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迟报漏报谎报事故处罚款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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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问责制度

事故问责制度

事故问责制度一、事故报告制度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逐级上报至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发展,减小事故损失,并立即报告安监部门。

二、事故调查制度1.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 事故调查组应深入现场,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对于事故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对于故意隐瞒事故或者阻碍事故调查的,应加重处罚。

四、整改措施落实制度1.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2. 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整改方案的论证和审批,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五、事故信息公开制度1. 企业应按照规定公开事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对于重大事故,应向社会公众通报事故处理进展和结果。

六、事故警示教育制度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对于重大事故,应组织专题教育活动,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事故责任倒查制度1. 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应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八、事故处理督查制度1.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督查机制,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重大事故,应组织专项督查小组进行督查,确保事故处理的质量和效果。

九、事故善后处理制度1.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做好伤员救治和家属安抚工作,积极进行善后处理。

2. 对于因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应进行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

3.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理。

同时也要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文(6篇)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文(6篇)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文一、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员工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实施抢救,当无法控制时,要确保自身的安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现场口头报告执行厂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后的书面报告必须要按规定格式填写,报送厂安全办,安全办在仔细调查后签署部门意见,送厂长审批,复印四分,一份行政,一份事故发生部门,一份安全办存档,一份公示。

一般事故的报告由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完成,较大事故由厂长指定的调查组于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完成调查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权归属政府职能部门。

3、事故书面报告要准确地填写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厂规追究责任,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的原则,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坚持认真、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

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实行回避制度,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调查结果负责。

三、事故处理:1、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的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

2、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程度,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厂予以表彰,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文(2)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定公司内部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原则、程序和责任,以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有效地进行处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所有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

二、定义1. 事故: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环境破坏的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____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后,需要对该事故进行报告,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这种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告要求:生产单位需要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原因、影响和处置情况等信息。

2. 责任追究: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3. 整改措施: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和问题,相关部门会要求生产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生产单位按照规定落实责任,并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3日起施行。

省长李干杰2021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5篇)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5篇)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就近用电话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调度室汇报,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___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抢救1.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清楚事故情况,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按顺序通知有关人员并在领导未到达现场前指挥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电话召请救护队;需要医疗救护____医疗单位。

2.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救灾指挥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四)事故调查分析1.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煤矿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矿属各部门、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分析。

2.事故调查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瞒报迟报事故检讨书范文

瞒报迟报事故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我因在近期工作中发生瞒报迟报事故,深感愧疚和懊悔。

现将事故原因、经过及我的深刻反思如下,恳请领导批评指正。

一、事故经过2023年3月15日,我所在的项目部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我作为现场负责人,未立即向公司报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经过调查,事故造成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

在事故发生后第三天才向上级领导汇报,严重违反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事故原因1. 安全意识淡薄:我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导致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 管理不到位:我对现场管理不够严格,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检查不够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3. 违规操作:在事故发生前,现场部分工人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我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4. 瞒报迟报:在事故发生后,我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

三、反思与检讨1. 深刻反思: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感愧疚。

我将对此次事故进行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2. 加强学习:我将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3. 严格管理:我将加强对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4. 及时报告:今后,我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立即上报,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5. 负起责任:我将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处理,接受公司给予的任何处罚。

四、改进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全体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 严格现场管理: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3. 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42号令

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42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谎报瞒报事故、不配合调查、阻挠调查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谎报瞒报事故、不配合调查、阻挠调查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谎报瞒报事故、不配合调查、阻挠调查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IOO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IO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参考法律与政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涉险事故,适用本制度。

三、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四、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事故上报六、事故上报要求1、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将事故情况进行上报安监部和值班领导,并采取紧急避险、紧急救援措施话;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上报给项目经理,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至公司安全监督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公司安全监督部按规定进行上报。

2、事故报告可采用电话、信息、传真等方式,报告时间每级不得超过10分钟,事故发生1小时内必须将事故情况上报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情况,随时续报。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监督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七、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造成的社会影响;(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向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企业瞒报安全事故怎么处罚

企业瞒报安全事故怎么处罚

一、企业瞒报安全事故怎么处罚对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的罪名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6个小时内)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4个小时内)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个小时内)(四)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特征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2023年事故报告处理制度_1

2023年事故报告处理制度_1

2023年事故报告处理制度2023年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2023年事故报告处理制度2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我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迟报

安全生产事故迟报

安全生产事故迟报
近日,我国某企业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然而却存在着迟报的情况。

这次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规,也对事故的处理和救援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据了解,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却并未及时上报,而是延迟了大量时间才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安全生产的原则,也给后续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同时,由于迟报,事故的救援和处理工作没有得到及时展开,进一步增加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安全生产事故的迟报行为,可能是因为企业内部存在信息隐瞒、责任推诿等不良风气。

而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声誉,还对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所以,企业应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确保相关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的恶化。

而对于这次安全生产事故的迟报行为,有关部门也应该予以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能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以保障职工的安全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迟报行为对企业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管理,避免类
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只有从源头抓起,做好安全预防和应急措施,才能够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安全事故补报规定(3篇)

安全事故补报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防止事故扩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伤亡人数变化、直接经济损失变化等情况,对已报告事故信息进行补充或修正的行为。

第二章补报时限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按照下列时限要求进行补报:1. 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 较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 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特别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补报内容第六条事故发生单位补报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单位地址等。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基本情况等。

3. 事故简要经过: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类型、事故造成的初步损失等。

4.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变化情况:包括新增伤亡人数、失踪人数、受伤人数等。

5.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情况:包括新增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等。

6. 已采取的措施:包括事故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处理等措施。

7.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包括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矿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根据省、市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情形认定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报告原则1、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整,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2、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逐级上报、分级负责的原则,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三、报告范围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性的伤亡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包括: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四、受理部门公司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全天受理事故信息报告。

五、报告时限及相关要求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负责,立即报告公司调度中心和值班领导;调度中心和值班领导负责,根据事故等级,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

(1)发生一般事故时,30分钟内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集团公司调度处,及时报告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集团公司调度处,1小时内以电话快报方式报告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集团公司调度处及上级部门。

六、责任追究1、公司是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除接受上级部门责任追究外,依照集团公司《任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2007/03/30 17:55 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高检2007年2月28日颁布,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定

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定

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瞒报行为,防范和减少事故瞒报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各单位和部门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瞒报,是指在发生危害生产安全的事故或其他事件后,隐瞒、故意误报或延迟报告,致使有关部门未能及时获悉、处理事故,从而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影响较大的事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有关部门,是指公司内设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报告义务和纪律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事故瞒报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事故瞒报管理制度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事故瞒报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引导员工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事故瞒报案件的查处程序,对发现的事故瞒报行为及时严肃处理,确保惩罚与奖励并重。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主动向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瞒报违规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数据记录系统,对瞒报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章报告义务第十一条企业全体员工都有义务在发现危害生产安全的事故或其他事件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故意误报或延迟报告。

第十二条员工发现事故瞒报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不得包庇、纵容或趋之若鹜。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和部门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情况及事故处理情况,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达。

第四章纪律要求第十四条对于发生事故瞒报行为的员工,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记过、降级等处分。

交通事故迟报瞒报检讨书

交通事故迟报瞒报检讨书

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迟报瞒报交通事故的检讨书。

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我深知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然而,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我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甚至出现了瞒报的行为。

这不仅违反了公司规定,也辜负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信任。

现将事故经过及我的反思如下:一、事故经过2021年5月15日,我驾驶公司车辆执行工作任务。

当天下午,在途经我市某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与前方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我并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前行。

在行驶约100米后,我意识到事故的严重性,便停车查看。

此时,车辆已经受损,对方车辆的车主也已下车。

我意识到自己可能违反了公司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二、迟报原因1. 疏忽大意:在事故发生后,我未能立即停车查看,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前行,导致事故现场未能得到及时处理。

2. 心理压力:由于担心事故对公司形象和自身职业生涯的影响,我在第一时间未能果断采取上报措施。

3. 缺乏责任意识: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我深知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但此次事故的发生让我认识到,自己在责任意识方面仍有欠缺。

三、瞒报原因1. 道德缺失:在意识到自己可能违反公司规定后,我出于私心,未能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2. 害怕承担责任:我担心事故对公司形象和自身职业生涯的影响,因此选择了瞒报。

四、反思与改正1. 提高自身素质:我将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 增强责任意识:我将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将公司利益和团队荣誉放在首位,勇于承担责任。

3. 诚恳接受处罚: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公司对我的处罚,以警示自己和其他同事。

4. 加强沟通: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加强与同事的沟通,及时汇报工作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5. 举一反三:我将此次事故作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预防措施1.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公司将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政策依据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作了哪些规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做的规定主要是第七十六条到第八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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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报漏报谎报事故处罚款并追责
据了解,本次修改首先是基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需求。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迟报漏报谎报事故处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了无论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结果如何,发生客车脱轨即列为事故,体现了尊重铁路安全生产规律、坚守旅客列车安全底线的精神。

 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底线思维
 现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7年颁布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

 据了解,本次修改首先是基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需求。

送审稿在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方面表现突出。

进一步落实保障旅客列车安全特别是高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严格对旅客列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铁路安全管理特点,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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