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侵权责任法》中“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关系
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作者:王庆廷董永强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加害人致受害人死亡后所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所计年限互不影响。
案情2006年10月10日9时7分许,陈伟驾驶牌号为沪AG9892中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为上海市金山区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红旗东路玉兰新村门口倒车时撞到王效尧(1920年10月28日生),王效尧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30日死亡。
2006年10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受害人王效尧的子女王江帆等人遂起诉要求王强(陈伟的担保人)、上海市金山区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伟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付各类赔偿金35万余元。
其中,作为原告之一的王效尧之子王国珍(1954年9月7日生)系重智残无业,由王效尧生前扶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裁判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伟应赔偿原告王江帆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4万余元。
其中被扶养人王国珍的生活费(扶养费)按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73元计算20年,扣除其每月的416元社会救助金,为175620元。
被告王强、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陈伟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受害人王效尧去世时已近86周岁,对于该年龄阶段的人员即使有需被扶养的人员,该扶养期间应不同于一般的人员,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相关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并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涉案纠纷的处理并无不当,遂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应当向死者的家属支付的经济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合理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支出,二是丧葬费用。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支出是指死者生前为家庭成员提供的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必要生活费用支出;丧葬费用是指因死者死亡而支出的与丧葬有关的费用,包括殡葬费、丧葬仪式费、灵车费等。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死者的收入、家庭负担、丧葬费用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合理反映死者生前为家庭成员提供的生活费用支出和丧葬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
对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有所区别,以保障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在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死者的家庭负担、被扶养人的生活需求和丧葬费用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以保障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及时支付。
一旦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侵权人应当及时支付赔偿金,以保障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无法及时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合理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应当合理反映死者生前为家庭成员提供的生活费用支出和丧葬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及时支付赔偿金,以保障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中可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中可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中可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年7月1日其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改变了之前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伤残和死亡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和需赡养人的生活费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那么在2011年7月1日之后侵权案件中是否有权请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人们对此项赔偿项目是否存在非常关注。
因为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失赔偿纠纷中如果可以主张此项目,意味着可以多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直接关乎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理侵权案件,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其第四谈到了这个问题。
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浅析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问题
认为应单独计算被抚养人生 活费,有的认为不应另外计算被
抚养人生活费。
( 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法》 , )是继《 同法》 《 合 、物权法》 之后 民法
典 的 又一 部 重 要法 律 。 侵 权 责任 法 》 “ 《 对 同命 同价 ”精 神 损 害 、
笔者认为《 侵权责任法》 对人身损害赔偿范 围作 了原则性 的规定 , 是一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 , 条文中没有一
人 也 应 当 予 以赔 偿 。 ”
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因为在司法实践 中可能出现的一种情 况是继承人在获得死亡赔偿金 等赔偿之后独 自侵 占,不分配
给被 抚 养 人生 活 费 ,被 抚 养 人 向法 院起 诉 将 被抚 养 人 生 活 费 从 死 亡赔 偿 金 中析 出 。 在 这种 情 况 出现 时 ,法 院就 可 以依 照
2 1年 1 00 1月
No 2 v.01 0
文 艺 理 论
L T ER A RY TH Eo RY I
浅析 被抚 养人 生 活 费赔偿 问题
陈 思
( 中法科 网络技 术服 务 有 限公 司 , 京 10 6 ) 北 0 02
摘 要: 被抚养人 生活 费虽然未在《 侵权 责任 法》 条文 中出现 , 但在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 纠纷时应予以计算。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宿 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必要的营 赔 偿 金 ” 现 在判 决 的 判 项 上 。 因此 ,通 知 》 四条 的 规定 仅 体 《 第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被抚养人 生活费 , 以及 因康复护理 、 继续治 疗 实际发生 的必要的康复费 、 护理 费 、 后续治疗 费 , 赔偿义务
即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 ( 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 的相关条文有不 同。虽然司法解释应 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时应予 以计算。 , ) 规定难以完全解决 问题。 《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规定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 害的,
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吗?.doc
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吗?中是不包括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的,那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是会单独进行计算的,一般情况下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会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收入以及被扶养人的年龄来确定和计算的,只有未满十八周岁或者是超过六十周岁的当事人可以领取。
一、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吗?1、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包含在死亡里,这是单独计算的;2、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性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
“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存废探析
“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存废探析作者:宋文权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导致了歧义,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计算死亡赔偿费不应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优先支付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存废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本来已不再保留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项目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又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容易导致歧义,增加了司法成本,需要修改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很显然,《侵权责任法》已用“死亡赔偿金”代替了“死者生前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没有规定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留下了法律的空间。
因此,《通知》第4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这显然是为了保持立法的连续性,但对“计入”的理解,在司法上存在歧义:一种认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涵盖在死亡赔偿金之内,权利人不得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物质性损害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一)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学界在死亡赔偿性质上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1.精神抚慰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之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也有人视之为抚慰金,并认为该种抚慰金在现实上不仅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1]2.“逸失利益”赔偿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2]此种损失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部分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基于此,学界又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
(1)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侵权人赔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立法变迁条文解释内容提要: 从《民法通则》经过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我国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得以建立和逐步完善。
学者和立法工作者有关“命”与“价”相互关系的争论直接影响了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的制定,本文全面梳理了各种理论观点,揭示相关的立法背景并对各草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
作者认为,应当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17条确定的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同”、“个别情况可以相同”的法律原则,并确认死者近亲属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近年来,侵权死亡赔偿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在对有关死亡赔偿制度的立法变迁、理论争点进行全面梳理及对侵权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作出全面阐释的基础上,对《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等条文中涉及死亡赔偿的规定作出全面解释,以期统一对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认识,也希望为未来的有权解释提供一些参考思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立法变迁: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出台之前,有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就侵权死亡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条规定虽然确立了侵权死亡案件中“相关财产损失”(包括丧葬费)和“被扶养人必要生活费”两个赔偿项目,但没有对赔偿计算标准作出规定。
之后的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均在民法通则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基础上有所突破,这些突破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助金”、“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收入损失”、“其他必要的费用”、“安抚费”、“抚恤费”、“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同时获得赔偿
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同时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也规定了受害人死亡的,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也就说受害人死亡的,即要赔偿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但《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后,上述两项赔偿项目能否同时获得赔偿产生了很大争议,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支持同时获得赔偿,有的仅支持死亡赔偿金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但此范围中并无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是不是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4条规定,受害人死亡后,如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从该条规定的文义来看,存在两种解释:一是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加计算,相加之和确定为死亡赔偿金数额;二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在死亡赔偿金原有确定的数额不变的前提下,从死亡赔偿金中析出,即分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为原有的死亡赔偿金。
个人同意第一种解释,下面作具体分析: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解释上一直认为该项死亡赔偿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或残疾赔偿金
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本条规定了新的规定出台之前,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
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废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
为此,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作法完全一致。
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在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司法解释,通知解决了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时的溯及力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值得肯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与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衔接问题,可谓模棱两可,不十分明确,使司法实务中的法官和律师无所适从。
在此,笔者本文拟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出发,结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进行梳理,简单阐述本人对此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若有偏颇,敬请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如何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计入”伤残或死亡赔偿金的问题,该解释并未明确计入的方法。
笔者认为,这里的“计入”可能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计算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加计算,相加之和最终确定为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
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只是将其名称统括于死亡赔偿金之中。
另一种含义是,不将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计算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相加,而是按照已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在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原有确定的数额不变的前提下,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
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权利人同时主张两项费用的,不予支持。
从《侵权责任法》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立法理由来看,可能是立法机关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性质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性质是一致的,即都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若同时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可能会重复计算受害人损失,过分扩大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论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
属在受害人身上寄托 了极大 的感情和希望 , 受害人 的 死 亡 必然 会 造 成 与其 有 密 切 血 缘和 情 感 联 系 的 近亲属的巨大精神痛苦 , 对于这一精神痛苦理应进 行赔偿 。对受害人 的近亲属给予金钱上的赔付, 可 以使近亲属获得物质上 的帮助 , 有利于减轻其精神 上的痛苦。当然, 也有许多学者认为精神抚慰说有 双 重赔偿 之嫌 。既然法 律确 认 侵害 生命权 应 当赔偿
・ 1 6 ・
余 帮国
论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 金的关系
偿, 这部分消极损 失包括 两个 方面, 即被扶养人 的 生活 费和 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 的本来可 以获得 的
遗 产 损 失 。逸 失利 益说 的一 个显 著 特 征就 是 , 逸 失 利 益 说 不 适 用 损 益 相 抵 原 则 ,赔 偿 金 要 扣 除 生活
的, 应 当赔偿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疾者生
被 扶养 的人 的生 活补 助 费 , 那 么赔 偿 了死 者 的 收入 损 失之 后 , 如 果 再对 死 者 生前 扶养 的人 的生 活补 助 费进 行赔 偿 , 这显 然 就是 重 复赔 偿 、 双重 赔偿 [ 2 ] 。也 有 学者 认 为 , 精 神抚 慰 说有 违 民事 赔 偿 的“ 填平 ” 原
若干 问题的通知》 ( 以下 简称“ 通知 , 将被扶养人 的生 活 费计 入 残疾 赔 偿 金或 死 亡赔 偿 金 。对 于“ 计 入” 一词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两种不同的意 见 。一 种观 点认为 , “ 计 入 ~ 词应 该 作“ 叠加键 解, 即侵权人除赔偿依 《 人身损 害赔偿司法解释》 计算 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外, 还应该赔偿被扶养 人 的生活费。另一种观点认为 , “ 计入 ” 一词应该作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是针对因他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使其家属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
在侵权责任法中,死亡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物质损害赔偿金。
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而物质损害赔偿金则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制度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下,而是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例如,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过错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则不适用该制度。
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加害人的惩罚和制裁。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则无法适用。
这使得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满足实践中的需求。
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数额。
在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并不明确,而且数额也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如果惩罚性赔偿数额过高,可能会给受害人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而如果数额过低,又不足以起到惩罚作用。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
根据该条规定,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有些法院将补偿性赔偿完全忽略掉,直接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一个荒诞的世界里,死亡变得不再恐怖,反而成为一种解脱,一种讽刺,一种幽默。
这就是《第二十二条军规》所展现给我们的黑色幽默下的死亡阴影。
《第二十二条军规》是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的代表作,这部小说以二战为背景,通过讲述一群飞行员的经历,展现了荒诞世界的种种矛盾和困境。
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同时主张吗
死亡赔偿⾦和被扶养⼈⽣活费能同时主张吗死亡赔偿⾦和被扶养⼈⽣活费能同时主张吗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本来看似很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却遇到了不少问题。
争议之⼀是死亡伤残赔偿⾦与被抚养⼈⽣活费的关系,是并列还是被吸收。
侵权责任法16条规定: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显然这条没有规定应当赔偿被抚养⼈⽣活费,是否是⽴法者遗漏了?抑或是被该条的“等”包含了?笔者认为死亡赔偿⾦吸收了被抚养⼈⽣活费,所以死亡赔偿⾦和被扶养⼈⽣活费不能同时主张。
简要分析如下:1、死者的近亲属所遭受的损害哲学把世界分为物质和精神,因此侵权⾏为致⼈损害相应的可划分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或称为⾮物质损害)。
侵权⾏为致⼈死亡造成的损害也是如此,因⽣命本⾝不可赔偿,此时的损害不是死者所遭受的损害,⽽是死者的近亲属所遭受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2、死亡赔偿⾦的⽬的死亡赔偿⾦赔偿的⽬的有多种学说,近亲属“逸失利益”赔偿说渐渐为⼈们所接受。
张*宝教授认为死亡赔偿⾦是⽤来维持死者近亲属未来的⽣活⽔平,死亡赔偿⾦并⾮对⽣命权本⾝的救济,或对⽣命价值的赔偿,死亡赔偿⾦不是⽤来与⼈的⽣命进⾏交换或者对⽣命权的丧失进⾏填补的,⽽是对因侵害⽣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
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具有经济上的牵连和情感上的依赖,亲⼈的死亡给他们带来了⼀系列损害:为受害亲⼈⽀出救治费⽤和丧葬费⽤,为照顾亲⼈发⽣误⼯等“纯粹经济损失”;因亲⼈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活⽔平的降低;因亲⼈不幸罹难⽽产⽣精神痛苦。
相应地侵权死亡赔偿也应包括相关财产损失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三部分。
死亡赔偿⾦作为侵权死亡赔偿的⼀部分,是对近亲属因亲⼈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活⽔平降低这⼀损害(逸失利益)的赔偿3、被抚养⼈⽣活费在侵权责任法⽴法过程中的命运。
如何理解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如何理解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如何理解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摘要: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没有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单独列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如何理解“计入”,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的理解与适用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理解是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另行计算。
其中主要理由是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即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也即“收入丧失说”。
即然是收入的损失,从法理上讲,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已经函盖了被抚养人生活费。
第二种理解是将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直接加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统称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法院在判决中,不单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在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计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后,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加后作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体现在判决的判项上。
此时“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与《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实施前“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内涵小,不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实施后,“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内涵大,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
抚养费及赔偿金问题
浅谈《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怎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整理:龙安清发布时间:2010-07-15 09:42:17《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该法在赔偿范围当中已经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
为了配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在审判实践当中,究竟是否继续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为了叙述方便,本文仅讨论被害人死亡、致害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情况,被害人致残的情况下,其原理类同):第一种: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并列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第二种: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包含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
此时,受害人的损失大于、等于被抚养人生活费。
要完全理解《通知》精神,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必须全面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当中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历史渊源、计算方法等内容。
现简单叙述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和历史变迁。
自然人因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以后,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这时,死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死亡赔偿,而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损害赔偿。
死者的近亲属起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是自己因为亲人死亡而蒙受的损失,对此损失如何计算和保护?在学理上面有两种解释。
第一是抚养丧失说。
此说认为,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以后,其生前的被抚养人失去了生活来源,致害人应当对此给予赔偿。
第二是继承丧失说。
浅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关系为视角
浅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关系为视角作者:李涛发布时间: 2010-12-30 11:39:26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但又未作出新的规定,而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表述亦未臻明确,实践中易引发争议。
该文认为“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中的“死亡赔偿金”应作广义理解,也即应先分别计算出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狭义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尔后相加,再统括于广义的死亡赔偿金之中。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相比,[1]《侵权责任法》看似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似可认为自《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受害人死亡的,[2]赔偿义务人无须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受害人死亡后,如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3]由于此条规定未臻明确,因此理论上对于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以及实践中在受害人死亡案件里是否仍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产生了很大争议。
另外,审判实务中也已经出现了不同的做法,有的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有的则不予支持,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
被抚养人生活费费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问题
被抚养人生活费费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问题,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问题被抚养人生活费仍可以主张。
法律依据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引人关注的是该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
正在大家对如此规定辗转猜测之际,最高院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作为独立的赔偿金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之名下。
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关系的探析
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关系的探析[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我国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正逐步完善。
但是我国法律关于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范围甚等规定却存在诸多分歧。
这也导致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难以言明和明晰,而三者关系的准确认定实则是一个亟需厘清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其赔偿内容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加害人侵权致使死者死亡而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补偿,它关系到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
对此,各国法律基本上能够达成共识: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因为死亡赔偿制度真正要救济的是因死亡事件而受到利益影响的近亲属。
它对应的是对近亲属逸失利益损害的财产性质的赔偿。
它实际上并不是对死者生命权这一人格权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下文会对此论断做进一步解释。
其实,从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来看,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也有所不妥,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受害人近亲属是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这就导致了在因犯罪引发的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之中,受害人近亲属难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法律救济程序来求取该当的赔偿,这样的情况明显不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之追求。
不过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上,世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体例,也即“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
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因而受有财产损害。
对此损害应予以赔偿。
依此说,法定被扶养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导致遗产减少的损失却不享有赔偿请求权。
继承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在世时将不断地获得收入,增加其财产累计额;而死亡导致这些未来收入丧失,使得其法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减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民族大学研 究 生 学 期 论 文论文题目: 小议《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学 期: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 学生姓名: 胡润 年 级: 2010级 院系单位:法学院 指导老师:韩轶课程名称: 市场管理法任课教师: 韩轶完成时间:2011年6月目录论文题目: 小议《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关系 (1)摘要 (3)关键词 (3)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理论界说 (4)我国立法对于“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 (5)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关系的厘清 (7)结论: (9)参考文献 (10)摘要:《侵权责任法》规定死亡赔偿金所包括的内容,在其生效后产生了不小的争议。
“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作为死亡赔偿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废引起了较大争议。
本文就“被抚养人生活费”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死亡赔偿金进行了探讨,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计入《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中,而且其计算方法也应该摒弃“城乡区别待遇”,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在相同案件中采用相同标准。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城乡区别待遇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物质性损害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适用和计算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第20号中的规定,将“死亡赔偿金”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
而这与《侵权责任法》对于死亡赔偿金所包括项目有较大出入。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具体包括的内容,学界和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不小的争论。
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理论界说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一)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学界在死亡赔偿性质上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1.精神抚慰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之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也有人视之为抚慰金,并认为该种抚慰金在现实上不仅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2.“逸失利益”赔偿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此种损失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部分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基于此,学界又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
(1)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侵权人赔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则不属于赔偿之列。
按照美国一些州的《不当死亡法》,受害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有权就因受害人的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害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采取的计算方法为“幸存者的损失”,即被扶养人有权就受害人生前对其所在的家庭提供的经济支持获得赔偿。
率先在立法上确认“扶养丧失说”的是德国,《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如果死者在被害当时对第三人有扶养义务或者有可能负扶养义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因死者被害致死而被剥夺其受扶养的权利,赔偿义务人应当向第三人支付定期金作为损害赔偿,如同死者有可能生存期间有义务提供扶养一样。
”这一立法例为后来许多国家和地区效仿。
目前采此种观点的有德国、英国、美国大多数州、俄罗斯联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2)继承丧失说该说认为,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导致的所失利益应为死者在正常的余命年限中可以留给其继承人的财产。
具体来说,受害人倘若没有遭受侵害,在未来将不断地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这些未来可以获得的收入完全丧失,以致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将来所能够继承的财产也减少了。
因此,依据继承丧失说,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按照继承丧失说,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1因此,采“继承丧失说”的立法例往往在伤害致死赔偿项目上不再单独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表现为相互排斥的关系。
采“继承丧失说”的国家不多,主要有日本和美国。
日本现行的判例通说采“继承丧失说”。
2以肯塔基州为代表的美国少数几个州的相关立法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我国立法对于“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我国的学说与立法和司法态度如本文前面所述,我国学说和立法态度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一直处于犹豫不决中。
我国著名侵权法学者之间也有不同的认识。
杨立新教授在其专著中认为法释[2003]第20号采取“继承丧失说”,指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
3但是其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却在第152条采取了扶养丧失说,并在第175条规定了死亡抚慰金。
4张新宝教授则坚持“继承丧失说”,认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0-331页。
2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9页。
3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28页。
4该草案建议稿第152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并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赔偿死亡抚为广义的死亡赔偿才包括对受害人一方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对死者被扶养人扶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
5法释[2003]第20号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采用的是“扶养丧失说”,但却认为在财产损失以外,由于直接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身亡,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遭受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义务人对此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在性质认定上,司法解释将《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的“死亡赔偿金”以及现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死亡补偿费”,在解释上认为均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并在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里接受了这一观点,其中的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时的死亡赔偿金”。
法释[2003]第20号中则采用“继承丧失说”,并将此界定为对受害人收入损害的赔偿。
(三)《侵权责任法》所表明的立场“扶养丧失说”存在明显的缺陷,因为根据“扶养丧失说”,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则赔偿义务人就无须赔偿该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仅需就有关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予以赔偿,很显然,其财产赔偿数额微不足道。
“继承丧失说”的优点在于被害人可得较多的赔偿,缺点在于如果被害人为卑亲属时,因卑亲属生存余命较长,结果反而比尊亲属死亡时利益较多,也有其不合理性。
所以各国一般在按照继承丧失说设定计算标准时,通常会有最长年限的限制,试图调和这种差距。
综合《侵权责任法》第16、18条和第2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死亡赔偿项目包括第16条规定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8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损失,以及第22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侵权责任法》既没有继承法释[2003]第20号的思想,直接规定死亡赔偿金是继承丧失说,也没有明确在死亡赔偿金之外可以请求扶养费。
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死亡赔偿项目;前者是财产性、物质性损害赔偿,后者是精神性损害赔偿。
有待探讨的是,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是何种关系,《侵权责任法》条文并未给出明确的说法。
较之以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侵权死亡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死亡赔偿项目的一大特色,就是没有单列“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费用”。
这究竟是死亡赔偿金涵括“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费用”还是将其废弃,值得考究。
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往往由侵权人向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支付,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则直接由被侵权人的被扶养人主张,6但是,二者本质上都是被侵权人因死亡而产生的逸失利益,在具体赔偿亦存在重合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法释[2003]第20号时指出,该解释“对‘继承丧失说’中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慰金。
”5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6参见麻昌华、宋敏:《论死亡赔偿的立法选择》,载《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人生活费’两个部分。
”本文认为,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仅是“逸失利益”赔偿说中的两种计算标准而已,不存在并存可能。
只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为死亡赔偿金所涵括,其在被侵权人生前无固定工作或者为未成年人等情形下,是确定死亡赔偿金的重要考量因素。
有学者认为,侵权死亡赔偿的范围,包括“对受害人一方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赔偿”和“对被扶养人扶养费的赔偿及死亡赔偿金”7。
本文认为,此观点混淆了“对受害人一方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与“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赔偿”和“对被扶养人扶养费的赔偿及死亡赔偿金”的不同性质。
侵权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物质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关系的厘清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关系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法释[2003]第20号时指出,该解释“对‘继承丧失说’中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
”目的在于对有被抚养人的死者进行特别的赔付,确保被抚养人能够在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后获得经济支持。
但是在逻辑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第20号将“收入损失”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并列存在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