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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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意外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意外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意外事故赔偿包括残疾赔偿⾦、被扶养⼈⽣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误⼯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补助费、丧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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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的赔偿标准《⼈⾝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导致的收⼈减少或者⽣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的定性。

新出台的《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属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发⽣⼯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

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不能⾃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员的伤残程度评定⼀般应适⽤公安部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下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2)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75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5年。

最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最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年,167.49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年,80.94元/日。

(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

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

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19.76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80.9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1]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外,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

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误工费。

16-60周岁的受害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误工费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善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①误工费计算标准: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1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119.76元/日计,农村居民按80.94元/日计;②误工时间认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最简单的方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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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最简单的方法来了!一、案情上海市居民某甲,男,2021年4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甲与其妻丁生育一儿、一女,女儿A 16岁(2004年7月3日生),儿子B 14岁(2006年09月14日生);甲的父母健在,均是农民,父C 65岁(1955年5月17日),母D 60岁(1960年8月24日),C、D 现由三个子女甲、乙、丙共同赡养。

试计算出A、B、C、D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各自为多少?二、标准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城乡统一标准,不再区分城镇或农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

2020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2536元。

三、分析①扶养人数:A——2人;B——2人;C——3人;D——3人。

②赔偿年限:A——1.2年;B——3.4年;C——15年;D——20年。

(注:对于未成年人赔偿年限的确定,本示例的计算方法是基于严格的条文文义理解,以扶养至18周岁这一天为限,是实际扶养天数转换成以年为单位的结果。

而司法实践往往只计算年龄差,如将A的扶养年限确定为2年;本示例之所以采用更复杂的计算方法,是为了更好的体现出计算程序的适用性,实际使用可自行输入年限。

)③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比例系数:100%(如果是受伤致残的,要根据伤残等级系数来确定)。

④“基数”标准应按受害人甲的具体情况而定,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2536元/年。

⑤分阶段核算“年赔偿总额累计”是否超过“基数”:前1.2年(1÷2+1÷2+1÷3+1÷3)×100%=5÷3>1;1.2年后至第3.4年只有B、C、D三个被扶养人,但仍然是(1÷2+1÷3+1÷3)×100%=7÷6>1;3.4年后至第15年只有C、D二个被扶养人,(1÷3+1÷3)×100%=2÷3<1;最后5年只有D一个被扶养人,1÷3×100%=1÷3<1。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

现在社会中,由于各种压力,会让人心里产生许多的不平衡感。

当自己的道德平衡感失控时,就会做一些非法的事情。

比如夺取别人生命,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事,对于受害人的家人来说,他家里的整个系统就被破坏了,那么就必须进行赔偿。

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呢?整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险公司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业务时,经常要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该条法律规定看似清晰明确,实则界定模糊,实践中,许多事故当事人、律师、保险公司、事故处理机关,甚至人民法院都常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产生误解。

为此,本文笔者从《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立法本意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一一解读,以期为适用者提供清晰准确的计算方式,在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防止因计算疏漏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

法律分析(一)赔偿基数1、以扶养人的户口类别(而不是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别)确定赔偿基数,即扶养人是城镇户口的,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扶养人是农村户口的,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民法典》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2021年)

《民法典》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2021年)

《民法典》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2021年)1、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开始起计算。

法理分析: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扶养人数等因素,而伤残等级在鉴定意见做出时才能够确定,对于伤残鉴定之前,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误工费予以补足,如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将导致损失重复计算,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立法本意,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开始起计算。

2、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怎么计算?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法理分析:在计算受害人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此处的“年赔偿总额”是指未考虑残疾赔偿系数的金额,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

3、存活胎儿是否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且胎儿在受害人起诉时已经出生并存活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理分析】:是否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已经怀孕且起诉时是否已经出生并且存活作为判断标准。

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怀孕,且受害人起诉时胎儿已经出生并存活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4、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的子女是否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的子女,不属于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受害人无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理分析】:侵权人仅应当赔偿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医疗费1、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二、关于护理费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

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1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1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均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并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现《通知》为何要将列为一项,笔者对此有如下认识: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费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郑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郑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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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郑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表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三、丧葬费的计算公式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四、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但是,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都不了解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法定赔偿项目,更不用说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文将详细解读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分为受害人死亡和残疾两种情形:(一)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1.被扶养人生活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至74周岁的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二)受害人残疾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1.被扶养人生活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多个扶养人时扶养费计算方法

多个扶养人时扶养费计算方法

如何计算损害赔偿案件中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关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虽然《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定逐一计算,然后将累计总额作为赔偿数额;有人认为,由于《解释》规定每年的赔偿总额是有限的,因此只需足额计算最长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可;还有人认为,将各个被抚养人的被抚养年限相加,然后乘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所得结果就是全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此数额再除以全部被抚养人的人数,就是每个被抚养人应得的生活费;还有人认为,先用所有被扶养人中扶养年限最高的年限数,乘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然后除以全部被扶养人年数的总和,得出的数字再分别乘以每一位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计算结果就是每一位被扶养人应得的生活费。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明显不合适。

这种办法不符合《解释》规定的精神,年赔偿总额累计有可能超过扶养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种方法也不当。

这种方法对赔偿义务人来说,从赔偿总额上是和《解释》规定的精神一致的,但这种办法仅考虑了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的总额,各个被抚养人各自应该得到多少无从知道。

给各被抚养人之间下一步具体分割抚养费问题,留下了后患和不安定因素。

第三种方法也明显没有依据,况且对部分超过抚养平均年限的被抚养人明显不公。

最后一种方法表面上看起来年赔偿总额累计既没有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抚养人之间生活费的分配在形式上也比较公平,但事实上,此种方法上对被抚养年限比较长的被抚养人同样很不公平。

实践中,由于分别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非常麻烦,因此大多数法院在判决、调解时一般使用第二种方法。

笔者认为,计算有多个被抚养人情况下的生活费,既要考虑《解释》规定的精神,又要考虑到每个被抚养人的实际被抚养年限,将每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准确计算出来,这样才能合情合理并避免新纠纷的出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起诉与受理1、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赔偿的实体权利,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不予受理。

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无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都应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事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受害人又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坚持单独起诉的,不予受理。

2、因治安案件致人损害的,在公安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仅就民事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3、加害人行为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有权依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选择一种诉因提起诉讼。

受害人不能以两种诉因提起诉讼,或以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后,又以另一种诉因起诉。

4、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经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可以不提交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在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评定,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仅就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仅包括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引起赔偿纠纷的案件,还包括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医务人员确有过错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人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否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条件。

8、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2日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保险理赔的医药费范围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只承担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的,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确定保险人赔偿的数额。

保险人主张应剔除非医保报销部分医药费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二、关于误工费问题。

(一)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参照上一年度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已年满60周岁,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劳动收入且该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予支持。

(三)误工时间,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除外。

三、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问题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上一年度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政府统计部门没有公布该项统计指标的,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关于营养费问题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

如医疗机构没有关于加强营养的意见,则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关于营养费的请求。

五、被扶养人为多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即: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的部分,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费的举证指引以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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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费的举证指引以及赔偿保单问题导读:交通事故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没有护理证明时护理费用举证指引,交通事故损害营养费的证据指引,继承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指引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保单举证问题,并有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你提供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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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但在诉讼中,应由谁向法院提交保单经常引起争议,本文一一向您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没有护理证明时护理费用举证指引交通事故中没有医院护理证明时获得护理费用的证据指引【案情回放】2007年7月24日16时0分,刘某驾驶金旅小客车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四队一大门前倒车时,适有胡某(4周岁)在大门右前侧大便,小客车的右后部将胡某撞倒,致胡某受伤。

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认定,由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救治,并于当日转入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胡某伤情为腹部闭合损伤(肝脏挫裂伤、腹腔大出血、腹膜血肿、失血性贫血、右肾周围血肿)、双肺挫伤、左4—6肋骨折。

原告进行了探查修复清创术。

2007年8月10日,胡某出院。

医嘱门诊复查,勿剧烈活动,变化随诊。

2008年1月,胡某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l0%。

后胡某代理人将刘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护理费l5,000元(即胡某之母徐某因照顾受伤的胡某所发生的误工费用)。

庭审中,胡某代理人称徐某系运输司机,月收入1500元,自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为护理胡某误工10个月,故主张护理费15,000元。

抚养费纠纷被告答辩状技巧

抚养费纠纷被告答辩状技巧

抚养费纠纷被告答辩状技巧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年上升,抚养费纠纷也随之增多。

作为离婚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抚养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抚养费纠纷中,被告方的答辩状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结果。

因此,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抚养费纠纷被告答辩状的技巧。

一、了解抚养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撰写答辩状之前,被告方需要了解抚养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婚姻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只有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撰写答辩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认真审阅原告的起诉状被告方在撰写答辩状之前,需要认真审阅原告的起诉状,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只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充分了解,才能更好地进行辩护。

同时,被告方也需要注意起诉状的格式和要求,保证答辩状的格式和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三、明确答辩状的内容和要求答辩状是被告方进行辩护的重要文件,要求被告方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反驳,并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在撰写答辩状时,被告方需要明确答辩状的内容和要求,合理组织语言,清晰明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同时,被告方也需要注意答辩状的格式和要求,确保答辩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突出证据的重要性在抚养费纠纷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被告方需要充分准备证据,突出证据的重要性,并在答辩状中详细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和真实性。

同时,被告方也需要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异议和质疑,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注意答辩状的语言和态度答辩状是被告方进行辩护的重要文件,答辩状的语言和态度需要合理、得体。

被告方需要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辩护,不得使用过激、侮辱性的语言和言论,以免影响案件的结果。

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抚养费纠纷案件涉及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对被告方的要求也很高。

因此,被告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律师对答辩状进行审查和修改,确保答辩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抚养费纠纷被告答辩状的撰写需要被告方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审阅原告的起诉状,明确答辩状的内容和要求,突出证据的重要性,注意答辩状的语言和态度,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第六十条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并适用于现实生活中的民事诉讼。

一、法律背景和目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从而获得自己诉求的实现。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诉讼公平,维护诉讼秩序,使司法程序更加公正合理。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享有举证便利,即法院会相对于被告更容易接受原告提供的证据。

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求有关的证据,并负有证明责任。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法院可能对原告不利认定。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同样有着举证责任。

当原告提供了一定数量的证据后,被告有义务提供与原告主张相悖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指控或主张。

被告如果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可能认定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有所变化。

比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原告首先需要提供相关的初步证据,证明自己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而被告因为了解自己公司的内部情况,有更好的能力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的知识产权并不存在。

五、举证责任的严格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相当严格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全面、准确、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不能提供具备说服力的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法院将根据法律判定本案。

六、法院的举证责任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外,法院也有一定程度上的举证责任。

法院有义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证据来审定事实。

法院对案件事实有调查权,并有权利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了解案件的真相。

七、证据收集和保全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义务积极地搜集证据,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某一当事人对可能会遭到破坏、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进行保全。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2014年4月,王先生与父亲共同将海口市某医院诉至某区法院。患 者家属随后提出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申请。2015年2月鉴定委员会出 具鉴定书,结论认为,此病例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死亡具 有过错,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某区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过错造成患 者的死亡,其过错参与度为80%。
2014年4月,王先生与父亲共同将海口市某医院诉至某区法院。患 者家属随后提出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申请。2015年2月鉴定委员会出 具鉴定书,结论认为,此病例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死亡具 有过错,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某区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过错造成患 者的死亡,其过错参与度为80%。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13临本急诊第3小组
案例内容
2013年的一天,王先生母亲林女士出现反复腰痛,伴双下肢麻疼, 经多家医院和海口市某医院检查,经证实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 腰椎管狭窄症、腰椎失稳”。林女士之后多年采取保守疗法治疗, 直到2014年2月病情加重导致行动不便,遂来到海口市某医院就诊。 2014年3月15日,海口市某医院门诊医生张某诊断认为,只有手术 才能根治此症。经检查后,林女士定于3月22日上午施行“全椎板 椎管探查加减压加髓核摘除USS内固定加植异体骨融合术”。但在 手术后三个多小时,林女士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营养费
交通 费
医疗
费 常规赔偿 项目
护理 费
误工 费
营养 费
伙食 住宿 费
丧葬费
死亡赔 偿项目
被扶养人 生活费
死亡赔 偿金
丧葬费
指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 安排所支出的费用,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 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42分)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证据清单

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证据清单

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证据清单
一、抚育费纠纷证据清单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2)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3)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4)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证据清单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二、赡养纠纷案件案件证据清单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民政部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标准,法院会适用吗?

民政部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标准,法院会适用吗?

近日,民政部4月26日发布的《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很多法律公号都在转发,标题很多都是,新的国家“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标准出台。

有律师甚至撰文称,这一标准的出台,有望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已久的,“ 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标准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

真的会吗?根据民政部《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对于“无劳动能力”标准,第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 无生活来源 ”标准,第六条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第三条也言明了,这个《办法》是为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在其他的法律领域里,就不要考虑这个标准了吗?“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这两个法律名词及司法认定标准,却是困扰中国法律界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除了职工工伤待遇需要用到这两个法律概念之外,包括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意外伤害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更是广泛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法条适用及标准界定上,对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作出裁判。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中,第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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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举证
1,重点在于伤者本人的农业或非农业标准的举证;
标准问题:除非原告本身书面明确要求按照农村户口赔偿,否则,一律按照城市标准计算。

2,被抚养人为父母亲的,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父母无收入来源证明”、“兄弟姐妹人数证明”,三者缺一不可;如果有缺少,必须让当事人签“放弃举证声明”或者制作谈话笔录;
①父母亲最好是男满60岁,女满55岁;如果没有达到上述年龄,最好提供下岗证、失业证、五保户证明、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
②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在内;如果主张岳父母或者公公、婆婆的抚养费,获得支持的概率很小;
③如果父母户籍所在地为贫困地区,提供当地县政府或者县民政部门的证明;
3,被抚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需要提供子女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子女人数证明”或者独生子女证,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有缺少,必须让当事人签“放弃举证声明”或者制作谈话笔录;
4,被抚养人为成年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必须提供“兄弟姐妹须抚养证明”以及下岗证、失业证、五保户证明、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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