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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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署办规〔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1月16日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进美丽兴安建设。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及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按照突发事件分类管理体制,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江河湖泊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城乡街路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城乡街路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城乡街路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署办规〔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开展规范城乡街路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署办规〔2018〕1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2018年第一次地委委员扩大会议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好地名公共服务,推进我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提高全区城乡地名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城乡街、路、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命名、编号和设置工作,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生态功能区建设,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更好地为生态旅游、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生产生活服务。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及《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对全区城乡街、路、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进行统一规范化设置,使全区城乡内所有街、路、巷两侧建筑物,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各类居民住宅区等,依照其建筑物坐落方位依次进行编排登记设置标志。

通过规范化设置工作,使我区的地名标志物达到编码科学化、门牌序列化、标准规范化,为全区各行业统一使用法定的地名标志提供依据,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编码科学化原则。

要根据实际,按照好记好找,有利延伸、便于插空的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编码规则。

(二)设置规范化原则。

街路巷地名标志设置要统一规范,力求美观大方,经久耐用;各式各类门户牌设置要整齐规范,不重不漏。

(三)规格标准化原则。

要严格执行《地名标志》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地名标志在选材、规格、书写、色彩、工艺等方面的规定。

地名标志的安装位置、高度、方向、密度要科学合理,整齐划一。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署办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署办规〔20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规划(2022—2030年)》《大兴安岭地区促进冰雪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推动我区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兴安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构筑新优势、培育新动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在大兴安岭地区依法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从事冰雪经济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二、支持内容(一)支持市场主体壮大1.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企业来我区投资发展冰雪产业,对在我区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申请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5000万元的,由行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由注册地政府给予不超过营业收入1%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地区文旅局,各县(市、区)政府〕2.新设立的开发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度假、冰雪装备等冰雪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申请年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22.12.19•【字号】署办规〔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室2022年12月19日大兴安岭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为进一步加快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打造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十条措施。

一、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主体范围为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企业及个人)。

适用企业需在大兴安岭地区注册、经营及纳税满一年以上的企业,适用个人需具备大兴安岭地区户籍或在大兴安岭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保的人员。

二、扶持措施(一)支持电商市场主体壮大1.支持企业拓展国内电商业务。

对通过电子商务经营本地山特产品、推动“农林产品上行”的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服务企业30家及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对跨境电商在大兴安岭地区(进出口额需纳入海关跨境电商数据统计)年出口额达到200万元以上,通过EMS、邮政小包等国际商业快递物流从我区实际发运的企业,按物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跨境电商在大兴安岭地区年进口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2元/单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在辖区内开设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达到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一次性分别补贴3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当年度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署办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署办规〔2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及《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聚集全区创意设计产业资源,培育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在大兴安岭地区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并且符合国家、省和我区相关规定的创意设计企业。

企业要充分挖掘我区黑龙江源头文化、鲜卑文化、冰雪文化、红色文化、最北文化等区域特色文化,并结合高寒禁区、绿色食品、低碳环保、寒地测试、蓝莓及北药的独特资源优势,推进我区特色文化与现代文化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大兴安岭人文品格的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广告设计及建筑设计等创意设计。

二、主要内容(一)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创新创业。

支持区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完善仪器设备设施使用和共享机制,面向区内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免费开放资源。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意设计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申请省专项给予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全额贴息,固定资产贷款低于100万元的,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向企业注册地政府申请全额贴息。

悠然见南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半砬山”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纪实

悠然见南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半砬山”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纪实

山 ) 石 废 弃 矿 山进 行 综 合 治 理 。 采
资 源 厅 立 项 批 复 该 项 目建 设 , 财 政 完 工 后 ,呈 现 在 人 们 眼 中 的 将 是 一 与
20 0 8年 8月 , 大 兴 安 岭 地 区 行 厅 联 合 下 发 《 于 下 达 2 0 关 0 8年 地 质 座 风 景 如 画 公 园 。
黑江土源0.O 龙国资 2o 1 4
工作热情 , 高能力素 质 , 进 廉 洁从政 。 提 促
内那 些 违 反 《 政 准 则 》 令 不 行 、 禁 不 止 、 风 违 纪 廉 有 有 顶
四要 加 强监 督 检 查 , 效 防 范腐 败 问 题 的 发 生 。 不 的 典 型 案 例 , 严 肃 查 处 的 同 时 , 责 任 不 落 实 、 施 不 有 在 对 措
得 罪 人 , 头 抵 制 《 政 准 则 》 禁 止 的 各 类 行 为 , 立 求 , 真 学 习 、 格 执 行 、 带 廉 所 树 认 严 自觉 维 护 《 政 准 则 》, 一 步 建 廉 进
勤政 廉 政 的 良好 形 象 。 纪 检 监 察 部 门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立 健 全 反 腐 倡 廉 的 各 项 制 度 ,努 力 推 进 全 系 统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负 面 影 响 较 大 , 附 近 居 民生 态 游 览 区 、 共 休 闲 娱 乐 区 ; 岩 、 态 效 益 是 无 法 用 货 币 来 计 量 的 。 通 对 公 攀 雕
产 生 活 也 造 成 影 响 。 推 进 林 区生 态 塑 等 可行 性 建 议 。 为 示 范 区 建 设 ,加 强 矿 山 环 境 治 理 工
受 监 督 的权 力 , 然 导 致 腐 败 。 各 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坚 得 力 的 单 位 , 严 肃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必 要 持 “自律 ” “ 律 ” 结 合 , 动 接 受 监 督 , 护 《 政 准 与 他 相 主 维 廉 以上 是 我 学 习 《 政 准 则 》 一 些 体 会 和 意 见 , 望 廉 的 希 则》 的严 肃 性 和 权 威 性 。 同 时 , 要 敢 于 坚 持 原 则 ,1怕 全 系 统 上 下 特 别 是 厅 机 关 一 定 要 按 照 中 央 和 省 委 的 要 还 7 < -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黑国土资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9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省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林区)国土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保障国土资源项目顺利完成并达到预期目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经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项目是指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全省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境外购置矿权及勘查开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国家和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资金。

第四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核准与投资计划下达,应当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评估论证、后进行决定,再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则。

第六条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财政部门关于编制项目预算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或方案、项目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核准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28•【字号】署办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3年1月28日大兴安岭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按照森林防灭火“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地企融合、防扑一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现“人为火不发生、雷击火不过夜”的工作目标。

完善森林火灾扑救指挥体系,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坚持同心共治、协同作战、一体发力的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负责的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力攻坚的原则。

1.5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四个等级: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署办规〔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第21次行署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1月16日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推进美丽兴安建设。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原有预案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制定《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黑政规〔2018〕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订本预案。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国家土地局、第93号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2 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3 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4 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5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6号6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7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8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17号9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91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联合发布10 关于灾后重建及灾毁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60号11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12 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1号13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4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2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2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5 号22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23 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3号24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勘查开采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8号25 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26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27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联合发布28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3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3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3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3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35国土资发〔2012〕159号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36国土资发〔2013〕3号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署办[2011]71号【发布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1.09.02【实施日期】2011.10.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署办〔2011〕71号)地直各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和《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22.08.20•【字号】大署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署规〔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2022年8月20日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推动外资企业落地,依据《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黑政规〔2021〕1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在大兴安岭地区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标准(一)资金到位奖励对在大兴安岭地区设立的当年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并且落地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含以前年度设立,本年有实际到位外资的以及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进行奖励。

对当年有实际到位外资且已经落地建设的项目,额度在1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后)的2%予以奖励。

同一投资主体在我区投资多个项目,单个项目达不到奖励标准的,可将多个项目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加和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选择其中一家在我区注册投资企业作为奖励申报企业。

单个项目达到奖励标准的,由投资方自主选择分开式或加总式奖励,不重复奖励。

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高能级项目奖励1.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类金融业项目)且当年有到位外资金额的项目;对跨国公司在我区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当年有到位外资金额的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奖励。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促进非公有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促进非公有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大署[2010]154号【发布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发布日期】2010.12.30【实施日期】2011.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署〔2010〕15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号)精神,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大兴安岭地区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号),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解放思想为动力,消除影响我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思想观念束缚和体制机制障碍,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提供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全力以赴“放手、放开、放活、放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二章引导全民创业,大力实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第三条积极鼓励全民创业。

各级党委、政府要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增强创业意识,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良好创业氛围,推动全民创业深入开展。

以扶持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做强做大为重点,发挥科技对创业的引领作用。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活动,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创业领域,鼓励创业者进入我区接续产业发展的各个领域。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署办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署办规〔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和地区发展数字经济工作部署,加快培育壮大我区数字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一)支持5G基站建设。

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企业加大非中心城区的5G基站建设投入,在边远区域(道路、乡镇、村屯、口岸、景区、管护站、重点项目以及其他需求目标)每新建1处5G基站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3000元。

〔牵头单位:地区工信局,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住建局以及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支持大数据中心建设。

鼓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在大兴安岭投资建设大数据中心。

经认定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实质性贡献的,地县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连续补贴3年。

〔牵头单位:地区工信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地区财政局、地区税务局以及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支持引进龙头企业。

围绕电子产品制造、大数据、软件、信息安全、数字创意设计等重点产业,加快引进龙头企业。

对引进企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按照新增贷款期限给予贴息,最多贴息3年,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防汛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防汛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防汛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署办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防汛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单位:《大兴安岭地区防汛应急处置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3年1月20日大兴安岭地区防汛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理念,做好大兴安岭地区洪涝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最大程度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洪涝灾害防御事件时,根据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及本预案开展洪涝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4)《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5)《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7)《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8)《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9)《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1)《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2)《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13)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

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灾害、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防御原则(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实施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实施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实施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实施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5〕26号)和《关于抓紧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15〕863号)精神,各县、区人民政府对2011年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行署批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16年1月29日附件加格达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表行政区域(市本级、县、市)区片编号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区片范围描述说明(主地类)加格达奇区JG-011912666.73加格达奇区、加北乡、白桦乡林地70.74%松岭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表行政区域(市本级、县、市)区片编号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区片范围描述说明(主地类)松岭区SL-115.510333小扬气镇、古源镇、劲松镇林地78.82%新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表行政区域(市本级、县、市)区片编号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区片范围描述说明(主地类)新林区XL19867新林镇、翠岗镇、塔尔根镇、碧洲镇、大乌苏镇、塔源镇、宏图镇林地97.69%呼中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表行政区域(市本级、县、市)区片编号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区片范围描述说明(主地类)呼中区HZ-114.69733.38呼中镇、碧水镇、呼源镇、宏伟镇、苍山镇、雄关镇林地98.09%呼玛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表行政区域(市本级、县、市)区片编号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区片范围描述说明(主地类)呼玛县HM-111.27467呼玛镇、三卡乡林地79.78%10.97267欧浦乡、金山乡林地86.12%HM-310.67067白银钠乡、兴华乡、韩家园镇、北疆乡林地80.39%塔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表行政区域(市本级、县、市)区片编号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区片范围描述说明(主地类)塔河县TH113.28800塔河镇林地89.89%TH212.78466.67除塔河镇以外的其他乡镇林地91.36%漠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表行政区域(市本级、县、市)区片编号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区片范围描述说明(主地类)漠河县MH-113.108733.33北极镇林地95.98%MH-212.808533.33西林吉镇林地98.18%MH-312.608400.00除北极镇和西林吉镇以外的部分林地96.83%——结束——。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16.12.26
•【字号】大署〔2016〕77号
•【施行日期】2016.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公共服
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大署〔2016〕77号地林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号)要求,经行署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审议,现将地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项目办事指南予以正式公布。

地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可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
()、大兴安岭地区机构编制网(/jgbz)查询并下载。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16年12月26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大署办[2010]91号【发布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发布日期】2010.10.11【实施日期】2010.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大署办〔2010〕9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地林直各相关单位: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落实地委、行署“生态固本、低碳转型、绿色崛起、兴区富民”战略决定,加快大兴安岭寒温带生物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税第一条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条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

第三条高新技术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如其50%部分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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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有关情况说明第一部分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基本情况一、主要职责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编〔2010〕20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全区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责任。

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登记;指导全区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工作。

(五)承担全区耕地保护的责任。

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审查。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拟订全区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区重大土地调查专项。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府收购收回、转让等管理办法;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会同农业部门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应由行署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源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监测全区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督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全区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依法管理全区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的申报工作。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地质勘查专项,统一管理全区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负责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提供全区矿产资源数据。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足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管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负责全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

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监督、指导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与监督。

(十四)承担行署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编报范围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编制原则,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2017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以下6家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其中:(一)行政单位1家: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本级。

(二)事业单位5家:大兴安岭地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监测技术中心、大兴安岭地区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大兴安岭地区矿业权交易中心、大兴安岭地区土地整理整治中心、大兴安岭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机构设置及职工人数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机关内设12个职能科室,下设5个事业单位,包括:办公室、调控与规划科、目管理科、耕地保护与地质环境科、地籍与划界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土地整理科、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科、土地执法监察局、纪检监察室、人事科教科。

5个事业单位为大兴安岭地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监测技术中心、大兴安岭地区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大兴安岭地区矿业权交易中心、大兴安岭地区土地整理整治中心、大兴安岭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人员编制数55人,其中行政编制33人,事业编制22人(为全额拨款);实有人数43人,其中行政在职25人,事业在职18人。

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详见附表第三部分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一、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情况说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2017年公共预算收入689.32万元(全部是财政拨款收入),2016年公共预算收入652.02万元,预算增加37.3万元,同比增长5.72%,其中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689.32万元,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652.02万元,2017年增加37.3万元,同比增长5.72%。

主要是2017年是有新调入人员、工资上调原因导致工资支出和公积金、提租补贴等增加,新增车改补贴。

2017年工资福利支出预算344.12万元,2016年工资福利支出预算287.48万元,增加56.64万元,同比增长19.7%;2017年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239.09万元,2016年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219.7万元,增加19.39万元,同比增长8.83%,其中:2017年其他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个人取暖补贴25.22与2016年22.85,增加2.37万元,同比增长10.37%,2017年住房公积金预算40.53万元,2016年住房公积金预算36.09万元,增加4.44万元,同比增长12.31%,2017年提租补贴预算56.35万元,2016年提租补贴预算50.71万元,增加5.64万元,同比增长11.12%;2017年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05.11万元,2016年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21.67万元,减少16.56万元,同比下降13.61%。

二、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说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689.3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0%,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652.02万元,增加37.3万元,同比增长5.72%,其中: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2017年预算数115.79万元(其中: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年预算数115.7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的16.8%。

2016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108.47万元(其中: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预算数108.47万元),增加7.32万元,同比增长6.75%,2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2017年预算数476.6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9.15%,(其中:行政运行(国土资源事务)(项)2 017年预算数476.65),2016年456.75万元,增加19.9万元,同比增长4.36%。

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2017年预算数96.8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05%,2016年86.8万元,增加10.08万元,同比增长11. 61%。

其中:(1)住房公积基金(项)2017年预算数40.53,2016年36.09万元,增加4.44万元,同比增长12.31%。

(2)提租补贴(项)2017年预算数56.35万元,2016年50.71万元,增加5.64万元,同比增加11.12%。

三、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说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89.32万元,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52.02万元,增加37.3万元,同比增长5.72%,其中:2017工资福利支出(类)预算344.1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49.93%,2016年工资福利支出预算287.48万元,增加56.64万元,同比增长19.7%,主要是在职职工工资标准提高及社会保障缴费增加影响;2017年商品服务支出(类)预算105.1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5.27%,2016年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21.67万元,减少16.56万元,同比下降13.61%;2017年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预算239.0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34.70%,2016年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219.7万元,增加19.39万元,同比增长8.83%,,主要是新增3名职工及在职人员调资使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预算增加影响。

四、关于“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说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局2016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0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0万元,同比下降0%。

1、2016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0万元,2017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0万元,同比下降0%,2016年和2017年无出国出境团组和人;2、2016年公务接待费0万元,2017年公务接待费0万元,同比下降0%,2016年和2017年公务接待人数为0人;3、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0万元,同比下降0%,2016年和2017年公务用车保有量均为0辆。

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说明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合计105.11万元:包括办公费6.86万元、邮电费费5.75万元、网络租赁费0.07万元、差旅费28.17万元、会议费1.37万元、福利费4.29万元、工会经费4.97万元、培训费等0.32万元、日常维修费4.75万元、办公用房水费0.73万元、办公用房电费4.18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13.75万元、其他交通费2.32万元(执法监查用车)、车改补贴25.13万元、其他2.45万元。

七、政府采购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项目是依据《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单位2017年无政府采购预算支出和项目,按文件要求均为零星采购,政府采购金额为0万元;2016年无政府采购预算支出和项目,政府采购金额为0万元;增加额为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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