0 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无无无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规模(万m2)完成投资(万元)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质量销售情况备注合格品率(%)优良品率(%)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1 云安镇王兴友等居民联建房0.656 247 2009.7.30 2010.7.30 100 无良好2 云阳镇熊明贵联建房0.3494 120 2010.4.1 2011.4.1 100 无良好3 云阳县建筑陶瓷总厂职工住宅楼0.586 180 2009.10.1 2010.12.1 100 无良好4 云阳县蜀风旅游公司曾庆于联建房0.7977 500 2009.6.18 2010.6.18 100 无良好5 云阳镇西域滑坡叶庆忠、朱英联建房0.8762 400 2008.11.1 2009.11.1 100 无良好6 云阳县故陵镇水利水保站综合楼0.72 300 2010.3.20 2011.3.20 100 无良好7 云阳县金升油脂公司综合楼B栋0.7503 900 2010.10.8 2011.10.8 100 无良好8 云安镇罗关明等150户A、B滑坡住宅楼2.0902 2350 2009.9.3 2010.9.3 100 无良好9 云阳盖下坝电站移民安置房1.08 500 2009.11.18 2010.12.15 100 无良好10 云阳县云安镇熊尚武等居民联建房C0.6743 240 2010.5.10 2011.3.20 100 无良好11 彭溪水岸0.98 300 2010.7 2011.12 100 无良好12 云阳县新城税务所职工楼0.4779 263 2011.6 2012.3 100 无良好企业在建开发建设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规模(万m2)投资(万元)开工时间备注总规模在建规模总投资完成投资1 紫金花园C号楼 2.2420 2690 2000 2011.72 云阳县金升油脂公司综合楼A栋1.1799 1416 1000 2011.6.203 云阳县悠然居住宅小区一期9.9985 27548 17100 2010.5.14 巫溪滨河国际 4.0993 4919 2000 2011.5.21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在册职工总数25人,有职称的专业人员25人有职称专业人员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专业建筑 1 9 2结构0 1 0财务 1 1 1经济0 1 0统计0 0 0其他相关专业0 6 2 小计 2 18 5有关业务负责人情况类别姓名职务学历专业职称工程负责人张道生工程负责人大专工民建高级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牟云财务负责人大专会计中级会计师经营负责人陈建国经营负责人大专商业经济中级经济师统计负责人覃自平统计负责人大专会计高级会计师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姓名聂金培国籍中国(照片)性别男出生年月1965.4 学历大专专业工民建职称高级工程师职务总经理任职时间2007.10.16工作简历:聂金培,现年43岁,汉族,家住水磨乡永高村一组。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守《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积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项目经营第五章企业信用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普通商品房建设,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延续开发企业资质。
未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条件和业务围第五条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
第六条一级资质条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二级资质条件如下:(一)取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二)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米以上;(三)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 ;(四)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米以上;(五)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六)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九)住宅项目相关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率达100% ;(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八条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取得四级资质1年以上或者取得暂定资质2年以上;(二)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米以上;(三)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 ;(四)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米以上;(五)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九)住宅项目相关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率达100% ;(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暂定资质
(五)暂定资质:1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
2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 人(高级职称的2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 人;会计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 人;统计1 人)。
3 、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 、有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拥有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湘建[2000]房字第121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2000]房字第121号)现将《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2000年6月13日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预)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并领取资质等级证书。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按《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其资质条件按《规定》第五条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四级企业注册资本设市城市不得低于400万元,县镇不得低于200万元。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从其《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
但企业名称一般应冠“房地产开发”字样。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时,需提交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复印件、外方投资者企业法人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章程、协议或合同,并按实际已到位资金数核定开发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资质共分几个等级?
房地产开发资质共分几个等级?在当今社会各行各业中,房地产行业在所有行业中的利润水平是名列前茅的,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把房地产板块加入到了整个公司的规划中来,在开展房地产相关工作前,首先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其中比较重要的便是开发资质的办理,但是有许多企业不了解房地产开发资质究竟分为几个等级?应该从哪个等级开始办理?下面由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证书推荐资质代理@号:幺五八幺七幺三九幺九零(微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共分为四个等级+暂定级,分别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四级资质、暂定级资质,其中一级资质为最高等级资质,其次以此类推。
新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从暂定级资质开始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苏建房[2001]2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五)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3]209号)的有关要求,市建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验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且资质证书在2013年12月31日前仍处于有效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审验时间 2013年9月15日-2013年10月30日三、审验标准1.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2.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3.所开发的项目未发生违反规划等方面问题。
4.所开发的项目未发生违法违规房屋征收行为。
5.企业及其所开发的项目无信访投诉案件。
6.所开发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所开发的项目未发生小区配套工程、商品房销售、拖欠工程款等方面问题。
四、企业审验程序和申报材料1.企业自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54号)等相关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通过房地产业信息网填报和书面申请两种方式向各区市县主管部门申报。
参加资质动态审验企业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质审验申报表》(信息网填报合格后打印)一式三份;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具原件);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⑷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⑸2012年度审计报告(原件);⑹企业技术、财务、经济等负责人以及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件及劳动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或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出具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和质量管理能力等条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不同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具有最高的规模和管理能力要求,三级资质要求相对较低。
2. 资质审批和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和等级评定。
认定依据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规模、施工项目质量等情况。
3. 资质管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后,需要遵守规定的管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信用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质量的控制和监督。
4. 资质管理监督:相关部门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经营和管理。
监督包括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以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
以上是我了解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请以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公告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____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____月____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____月____日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20人、10人、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10人、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3人、2人。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一级要求5年以上、二级3年以上、三级2年以上、四级1年以上;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4、一级连续5年、二级3年、三级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级资质要求已竣工和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0;5、一、二级资质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申请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由县、市建设局逐级审查后,送省建设厅审批。
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业管理科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京建开[2007]1152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京建开〔2007〕1152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变更和延续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资质证书有效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年检。
原年检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一致的,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二)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7〕371号)执行。
二、办理要求(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按原资质审批渠道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核定、变更和延续手续时,须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扫描件的,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查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6.30
•【文号】建司局函房〔2021〕65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
建司局函房〔202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积极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
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或备案。
二、我部正在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
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1年6月30日。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考点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考点一、选择1、“开发"一词,意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对森林、土地、水力等自然资源进行整理或改造以达到一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的行为.2、房地产产品的《不可移动性(固定性)》决定了房地产开发的地域性。
3、工业与民用建筑须缴纳一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3、广义的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经营者《贯通于房地产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部过程》。
4、下列关于房地产成片开发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C)A、房地产成片开发不仅要进行要进行房地产产品的建设,还应进行相应基础设施的建设.B、新区的开发与旧城区开发最大的不同在于建设成本与建设难度低。
C、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旧城区改造已经成为了目前房地产开发中的热点问题。
D、与新区开发相比,旧城区开发的风险更大。
5、“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争取到2020年,大部分既有建筑实现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完全实现建筑节能《65%》的总目标,使我国建筑节能水平接近或达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6、房地产资产除了通过经营业务获取稳定的现金流入外,还可以发挥其融通资金的功能.通过设定抵押权,发挥其《融通资金》的功能,如《抵押贷款业务、抵押贷款证券》。
7、实践表明,《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繁荣城市经济的先导性、动力型产业》。
8、“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道路通及场地平整。
“七通一平"即给水通、排水通、电通、道路通、通讯、通燃气、通热及场地平整. 9、用于自然状态的土地或有部分基础设施的土称为《生地或毛地》.用于房屋建筑或其他建筑用途的土地称为《熟地》.10、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可划分为《五个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时级或临时级。
1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的二级资质》。
12、针对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报<暂定资质证书>或核升三、四级使用)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报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xxx公司(章)
填报时间:2012年4月10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制
有关说明
一、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或核升三、四级时领取填报。
二、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三、此表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下载,并用A4纸打印(表格内容使用楷体四号字)。
四、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并承担相应责任,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五、附报材料:
(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1、《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
6、5名专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7、5名专职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8、《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暂定资质证书》核升三、四级资质证书
1、《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
4、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业务负责人和专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四级5名、三级10名)(复印件);
6、业务负责人和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四级5名、三级10名)(复印件);
7、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8、《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建设项目取得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深圳市房地产信息中健全),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原件1份)。
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企业专职技术人员登记表
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暂定资质核升三、四级资质填报)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企业(总)经理简况
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
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
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