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肉刑的存废之争
古代一种手段残忍的酷刑,因为争议太大被废除,却仍让人不寒而栗
古代一种手段残忍的酷刑,因为争议太大被废除,却仍让人不寒而栗导读:在古代,有一种比杀人碎尸更加残忍的刑罚,那就是烹煮之刑,也就是所谓的“人吃人”。
现在我们如果看到这样的事情,那么直觉会告诉我们,这个人一定是个变态杀人狂魔。
但是在古代,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讲这种残忍的刑罚。
烹煮之刑,在古代又被称作烹刑,具体的执行就是将犯人丢进装满热水或者沸油的大鼎中煮或炸。
这种刑罚作用到的容器,一般是青铜铸成的鼎或镬。
根据历史记载,我国有史可考的最早被施以烹煮之刑的人,就是周文王的儿子伯邑考。
史载当时西伯候被囚禁于羑里的时,他的儿子儿子伯邑考被押在殷都,即是人质又为纣王当车夫。
后来纣王残忍的将伯邑考杀死后放在大锅里煮成肉羹,并将这些肉羹赏赐给西伯侯,西伯侯不知,就把它全喝掉了。
于是纣王得意地对别人说:“西伯侯吃了自己儿子的肉羹都不知道,谁个还能说他是个圣人呢?”历史上关于烹煮之刑的记载,最多的应该是春秋战国以及秦汉这一时期,其中人们比较熟悉的,应该是乐羊怒啜中山羹的故事。
战国时乐羊在魏国做将军,奉命率兵攻打中山国,而他的儿子当时正在中山国做官,中山国的国君为了报复,就将乐羊的儿子烹死,并制成肉羹派人送到乐羊帐中,并且明确告诉他这是他儿子的肉。
结果乐羊丝毫不动声色,接过肉羹一饮而尽,表示攻打中山的决心毫不动摇,中山国也在乐羊的攻打下很快灭亡。
到了汉代以后,虽然因为过于残忍,烹煮之刑不再作为正刑来使用,但是也并未绝迹。
在隋唐宋元,一直作为一种非常刑罚来使用。
南宋初年的时候,秦桧也用过烹人的刑罚。
据说在清末的时候,杭州古代藩属旧址东侧射堂庭院中,还保存着一只直径四尺,深二尺多的大铁镬,据说,这只镬就是当年秦桧烹人用的。
但秦桧当时曾经烹过何人,史书未见记载。
打了明朝末年,野史传闻,李自成将明朝福王加以佐料高汤,和梅花鹿放在锅内煮熟后分而食之。
这件事在网络上流传甚广,但是至于是真是假,史料上并无确切记载。
汉魏晋宫刑存废析
汉魏晋宫刑存废析陶广峰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肉刑事关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大问题,因而历来受到中国法制史学者的重视。
论者多以积极的态度评价文帝除肉刑,但是,文帝除肉刑,宫刑是否同时废除,自古及今,却是众说不一。
有的认为文帝除肉刑而宫刑不易;〔1〕有的说文帝除肉刑时宫刑一并废除,唯到景帝时又予恢复;〔2〕有的避而不提;〔3〕也有的虽言之确确,但不知所本,〔4〕等等,而各家结论所依据的主要资料又都是《汉书·刑法志》所载的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上汉文帝的奏章。
由是可见,文帝除肉刑时宫刑是否一并废除,以及宫刑在汉代的存废问题,确有进一步探明的必要。
持宫刑不易论者认为:《汉书·刑法志》载文帝诏令:“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孟康注曰:“黥、劓二,刖左右止合一,凡三也。
”张苍、冯敬上奏文帝以髡钳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左趾,“当斩右止……皆弃市”,独不及宫刑。
史书另记文帝后仍有几起处宫刑的案例,故得出:文帝除肉刑,“宫刑不易”。
持“宫刑”被一并革除,但景帝时旋又恢复说者,不同意上述观点。
其依据主要有二:第一,晁错在文帝十五年对策中说:(文帝)“肉刑不用,……除去阴刑。
”注引张晏曰:阴刑,“宫刑也”;〔5〕第二,景帝元年诏曰:“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
”〔6〕持此说者又根据景帝中元四年:“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苏林注曰:“宫刑,其创腐臭,故曰腐也。
”如淳曰:“腐,宫刑也。
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朽木不生实”等。
〔7〕他们据此得出:汉文帝除肉刑,宫刑一并废除,但至景帝时“宫刑即恢复”的结论。
考之有关古籍,笔者同意汉文帝除肉刑宫刑同时废除的观点,并作两点补证:其一,《汉书·刑法志》载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诏:“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前引张苍、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久矣。
古代肉刑的废除过程对当今中国法律发展的启示
古代肉刑的废除过程对当今中国法律发展的启示作者:周莹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7期摘要:肉刑在在中国可谓是历史相当悠久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不仅破坏了犯罪人的身体,还由于永久的无法修复的残疾给犯罪人及其亲属带来了羞辱,是古代制裁犯罪,惩罚犯罪人的重要手段。
因而不得不说汉文帝废除肉刑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是一项改变秦朝严刑峻法的突破,是一项体现汉朝“仁政”的行为,是一项适应经济发展、刑罚由野蛮走向文明的壮举。
因此结合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过程,针对中国当代刑法修正案(八)和刑诉法中部分条文的修改,对当代中国法律各个方面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肉刑;废除;酷刑;死刑;律师的刑事辩护我国是一个刑法传统相当发达的国家,肉刑由于其特定的功能而满足了统治者治理国家和统治百姓的需要。
据记载中国古代刑罚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绝大多数都是以残害肉体健康,造成不可恢复的永久身体伤害的肉刑为主要的刑罚方法,以至于很多人将我国的法律传统文化概括为“重刑轻民,民刑不分”。
西汉初,由于“缇萦上书”这个导火索的事件使得汉文帝刘恒颁布了《废肉刑诏令》,由此揭开了废除以肉刑为核心的封建刑罚体系的序幕。
笔者认为,通过对《汉书·刑法志》九周的学习,班固在编写《汉书》时“采其旧事,旁贯异闻”[1],使《汉书》完整的反映了汉代的风貌,对肉刑的起源和存废问题的描述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因此本文通过将《汉书·刑法志》和现在的一些法律的修改相结合,联系当下中国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中国古代肉刑产生的背景据记载,肉刑最初是由原始社会的复仇习惯演化而来,起源于上古时期氏族部落之间的征伐战争,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爰始淫为劓、刵、椓、黥……”由此可见肉刑最初由苗民所创制,主要用于惩罚敌对的异族人和战俘[2]。
论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与恢复
论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与恢复---1019214 卢志强中国在汉代由于社会进步,于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废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与肉刑一同废除的还有秦朝的“连坐”罪。
这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汉文帝的刑罚改革措施:首先废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改肉刑与徒刑并施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第三取消无期徒刑制,恢复古代最高刑期为3年的制度。
由于对罪罚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于是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汉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
并制定《令》,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
不过此种刑罚制度的弊端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归于笞刑又太轻。
因此汉代乃至其后的魏晋都有人提议恢复肉刑。
但由于整个社会的舆论形成,恢复肉刑会有残暴的恶名始终没能恢复。
例如东晋时社会动荡王导等人恢复肉刑之议,但当时真正掌握实权的王敦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为由否决了这一提议。
但是到了南北朝时期中原动荡、蛮族入侵执政肉刑又普遍恢复,当隋朝的建立肉刑又被废止。
(这里要提一下在汉景帝时期曾有规定某些死刑可用宫刑代替,到隋文帝时,宫刑亦被废止於刑律之外,之後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没有见到宫刑,直至明朝)。
唐太宗时,采戴胄、魏徵议复肉刑,“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旧唐书/刑法志》)。
很快又觉得肉刑残酷于心不忍,对王珪萧瑀陈叔达等谈及,认为当修改,但他们都认为这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后又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主事者参此奏章删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
论古代肉刑的存废
读书报告之论古代肉刑的存废在人类璀璨的五千年文明史上,人类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丰功伟绩,一个又一个的神话。
但是在不断谱写着历史文明的同时,又在不断的做着给人类文明抹黑的事----发明着残酷的肉刑。
这种对文明的羞辱是潜行在人类文明背后的一股野蛮、恐怖的逆流。
在我看来,肉刑的残酷不仅是史上记载的奴隶制五刑或者是封建制五刑可以淋漓尽致的表现出来的,它不仅充斥在正统的五刑之间,也充斥在历朝历代所发明出来的法外酷刑上。
酷刑的实质,是通过给别人施加无法忍受的痛苦来达到某种堂而皇之的目的,有时是为了逼供,有时只是为了惩戒民众。
有时甚至仅仅是为了权力者的取乐。
总之,在发明折磨同类的手段和工具上,人的创造力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
每次翻开资料看到一些陌生字眼的刑罚时,总会不自觉地感到心惊肉跳,有的时候仅仅是看着书中那些没有生命的文字,在脑海中联想着施行过程时,都会从内心深处发出一种恐惧感,正如酷刑想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通过对身体或是精神的残害以造成恐惧,一切酷刑的精要都在与制造恐惧,无论是逼供的时候使用酷刑还是对死囚施用酷刑。
在原始社会时期,就出现了现代法律的胚胎形式---氏族习惯。
这应该是我国法律的最早起源。
相对的,出现了氏族习惯也就会出现与之相对应的惩罚措施。
《尚书·舜典》载有“统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敕,临终贼刑。
”这段文字反映了舜统治前后氏族习惯有关处罚的原则。
我想这也可能是奴隶制五刑的源头所在。
断肢体,毁肌肤,相信大家对奴隶制五刑的特点都不会陌生,而且我相信提到奴隶制中的肉刑,真是不得不提一下殷商。
在商代规定了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制度,其中死刑制度最为残忍。
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剖心、刳、剔、炮烙等一系列残忍的刑杀手段。
真是不敢想象当时看到被施刑人的心情。
是恐惧?还是兴奋?因为自古以来中国群中便有一种围观心理,看到自己的同类被施以极刑,不仅比为他感到同情反而会拍手叫好。
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与恢复
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与恢复中国在汉代由于社会进步,于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废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与肉刑一同废除的还有秦朝的“连坐”罪。
这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汉文帝的刑罚改革措施:首先废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改肉刑与徒刑并施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第三取消无期徒刑制,恢复古代最高刑期为3年的制度。
由于对罪罚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于是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汉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
并制定《令》,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
不过此种刑罚制度的弊端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归于笞刑又太轻。
因此汉代乃至其后的魏晋都有人提议恢复肉刑。
但由于整个社会的舆论形成,恢复肉刑会有残暴的恶名始终没能恢复。
例如东晋时社会动荡王导等人恢复肉刑之议,但当时真正掌握实权的王敦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为由否了这一提议。
但是到了南北朝时期中原动荡、蛮族入侵执政肉刑又普遍恢复,当隋朝的建立肉刑又被废止。
(这里要提一下在汉景帝时期曾有规定某些死刑可用宫刑代替,到隋文帝时,宫刑亦被废止於刑律之外,之後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没有见到宫刑,直至明朝)。
唐太宗时,采戴胄、魏徵议复肉刑,“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旧唐书/刑法志》)。
很快又觉得肉刑残酷于心不忍,对王珪萧瑀陈叔达等谈及,认为当修改,但他们都认为这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后又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主事者参此奏章删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
试析魏晋时期恢复肉刑之议
题 , 意到 罪与 罚的关系 ; 注 同时 , 为 肉刑作 为死刑 与笞刑 中 问的 认
一
个 过渡 刑是 整个刑 罚体 系不 可或缺 的一环 。 二、 曹魏 时期 肉刑复议 的博 弈
极死 者, 复之可 也 。 自古 肉刑 之除 也 , 斩右趾 者死 也 , 肉刑 , 惟复 是
魏 国建 时的首次 复议 。 及魏 国建 即汉献 帝建 安 2 年封 曹操 1
决 定 了不 能恢复 肉刑 。因为 曹操 虽被封 为魏王 , 建立 了魏 国, 但
得 不参差 , 生安得 不过 谬 乎? 杀 科条无 所准 , 名实 不相应 , 恐非帝 王之 通法 , 圣王 之 良制也 。今令 有五 品 , 轻重 有数 , 科条 有序 , 名 实有 正非杀 , 逆乱 鸟禽制行 甚重 者 皆勿 杀, 人 嗣周 氏之秘 典, 吕 续
肉刑 复议 存 废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 (0 90 —7 - 10 -5 22 0 )73 00 2
动, 但始 终都 未 曾实现 。
中图分 类号 : 6 1 D 9
肉刑作为一 种残害 肢体 与肌 肤 的酷刑 , 反映 了中国古代法 制 惟 , 弃短 就长 , 不苟 革其 政者也 。0 的野蛮 与血腥 。汉 文帝 废 除 肉刑 是 中 国古 代刑 制 由野 蛮迈 向文 孔融 是从 两个 方面论 述 的: 一, 第 是从 社会现 实来 说东 汉末 年社会 凋 敝 , 民不聊 生。如 果在如 果仍要坚 持恢 复 肉刑 , 已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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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坤
摘 要
关键词
肉刑是历代 圣王的典范刑制, 肉刑的存废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从东汉起历魏晋诸朝有几次比较激烈的复兴运
《晋书·刑法志》中的肉刑废复之争
持 ,却遭到了奉常王惰的反对 , “ 魏武帝亦难 以箔国改 军王 敦 也反 对 恢 复 肉刑 , 认为“ 百 姓 习俗 日久 , 忽 复 肉
于肉刑废复的争论 ,这为后人研究 中国古代法学的发 多。帝以吴蜀未平 , 又寝” [ 2 。这是《 晋书・ 刑法志》 所
展提供 了宝贵资料。本文就 肉刑废复之争问题作一些 记载的东汉末 年到曹魏时期有关 肉刑的激烈 争论 , 但 简单的探讨 。 最终结果都没有恢复肉刑 。
2 . 两晋 时期 。
大致 可分 为两 个阶段 。 1 冻 汉末年 到 曹魏 时期 。
书郎庾亮 、 大将军咨议参军梅陶 、 散骑郎张嶷等人赞成 恢复 肉刑 , 认为汉文帝废 除肉刑“ 外有轻刑之名 , 内实
生刑 太 轻 , 生 刑 纵 于上 , 死 刑 怨 于 首先是“ 名儒大才故辽东太守崔实 、 大 司农郑玄 、 杀 人 。又死 刑 太重 , 轻 重失 当 , 故刑 政 不 中也 ” / 2 ] ( P A  ̄ O ) 。 尚书令 刁协 、 尚书 大鸿胪陈纪之徒 ” 在面对 “ 天下将乱 , 百姓有土崩之势” 下 ,
cangsang晋书刑若志中的肉刑废复之争徐超摘要晋书刑法志详细记述了东汉末年到两晋时期关于肉刑废复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肉刑仍未恢复但这场争论指出了当时刑罚制度存在的某些问题对后世刑罚制度和法律理论的发展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CANGS ANG
《 晋书・ 刑若 志》 中的 肉刑 废复之争
徐 超
摘 要
但认 为“ 今中兴祚隆 , 大命 的情况下 , 主张“ 宜复行 肉刑 ” , 然而“ 汉朝既不议其事 , 薛兼等人也赞成恢复 肉刑 , 故无所用矣” 口 ” 。 后来“ 尚书令萄或博访百官 , 复欲 申 惟新 , 诚宜设宽法 以育人” , 在实行 肉刑 的时候应当“ 先 之” , 却遭到 了少府孔融的激烈反对 , 最后朝廷善孔融 明申法令 , 乐刑者刖 , 甘死者杀” [ 2 “ 。 而反对恢复 肉刑 言, “ 卒不改焉” [ 2 ] f 9 2 嘲 。等到曹魏建立政权 , 魏武帝欲 的朝臣也大有人在。尚书额 、 郎曹彦 、 中书郎桓彝等人
中国发展史上肉刑制度留废探究
中国发展史上肉刑制度留废探究【摘要】肉刑作为我国古代帝王集权制度的刑制典范,究竟应当保留还是废除,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但从汉文帝正式废除肉刑制度以来,尽管主张留废的观点各不相同,但肉刑制度最终没有再出现在我国的刑法体系当中。
【关键词】肉刑制度;留废;生刑肉刑自上古时代创制,作为残害人的躯体和肌肤的酷刑一直深受人们的非议。
肉刑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野蛮与残暴。
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的历代王朝对肉刑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存有较大的争议。
本文将从肉刑的起源,逐步对肉刑的留废进行探究。
一、肉刑制度的起源肉刑究竟起源于何时,最早可以追溯到《尚书·吕刑》中的记载:“…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
”按照记载,肉刑的产生源于蚩尤作乱。
而事实上,肉刑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原有的公有制被打破,阶级分化的出现使得复仇成为一种习惯,而肉刑制度便是复仇在经历了复杂而自然的变化后产生的一种结果。
人们使用肉刑来达到惩治犯罪和复仇的目的。
二、肉刑制度留废争议的起源历史上著名的“缇萦救父”事件,是导致汉文帝废除肉刑、改革刑制的直接导火索。
汉文帝十三年,“人上书言淳于意受赂,以刑罪当传”“少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
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
’”汉文帝怜悯缇萦的孝心,遂下诏:“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由至…。
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自此,肉刑正式从刑罚制度中被废除。
然而这一举措也引发了日后历朝关于肉刑制度留废长达一千多年的争论。
三、我国历朝对于肉刑制度留废的争论(一)汉代对于肉刑制度留废的争论汉文帝主张废除肉刑,其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魏晋恢复肉刑之述议
魏晋恢复肉刑之述议作者:张颖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10期摘要:肉刑作为直接损害人体本身的耻辱刑而存在,是中国奴隶制五刑中的主体。
汉以前肉刑的普遍适用,损耗了大量的劳动力,也反映出当时社会的野蛮性。
汉文帝废除肉刑,被称为“千古仁政”,使“文景之治”在历史长河中大放异彩。
魏晋时期,肉刑出现死灰复燃的迹象,大规模的论战在此时期就达五次之多,关于肉刑存废的争议点主要在刑罚和教化,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肉刑恢复的言论均以“寝”而告终。
关键词:肉刑刑罚制度汉末魏晋关于肉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肉刑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而狭义的肉刑,指黥、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原始同态复仇论。
《尚书》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
”又《汉书》:“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可见肉刑是在承袭舜禹习惯并“苗民制刑”的基础上确立的,西周时“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早期肉刑较为完整的框架才正式形成。
秦奉行法家思想,笞刑和肉刑是两种最普遍的刑罚。
其肉刑主要有墨、劓、刖、宫四种,较先秦时期完善,因此使用也更为普遍。
汉代是肉刑发展的重要时期,汉承秦制,墨、劓、剕、宫等肉刑也被承袭。
汉文帝十三年,以“缇萦上书”为导火索明令废除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
汉代废除肉刑,使中国古代刑制更趋于文明,为封建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魏晋时期,政权交替王朝更迭,导致刑罚体系动荡,对肉刑存废的争议也此起彼伏,大型的论战达五次之多,如下表:魏晋时期恢复肉刑的言论甚嚣尘上,赞同恢复肉刑在于强调对罪犯施刑,以预防再犯。
陈群认为“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盜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窥之姦矣。
”西晋武帝时期刘颂,掌司法认为施肉刑“残体为戮,终身作戒。
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强调刑罚所具有的威摄及预防作用。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及对当代废除死刑的意义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及对当代废除死刑的意义作者:张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4期摘要肉刑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在其持续了两千多年的时候,汉文帝力排众议,最终将其废止,并且在此后的中国社会之中,肉刑制度都没有得到恢复。
结合我们现在的社会,死刑制度的废立也在经历着相似的讨论,因此本文从汉文帝废除肉刑这一律法现象进行研究,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并从中归纳汉文帝废除肉刑的行为对当代废除死刑的意义。
关键词汉文帝废除肉刑死刑作者简介:张祥,延边大学,本科,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010肉刑,也叫做体刑,是一种以伤人肢体、毁人肌肤为主要行刑形式的刑罚,包含是黥、劓、刖、宫四种,适用于故意犯罪、累犯和惯犯,在中国古代早期被统治阶级所普遍采用。
适用时间长达两千多年,直到汉文帝刘恒颁布《废肉刑诏令》,肉刑才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我国古代的刑罚制度才开始有了新的发展。
一、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一)汉朝生产力发展的结果通常认为,肉刑最初起源于部落之间的战争,在部落之间发生战争时,为了更好的实现掠夺财富、侵占土地的目的,最大限度的破坏对方的身体,抹杀对方生命,减少对方的有效抵抗是自然的事情。
肉刑作为一种惩罚性的措施,随着阶级国家的建立而有所发展,渐渐的成为国家刑罚的一种。
夏朝正式制定了五刑,肉刑也就从刚开始时与外部落战争时使用变成对内部的民众使用。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了,最初部落战争时的屠杀是因为生产力发展较为落后,并不需要太多的人口,但是也会保留一些作为奴隶使用。
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封建制度已经取代奴隶制度,人作为劳动力的价值也越来越大,只有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劳动力才能实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才能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而让人作为劳动力而为国家服务,就需要保留人的身体的完整性。
论汉代肉刑的废除
论汉代肉刑的废除作者:马思宇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本论文主要研究汉代肉刑的废除,目的是探讨得出汉代肉刑废除的优缺点。
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的方法,以课本内容为根基,从网络上查找与之相关的材料。
在研究过程中了解了肉刑产生的背景,并得出了肉刑废除的意义,是我国现代刑罚改革的依据,也对我国现代刑罚的发展有着参考作用。
关键词:肉刑;刑罚;死刑;改革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22-02一、肉刑产生的过程夏朝是第一个建立起奴隶制的国家,夏朝时期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制定了法律,肉刑就包含在其中。
在夏朝,肉刑有: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是继夏朝之后的第二个奴隶制国家,在商朝的法律中,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宫刑。
其中宫刑在当时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其对人的伤害也是在所有肉刑中最大的。
春秋战国时期,其肉刑和夏朝基本一致。
到了秦朝,肉刑才有了改变。
秦朝的肉刑有:鲸、劓、斩左趾、宫。
从夏朝至秦朝的肉刑中可以看出,每一种肉刑都是极其残酷的,对人的伤害也是极其严重的。
二、肉刑废除的原因秦朝仅仅14年就灭亡了,秦末的农民起义,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天下苦秦久矣”。
秦朝的赋役过重和刑罚严酷泛滥使得秦末陈胜吴广带领广大民众揭竿而起。
所以,反观肉刑的废除,也正是因为这种刑罚如此野蛮残忍而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
汉朝初年,为了避免重蹈秦朝的覆辙,汉朝统治者一方面施行休养生息政策,减役薄赋;另一方面降低刑罚的严酷性,限制刑罚的滥用。
汉高祖在位期间,约法三章;汉文帝在位期间,废除肉刑,都是以秦为鉴。
三、汉代肉刑的废除(一)汉初肉刑的改革西汉初年,基本采用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对死刑也保留了残酷的执行方式。
如《汉书·刑法志》记载:“汉兴之处,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文帝以前,虽不时也实行改革刑罚的措施,如吕后缩小了夷三族的适用范围,并废除了“具五刑”,但刑罚体制与秦相比并无本质的区别。
历史趣谈史上第一个废除肉刑的皇帝是谁 古代肉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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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中国古代的肉刑是什么?广义的肉刑,指括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大辟(即死刑)等五种刑罚。
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原始同态复仇论。
至夏商周成为国家常刑,有三典五刑之说,秦及汉初相沿不改。
狭义上的则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
以其侵刻肌肤、残害人体,故名肉刑。
《荀子·正论》:“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
”所谓“治古”,指的是尧、舜太平盛世。
《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
”这是说,肉刑始于夏、商、周三代。
汉文帝在位期间,先后废除了肉刑中的墨、劓、斩左右趾(实即剕刑)和宫刑,被后人誉为“千古之仁政”。
自此以后,肉刑基本停用。
魏、晋以后,虽屡有恢复肉刑的议论,但终未被采用。
当然,使用肉刑的个别事例还是有的。
历史刑夏以前已经出现,夏朝统治者加以沿用。
夏以后经商到周期,刑罚有了进一步发展。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册;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法律规定肉刑很多,不仅见于史籍,也见于出土的铭文。
1975年2月以来,从陕西歧山县董家村出土的铭文,就有关于拟处罪犯黥刑的记载。
春秋战国时期,肉刑的适用更为广泛。
晏婴作为使臣到齐国谈及对齐国的印象时,就曾当着齐景公的面说:“国之诸市,屦贱踊贵。
”说明当时受刖的人很多。
生活常识分享。
肉刑存废之争论——以东汉末期主张恢复之人的生活视角分析
内容 /
名
/
家世
祖况 , 帝 成
最高任职 知识 能力
参与军事
事务
他们心 目中王化的道德秩序已荡然无存 ,他们必然要
时 为 越 骑
班固
遂 博 贯 载 以 固 为 中 从先古以来的治国方略中选择 ,这样 既然大的指导思 校 尉 ;父 人 读 禁 , 流百 护军 数 籍 九 稚 与参 想无法改变 ,那么从夏商以来的社会环境也无大的变 哀递 时 书 家 之言 , 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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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第一次笞五百减为三百 , 笞三百减为二百 ; 第二次 是笞三百减为二百 , 笞二百减为一百 。这样 , 我国从夏
商以来 的墨 、 、 、 、 劓 刖 宫 大辟五刑制度发生 了变化 , 从 肉刑被笞杖刑代替。 然而此 在了解他们的生活世界之前 ,我们有必要 回顾汉 而迈人了刑罚的文明时代 , 并未做详细 的论证 , 也遗 留了 文帝废除肉刑的经过。 因为只有了解当初的实情之后 , 次改革由于是仓促改革 , 不 少 的 问题 , 某些 方 面也不 利于 社会 的安 宁和进 步 。 这 才能正确客观地分析要求恢复 肉刑之人的论点 。
从《汉书·刑法志》看肉刑存废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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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
班 固在 《 书 ・ 法志 》中提 出 “ 汉 刑 禹承 尧舜 之后 ,自以德 衰而 制 肉刑 ”; 开篇 中又提 出 “ 人 …… 其 圣 因天讨而 作五 刑 …… 中刑用 刀锯 ,其 次用钻 笮 … …” 。 《 书 ・ 汉 刑法 志 》的很 多版 本把 “ 中刑 ”和 “ 次 ”之 “ ”都翻 译成 肉刑 。从 文字 上看 ,《 书 ・ 其 刑 汉 刑法 志 》关 于 肉刑 的态 度 前后不 统一 。至少 开 篇对 于刑 罚产生 的论述是 客观 描述 ,没 有贬 低色 彩 ,没有 认为 这是 “ 衰 ”的结 果 。儒 家对 于圣人 的 德 范 围的划 定很 广 ,可 从唐虞 时期至 周 公时代 。同时 ,把 “ 刀锯 ”、“ 钻笮 ”解 释为 肉刑 的观 点 也合 乎 常理 。《 书 ・ 汉 刑法 志 》之所 以出现 前 后态度 不 一 的现 象 , 引发 笔者 以下几 点思考 。 其 一 ,前 人大 多信奉 “ 唐虞 画像 ,三 王 肉刑 。 班 固在 其文 中也有 这样 的论 述 。儒 家学 者意 图说 ” 明 ,唐 虞和 三王 时期 有着 不 同的刑 罚体系 。 三 皇 时代 只有 扑扶和 放逐 ,没 有死 刑和 肉刑 ” ,肉刑 是 “ 三皇之 后 的产物 。之所 以这 样 区别刑 罚体 系 ,儒 家是 要通 过构 造唐 虞 时代而 宣扬 “ 罚未施 而 民化 ”、 刑 “ 罚不施 于人 而俗 善 ” 的理想 社会 。儒家 提 出这样 的观 点有 一定 的合 理性 。公有 制度 所 隐射 的均 刑
肉刑一 直存 续于我 国刑 罚史千 年 ,且对 我 国后世刑 罚种 类 、体 系 的确立 、发 展有深 远影 响 。肉刑 据 文字 记载 ,可 上溯 到虞舜 时期 ,其 发展 到周代 时 ,逐渐 形 成墨 、劓 、刖 、宫体系 ,且 数量 亦有 定制: “ 罚之 属 干 ,劓 罚之 属千 ,j 罚之属 五 百, 宫罚之属 三 百。 墨 } J I ”(《 尚书 ・吕刑 》 )探 究 肉刑对后 世刑 罚制度 影响 时 ,必然要 考证 的是汉 文 时期 的肉刑废 除之 举 ,因为此 次废 除之 举使 得 肉刑 的 自然发展 进 程 出现 了人 为阻 隔 。这样 的阻隔不 仅使 得 肉刑 不再 成为 我 国刑 罚体 系 的主要 组成 部分 , 同时也造就 了 封 建五 刑的 形成 。东汉班 固首 次非 议汉 文帝 除肉刑之 举 ,“ 自此推 波助 澜 ,至东晋 之末 而尤 未息 ,可 为
汉文帝诏废肉刑
汉文帝诏废肉刑古代的刑法多种多样,车裂,炮烙,缢刑,膑刑,宫刑,老虎凳,辣椒水……数不胜数,那么你了解肉刑在什么朝代被废止吗,废止者又是谁呢?下面是分享的汉文帝诏废肉刑,一起来看看吧。
早在舜时期就已具有五刑和赎刑,始皇帝时以法家治国,“繁法而严刑”,除赎刑、肉刑和死刑外,还有流刑和徒刑。
汉文帝时却突然下令废除之,这是为什么呢?结果怎么样呢?《尚书;舜典》有言:“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在《孔传》中以为“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
由此来看,早在舜时期就已具有五刑和赎刑,然而其具体内容似乎并不能知晓。
时间稍稍后移,进入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墨、劓、剕、宫、大辟这五种刑法。
这就是奴隶制时期的五刑,有记载在《吕刑》中。
《荀子;正论》说道:“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
”所谓“治古”,指的是尧、舜之世。
《汉书;刑法志》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
”这是说,肉刑始于夏、商、周三代。
关于五刑,《逸周书逸文》中说:“火能变金,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
”《晋书;刑法志》云:“犯黥者阜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杂其屦,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于市,与众弃之。
”由此可知,所谓墨刑,即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劓刑,即削去犯人的鼻子,剕刑即断足,宫刑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大辟就是死刑了。
这五种刑法中,除了大辟是夺取人的生命外,其它四刑都是对肉体的惩罚,是肉刑。
战国时各诸侯国依旧实行奴隶制时期的五刑制度,墨、劓、剕、宫等肉刑依旧大行其道。
至于秦朝时,一统六国,始皇帝以法家治国,“繁法而严刑”,除赎刑、肉刑和死刑外,还有流刑和徒刑。
不过,秦时肉刑已略有改变。
流行了数千年割鼻断足的肉刑被废除只因这名少女
流行了数千年割鼻断足的肉刑被废除只因这名少女古代的肉刑异常残忍,包括“黥(着墨刺面)、劓(割鼻子)、刖(斩断手足)、宫(割生殖器)、大辟(死刑)”等五大类惩罚。
罪犯被“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不仅在肉体上忍受痛苦,还要遭受精神上的折磨。
肉刑起源于夏朝,商周时期形成制度,秦汉相沿未改。
汉文帝在位的时候,有一个女子冒死救父,引起皇帝高度重视,并决定从此废除肉刑。
西汉著名医学家——淳于意,山东临淄人,曾任太仓长(相当于现在的粮库主任),后来为了专心医术,就辞去官职,常年行医民间。
济南王、赵王、吴王、胶西王等豪门都高薪聘请他到王府做私家医生,但是淳于意不喜欢趋炎附势,一一拒绝,贵族富豪对淳于意恨得牙根发痒。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王府的丞相罗织罪名把淳于意关进了大牢。
按照当时的法律,淳于意曾当过官,要到长安接受肉刑惩罚。
淳于意只有六个女儿,她们都跟在车后面哭,淳于意心烦意乱:“唉!没有儿子,到了紧要关头,无人可用啊!”最小的女儿淳于缇萦听了这话十分伤心,暗下决心舍身救父。
十五岁的淳于缇萦不忍父亲遭遇酷刑,就毅然跟随囚车西行,一路照顾父亲来到京城长安。
到了长安,女孩缇萦冒死上书汉文帝刘恒,痛陈父亲无罪,自己愿意充当官婢,恳请代替父亲接受惩罚。
古代女子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小女孩淳于缇萦不仅一路从山东老家历经坎坷来到长安,而且还深明大义,冒着生命危险上书给皇帝,很多大男人都做不到,小女子实在是勇气可嘉。
淳于缇萦的孝心和勇气、胆识感动了汉文帝刘恒,不仅赦免了淳于意,而且下诏宣布废止肉刑:“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过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伶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淳于缇萦救了父亲,也使得后来的很多人免受肉刑非人的惩罚,功莫大焉,堪称万古流芳,成为后世孝道的典范。
班固写诗赞美淳于缇萦——“……小女痛父言,死者不可生……圣汉孝文帝,恻然感至情。
旧的五刑制度
旧的五刑制度
封建制五刑,即为笞、杖、徒、流、死,是相对于墨、劓、剕、宫、辟所谓奴隶制五刑而言的新五刑制度,奴隶制五刑均为肉刑或者死刑,残酷的伤残人的肉体或者直接剥夺其生命,不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者即使有机会,被损伤致残的囚犯也没有能力去自新,与孔孟“仁”的思想有严重冲突。
所谓“五刑”并不仅仅指固定的五种刑罚,“五刑”在中国古代的不同时期都有着不同的定义。
“五刑”主要分为奴隶制和封建制两大类。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中国自夏代就开始有了刑罚,直到商代,“五刑”才发展为如今我们所谓的奴隶制“五刑”,也叫肉刑。
商代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到西周已较普遍施行。
西汉初曾废除残伤肢体的肉刑,以笞、杖代替。
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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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面临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我国出现了“法治”与“人治”问题的大讨论,此后,人们对法律文化的关注呈现出不断升温的趋势。
其重要结果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进而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这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将从对法律文化定性的关注转入对具体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
刑法作为具有中国独特传统的一大部门法,其修改完善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而其中的酷刑问题,则成为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
我国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是一个刑法传统发达的国家,以致很多人将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用“重刑轻民,民刑不分”来概括。
所以,酷刑问题不仅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延续。
而当我们把视角投向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迁时,肉刑存废问题作为我国古代刑制改革的关键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这将有助于今人更为科学深入地认识现实社会环境下的酷刑问题。
一、肉刑存废之争的源起肉刑是中国奴隶社会刑罚体系的主体。
它不仅使人遭受肉体痛苦而且因受刑后特征明显又有耻辱刑性质。
随着社会进步,肉刑因其残酷性受到人们的质疑,在西汉文景之时被废除。
东汉末年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战乱不断、政权更替频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犯罪数量急剧上升。
因此,统治者纷纷乞灵于重刑,妄图以此来挽救政治危机,要求恢复肉刑的思潮逐渐形成。
但由于废除肉刑顺应历史潮流,所以,恢复肉刑的倡议不可避免地遭到驳斥。
两种观点当时在朝野上下引起了激烈论战,进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长达三百多年关于刑罚作用、目的、原则等理论的大讨论。
这场大讨论推动了封建正统刑罚思想的发展,为封建刑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直到今天仍然值得我们反思。
二、肉刑存废之争(一)要求恢复肉刑的主要观点: 1.中国远古就开始适用肉刑并把社会治理得很好,今人也应继续使用,并且他们在报应刑思想的指导下,认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天经地义,只有这样,才能使罪刑相适应,所以应当恢复肉刑。
中国传统社会文明是一种崇尚祖先的文明,“奉天法古”思想一直占据重要地位,在刑罚制度的设立方面也是这样。
班固是这种思想的典型代表,他认为只有效法远古,恢复肉刑,才能罚当其罪,并克服当时社会上因废肉刑而引起的种种弊端,班固以下持此论者代代有之。
如东汉的酒泉太守梁统、名士荀悦;三国魏国的大鸿胪陈纪和御史中丞陈群父子;两晋的廷尉刘颂等,都反对废除肉刑,力主恢复古制。
2.废除肉刑以仁政为目的,其结果却是以轻刑之名行杀人之实。
文帝出于恤刑慎杀的目的废肉刑,但却被后人认为是“以轻刑之名而内行杀人之实”,原因有两点:一是汉文帝除肉刑改革将“斩止”并入死刑是加重了处罚,从而与轻刑的目的相左;二是以笞刑代肉刑是为了“全民”,但具体实施中却因笞数太高而出现“或至死而笞未毕”的局面。
例如,三国时魏相国钟繇认为“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而御史中丞陈群更是直接抨击汉文改制为沽名伪饰,实属“重人肢体,轻人躯命”。
3.恢复肉刑既可去除犯人的为恶之具,又可警示世人。
这种认识已经接近于近代刑罚理论中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含义。
由于当时社会动荡不安,要求恢复肉刑以增加刑罚预防作用的主张自然就出现于当时的国家政治生活中。
曹魏的袁宏认为:“罚当其罪,一离刀锯,没身不齿,邻里且犹耻之,而况于乡党乎?而况朝廷乎?”从而肯定了肉刑的一般预防作用。
而御史中丞陈群则是主张增强刑罚特殊预防作用观点的代表:“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
”此后各代都有相似的议论。
4.恢复肉刑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人口繁衍增长。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长期频繁的割据争战,使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片凋敝景象,需要大量的轻壮劳力为其提供兵源和税赋来源。
汉改刑制把一些肉刑并入死刑,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恢复肉刑就可以减少死刑,确为“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于将来”的仁政之举。
魏相国钟繇认为:“能有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其足,犹任生育。
……臣欲复肉刑,岁生三千人。
”晋代持这种观点的有廷尉卫展、辅政桓玄和大臣蔡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