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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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24新整理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24新整理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体合同是企业和职工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企业应当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负责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选举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并书面通知企业方。

企业方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职工方,并选举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或者熟悉职工的生产生活状况;(三)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四)具有与职工或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一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收集和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四)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时间。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在协商代表的协商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职业培训;(六)保险福利;(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劳动定额;(九)劳动纪律;(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六号〕《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04年6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监察管辖权限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事项。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也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06.08.17•【文号】劳社部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增多,这些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关系矛盾相对突出。

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证明,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区域和行业经济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范围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

在行业特点明显的区域要重点推行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区)一级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陕劳发[1995]276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陕劳发[1995]276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陕劳发[1995]276号)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厅、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机制,我们制订了《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为了促进企业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加强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根据劳动部要对暂不具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范围暂不具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条件的国有企业均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二、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1.包干工资总额的构成应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标准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奖金等。

2.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调增合理增加的工资,调减应扣除的工资后进行核定。

(1)核增工资项目:本年增人增资及上午增人翘尾工资;本年转正定级岗位过渡增加工资及上年转正定级岗位过渡翘尾工资;本年企业职工3%升级的工资和上年3%升级翘尾工资;国家和省工资政策出台增加的工资、津贴、补贴等;企业规模扩大或兼并其它企业增加的工资等。

(2)核减工资项目:补发上年的工资;隶属关系改变或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及其它应扣除的工资。

(3)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0〕58号)

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0〕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暨省企业联合会共同拟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推动和规范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

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使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需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劳部发[1994]486号

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劳部发[1994]486号

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劳部发〔1994〕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成都市劳动局:为贯彻实施《劳动法》,指导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批导思想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法律依据,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由国家统一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行为,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自主调节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地形成以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和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并使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试点原则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对职工整体和企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自愿协商的原则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工会或企业任何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如果工会或企业任何一方认为不具备进行集体协商的条件,可以暂缓试点,待条件具备时再进行。

(二)平等协商的原则集体协商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无论是工会还是企业方面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或条件,更不能采取威胁、引诱等不正当手段。

工资集体协商讲话

工资集体协商讲话

一、全面分析,准确把握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我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始于1996年,经历由点到面,由试点到全面开展的工作历程。

推行过程中在上级工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各级工会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要手段,开展要约行动,规范协商程序,抓好典型示范,有效扩大了协商覆盖面。

2002年省总工会在我市召开了全省工资集体协商现场推进会,对我市在新时期探索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2003年以来市县(区)两级把推行平等协商机制作为我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内容,2008年市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全市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未达预期效果。

今年以来市总根据全总《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陕西省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市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就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协商,市三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意见》,市总工会于今年发出了《关于开展企业工资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拟通过开展工资协商要约行动,深化共同约定行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在全市各县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等措施,实现以规模性企业单独协商为示范引领,以区域性行业性协商逐步实现对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覆盖的目标。

总体上看,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正积极稳步推进,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市中铁宝桥工资分配平等协商工作走在了全市前列,受到了全总、省总领导的高度评价。

渭滨区总工会在推行这一机制中,实行“三同时”,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率达到了80%以上。

岐山县总工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采取抓建全机制、抓典型规范、抓干部培训、抓目标考核,集体协商工作在全县普遍推行。

金台区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实现了对所属企业的广泛覆盖。

到2009年底,全市已签订工资集体协议1224份,涵盖企业2600户,覆盖职工273631人。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陕劳社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02.06•【文号】劳社部发[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5号2005年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发布后,各地区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万户企业经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把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途径。

加强这项工作,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落实,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为重要和紧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六日劳社部发〔20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了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们提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坚持改革方向,认真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五中全会《建议》的精神,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总体目标,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国家的宏观指导下,企业结合推进劳动用人制度等项配套改革,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拄开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

通过改革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1.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并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方案

有关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旳实行方案为了增进企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旳分派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分派机制, 推进企业开展职工民主参与、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确立企业工资分派制度, 保障劳动关系双方旳合法权益, 维护劳动关系旳友好稳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旳十七大精神, 深入解放思想, 深化改革, 逐渐建立“市场机制调整、企业自主分派、职工协商共决、政府监督指导”旳企业工资分派格局, 全面健全和深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并通过切实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派旳规范、指导、调控和监管, 形成科学合理、公平有序旳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逐渐使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扭转收入分派差距扩大旳趋势, 增进分派公平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遵照如下五点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

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旳有关法律、法规及工资分派政策, 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旳监督, 协商双方旳主体资格、协商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

(二)平等协商原则。

协商双方旳法律地位平等, 双方应当互相尊重, 认真听取和考虑对方旳意见、提议和规定, 不得有歧视或将意见强加于对方旳行为, 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过激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

协商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旳精神, 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旳特点、经济效益和政府颁布旳工资指导线等状况, 认真进行协商。

协商议题既要集中反应职工旳意见, 又要切合企业实际, 力争使协议条款详细明确、切实可行。

(四)利益兼顾共享原则。

要对旳处理好效率与公平旳关系, 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旳利益关系, 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旳分派关系, 不一样层次、不一样岗位(工种)职工之间旳分派关系, 按劳分派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派之间旳关系, 坚持以职工为本, 提高劳动酬劳在初次分派中旳比重, 依法维护各方旳合法权益。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监察管辖权限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事项。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也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应当在劳动者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文本】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

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公司实行——————工资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

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

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

第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

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十一条每年——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办函[2008]19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办函[2008]19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办函〔2008〕194号)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社保字〔2008〕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后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足额补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

二、关于因更改出生时间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引起基本养老金水平改变的,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批准文件明确的时间执行;未作明确的,从审批机关批准更改的次月起执行。

三、关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判定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的案件执行问题,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执行,政策不明确的逐级向上反映,明确后再予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结束——。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商代表第三章协商内容和程序第四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依法进行商谈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培训,并将企业签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帮助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可以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组织应当加强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建设,推动本区域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调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为保证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开展,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九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和国务院关于“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部署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是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工资决定缺少职工的话语权,工资支付缺少保障和制约机制,工资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劳动的积极性和社会稳定。

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部门和企业要从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扎实有效开展。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社会公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协调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工会运作、多方协同、职工参与、整体推进,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陕劳社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4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陕西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陕西省二○○八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一、2007年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状况2007年,我省较好地完成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根据《2007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实现生产总值5369.85亿元,比上年增长14.4%;财政收入达到891.6亿元,比上年增长27.8%,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达到474.5亿元,比上年增长30.9%;城镇新增就业28.1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4.0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763元,比上年增长16.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696.07亿元,比上年增长27.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9元,比上年增长25.5%,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实际增长19.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5.2%左右。

二、2008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按照我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总体要求,2008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00亿元;财政总收入增长18%;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略低于上年实际涨幅;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8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三、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根据我省2008年社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运用线性回归方法建立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数字模型,经测算,确定2008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为:1、2008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2、2008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0%;3、2008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5%,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9.18•【字号】陕劳社发[2001]322号•【施行日期】200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1]322号)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基本的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良好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实践证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当前,由于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制运行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一)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要严格执行《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对部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包括新招聘录用人员、未办理招聘手续已使用半年以上的人员、原订合同到期末续签仍在岗人员都应当尽快履行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原固定工与本企业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其提出书面申请30日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不提出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将书面通知送达本人满30日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30日期限满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转制事业单位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五)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职工应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新的用人单位再和其签订劳动合同。

(六)职工流动,调出单位应与其及时办理中止劳动合同手续,调入单位应及时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09.27•【字号】陕劳社发[2002]99号•【施行日期】200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陕劳社发[2002]9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总公司、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决定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发展,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0月10日发布施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自该办法施行以来,我省不少企业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试点和探索。

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试点工作步伐,规范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根据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1、试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新的举措,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政府、企业等各个方面,因此在开展此项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不断总结完善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的逐步推行。

2、坚持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基础,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工资政策规范协商内容和程序的原则;3、坚持双方自愿、平等合作、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4、坚持以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为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协调为辅的原则;5、坚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的具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6、坚持沟通谅解、求同存异、维护和谐、保持稳定的原则。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监察管辖权限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事项。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也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应当在劳动者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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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
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劳社发[2002]9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2.09.27
【实施日期】2002.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
(陕劳社发[2002]9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总公司、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决定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发展,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0月10日发布施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自该办法施行以来,我省不少企业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试点和探索。

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试点工作步伐,规范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根据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
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
1、试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新的举措,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政府、企业等各个方面,因此在开展此项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不断总结完善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的逐步推行。

2、坚持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基础,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工资政策规范协商内容和程序的原则;
3、坚持双方自愿、平等合作、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
4、坚持以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为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协调为辅的原则;
5、坚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的具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沟通谅解、求同存异、维护和谐、保持稳定的原则。

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适应于本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但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发育成熟,这项改革涉及企业产权和企业组织制度等许多复杂问题,敏感度高,难度大,目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点应是非国有企业。

凡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私营、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要加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的力度;条件比较成熟的新组建或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步伐;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围绕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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