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霍布斯和洛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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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5.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英国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英国 颇负盛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和自由主义的鼻祖。 他在西方文化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洛 克研究的范围非常广泛,他在自然科学、医学、 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以及宗教学各个方 面都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智论》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智论》、《政府论》 政府论》 (上、下)。他的政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 (上、下)。他的政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政 府论》 府论》一书中。
三、国家理论
(一)国家起源论 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由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无法获得安宁与幸福,因 此根据理性的要求缔结了社会契约,并将主权交 给一个人,因此国家也随之出现。 (二)主权论 霍布斯是一个君主主权论者,他主张把国家治权 交给一个人,具体说来是交给君主,并授予君主 无限的权力。
(三)自然法 自然法是指人们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洛克 指出:“ 指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 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 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的 和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 自由和财产。”自然法的作用在于:(1 自由和财产。”自然法的作用在于:(1)它所论 证的自由、平等及独立原则是反对专制的理论基 础;(2 础;(2)自然法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是 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3 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3)自然法起到使人 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建立国家的重要 作用;(4 作用;(4)自然法是制定实在法的基础和原则。
二、自然法理论
首先,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 首先,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自然 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主 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 要命题,并作了详细的解释;其次,他第 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 1.自然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 .自然状态——“ 争状态。”竞争、猜疑、荣誉是冲突的原 争状态。”竞争、猜疑、荣誉是冲突的原 因。 2.自然法的原则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念: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背景及代表人物: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 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代表人观念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

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

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

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的背景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三)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四)自然科学的发展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宗教改革 1517年,德国的马丁· 路德(1483-1546)发表《95条论 纲》,揭露教皇出卖赎罪券的荒谬,认为教徒自己阅读 《圣经》,能直接与上帝相通,无须教会作中介,不承认 教会对《圣经》解释有垄断权。1536年,法国的加尔文 (1509-1564)发表《基督教原理》,认为人们得救与 否全由上帝决定,教会无权过问。1534年,英国国王亨 利8世(1491-1547)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自立英国圣公会, 北欧各国相继效法。基督教于是分成三部分: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希腊正教)、新教。
新教对原来基督教的冲击:
新教是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 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 称。 新教强调因信称义、信徒人人都可为祭司和《圣经》具有 最高权威三大原则。这是和天主教针锋相对的,是新教各 派共同的特点。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原义“发光”)是17-18世 纪西欧在文艺复兴之后又一次推进民主和科学的思想解放 和社会改革运动,开创于英国,蓬勃于法国,实践于美国, 扩大到整个世界。康德说:“启蒙就是使人们脱离未成熟 状态。”
第二篇 近代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根据传统的观点,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概括为四 个发展阶段: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 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 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 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 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 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 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 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如 果说“自然法”一向是革命的学说,那么, 自然法的革命意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 明显。

054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洛克)

054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洛克)


2、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 扩大自由
洛克:“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 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 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 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我们不致坠下泥坑和 悬崖而作的防范,就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 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 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 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 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 有这种自由。”
洛克的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 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 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 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 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 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 关系。
2、自然状态的缺陷 第一,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以作为大家共同同意和承认的区分是非的标准以及裁判一 切纠纷的尺度; 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 正的裁判者; 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其得到应有的执 行。 (因此:自然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 是必须的选择。)

(三)自然权利

生存权
自由权 财产权
三、洛克论法律与自由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法国的, 洛克是自由思想的始祖。” 博登海默:“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在第一个阶段的侧重点是 安全,在第二阶段的侧重点是自由。”洛克无疑是侧重于 自由的法学理论的开创者。 洛克不但提出了系统的自由学说,而且将自由和法律紧紧 联系起来,阐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使其法律思想具有 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洛克霍布斯

洛克霍布斯

六、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一)关于国家起源和国家本质的思想1.自然法学说(1)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不存在是和非、公正与不公正原因:人类是自私自利的,在人类的天性中便存在导致人们相互斗争的种种因素;人类是生而平等的,任何人想取得同一种东西而又不能共同享用时,彼此就会为仇敌。

(2)“自然律”:是依靠理性力量月诉人类行为,使人们共同履行一种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的自然法。

(1)自然法是最根本的原则是寻求和平;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需要某种权威使人们必须遵守它。

2.契约论(1)公共权力或国家的建立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为了安全和平的需要,人们在理性的启迪下订立了契约,各人放弃了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交给某人或某个集体,让他们拥有权威来管理社会。

(2)霍布斯契约论的特点:人们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全部的权利和权力;被授予权力的人获议会即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利和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3)国家观念的认识将按照上述契约而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做国家国家的本质就是主权者;他把主权者看作是一个公共人格他所说的“人格”不过是公共权力的抽象体现;实质上,它是将公共权力看作是国家的本质3.关于国家起源和国家本质的思想的评价(1)已经开始用人的严管来看待国家问题,他的自然法和契约论否定了君受神权,肯定了君权神受,指明了国间建立和存在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和平安全,是有进步意义的;(2)但他的契约论却是相当的保守,得出了君主主权的结论,这与他用契约论、自然法解析国家起源和本质是矛盾的;这种矛盾反映了英国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既要进行一定程度改革,又害怕人民革命,随时准备与封建王权相妥协的政治立场。

(二)主权与政体理论1.主权(1)定义主权是决断和处理国家一切事物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灵魂”。

(2)内容:繁育公共和平及安全有关的一切社会政治经济权力,均属主权的范围。

包括: 立法权;与其他民族的宣战、媾和权;对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甑选权;颁布荣衔爵禄之权;掌握和运用国家全部武装力量之权;对一切意见和学说、书籍的审查权和最后裁决权。

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彼特拉克(Petrarch,1304-1374年),被称为“人文主义 之父”。
名言:“我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

卜伽丘(Boccaccio,1313-1375年),彼特拉克的学生, 其代表作《十日谈》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对教会僧侣和 封建贵族的荒淫无耻、愚昧无知予以辛辣的嘲弄,肯定人 生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和享受幸福,书中散发出深厚的人 道主义思想光辉。
第五章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自然法之父”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思想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思想
第一节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法律思想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过渡 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 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 锐利武器。
新的自然法学是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世俗化, 其中,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 世俗国家,代替神意的是人的理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 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26年后,霍布斯 出版了《利维坦》。接着,在荷兰、英国和德国 产生了三个著名代表,即斯宾诺莎、洛克和普芬 道夫。再之后,在法国又出现了孟德斯鸠和卢梭, 美国则有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他们使自 然法思想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广泛传播, 成为西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一)“三个自然”的理论


自然状态说
自然权利说
自然法
1、自然状态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 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没 有国家、政府和法律,人们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过着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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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是无限的,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和 抵抗敌人,“每一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甚至对 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
自然权利的主要内容:人的平等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生 命保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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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要忘记这起事故,不要忘记在这起 事故中死难的人,它让我们更警醒地认识 到,发展和建设都是为了人民,而最重要 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它也让我们认识到一 个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
革命前夕,政局动荡,人民生命与安全难以保障。如何早日结束灾难
性的动乱,使人民安居乐业?这是霍布斯首先思考的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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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大学毕业后留校讲授逻辑学。 1608年, 由牛津大 学校长推荐进入卡文迪什伯爵家中当家庭教师,并担任过 吉·克拉顿爵士大贵族儿子的旅游导师。还于1610年、 1628年和1635年先后三次访问欧洲大陆各国,结识了伽利 略、伽桑狄等许多著名的科学家和思想家,期间还担任过 弗兰西斯培根的秘书,记录其言行,并把他的著作由拉丁 文译为英文。由此逐渐跻身于英国上层社会,并成为当时 欧洲知识最渊博的思想家之一。
人自然是平等的。尽管人们的体力有强弱之分,思维有快慢之别,但 是总的来说,人生而平等。由于人们能力的平等,在同时希望得到同 样的东西时,如果不能同时实现愿望,人们就成为敌人。为了达到自 己的目的,人们就设法控制他人,直至没有任何人能危及他。这样就 产生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由于缺乏共同的权力制止这种战争 状态,因此人们就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 个人的战争。
3、霍布斯的政体主张
人们订立契约时将自然权利毫无保留让予主权者,其权力 无限,不能废除,不可推翻。
因此,在政体问题上,霍布斯主张君主制。
主张君主制的理由:(1) 君主私利与国家公利一致; (2) 政策一贯;(3) 权力和财产同属一人,更公平。

古典自然法2

古典自然法2
▪ 人性具有两项原则,即欲望与理性,欲望促使人们互相 争斗,理性则教他们“想出一种反自然的解决办法”。
▪ “因此,自然法……是受正确的理性支配的,它关系到 那些可做和不可做的事情,以便尽我们的全力去经常保 护生命和各个部分。”“一则自然法就是一种戒律或普 遍规则,为理性所发现。理性不许一个人去做有害于他 的生命或剥夺保护其生命的手段的东西,也不许他忘记 他认为可能最好加以保护的东西。”
▪ 法是“由事物的本质产生的必然关系”。
▪ 以通常推理方法得出的自然法必须在不同环 境下发挥作用,因而必然在不同的地方产生 不同的体制。气候、土壤、政体形式、商业、 宗教、习俗等等,对自然法在各种具体情况 下将产生什么样的体制都是有影响的。这种 对具体情况的适应,或者说,与自然条件、 精神条件和组织制度诸条件的关系,便构成 了“法的精神”。
▪ 第一层次是个人及其天赋权利,尤其是财产权,这 是他政治学说中最重要的方面,他的学说主要是维 护个人自由,反对政治压迫。
▪ 第二层次是社会。人也是某一社会的成员,虽然洛 克把社会说成是依赖于默许的同意,并把社会看作 是多数人,但他又一向把社会作为一个确定的单位 和整体,个人权利的托管者。
▪ 第三层次是政府,它是社会的托管者,有些类似于 社会之于个人。
第三十一章 论自然的上帝国(天国)
▪ 物质世界纯粹是机械的世界,其中发生的一 切都可以解释为物体的位移,这是可以精确 度量的。
▪ 霍布斯的哲学体系:第一部分涉及物体,包 括几何学和物理学(力学);第二部分是生 理学和心理学;第三部分是政治学法学,研 究最复杂的物体,即被称为社会或国家的 “人造”物体。后两部分都是从第一部分几 何学和力学派生出来的。
反扬森派的《论宪法》和《关于议会的一封信》,但都没有发表。 ▪ 1754给《波斯人信札》增添了十一封信。 ▪ 1755年2月10日旅行途中患病,逝世于巴黎,享年六十六岁

055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孟德斯鸠)

055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孟德斯鸠)

(3)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 关系,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 贸易、风俗、习惯有关系。
(4)法律同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 法律应该同它们的渊源、同立法者的目的 以及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秩序也有关系。
(二)法的分类

自然法 成文法(人定法)
其他法律:神为法(宗教教义)、寺院法 (教会的行政法规)、征服法、家法等


《论法的精神》:对欧洲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制、风土人情、 社会情况作了长达三年的综合考察,并对英国政制实地考 察之后,进行分析研究的产物。
3、历史的方法
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找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 法律寻找历史基础。 “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

《罗马盛衰原因论》:研究了古罗马社会从产生到灭亡的 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制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 与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 《论法的精神》: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 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
司法必须按法定程序办事。



刑法思想:刑法的繁简与政体联系,共和和君主 政体刑法繁,而专制政体刑法简。
第五节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生平与著作
孟德斯鸠论法学方法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
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desquieu, 1689-1755年),18世 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 动的杰出代表,法国大 革命的思想先驱和古典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之一。
1、自然法


1)自然法的定义: 自然法并不是人的理性,因为理性是一种推 理能力,人类早期并不具备,而权力和征服的思 想也是人类后来的产物,自然法是在人类社会建 立之前所接受的规律,源于人的生命本质,是事 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2)内容: a)和平 b)自养(因需要而寻找食物) c)互爱(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的自然的爱慕) d) 互相结合和愿望过社会生活

霍布斯、洛克之自然法比较

霍布斯、洛克之自然法比较

洛克认为, " 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
所以 产生的 缘由, 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 ; 8 2P 1 7
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人们为了安全而转让的部分 自 然权利, 因 而政府的职能仅在于为人们的共同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个 人在组成社会后, 并未丧失 自己的基本 自然权利.恰恰相 反, 这些自 然权利被作为个人的保留权利被带人社会, 构成 社会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 自由, 财产权利.这 些权利是不可转让, 不可剥夺的.每个人的同意是政府存在 的基础, 任何时候政府合法与否都取决于公民的同意与否, 并且在任何时候公民都有这种表达权.可见, 洛克的社会契 约所产生的不是绝对政府, 而是有限政府.
霍布斯从探讨一般的契约的订结, 保障规律人手, 阐释 了自然状态下人们如何订立契约进人文明状态: 人们为了摆
出发, 然法为媒介, 以自 通过" 社会契约" 构想一种最符合人
的本性, 最好地保障人的 自然权利的政治秩序— 国家.本 文拟就此推理进程将二者的自然法思想做一番比较.
脱" 然状态" 自 而共同约定, 大家都放弃 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 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 使他( 担当起他们 们) 的人格, 并且承认他( 在公共和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
人身, 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因 而理想中的自 然状态即应保证" 完全 自由并不受限制地利用 自 然法提供的一切权利和特权"也应为人类保证和平和安 ,
他们政治逻辑的前提.这一前提是建立在个人的人性之基 础上的, 他们的自然法从人性出发, 把合乎人性的东西看作 是" 然的"" 自 ,合理的" .他们都通过对已有文明状态前的假

00503第三节 霍布斯

00503第三节 霍布斯

(3)感觉的含义:感觉就是一种影像,是由感觉器官向外的反应及努力所造成的 )感觉的含义:感觉就是一种影像, 东西, 东西,或者说是感觉器官为了使对象能够继续在或多或少一段 时间内存在而在自身中所引起的东西。 时间内存在而在自身中所引起的东西。
2.感觉的产生
(1)首先是通过物体的特有偶性即运动来产生,是物体的某种运动形式作用于 )首先是通过物体的特有偶性即运动来产生, 人的感官的结果。 人的感官的结果。 (2)具体来说,感觉就是机械运动产生的结果。 )具体来说,感觉就是机械运动产生的结果。 (3)所以,感觉与客观事物有区别,也就是说,感觉只是物体运动的结果, )所以,感觉与客观事物有区别,也就是说,感觉只是物体运动的结果, 而不是物体自身。 而不是物体自身。 (4)结论:感觉只是物体某种运动形式所引起的主观影像或原始幻影(fancy) )结论:感觉只是物体某种运动形式所引起的主观影像或原始幻影( )
1.自然物体观
(1)物体的含义 ) 霍布斯所谓的“物体” 就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广延的东西。 霍布斯所谓的“物体”,就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广延的东西。 他给“物体”下的定义是: 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 他给“物体”下的定义是:“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 与空间的某个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样的广袤。 与空间的某个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样的广袤。”
③客观实在的。既然宇宙包括了一切,又是一切的存在,那 客观实在的。既然宇宙包括了一切,又是一切的存在, 么物体是不可能不存在的。 么物体是不可能不存在的。
(3)物质一元论 ) ①宇宙的全体和各个部分都是物体,宇宙世界除了物质之外不能有其他的东西。 宇宙的全体和各个部分都是物体,宇宙世界除了物质之外不能有其他的东西。
3.认识论的意义 .
(1)继承了唯物主义经验论的基本原则,反对天赋观念。 )继承了唯物主义经验论的基本原则,反对天赋观念。 (2)具有机械性、主观性、不可知性,对洛克的“两种性质的观念的学说” )具有机械性、主观性、不可知性,对洛克的“两种性质的观念的学说” 有很大影响,也是感觉主观化的一个渊源。 有很大影响,也是感觉主观化的一个渊源。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作者:林国荣来源:中评网来源日期:2000-9-30本站发布时间:2009-12-2 20:34:21阅读量:562次(一) 霍布斯与阿奎那:两种模式的对勘凡事诉诸自然法的作法不是没有人表示过怀疑。

即使在自然法观念被认为是自明的时代,它所表达的意涵也充满了含混和模糊。

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制与自然相符,西塞罗想念依据自然人人平等;阿奎那论证了自然法乃是理性动物对上帝永恒性的参与,格劳修斯则指出自然之人性是自然法之母;霍布斯之赞成王权,洛克之反对王权也是基于同一自然。

帕斯卡干脆问道:什么是自然?难道习俗不是第一性的自然,而自然是第二性的习俗?的确,历史境遇的变迁塑造了不同形态的自然观和自然法模式。

巴比奥从总体上依据起源、性质、结构、目的、基础以及合法性第六个基本要素区分出两种,自然法的概念模式,即亚里士多德模式和现代模式。

按巴比奥的分析,亚里士多德模式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六个方面:1、理论分析由一个具体的、历史形成的人类团体开始,家庭是最原初的组织形式;2、国家经由这一原始的家庭组织逐级进化而成。

国家是这种进化过程的终端和完善形态;3、初始的自然条件下,个人并不孤离,而是生活在有组织的团体当中,比如家庭。

国家因此描述为家庭的集合,而非个人的联合;4、既然个人一开始就生活在家庭当中,那么前政治状态就不是个人的自然和平等,相反,个人处于由家庭到国家的严格等级秩序之中;5、由前政治状态向政治状态的过渡,是一具由次级团体向更高一级的团体的家具进化过程。

这一过程并非出于人们有意和协商的意志行为;6、最终,政治社会合法性的基本原则不是人们的同意,而是某种以先在秩序为依归的必然性。

现代个人主义、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模式的基本特征则与前者恰成对照。

大体可归纳如下:1、视自然状态为人们之间的一种最基本、最简单、最直接的关联。

人们生存于其中,彼此自由且平等,并为谋求生存物品而争斗。

2、团体,以至国家都是人工制造物,出于财产拥有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行为。

托马斯· 霍布斯

托马斯· 霍布斯
——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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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1712-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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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力图以机械运动原理解释人的情感、欲望,从 中寻求社会动乱和安宁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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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认为国家是人 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 部人造的机器人,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
• 霍布斯拒绝采纳培根的归纳法,而倾向于使用演绎 法,尽管他采纳了笛卡儿的演绎法,但他反对天赋 观念,对霍布斯而言,一切思想来源于经验,也被 认为是经验主义的先驱。
• 1651年,因《利维坦》激怒了保王党和法国天主教,逃 回英国,受到克伦威尔的欢迎;
• 1665-1666年,伦敦鼠疫和大火后,过上了隐居生活
• 1679年去世,享年9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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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 利 维 坦 》 ( Leviathan ) 是 托 马 斯 · 霍 布 斯写于1651年的一本书,全名为《利维坦, 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 力》。“利维坦”原为《旧约圣经》中记载 的一种怪兽,在本书中用来比喻强势的国家。 该书系统阐述了国家学说,探讨了社会的结 构,其中的人性论、社会契约论,以及国家 的本质和作用等思想在西方产生了深远影响, 是西方最著名和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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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利维坦》的封面,描 绘出一个戴着王冠的利维坦巨人, 一手持剑、一手持仗,巨人的身 体则由无数的人民所构成,象征 着君权的强大。这部政治学著作 中说的“利维坦”已不再是水怪, 而是由人类创造的“活的上帝”, 人间的“国家怪兽”。用霍布斯 的话说:国家,伟大的利维坦是 一个人工模造的巨人。
• 作为早期著名的启蒙思想家,霍布斯认为世界上本 没有神,宗教不过是人类无知和恐惧的产物,但有 提出宗教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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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公会主席,自30然岁任法鹿特是丹一市“种首相标”准。 ,它告诉人们什么是正义的行为,什么是非正义的 行为;什么是必须做的行为,什么是禁止做的行为; 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它是各国普遍接受用以保持人类社会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
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
益自。然法具 有绝自对然性和法永恒渊性源,即于使是人上类帝也理不能性改,变自是然法人;类理性的体现; 格二老、秀 格斯老的秀(《斯“的战自争因然与法和为思平自想法》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于此,并非由 第二节 “自于然法其之父他”的格老缘秀斯故的,法律遵思想守契约即为市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从契约的约 什 伟么大是的必 荷须 兰做 法束的 学力行 家为 和所, 思什想生么 家,是 雨禁 果因止做格此的劳可行秀为斯以;,不说仅自是现然代国法际是法的市鼻祖民之法一—之—如母果。不是有唯一人的性鼻祖然,而后且有也是自一种然颇法有影,响的自然 法哲学的创始有人自。 然法然后有市民法。”)
格老秀斯吸取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 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 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 法的先河。
(一)自然法的含义: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
格老秀斯对自然法的论述,既继承传统的自 然法观念,又有新的内容。
即:第一,从人的本性中去寻找法律的根源, 认为自然法是人的正确理性的命令,把自然法看 成区分善恶、正义与否的道义的原则;第二,又 把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私有财产等联系起来,认 为自然法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其他著作:《捕获法》(1604年)、 《论海上自由》(1609年)
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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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霍布斯论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种自由或权利,即用自己的智 力和体力去取得和保护自己所需的东西。自然权利的主要 内容是生命和安全。
霍布斯说,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 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 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 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第三节 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思想
霍布斯的生平与著作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的实在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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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 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位 著名思想家。
他既是一个著名的哲学家, 把弗兰西斯·培根开创的近代 唯物主义哲学系统化了;又是 一个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法学 家,使格老秀斯开始的古典自 然法学趋于完善。他从哲学的 高度并使用当时最进步的科学 方法即几何学方法来论述政治 法律问题。
霍布斯把国家比喻为一个巨大的利维坦。它是一个拟制的 人,力量比自然人更大。它的灵魂是主权,支配着整个人 体的生命和运动;关节是各种政府官员;神经是奖惩,用 于加强主权,促使人人尽守其职。平等和法律是拟制的理 性和意志,协调是健康,叛乱是疾病,内战意味着死亡。 最后,依靠契约,人能够创造一个拟制的人,即国家,如
1679年,霍布斯去世,他的墓碑上刻着:“这是一个真正 的哲学家之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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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
《利维坦》是霍布斯的代表作,集中反映了他的哲学、政治、法律
和宗教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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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这是继柏拉图的《共和国》,西塞罗的《论共和国》之 后,近代第一部《共和国》”。
“利维坦”(Lebiathan)一词是借用《圣经》中一种铜 头铁臂、似如鳄鱼、力大无比的怪兽的名字,以比喻国家。
如果说格老秀斯作为西方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奠基者的贡献, 是创造性地继承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理性自然法理论传统, 并使之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理论的束缚;那么, 霍布斯的功绩则是提出并详细论证了有关自然状态、自然 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系统 的自然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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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霍布斯的生平与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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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霍布斯论自然法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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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斌、陈柳裕著,《西方法理思想的逻辑演变》, 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9-60页:
由格老秀斯创始的古典自然法学,被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 期的著名政治法律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予以了更明确、更完整、更系统的表述。
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是无限的,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和 抵抗敌人,“每一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甚至对 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
自然权利的主要内容:人的平等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生 命保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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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要忘记这起事故,不要忘记在这起 事故中死难的人,它让我们更警醒地认识 到,发展和建设都是为了人民,而最重要 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它也让我们认识到一 个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
霍布斯:“根据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 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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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下,人们还不懂运用法来约束自己, 还不存在是非和正义的观念。
霍布斯:“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 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 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 儿都不能存在。”
革命前夕,政局动荡,人民生命与安全难以保障。如何早日结束灾难
性的动乱,使人民安居乐业?这是霍布斯首先思考的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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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大学毕业后留校讲授逻辑学。 1608年, 由牛津大 学校长推荐进入卡文迪什伯爵家中当家庭教师,并担任过 吉·克拉顿爵士大贵族儿子的旅游导师。还于1610年、 1628年和1635年先后三次访问欧洲大陆各国,结识了伽利 略、伽桑狄等许多著名的科学家和思想家,期间还担任过 弗兰西斯培根的秘书,记录其言行,并把他的著作由拉丁 文译为英文。由此逐渐跻身于英国上层社会,并成为当时 欧洲知识最渊博的思想家之一。
(一)生 平
霍布斯的一生几乎经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法律思想 的形成和发展与当时的政治、自然科学的影响密不可分。
霍布斯出生于一个贫穷的教区牧师家庭,母亲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 女。他早年因母亲病逝,父亲犯罪离家出走,兄妹四人衣食无着,由 其伯父抚养。后来,靠社会救济得以读书。
少年霍布斯天资聪颖,14岁已通晓希腊文和拉丁文,15岁便进入著名 的牛津大学学习古典文学4四年。大学毕业时,英国正处于资产阶级
人自然是平等的。尽管人们的体力有强弱之分,思维有快慢之别,但 是总的来说,人生而平等。由于人们能力的平等,在同时希望得到同 样的东西时,如果不能同时实现愿望,人们就成为敌人。为了达到自 己的目的,人们就设法控制他人,直至没有任何人能危及他。这样就 产生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由于缺乏共同的权力制止这种战争 状态,因此人们就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 个人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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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War of every one against every one)。
既然人人都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好猜疑争斗,所以在进入社会状态之 前人类社会必然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War of every one against every one)。在此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狼 与狼的关系”,即一种互相伤害、互相残杀的动物关系。(霍布斯丛 林)
同上帝创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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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自然状态 自然权利 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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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
霍布斯从人性恶(人性有三类:互相竞争——为利益 而侵略、彼此猜疑——为安全而侵略、追求荣耀——为名 誉而侵略) 、人人都是个利己主义者的基本观点出发, 来描述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是非和正义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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