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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对进出口的煤炭进行检验和管理的法规或规范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进出口煤炭的质量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这些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的申请和管理:规定了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的资质和申请程序,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检验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进出口煤炭的抽样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进出口煤炭的抽样方法和检验方法,包括化学分析、物理性质测试等,以确保对煤炭质量的准确评估。

3. 进出口煤炭检验报告和证书的颁发:规定了进出口煤炭检验报告和证书的内容和格式,明确了颁发的条件和程序。

4. 进出口煤炭质量管理的要求:规定了进出口煤炭质量管理的要求,包括煤炭质量的限制指标,以及质量不合格时的处理措施等。

5. 进出口煤炭检验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对进出口煤炭检验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检验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对检验结果的复核等。

这些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并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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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对进出口煤炭进行检验的管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煤炭检验的范围、检验机构、检验程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煤炭进出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煤炭进出口检验管理办法》,进出口煤炭的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质量检验:包括煤炭的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全硫含量等指标的检测,以确定煤炭的热值、灰熔点、燃烧性能等质量指标。

2. 化学成分检验:包括煤炭的元素组成、化学成分的检测,以确定煤炭的燃烧特性、炼焦性能等。

3. 煤质分类检验:根据标准对煤炭进行分类检验,以确定煤炭的煤种、煤类、煤质等级等。

4. 环境保护检验:包括煤炭的硫含量、氮含量、粉尘含量等指标的检测,以评估煤炭的环境影响。

5. 安全性能检验:对煤炭的爆炸性、自燃性等进行检测,以确保煤炭的安全运输和使用。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出口煤炭检验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进出口煤炭的申报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出具检验报告。

此外,进出口煤炭的检验还需遵守国家对进出口煤炭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标准和法规,确保进出口煤炭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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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范本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范本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行为,保障煤炭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煤炭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依法进行,遵守检验行业的规范,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国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

第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煤炭检验范畴的煤炭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使用相应的国际或国内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与国际接轨。

第七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煤炭检验。

第八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九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获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十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资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第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查验。

第十二条通过资质审核的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的资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机构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续期。

第十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维持资质。

第三章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进行煤炭检验。

第十六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应当保障检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煤炭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煤炭销售行为,保障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

本办法将从销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旨在保障销售双方的权益,并提高整个煤炭行业的运作效率和竞争力。

一、销售合同的签订在销售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煤炭的品质、数量、价格等基本要素,并约定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具体细则。

销售方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同时,买方需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并明确自身的权益和责任。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销售履行煤炭销售方在交付煤炭时,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进行交付,并确保产品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交货应当及时、安全,保证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买方应按时支付货款,并提供相关付款凭证,确保交易的及时完成。

三、质量问题的处理若煤炭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要求退换货物或索赔。

销售方在接到买方的质量问题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若双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解决。

在解决质量纠纷时,应充分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四、合同违约处理对于违反合同的一方,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违约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依法办事,不得滥用权力,确保公平有效的执行。

五、争议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未果,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争议解决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六、其他事项煤炭销售方应当合法经营、遵纪守法,并依法纳税。

买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合法经营,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保障销售后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总结煤炭销售管理办法是规范煤炭交易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一、总则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应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口煤炭和出口煤炭的检验工作。

三、检验机构的选择1. 进出口煤炭检验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2.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检验资质,并在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监管部门等注册,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四、检验前准备工作1. 进行煤炭检验前,进出口双方应明确检验标准和要求。

2. 进口煤炭检验前,进口方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样本,包括合同、装船单据、装载煤炭的舱单、装卸煤炭的过程录像等。

3. 出口煤炭检验前,出口方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出口合同、装船单据、煤炭质量证明书等。

五、检验内容和方法1. 煤炭检验主要包括外观检查、湿度检验、灰分检验、硫分检验、发热量检验等项目。

2. 外观检查主要包括煤炭颗粒的大小、形状、颜色等方面的观察和记录。

3. 湿度检验可采用湿度计等工具进行测量,获得煤炭的湿度水平。

4. 灰分检验则需要提取煤炭样本,并通过特定的实验方法计算出灰分含量。

5. 硫分检验同样需要提取样本,通过实验测定硫分的含量。

6. 发热量检验可以通过对样本的燃烧实验,计算出煤炭的热值。

六、检验结果的判定1. 检验结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检验标准进行判定。

2. 如有纠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检。

七、检验报告的出具1.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2. 检验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篡改。

八、检验费用的支付1. 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的一方支付。

2. 检验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九、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检验机构如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

十、附则本办法自公布后生效。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1. 背景煤炭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而煤炭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球各国都需要对进出口的煤炭进行检验和管理,以确保煤炭贸易的安全和公正。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煤炭消费国和煤炭生产国之一,同时也是全球重要的煤炭进出口国家。

为保障国内能源安全和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2. 主要内容《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了进出口煤炭检验的管理机构、检验标准和程序、检验结果的发布和处理以及相关责任和制定监管机构等有关规定。

下面着重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2.1 管理机构进出口煤炭检验的管理机构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其派出的煤炭检验机构。

同时,根据管理机构需要,可以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

2.2 检验标准和程序《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对进出口煤炭进行检验时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应根据煤炭质量的基本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检验。

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程序包括:委托检验、技术准备、现场检验、检验结果确认、总结报告和证书颁发等六个步骤。

2.3 检验结果的发布和处理《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机构应根据检验结果发布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质量等级、处理意见和检验员签字等。

同时,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委托检验单位和检验对象。

对于检验结果不合格或争议的情况,《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提出了相应的处理程序。

该办法还对煤炭质量异议处理、煤炭质量评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2.4 相关责任和制定监管机构《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进出口煤炭检验中,委托检验单位、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对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特点,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和监管该办法的实施。

3. 结论《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是保障进出口煤炭贸易安全和公正的法规。

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doc

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doc

煤炭销售的管理方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平安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标准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平安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标准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方法》(临政发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平安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标准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方法》(临政发 19号)文件精神,区政府从20XX年4月1日起对全区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平安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开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标准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安康有序开展。

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附后)。

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

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安康开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

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炭生产企业充分协商确定的价格。

煤矿坑口价和洗煤厂、焦化厂出厂价,经调查协商报区煤炭统销领导组批准执行。

4、管理①区煤炭运销公司和合法生产的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必须认真落实煤矿与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的《煤炭产销合作协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审批 类别 许可
设定依据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备注 1:“鉴于 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 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律不再实行审批 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 发〔2008〕102 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 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 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备注
01012 发展改
企业、事业
1.核电
行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企业、 事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革委
项目名称 单位、社会 团体等投资 建设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 目核准
子项 站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2.民航 新建机 场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3.建设 特大型 主题公 园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4.在跨 界河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备注
01005
发展改 革委
工程咨询单 位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企业及 事业单 位
发展改 01006 革委 发展改 01007 革委
价格鉴证师 注册核准 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 气)对外合
无 1.煤层 气对外 合作项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对进出口煤炭质量管理的要求,制定,旨在保障煤炭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煤炭贸易健康发展。

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管理工作,促进煤炭贸易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煤炭进出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贸易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四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按照煤炭国家标准执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五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检验过程公正、客观、独立,提高检验水平,确保煤炭质量稳定。

第二章进出口煤炭检验的基本要求第六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和手段进行。

第七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保证检验设备、仪器的准确性、精密度,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对参与检验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九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建立检验记录档案,确保检验过程可追溯,数据可复查。

第十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检验设备和方法进行校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进出口煤炭检验的程序与要求第十一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按照煤炭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参照国际通用的检验方法和标准进行,提高检验水平,保障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保证检验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严格遵守保密政策。

第十五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建立技术交流与合作机制,分享检验经验,提高检验水平。

第四章进出口煤炭检验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核机制,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范文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范文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确保进出口煤炭质量安全,促进贸易畅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进行,包括煤炭质量、煤炭成分分析、煤炭外观、煤炭热值和灰分等检验项目。

第三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由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

检验机构应具备煤炭检验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检验工作。

第四条进口煤炭应在启运前进行检验,出口煤炭应在出口前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应准确无误地报告给进出口双方。

第五条进口煤炭的检验由进口单位负责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出口煤炭的检验由出口单位负责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进口煤炭检验的内容包括煤炭质量、煤炭成分分析、煤炭外观、煤炭热值和灰分等项目。

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条检验机构在进行进出口煤炭检验时,应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工作。

检验规程应包括检验方法、检验仪器设备的选择和使用、样品容器封装标识等。

第八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样品应按照规定采集,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样品的封装、标识和保存。

第九条进出口煤炭检验结果应具备真实、准确、可靠的特点,并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报告应包括煤炭质量、煤炭成分分析、煤炭外观、煤炭热值和灰分等项目的检验结果,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分类。

第十一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报告应具备国际通用的检测参数,以方便进出口双方的比较和交流。

第十二条进出口煤炭检验结果应保密,仅供相关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外部资质认定和内部质量审核。

第十四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范本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范本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管理,保障进出口煤炭质量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煤炭及其制品、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

第三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检验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坚持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的原则,对环境和人体安全产生潜在风险的煤炭不得进口。

第六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加强与国际接轨,推动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检验资质与人员管理第七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资质,并进行相应备案。

第八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检验技能和素质。

第九条进出口煤炭检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依法履行检验职责,保障检验的公正、客观。

第三章检验项目和方法第十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包括煤炭成分、热值、粒度等指标的测定。

第十一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采用先进、科学的检验方法和设备,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根据需要,对特定的煤炭样品进行附加检验,包括环境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检测。

第四章检验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进出口煤炭检验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取样、制备样品、检验实施、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十四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一致性,并按照规定要求保存样品。

第十五条进出口煤炭检验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样检查,确保检验过程的合规性和可信度。

第五章结果评定和报告编制第十六条进出口煤炭检验结果应当依据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定,并提供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第十七条进出口煤炭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检验结果,包括样品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等内容。

煤炭行业的国际交易法规

煤炭行业的国际交易法规

煤炭行业的国际交易法规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煤炭作为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煤炭行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各国制定了相关的国际交易法规。

本文将介绍煤炭行业的国际交易法规,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煤炭贸易的国际立法1.联合国煤炭和矿物资源贸易行为准则(UNCTR)联合国煤炭和矿物资源贸易行为准则是联合国制定的旨在规范煤炭和矿物资源贸易的国际准则。

该准则对煤炭进出口、运输、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指导,旨在促进公平、透明和可持续的煤炭贸易。

2.国际贸易法(UNCITRAL)国际贸易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涉及国际商品买卖的法规体系。

对于煤炭行业的国际交易而言,国际贸易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跨国煤炭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国际煤炭贸易的相关协定和条约1.联合国煤炭贸易条约联合国煤炭贸易条约是世界各国共同制定的关于煤炭贸易的国际协定。

该条约旨在规范国际煤炭贸易,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推动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国际煤炭贸易协会章程国际煤炭贸易协会是全球范围内煤炭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其章程旨在加强全球煤炭市场的合作和发展。

该章程规定了会员资格、组织结构、会费缴纳等方面的内容,促进了国际煤炭贸易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三、国际煤炭贸易的风险管理和合同规范1.风险管理国际煤炭贸易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主体,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各国煤炭企业和贸易商通常采取保险、合同约定风险分担、风险评估等手段进行风险管理。

2.合同规范在国际煤炭贸易中,合同起着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合同内容通常包括货物描述、价格、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合同的缔结和履行需符合国际贸易法规定的一般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有效保障。

四、国际煤炭贸易的监管与合规1.贸易监管各国针对煤炭贸易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如进出口许可证、关税配额、质量检验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6•【文号】发改运行[2004]543号•【施行日期】200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543号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煤炭出口经营企业:近几年来,我国煤炭进出口管理工作逐步加强,煤炭出口数量和效益不断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发展。

为依法维护煤炭出口秩序,提高煤炭工业对外开放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炭进出口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坚持和完善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制度。

多年的实践证明,国务院决定建立的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制度,是组织和协调煤炭出口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调整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组成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发展改革委为主任单位。

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在重要商品进出口联席会议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协调煤炭出口政策,监控煤炭出口市场,协调解决煤炭出口中的重大问题。

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负责落实部际协调会议决议,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二、依法建立健全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煤炭出口直接涉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

总结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对煤炭出口经营既不能全部放开,也不能形成垄断局面,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和严格实施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过程中,应征求部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在通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的同时,应抄报国务院。

审查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考虑国内煤炭资源、运输条件和煤炭市场供需状况,有利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二)维护煤炭出口经营秩序和国家整体利益,避免过度竞争;(三)支持大型骨干国有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开拓国际煤炭市场;(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严格、透明。

煤炭出口管制措施方案

煤炭出口管制措施方案

煤炭出口管制措施方案煤炭是全球最主要的化石能源之一,对于许多国家和地区来说,煤炭仍然是主要的能源来源。

然而,煤炭开采和使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环境和健康问题。

为了减缓气候变化和改善环境状况,一些国家已经实施了煤炭出口管制措施。

本文将介绍煤炭出口管制措施的原因、具体方案和可能的影响。

煤炭出口管制措施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减缓气候变化:煤炭是二氧化碳(CO2)的主要来源之一,燃烧煤炭会释放大量的温室气体。

为了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一些国家通过限制煤炭的出口来减少煤炭的消耗。

2. 改善空气质量:煤炭燃烧产生大量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通过控制煤炭的出口,可以减少煤炭燃烧对环境和健康的损害。

煤炭出口管制措施的具体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出口配额:国家可以设立煤炭出口配额,限制每年出口的煤炭数量,以控制煤炭的消耗和排放。

2. 加强出口审核:国家可以加强对煤炭出口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出口的煤炭符合环境和能源管理的要求,并且没有过度开采的情况。

3. 提高出口关税:国家可以提高煤炭的出口关税,增加出口成本,从而减少煤炭的消耗,推动能源结构转型。

煤炭出口管制措施可能带来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经济影响:煤炭是一些国家的重要出口商品,限制煤炭的出口可能会影响相关产业和就业岗位。

因此,国家需要制定合理的过渡措施,平衡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2. 能源结构转型:限制煤炭的出口可以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鼓励开发和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煤炭的依赖。

3. 环境改善:通过控制煤炭的出口,可以减少煤炭燃烧对空气质量和水质的污染,改善环境状况。

总之,煤炭出口管制措施是减缓气候变化和改善环境状况的重要举措。

虽然这些措施可能会对经济和相关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来平衡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同时,国际合作也是实施煤炭出口管制措施的重要方式,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

煤炭管理办法Word版

煤炭管理办法Word版

煤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煤炭计划、采购、计量、入仓验收、质量检验、价格结算、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生产稳定、均衡、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控制生产成本,参照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煤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用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条生产安全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收集、汇总盐电厂和化工厂月度用煤计划,并将计划汇总后报送供销处。

㈡负责煤炭进、耗、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入仓煤炭,煤渣、煤灰的计量和管理,检查和审核煤炭消耗数据的真实性。

㈢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取样工作,并对入仓煤各矿煤样进行编号,及时将煤样统一编号后交与技术质量管理处检测,并将分析检测结果在公司A8上进行公布。

㈣组织实施计量装置及监测设备的校准和日常维护工作。

㈤负责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监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㈥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的计算、计量、统计和报送。

㈦负责组织最佳经济合理入仓煤热值的论证工作。

㈧监督做好煤炭的仓储管理工作,并参与煤炭月、季、年末的盘存工作。

第四条供销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根据生产安全处的月度用煤计划以及对煤质、煤种要求,编制煤炭采购计划。

㈡负责煤炭的招(邀)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㈢负责煤炭的市场调查和客户管理,确保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及时、足量、均衡供应。

㈣负责办理煤炭结算手续。

㈤协助做好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

㈥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技术质量管理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煤炭质量内控标准、煤炭验收检验规程的制订和实施。

㈡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分析化验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㈢对煤样、煤渣、煤灰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㈣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争议煤炭(煤样)的复检和外部仲裁处理工作。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一、简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是一项用于管理和控制出口商品数量的政策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稳定和促进出口平衡发展,许多国家采取出口商品配额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意义1. 稳定国内市场:通过配额管理,可以控制出口商品的数量,避免因大规模出口导致国内市场供应紧张,引发物价上涨等问题。

2. 促进产业升级:合理设置出口商品配额,可以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推动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3. 平衡国际贸易: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可以帮助国家调整出口结构,减少某些商品过度依赖出口的问题,提高贸易的平衡性和可持续性。

三、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出口商品配额设置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企业或国家,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原则。

2. 预测和合理性原则:出口商品配额设置应基于对市场需求和产能的合理预测,避免配额设置过多或过少。

3. 透明原则: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应透明化,公开公示配额的分配方式和依据,确保企业和国家了解配额的分配机制和结果。

4. 灵活性原则: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应灵活调整,随着市场需求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具体措施1. 配额分配机制:制定明确的配额分配规则,包括基于历史出口量或生产能力进行分配,或根据企业申请进行评估和分配。

2. 配额使用和监控:建立配额使用和监控机制,及时了解企业使用情况,并对超额使用进行监管和处罚。

3. 配额调整和优化:根据市场需求和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对配额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配额的合理分配。

4. 配额公开和通报:公开公示配额的分配情况和使用情况,提升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了解其生产能力和市场需求,避免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配额设置不合理的情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导言出口商品配额管理是指国家或地区为了实施出口管制政策,限制特定商品的出口数量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平衡外贸需求与国内市场保护的关系,促进国际贸易的有序发展。

本文将就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必要性1.维护国家利益出口商品配额管理旨在保护国内产业,防止大量低价商品涌入国内市场,影响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限制特定商品的出口数量,国家能够控制商品流动,防范不利于国内市场竞争的情况发生。

2.促进产业升级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可以促进产业升级优化,通过限制特定商品的出口数量,国家可以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提升附加值,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多优势。

这有助于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3.平衡国际贸易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可以调节国际贸易的不均衡状况,防止出口商品过于集中,避免对某些国家或地区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压力,维持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同时,配额管理还能促进贸易多元化,拓展出口市场,降低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依赖。

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实施方式1.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是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常见方式之一。

国家设定特定商品的出口配额,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才能合法出口该商品。

通过许可证制度,国家能够掌握特定商品的出口数量,实现出口商品管理的有效监控。

2.申报制度申报制度要求企业在出口特定商品前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包括出口数量、目的地、合同金额等相关信息。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出口商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出口商品的合法性和数量控制。

3.行业协会自律行业协会可以起到行业自律的作用,制定行业准则,强化成员企业对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遵守。

行业协会可以对成员实施自律性审核,确保出口商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维护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利益。

三、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问题与挑战1.管理效率问题由于出口商品配额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环节和利益相关方,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畅通、协调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特定商品的出口数量实施限制和管理的政策措施。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贸易平衡和保护国内产业发展。

下文将就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背景、具体措施和实施效果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国家之间的商品贸易日益频繁。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产业具备的竞争力也各有差异。

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在一些特定领域,国家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限制出口数量,以维持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并促进贸易平衡。

二、具体措施1. 配额的设定出口商品配额的设定是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重要环节。

国家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国内市场需求和贸易平衡的考虑,制定出口商品的配额。

配额可以根据不同的商品类型或国家之间的贸易协定来设定。

2. 配额的分配配额的分配是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关键环节。

国家可以通过招标、抽签或申请等方式来进行配额分配。

分配的依据可以包括企业的生产能力、出口记录、市场需求等。

配额的公平分配是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3. 配额的监管配额的监管是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重要环节。

国家需要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出口商品配额的管理和监测。

这包括对配额使用情况的跟踪、出口商品的质量监测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

通过监管,国家可以确保出口商品配额的有效使用。

三、实施效果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实施可以在多个方面产生积极效果。

1. 促进贸易平衡通过限制特定商品的出口数量,国家可以避免出口过剩或者过多依赖某一项商品的出口。

这样可以促进贸易平衡,维护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

2. 保护国内产业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可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

通过限制出口数量,国家可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外部竞争的冲击,给予其一定的发展空间。

这对于发展新兴产业和提高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3. 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可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在配额的设定和分配过程中,国家可以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和产业向高附加值、技术密集型的领域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4.01.07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二00四年一月七日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出口,保证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率、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煤炭的正常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负责确定全国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分配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方式下煤炭的出口。

其他贸易方式下煤炭出口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申请
第四条每年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程序,由发展改革委于上一年10月31日前在中国经济信息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上公布。

第五条确定煤炭出口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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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_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出口,保证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率、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煤炭的正常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负责确定全国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分配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方式下煤炭的出口。

其他贸易方式下煤炭出口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申请第四条每年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程序,由发展改革委于上一年10月31日前在中国经济信息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确定煤炭出口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四)国际、国内市场供求状况。

第六条煤炭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已获得煤炭出口国营贸易经营权的出口企
业可以申请煤炭出口配额。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申请,并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煤炭出口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的申请。

第三章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第九条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下达给企业。

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

第十条煤炭出口配额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煤炭出口实绩分配。

第十一条煤炭出口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对已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一)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二)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三)出口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四)其他需要调整配额的情况。

第十三条煤炭出口企业凭配额批准文件,照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煤炭出口许可证管理照商务部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煤炭出口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出口配额使用情况报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煤炭出口经营在煤炭出口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海关、税务、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处罚的,发展改革委可酌情扣减其已获得的煤炭出口配额。

第十六条煤炭出口经营伪造、变造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或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
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发展改革委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煤炭出口配额。

第十七条对配额分配决定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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